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公路工程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交计[2004]16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普通公路的贷款工程、新改建、大修工程和农村公路网工程验收活动。
第三条 我省普通公路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下列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1、项目部分单位(或分部)工程未完及存在尾留工程; 2、项目未经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或鉴定不合格;
3、内业资料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或资料不全; 4、项目外观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或已降低服务水平。 不合格单位(或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经质量监督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可重新进行工程验收。但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
1
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并视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可评为优良。
第四条 我省普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一阶段验收和两阶段验收两种方式。
重点工程(指省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年初确定的重点工程)的工程验收按两阶段验收,即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者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一般工程按一阶段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以下简称“工程验收”。其中路面工程当年验收暂定工程质量等级,运营一年后复检正式确定质量等级。如项目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修复、完善,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进行竣工验收。
贷款工程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范围整体进行验收。其它项目,包括计划内工程和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超前工程,一个县区一条路线上的路基、路面和中小桥工程应合并成一个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大桥和隧道工程(含引线)可单独进行验收。
2
第五条 我省普通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是: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的年度工程计划;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指示文件;
5、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辽宁省公路技术政策》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重点工程交工验收由工程所在地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公路管理机构派人参与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担任项目法人的公路工程实行两阶段验收时,交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般工程中的新改建、大修工程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验收工作,农村公路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验收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按一定比例抽查一般工程的验收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验收结论有权进行否决。
第七条 公路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科学。
第二章 重点工程验收 (一)交工验收
第八条 重点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3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工程所在地市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重点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4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重点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市公路管理机构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监理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5
∑(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
即: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合同段总投资额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
∑ 合同段投资额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见附录一 市普通公路重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并在完成交工验收后30天内向省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重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市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6
(四)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市质量监督机构已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验收。省公路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即第十六条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市公路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市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7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单位及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市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8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市公路管理机构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录二辽宁省普通公路重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市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三章 新改建、大修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新改建、大修工程进行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9
(四)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参建单位已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市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工程符合工程验收条件后,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新改建、大修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工程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实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评分,并暂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七)听取县公路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10
(八)市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九)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十)形成并通过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单位和相关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县公路管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工程验收委员会的工程质量评分通过抽检工程外观质量给出(见附录五工程验收委员会质量评分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路基、路面工程(含抽检里程内包括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工程、支挡工程、涵洞、路面、标志、标线、附属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按总里程的30%抽检,桥梁、隧道工程逐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参建单位工作进行评价(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提纲见附录四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提纲),形成工程验收报告。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开展工程验收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工程验收检查工作。
11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工程验收委员会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工程质量评分方法和工程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按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新改建、大修工程,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签发公路工程验收报告(见附录三 市普通公路工程验收报告),并在工程验收完成后30天内向省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农村公路网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网工程进行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四)市质量监督结构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工程符合工程验收条件后,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县交通主管部门主持农村公路网工程验收时,可不进行申请,但应书面通
12
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技术力量较弱的县交通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派人加强验收工作指导。
第三十四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工程验收委员会;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四)核实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暂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市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形成并通过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工程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单位和相关单位代表组成,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工程验收委员会的工程质量评分通过抽检工程外观质量给出,检查要求可参照新改建、大修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主持验收单位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建设管理经验,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形成工程验收报告。
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提交验收所需资料,协助开展工程验收工作。
13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工程验收委员会核对工程数量;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程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市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8。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农村公路网工程,主持验收单位应签发公路工程验收报告,并在工程验收完成后30天内向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农村公路网工程验收报告可在附录三的基础
上删减有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网工程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主持验收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不具备交工(或工程)验收条件的重点(或一般)工程组织交工(或工程)验收,交工(或工程)验收无效,省公路管理机构(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重点工程(或一般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或工程)验收的,省公路管理机构
14
(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省公路管理机构(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将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项目竣工验收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录一 市普通公路重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附录二 辽宁省普通公路重点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录三 市普通公路工程验收报告
附录四 辽宁省普通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提纲 附录五 工程验收委员会质量评分检查内容及扣分标准
1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