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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无公害竹笋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

2020-05-25 来源:爱go旅游网
DB33T无公害竹笋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

前 言

DB33/ 333-2006《无公害竹笋》按部分公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 ——第2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第3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DB33/ 333-2006《无公害竹笋》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止DB33/ 333.1-2001《无公害竹笋 产地环境》。

本部分与DB33/ 333.1-2001《无公害竹笋 产地环境》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本部分由强制性标准改为举荐性标准;

——删除了有关无公害竹笋产地、无公害竹笋产品认定的技术要求; ——检测指标的试验方法更加具体化。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学会、临安市林科所、安吉县林业局、浙江省林科院、浙江林学院、德清县林技站、临安市森防站、浙江省林产品质检站。

本部分要紧起草人:周 骋、陈天霞、陈建寅、何钧潮、华锡奇、金爱武、周云娥、 肖新方、胡国良、周晓丽、柴振林。

无公害竹笋

第1部分:产地环境要求

1 范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竹笋的定义、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无公害竹笋产地的选择和建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依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 GB/T 7475 水质铅、镉的测定 GB/T 7482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 GB/T 11896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 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的测定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GB/T 164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GB/T 17137 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6 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7 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部分。

3.1

无公害竹笋

指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竹笋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操纵在标准规定的限量范畴之内的商品鲜笋。 3.2

无公害竹笋产地环境质量

指无公害竹笋生产地的空气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 4 产地环境质量要求

4.1 产地生态环境要求

无公害竹笋产地应选择生态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连续生产能力的林业生产区域。 4.2 土壤环境质量

无公害竹笋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土壤环境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土壤pH <6.5 镉 ,mg/kg ≤ 汞 ,mg/kg ≤ 砷 ,mg/kg ≤ 铜,mg/kg ≤ 铅,mg/kg ≤ 铬 ,mg/kg ≤ 锌,mg/kg ≤ 0.3 0.3 40 150 250 150 200 土壤pH 6.5-7.5 0.3 0.5 30 200 300 200 250 注:重金属铬(要紧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是≤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4.3 灌溉水质量

无公害竹笋产地灌溉水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灌溉水质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mg/L ≤ 250 氰化物,mg/L ≤ 0.5 氟化物,mg/L ≤ 3.0 总汞,mg/L ≤ 0.001 总砷,mg/L ≤ 0.1 总铅,mg/L ≤ 0.1 总镉, mg/L ≤ 0.005 铬(六价),mg/L ≤ 0.1 pH值 5.5~8.5 4.4 空气环境质量

无公害竹笋产地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空气环境质量指标 序号 项 目 日 平 均 1 小 时 平 均 1 总悬浮颗粒物≤ 0.30 / 2 二氧化硫, ≤ 0.15 0.50 3 氮氧化物, ≤ 0.10 0.15 4 氟化物, ≤ 10 / 5 铅, ≤ 1.5 注: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5 试验方法

5.1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5.1.1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 17141执行。 5.1.2 汞的测定按照GB/T 17136执行。 5.1.3 砷的测定按照GB/T 17134执行。 5.1.4 铬的测定按照GB/T 17137执行。 5.1.5 铜的测定按照GB/T 17138执行。 5.1.6 锌的测定按照GB/T 17138执行。 5.2 灌溉水质量监测

5.2.1 pH值的测定按照GB/T 6920执行。 5.2.2 汞的测定按照GB/T 7468执行。 5.2.3 砷的测定按照GB/T 7485执行。 5.2.4 铅、镉的测定按照GB/T 7475执行。 5.2.5 六价铬的测定按照GB/T 7467执行。 5.2.6 氰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7486执行。 5.2.7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7482执行。 5.2.8 石油类的测定按照GB/T 16488执行。 5.2.9 氯化物的测定按照GB/T 11896执行。 5.3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5.3.1 总悬浮颗粒的测定按照GB/T15432执行。 5.3.2 二氧化硫的测定按照GB/T15262执行。 5.3.3 氮氧化物的测定按照GB/T15436执行。 5.3.4 氟化物的测定按照GB/T15433执行。 5.3.5 铅的测定按照GB/T15264执行。 6 检验规则

mg/m3 标准状态 μg/(dm2.d) μg /m3标准状态 6.1 产地环境质量

应符合无公害竹笋环境质量要求,凡应检验项目中,不能有1项未符合本标准。 6.2 无公害竹笋产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

6.2.1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5执行。 6.2.2 灌溉水质量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6执行。 6.2.3 环境空气量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NY/T 397执行。 6.3 检验结果的数据修约

按照GB/T 81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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