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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秀云、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爱go旅游网


宋秀云、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1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01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 【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秀云;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 【当事人】宋秀云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 【当事人-个人】宋秀云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黄灿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罗温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黄灿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罗温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褚新兰李吉祥黄灿金罗温霞

【代理律所】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1 / 5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宋秀云

【被告】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华一学校主张上诉人宋秀云在校外违规办午托班,故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其与上诉人宋秀云的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宋秀云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2018年5月21日教职工大会签到表上“宋秀云”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秀云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2018年5月21日教职工大会签到表上“宋秀云”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上诉人宋秀云在一审审理期间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相关笔迹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对此亦没有予以释明。现上诉人宋秀云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初32610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秀云预交的二审案件

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16:56:22

宋秀云、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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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201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秀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广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3007883147091。 法定代表人:谢红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金,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温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秀云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华一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华一学校主张上诉人宋秀云在校外违规办午托班,故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其与上诉人宋秀云的劳动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华一学校提交了《聘用合同书》、《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员工手册》、《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关于教职工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校外托管机关管理办法》等证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其中属于被上诉人华一学校的规章制度为《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员工手册》、《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关于教职工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被上诉人华一学校依据《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员工手册》、《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关于教职工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其与上诉人宋秀云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就上述规章制度已 3 / 5

经以适当方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

诉人华一学校明确,关于《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员工手册》,上诉人宋秀云没有签署教职工大会签到表和员工手册确认单。关于《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关于教职工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被上诉人华一学校则提交了2018年5月21日教职工大会签到表(原件)。被上诉人华一学校主张其在该次大会上向全体教职工宣讲了《深圳市华一实验学校关于教职工严重违纪的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规定。上诉人宋秀云则主张,其没有签署过上述2018年5月21日教职工大会签到表,并向本院申请进行相关笔迹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秀云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2018年5月21日教职工大会签到表上“宋秀云”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上诉人宋秀云在一审审理期间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相关笔迹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对此亦没有予以释明。现上诉人宋秀云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为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初32610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秀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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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钟立峰(兼)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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