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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2月) 2010-12-20

2021-03-05 来源:爱go旅游网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节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工会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权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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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事会召集人或1/3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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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已经或可能给股东和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与定期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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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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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监事会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会议议题。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三)监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可以自由发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各项内容均应记入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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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节 监事会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一)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三)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一)会议议题无论是否经表决通过,监事会会议均应形成决议。 (二)监事会通过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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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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