附表:中水水质标准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附表 中水水质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目 色 嗅 PH 悬浮物 标准 色度不超过40度 无不快感觉 6.5-9.0 不超过10毫克/升 生化需氧量(五天20℃) 不超过10毫克/升 化学耗氧量 (重铬酸钾法) 不超过50毫克/升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游离余氯 不超过2毫克/升 1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 1升水中不超过3个 管网末端不低于0.2毫克/升 注1、中水其它理化指标,视不同用途,应达到国家的有关水质标准
及用水设备本身的要求。
2、本表所列标准第1、2、3、7、8、9、10项按国家生活
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检测,其它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泼水检验方法检测。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4 供水水质要求 4.1城市供水水质
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致病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
4.2.1 常规检验项目见表1。
序号 项 目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 微 生 物 1 学 指 标 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 臭和味 浑浊度 肉眼可见物 氯化物 铝 铜 总硬度(以CaCO。计) 铁 锰 pH 硫酸盐 溶解性总固体 锌 限 值 ≤80 CFU/mL 每100 mL水样中不得检出 每100 mL水样中不得检出 与水接触30 min后出厂游离氯≥O.3 mg/L; 或与水接触120 min后出水总氯≥O.5 mg/L; 无异臭异味,用户可接受 1NTU(特殊情况≤3NTU)。 无 250 mg/L 0.2 mg/L 1 mg/L 450 mg/L 0.3 mg/L 0.1 mg/L 6.5~8.5 250 mg/L 1000 mg/L 1.0 mg/L ①序号 项 目 挥发酚(以苯酚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耗氧量(CODMn,以02计) 砷 镉 铬(六价) 氰化物 氟化物 铅 汞 硝酸盐(以N计) 硒 毒理学标准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敌敌畏(包括敌百虫) 林丹 滴滴涕 丙烯酰胺(使用聚丙烯酰胺时测定) 0.002 mg/L 0.3 mg/L 限 值 3 mg/L(特殊情况≤5 mg/L) 0.01 mg/L 0.003 mg/L 0.05 mg/L 0.05 mg/L 1.0 mg/L 0.01 mg/L 0.001 mg/L 10 mg/L(特殊情况≤20 mg/L)。 0.01 mg/L 0.002 mg/L 0.06 mg/L 0.001 mg/L 0.002 mg/L 0.001 mg/L 0.0005 mg/L ①2 亚氯酸盐(使用ClO2时测定) 0.7 mg/L 溴酸盐(使用0。时测定) 甲醛(使用o。时测定) 4 放射总a放射性 性指总p放射性 标 0.01 mg/L 0.9 mg/L 0.1 Bq/L 1.0 Bq/L 注: ①特殊情况为水源水质和净水技术限制等。 ②特殊情况指水源水质超过Ⅲ类即耗氧量>6 mg/L。 ③特殊情况为水源限制,如采取下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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