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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负责非煤矿山开采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非控股的矿山企业或托管公司可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全国人大常委会
3.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导则》(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地下矿山实施指南》(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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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总局
3.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露天矿山实施指南》(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 职责分工
4.1 公司安全环保部
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再细化)
4.2 各所属矿山企业
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需再细化)
5 工作程序
5.1 管理要求
5.1.1 各矿山企业要将总公司及化学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落实到矿山管理的全过程。
5.1.2 矿山的安全生产方针应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一致。矿山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应以安全生产方针为基础,充分体现矿山风险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安全生产目标要具体并可测量,应逐级进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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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各矿山企业要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库(含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做到及时获取、更新和发布。各矿山企业应依据该法律法规和标准库,确定矿山从业人员日常学习和安全教育的基本目录或基本内容。
5.1.4 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各级政府关于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围绕创建和保持矿山安全标准化,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开展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 已建成投产的矿山生产系统或已批复建设的小型矿山生产系统,安全标准化工作应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在首次评定级别后未达到三级水平的,应在两年内达到;
b)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矿山生产系统,投产后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c) 矿山安全标准化每三年应外部评定一次;每年应由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内部审核一次。
5.2 组织保障
5.2.1 各矿山企业及作业承包商应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基层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5.2.2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任命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地下矿山企业和矿山承包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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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5.2.3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要设立矿山安全管理岗位,配置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基层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其数量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5.2.4 矿山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同时,要鼓励矿山安全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2.5 矿山专职安全人员在其资格满足国家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具备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综合能力的人员担任,现场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5.2.6 矿山承包商均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具有良好的施工承包业绩,其施工资质不得低于矿山工程三级;新招录的矿山承包商,其资质不得低于矿山工程二级。
5.2.7 各矿山企业应制定作业承包商准入的安全审核办法。该办法应包括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资质审核和安全管理能力审核等内容:
a) 作业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
b) 安全资质审核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特殊工种资格等;
c) 安全管理能力审核的内容,包括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资历和经验,以及是否胜任本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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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每年应对承包商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录用经审核不合格的承包商;
e) 作业承包商的安全审核工作应由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报各矿山企业安委会审批。
5.2.8 各矿山企业应制定管理办法,对作业承包商的特殊工种和其他重点作业人员,实行人员准入的安全审核。并应建立承包商从业人员信息库,集中进行监控。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队伍稳定。
5.3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5.3.1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a) 各矿山企业和作业承包商要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贯穿于矿山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在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以及人的行为、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开展工作;
b) 矿山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基层生产单位,规范性的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
c) 矿山召开的安全会议,应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危险危害和风险分析,并将之作为安全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d) 矿山开展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其结论应作为实施特殊作业许可的重要依据。
5.3.2 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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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各矿山企业和作业承包商应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b) 各矿山企业应结合矿山实际,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需求分析,并依此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要指导和监督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在计划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核;
c) 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矿山基层生产单位,应指定责任人,负责矿山安全教育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d) 矿山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以班前安全会和各级安全例会为依托,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e) 各矿山企业要分级分层次建立矿山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库,分类进行管理,并不断充实完善。
5.3.3 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
a) 新建矿山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定安全可靠的工艺方案;项目管理部门要对设计质量进行跟踪监控,满足已确定的矿山工艺方案的要求;
b) 矿山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上报政府部门审批;
c) 新建矿山项目要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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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矿山的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重要的专项技术措施方案,应满足矿山安全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矿山生产安全负责人要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会审会签,逐级审批;
e) 矿山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必须编制安全章节;各项技术方案、技术交底文件等均必须包括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的内容。
5.3.4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a) 应采用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设备;
b) 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矿山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c) 每月应由专业技术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对矿山设备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5.3.5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a) 要对矿山设备设施、物料、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应进行有效控制,重点控制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作业工序;
b) 各矿山企业要制定特殊作业许可审批制度,对矿山安全风险较大的爆破作业、支护作业、探放水作业等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对某些特殊作业过程,可实行分阶段或分步骤的作业许可;矿山现场安全人员必须熟悉其监管责任范围内的作业程序和监控程序;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服从安全监管;
c)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要监督相关单位开好各层级的安全例会和班前安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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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矿山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每天了解安全生产综合情况,有效疏通安全生产信息的传输和反馈渠道;
e) 矿山企业要对矿山安全标志进行统一规范,指导各生产单位和承包商采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安全标志;
f) 矿山企业要制定人员识别标准,对所有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含承包商)进行识别,并逐步细化至对各工种人员的识别。
5.3.6 安全检查
a) 各矿山企业要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目标实现、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改进安全绩效的依据;
b) 各矿山企业要规范巡回检查、例行检查、专业检查、综合检查等各项安全检查的组织和程序化工作;要制定相应的检查表,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分析、有结果;
c) 矿山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应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向上级报告安全检查情况;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反映的重要事项应进行核实并确认,存在的问题要逐级进行上报;
d) 各矿山企业应对各级生产安全负责人(含承包商)深入矿山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时间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5.3.7 应急管理
a) 矿山应急体系应重点关注自然灾害、透水、火灾、地压灾害、地表塌陷、坠罐、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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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突然停电、中毒窒息等矿山生产的重大风险;
b) 按照事故响应等级要求,各矿山企业应制定矿山各类重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本单位应急体系相融合;应急预案应当满足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c) 应急预案应明确的内容,要符合总公司和化学公司有关规定;在对应急事件做出积极响应的基础上,还应对事件可能引发的其他危机做出应急处理准备。
5.3.8 职业卫生
a) 应当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b) 应设立职业病危害因素警告标识,建立检测评估档案,并向员工公布;各矿山企业及作业承包商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c) 各矿山企业应对矿山从业人员健康指标和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5.3.9 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
a) 各矿山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矿山安全费用,其主要负责人应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切实改善劳动条件;
b) 各矿山企业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大力开展矿山安全科技工作,解决生产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同时,鼓励矿山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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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各矿山企业及作业承包商必须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5.3.10 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
a) 矿山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化学公司的管理规定;
b)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由各矿山企业组织内部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
c)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由化学公司组织内部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
5.3.11 绩效测量与评价
a) 每年1月15日前各矿山企业应向化学公司提交矿山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要符合总公司和化学公司的有关规定;
b) 各矿山企业应对作业承包商实行年度绩效审核,其审核情况作为各单位安全生产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5.3.12 考核和责任追究
矿山安全生产的考核是化学公司综合考核的一部分,其考核办法参见化学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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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 备案管理
化学公司对各矿山企业下列文件资料和证件(原件或复件)实行备案管理:
a) 各矿山企业和矿山各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或换证);
b) 矿山主要的安全规章制度;
c) 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文件或证书;
d) 矿山年度采掘(剥)技术计划;
e) 矿山各类安全评价报告;
f)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的相关资料;
g) 作业承包商准入的安全审核报告。
6 附则
6.1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6.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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