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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员奖惩制度

2022-04-01 来源:爱go旅游网


少先队员奖惩制度

关于少先队员的奖惩制度 《队章》中明确规定:“队员和队的组织在学习、劳动和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共青团给予表扬和奖励。” 《队章》中明确规定:“队员犯了严重错误,经过队组织的耐心帮助,仍不改正,应给予处分。” 1、对于在劳动和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做出优异成绩的少先队员,应评为校级优秀少先队员。

2、对于成绩特别突出的少先队员,要根据“红领巾奖章”的奖励制度,分为校级、县级和市级,评为“红领巾奖章”或评为“十佳少先队员。”

3、对于优秀的大中小队集体,根据校级、县级、市级的评优条件,评为市、县或校级的《星星火炬》先进集体。

4、对少先队员的处分分为警告、留队察看,停止队籍三种形式。 5、给队员的处分或惩罚必须经过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反复讨论,通过才能生效。

6、对少先队员的处分要严格按照《队章》的规定执行,受警告处分的队员仍可以佩带红领巾,参加队的活动,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7、停止队籍处分的队员要报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学校团组织和区县少工委批准。

8、停止队籍的队员不能佩带红领巾,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以参加队活动。

9、讨论队员处分的中队会要有队员本人参加,并可申诉意见。 10、受警告、留队察看处分的队员,停止队籍的队员经大队委员会通过可以撤消处分,恢复队员权力,停止队籍的队员改正错误后,经大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应恢复队籍的队员权力。

虎山镇罗黄小学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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