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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2021-07-23 来源:爱go旅游网
⾏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政处罚,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 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依法作出下述⼀项或⼀项以上⾏政处罚以前,当事⼈要求举⾏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

(⼀)责令停⽌发⾏证券;(⼆)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民币5万元以上;

(六)对法⼈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民币30万元以上;(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政处罚委员会履⾏中国证监会⾏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 ⾏政处罚委员会举⾏听证时,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其他委员作为听证员。主任委员到会听证的,主任委员是听证主持⼈。

⾏政处罚委员会举⾏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第六条 听证依法实⾏回避制度。

当事⼈认为听证主持⼈、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决定;听证主持⼈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会分管领导决定。

第七条 案件经⾏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在作出本规则第⼆条规定的⾏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达《⾏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认定当事⼈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政处罚,并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第⼋条 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3⽇内以书⾯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听证要求。当事⼈逾期未提出书⾯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不要求听证的,也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后3⽇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中国证监会应予以采纳。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当事⼈的听证要求后,应当进⾏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听证7⽇前书⾯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同时通知案件调查⼈员。

当事⼈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条 当事⼈可以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代理参加听证。

当事⼈委托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听证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写明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条 当事⼈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法律及有关情况进⾏陈述和申辩;(⼆)有权对案件调查⼈员提出的证据进⾏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的要求。第⼗⼆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

(⼀)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及其代理⼈、案件调查⼈员等听证参加⼈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核对听证参加⼈,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四)案件调查⼈员提出当事⼈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五)当事⼈及其代理⼈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辩解的证据;

(六)经听证主持⼈允许,当事⼈及其代理⼈和案件调查⼈员双⽅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质证,并均可向证⼈、鉴定⼈发问;

(七)主持⼈、听证员提问;(⼋)当事⼈作补充陈述;(九)听证主持⼈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条 听证主持⼈在听证中有权对听证参加⼈不当的辩论内容及⾏为予以制⽌;对不听制⽌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四条 听证结束,案件当事⼈及其代理⼈应将申辩材料及有关证据提交听证会。

第⼗五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活动记⼊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件当事⼈及其代理⼈、本案调查⼈员、证⼈及其他有关⼈员确认⽆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没有错误⼜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当进⾏合议,案件调查⼈员、案件审理⼈员可以参加合议并发表意见。案件合议情况应当制作《合议纪要》,并由听证员签名。

主审委员根据听证情况,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由主审委员签署,合议委员附署。合议委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单独列明意见及理由。

第⼗七条 听证的举⾏,不影响⾏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申请⾏政复议、提起⾏政诉讼的权利。第⼗⼋条 中国证监会举⾏听证,不向当事⼈收取费⽤。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当事⼈拟采取市场禁⼊措施的,当事⼈可以要求举⾏听证,听证程序参照本规则的规定执⾏。

第⼆⼗条 本规则⾃2007年4⽉18⽇起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处罚听证规则(试⾏)》同时废⽌。备注:

最近更新: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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