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疗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疗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建议的文字凭证,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疗、闯事补偿、司法判定以及各种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合本单位详细状况,现对医学诊疗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疗证明书。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一定经上司医师批阅署名,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疗证明要谨慎仔细,不可以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照,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疗证明书,更不同意出具虚假医学诊疗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疗证明一定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疗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天,当天盖印有效,非当天开具不予盖印(特别状况见下一条规定)。病休的时间根
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出 3 天,门诊不超出 1 周,慢性病不超出 2 周,特别状况不超出 1 个月。
五、对过后的医学诊疗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别状况的,要以事实为依照,核实后并经院领导同意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一定书写为补办当天日期,同时注明 “补办 ”二字。
六、因打斗打斗、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遇有特别状况一定有 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1 七、以下状况须接到相关部门介绍信,经
主管院长审察,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印奏效:
1、凡波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
2、因病退休、损害、保险索赔、建议休养、更改工作、外处治疗等,应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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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诊疗证明书一般交自己带回,特别状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波及法律的诊疗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疗,需开诊疗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议论后,谨慎开出诊疗证明书。
十、凡波及司法部门办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疗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判定的最后建议为最后诊疗。十一、 \"医院不作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判定。工伤、残疾判定应介绍至劳动保障部门,职业病诊疗应介绍至职业病防治机构。
十二、 \"医生多开具的医学诊疗证明书在加盖 “医学诊疗证明书专用章 ”后奏效,“医学诊疗证明书专用章 ”由医务科保存,盖印人员拥有审察医学诊疗证明书权
利,对不切合规定的医学诊疗证明书赐予拘留并实时上报院领导。十三、 \"填写医学诊疗证明书时要求诊疗明确,笔迹清楚,不可以缺项、漏项,不得任意涂
改。医学诊疗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符合。十四、 \"凡不负责任违犯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供给伪证或出具虚假医学诊疗证明书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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