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幼儿园暴力”,法律不能缺位
作者:祝建波
来源:《湖南教育·B版》2017年第12期
“在12·4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希望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普法能延伸到幼教领域,切实提高幼儿看护者及幼儿园、幼教经营机构等群体的法治意识。”日前,两位工作在未成年人检察一线的女检察官和一位教育界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检察日报》)
每每发生“幼儿园暴力”事件,涉事幼儿园或教育管理部门给出的回应往往是“个别教师缺乏师德”,最终的处理结果也通常是将涉事教师辞退。从个案来看,这样的处理并无不妥。然而,类似事件一再发生,无疑在提醒我们,幼儿教师的法治观念淡薄,对虐待体罚幼儿者缺乏严格的问责机制。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只适用于虐待家庭成员。因此,曾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拓宽“虐待儿童罪”的适用范围,真正以高压态势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每个孩子都是天使,都应该得到最好的爱和教育。而频频曝出的“幼儿园暴力”事件,显然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在学前教育管理方面的滞后性。换言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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