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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2021-12-30 来源:爱go旅游网
ZHENG 政策法规 一一AIG —■l 。  国家税务息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0国税 ̄[20091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411 34号)规 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 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 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 (京地税地[2009]1 24号)收悉。经 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 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 得扣除。国 2009年10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息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f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 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 税问题 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 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 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 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 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 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 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 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 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 日起执行。 、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 产的房产税问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 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 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 题 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 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 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 [19931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囫 2009年11月22日 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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