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人收治和转出标准
收治标准
1. 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挽救其生命的患者
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危险,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有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有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ICU收治入室对象:原则上为各种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主要包括:
1. 急性循环衰竭;
2. 各种因素所致的急性呼吸衰竭;
3. 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发作;
4. 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
5. 溺水、电击伤复苏后的病人;
6. 重大手术后需要监测重要器官的生理功能者;
7. 麻醉意外;
8. 重型复合性创伤;
9. 各种类型中毒病人;
10. 各种类型休克;
11. 重度妊娠中毒症、羊水栓塞;
12. 各种代谢性疾病危象者;
13. 主要脏器移植后;
14. 败血症(Sepsis)
15. 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严重失衡者;
16. 急性神经系统损伤(包括颅内压力升高);
转出标准
1. 生命体征稳定,无需加强监护的患者
2. 系统、脏器功能稳定或恢复,无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3. 没有希望恢复健康并提高生活质量的患者
4. 不愿意接受加强监护治疗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不适合收住ICU的情况
1. 目前无救治可能的急性或慢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如恶性肿瘤晚期及脑死亡患者以及不能从ICU的加强监护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等(特殊情况例外)。
2. 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期
3. 精神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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