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

2022-03-09 来源:爱go旅游网


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协议

兹由以下双方在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营业地:XXXX,法定代表人:XXXX

协议义务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住所地、身份证号码,公司以外的联系电话)(以下简称义务人)

鉴于XX公司已经拥有了和将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对XX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经营前景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保护好这部分无形但是十分有价值的财产,XX_公司与本协议下的员工(即义务人)经协商确立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1. 签订本协议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鉴此,本协议属于XX公司和义务人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 商业秘密的范围

2.1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 就本协议,XX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技术诀窍、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各类为XX公司所专有的、并被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例如(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计划、经营计划、经营策略方案、关于生产和经营的建议、客户或供应商的信息、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收支、损益、负债、薪金、税收、投资等)、专利前形态(即指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设计作品、广告方案、生产工艺、广告图片资源(含文字描述)等等。

2.3 XX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形成来自于XX公司的员工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能就是来源于义务人本人,但是即使商业秘密来自于义务人本人,并不因此免除保密义务。

2.4作品的著作权 义务人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在未公开发表之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和义务人在此约定: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属于义务人个人,而职务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利属于XX公司,公司可以对义务人进行奖励。

2.5 专利前形态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为完成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硬件和软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在申请专利前,专利前形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属于XX公司的商业秘密。

3. 保密措施

第 1 页 共 3 页

3.1本协议对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即是采用约定形式的保密措施;

3.2除非存在公司对义务人有“这不是商业秘密”的特别指示,凡是被界定在上述条款“2”中的任何信息,都应被视为商业秘密。

3.3 公司会对一部分商业秘密采取文件加密、特定人保管、文字标志、领件人签收、特别提醒和通知等形式的保密形式。但义务人和公司都在此理解到这种保密形式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对前述“3.2”条款的排斥。

4. 保密义务

4.1对于本协议所指明的商业秘密,除非是公司的安排决定,或公司安排义务人根据工作和职务的需要进行特定对象的合理使用,义务人在此承诺绝不向任何个人(包括除公司最高领导人之外的公司任何员工和公司外的任何人)、任何单位或组织“泄露”。

义务人对于自己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谨慎提防被“泄露”。

4.2对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泄露”,不管是故意的或过失的,都将被视为对本协议保密义务的违反。但各方均在此理解到过失和故意的法律区别在于关系到是否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4.3保密义务即是合同中义务也是合同后义务,即:虽然义务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是因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形式的聘用关系,但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间不仅包括这种聘用关系的存续期间,也包括聘用关系解除后的三年。除非,公司书面声明放弃对某些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或书面指明了某项保密义务的时效性,或者要求保密的内容在法律上已丧失了商业秘密的特性。

5. 竞业限制

5.1义务人承诺,其在XX公司任职其间,非经XX公司事先同意,不再与XX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5.2义务人离职之后仍有前款约定的义务,期限自办理离职手续或因任何原因离开XX公司后的三年。

6. 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

公司根据本协议支付一定的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给予义务人,这项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被包含在支付的薪金之中。但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在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之前相应义务就不存在。公司将根据义务人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再给予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 元。

7. 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法律后果

7.1不论是过失还是故意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条款,XX公司将因此有权: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b.并且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

c.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义务人还要继续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第 2 页 共 3 页

7.2在义务人故意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情况下,XX公司除依法行使6.1条款的权利外,将:

a. 移交公安机关,进入刑事公诉程序;或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向审判机构提起刑事自诉。

8. 保密及竞业限制受益权的承继和索赔权的转让

8.1 XX公司因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被收购、企业改组等情形的,本合同项下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受益权(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权)当然随之承继;

8.2 XX公司将本协议下的索赔权转让第三人的,须及时通知义务人。

9. 义务人的通知地址

义务人居民身份证之上的住址是受送通知的有效地址之一。

10. 保密协议的修改

公司有权在合法范围内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扩大或缩小,此种对本协议的修改只须通知义务人即行生效;关于其他方面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

11. 其它

关于本协议文本,公司和义务人各持一份,经各方有权人签字即行生效。本协议的内容亦属于商业秘密,除非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公开。

公司代表签章: 义务人签章:

日期 日期:

第 3 页 共 3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