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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2022-06-02 来源:爱go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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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看证据,因此,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下面,笔者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就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含义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查处的违法案件真实情况,它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基础。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收集证据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取得行政执法权的烟草专卖行政机关或者取得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二是该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务活动中才能收集证据。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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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收集。收集证据必须客观,是对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客观收集原则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了解案情,分析已知的证据,明确未知的证据,查找证据线索,发现、提取证据。客观收集原则还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不同的证据用不同的方式去收集,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管,而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二)全面收集。全面收集是从证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来讲的。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实际尽量扩大调查范围,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内容,既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客观证据,不能片面收集某一类证据,要力争做到全面、正确。

(三)主动及时收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时间性很强,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就要尽快着手开始收集证据,以免发生证据灭失,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材料,尤其是获取现场证据材料,使违法行为人难以作假和掩饰,无以狡辩,此外还能从现场发现其他证据的线索,以利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四)依法收集。依法收集是指收集证据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收集程序、方式、方法进行。只有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才能保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有效地进行。

三、烟草专卖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操作实践

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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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大类。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方法是有别于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收集方法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烟草专卖政执法实践,烟草专卖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常用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7条也规定了检查。可以说,烟草专卖现场检查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常规手段。烟草专卖现场检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案件的现场状况,获取现场证据。通过现场检查,可以直接获得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还能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在现场检查获得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二是必须要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

人在场;三是当事人或见证人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二)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专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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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使可能灭失的证据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提前得到有效的固定,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失去某些有效证据。

使用证据登记保存的方式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必须在七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抽样鉴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提取物证的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抽样取得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结论性意见,这就是鉴定结论。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是进行真假卷烟鉴定和烟叶等级鉴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有关的鉴定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

1、罚没烟叶的鉴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xx]950号第十一条规定:“罚没烟叶必须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验级估算所认定的罚没烟叶价值为违法烟叶案件的案值。”第十二条规定:“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罚没烟叶检验定级和价值估算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对罚没烟叶进行检验定级必须由地市级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出具专门的检测报告,罚没烟叶经过检验定级后方可进行价值估算,罚没烟叶的价值估算应取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认可”。

2、涉案卷烟的鉴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xx]41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烟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第十条规定:“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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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烟草质量检测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国烟科[xx]894号)及有关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第十一条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鉴别检验后,质量检测部门必须出具专门的鉴别检验报告”。

在抽样送检获得鉴定结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抽样提出物证时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送检样品也需要双方认可;二是必须要委托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必须符合有关形式上的要求,比如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等。

(四)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最常用方法,任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用此方法进行调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并记录下来作为一种证据,就是询问笔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其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记录下来作为一种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在调查询问取得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调查目的;二是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同时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三是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当事人须逐页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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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取或者索取有关资料并进行复制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调取或索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进而获得有关证据材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的资料,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复印、摘抄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

在调取或者索取有关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调取或者索取的材料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二是所调取或索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人在原件或复制件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该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三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提供个人隐私的资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拍摄、录音、录像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行政执法中,大量地采用了现代化技术手段,通过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信息拍摄、录制下来,储存到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中,形成视听资料,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目前,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变得越来越广泛,相当多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配备了数码摄像机或者数码相机,为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提供了较好的硬件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证据要求,在取得视听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拍摄、录音、录像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拍摄、录音、录像时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因此,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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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还尤其需要注意对相对人身份的确定,此项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可能出现行政处罚相对人不适格的问题。如果相对人是公民的,则需有其身份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需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受委托人需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真正做到所有证据中的相对人能互相印证,指向同一主体。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过程中,作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务必做到确凿、充分。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证据的重要作用,在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要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力求做到确凿、充分,最大限度地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行政处罚决定不被纠正、变更或撤销,真正把每起行政处罚案件都办成铁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真正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第二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程序

一、出示执法证件。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询问、文书送达等案件办理环节时应当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案件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证人如实回答、依法作证的义务,以及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作伪证、隐匿证据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载明先行登记保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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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在抽样取证通知书上载明取证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篇: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没有证据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行政执法机关就不能定案,否则,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就必然败诉。从市政府近年来组织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案卷仅有当事人的陈述,缺少相应物证;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相关的复核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内容不全;物品扣押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重要的票据等书证,没有分辩其真伪和是否有效的认证材料;证据来源不清;假冒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不清,无具体材料证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有的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等。透过这些现象可以看出,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对执法证据重视不够,证据的收集不全面、不客观、不规范,有的对收集的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所办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往往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甚至事与愿违,引起败诉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仅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作用

1、概念及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也是区别证据与非证据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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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我们知道,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发生的,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必然会留下各种各样的痕迹和影像。所以,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必然是证据的客观性。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该证言的内容必须是真的,而不是假的,必须是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凭空杜撰或捏造出来的所谓事实。再比如,烟贩甲从外省购进红塔山100件,被查获后,辨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并提供了伪造的发票。以上甲的陈述和发票,都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加以采纳。其次,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

表现出来,那么,它就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的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证据不能有影响其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用(如不具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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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样,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擅自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违反了“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证据的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并因此对证明事实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之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关联性应作如下理解。首先,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比如,在机动车限速行驶的路段,

一个穿着拖鞋的驾驶员(具有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靠右的行车道上正常行驶,迎面一超速行驶的车辆与之相撞。交通事故认定,占道并超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负事故的全责。本案中,占道并超速行驶的证据与事故的发生就存在关联性,而穿着拖鞋驾驶车辆,虽然违章,但它与本次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穿着拖鞋的证据与本次交通事故就没有关联性。其次,这种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因果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偶然联系和必然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肯定联系和否定联系等。第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如果尚未被为人们所认识,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关性)是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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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上三个特征,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加以采用。只有所有定案证据都具备了证据的三个特征,并达到了一定的量,全部证据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一环扣一环,无懈可击。

2、证据的作用。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它和客观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客观事实是指实际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不论有无证据证明,它都客观存在。

法律事实指的是有法定证据证明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

明,即使当事人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也不能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由此可见,证据是行政执法的基础,在行政执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事实角度讲,行政执法的过程,实质就是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并运用证据规则判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应予排除,哪些证据是定案证据,以此查明案件事实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过程。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分类及证据的收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证据主要分为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是行政执法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就转化为了行政诉讼证据。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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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物品。

如合同书、票据、账册、各类许可证、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等。这类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为它的外观为书面形式,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最本质的要求是,该项物品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如果该物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与案件毫无关系,即使其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也不能视为书证。

2、书证的收集。书证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法都将书证排在各类证据之首。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重视调查、收集各种书证,一旦收集到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凭借书证中反映的思想内容,往往能够顺利地获取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因为书证是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它没有过多的法律限制,不论它的制作者或提供者是什么人,与案件有什么关系,也不论它是怎么制作的,只要其内容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即可以作为证据加以收集。执法实践中,收集书证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应力求取得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如收集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2)应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一定要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行政机关制作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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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时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物证

1、概念。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部形态、重量、规格、质

量等存在状况和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主要有固体的物品、物质;气体和液体物质;笔迹;工具痕迹;手印;足迹等。

2、物证的收集。因为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收集,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重物证的收集。物证的收集方法主要有:

一是勘验和检查。

勘验和检查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核查证据的活动。现场是物证最集中的地方,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可以发现和提取一定的物证。为了防止由于时间的拖延而使证据受到破坏,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活动。对于勘验中发现的物证,应当立即提取或者拍照。

二是扣押。

扣押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勘验、证据保全等强制性活动中,对于能查明案情的物品所采取的扣留或收取的措施。扣押范围只应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扣押时必须履行合法的手续和程序,并持有合法的扣押证件。扣押应当制作一式两联的扣押清单,一联交给被扣押人,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扣押清单必须一一列明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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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被扣押人签字、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未到场的或者拒绝签字的,应该说明当事人未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原因,并有相关见证人签字证明。这样

做,一方面,可以约束有关扣押人员的行为,使其自觉对扣押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也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和监督。

三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前提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对该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调查取证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执法机关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

(六)项也明确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被保存的物品。

四是抽样取证。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从总体物证中取出个别样品进行化验、鉴定,从而对总体的某些未知因素作出统计推断,确定该批物证是否存在法律上关联的证据,这种取证方法简单易行,不会影响当事人权益,是行政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取证方法。

如《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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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规定:“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是深入群众调查。

任何纠纷,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因此,广大群众往往了解那些对查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各种物品或者物质痕迹。执法实践证明,只要执法人员深入群众,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就很可能发现重要线索,收集到相关物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后,应当及时采用各种科学的技术手段或者合理的方法,以确保物证不会在提取过程中发生变形或损毁。对于提取到的各种物证要妥善地封存,防止由于保管不当而影响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同时,有关的执法人员对于固定和提取物证的过程要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时间,发现时物证所处的地点,物证是如何被发现的以及物证的主要特征等项内容。这种笔录是固定物证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物证在发挥证明作用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各种物证,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力求提取原物。对于那些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无法长期保存的物证,则要采取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对原物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于物证,任何人不得使用、私分、调换和处理。在案件结束之后,应由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物证进行处理。按规定应退还原主的,应及时退还;应当销毁的,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销毁;应当没收的,没收后应上交国库或者有关的政府部门。所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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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处理,都必须有相关记录。

(三)视听资料(包括电子证据)

1、概念。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它是指以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电磁设备等高科技方式贮存和反映的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等。

2、视听资料的收集。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注意。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确有困难是指,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被毁损或遗失,或是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因为视听资料的的复制不仅简单,而且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很难区分,因此,为了保证视听资料的可靠性,不论是原始载体还是复制件,都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关于视听资料的收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呢。如果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则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如果并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权。

行政执法过程中,非正常情况下的秘密取证,有时也是必要的。如卫生防疫部门在市场管理中秘密录制摊贩出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的录像资料,并没有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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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再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安装的用于管理公共交通的录像设备获取的证据等。实践中,采取偷拍、偷录手段取证,情形比较复杂。执法实践中,如果是出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目的,确实需要偷拍、偷录的,一般要履行必要的内部行政审批手续,同时,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已收集到的视听材料,应当注意保管。首先要将视听资料存放于适当的环境中,防止其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发生变化。该封存的应当封存,不得偷听偷看,更不得毁损、删改。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资料应严格保存条件,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化工具(电脑、手机、数字化家电等)为主体组成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主要包括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新的类型,其收集要求和视听资料相同,除此之外,因电子证据具有高技术性、脆弱性、隐蔽性等特征,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还应当注意:

(一)及时。就是当获取相关电子信息时,行政机关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着手收集,一旦错过时机,证据可能就不复存在。

(二)最好是有专业人士见证。就是取证工作应在计算机专业人士的见证下进行,专业见证人起到传统见证人见证的作用。

(四)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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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不包括证人对案件的意见。

2、证人证言的收集。收集证人证言要注意。

(1)证人要具备资格。证人资格,也称证人适格性,是指哪些人依法可以或必须作证,哪些人可以不作证或不能作证。具体的,证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证人所体验的应当是过去已发生的事实。由于案件是已经发生且不可回复的事实,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不属于证人证言,若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情况应当作为证人。三是证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证人应当是就其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而单位作证不具有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最终承担作证义务的仍然是自然人。由此可见,只有自然人才可以具有证人资格。四是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人才能作为证人。所谓辨别是非的能力,实际上就是要

求证人具有认识其作证的行为后果的能力。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所以,对于有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隙性精神病人等,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行政机关可以交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2)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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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明出具日期;

(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6)行政执法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如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

(二)项规定:“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还应当注意:询问人作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1人担任记录人;询问时应先向被询问人交待询问人的执法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调查的原因、目的;询问笔录中如有更改,更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捺手印;笔录尾部应由被询问人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或捺手印,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应说明清楚,由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对询问笔录上未写完的空白处应划去,对被询问人未回答的问题应注明“未答”,如是用点头或摇头表示的,笔录也应注明。

(五)当事人陈述

1、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叙述。

2、当事人陈述的收集。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如果不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行政行为就不能成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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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因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来说,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全面、具体的了解,他们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有利于执人员查明案件事实。但同时,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休戚相关,所以,当事人陈述中或多或少的会有杂虚假的陈述,涉及第三人权益争议的,如土地权属裁决案件中的争议双方,治安处罚案件中的侵害人与被侵害人等,争议双方对案件事实往往各执一词,甚至叙述完全相反,此时,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就很低。

(六)鉴定结论

1、概念。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例如鉴定书证的真伪,鉴定公文印章是否是伪造等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

(五)项规定“对涉及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根据鉴定所依据的专门性知识的学科的归属,鉴定可分为物证技术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价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意见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本身。这也是鉴定结论与物证、书证、证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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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等最根本的区别。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一般是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鉴定结论一般要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进行判断。

2、鉴定结论的收集。收集鉴定结论应注意。

1、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和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并非任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都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司法部xx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必须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2、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必须明确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以及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鉴定结论应是明确的,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有疑问,可申请鉴定人作出解释、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概念。勘验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于有关现场、物证进行勘查、检验时,对勘验查过程、方法和结果所作出的文字记录。勘验包括勘查、检验、检查、现场实验等各种收集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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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这些活动的共同特征是要发现实物证据,并要了解实物证据被发现时所处的状态、位臵、相互关系以及其他有证据作用的情况。现场笔录是行政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近似。

对于勘验活动中发现的物品和痕迹等可以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取固定,这样在证明案件的过程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些物品、痕迹被发现时所处的位臵、状态等情况与待证事实有关,因而也具有了证明的作用。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

(三)项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勘验笔录、现

场笔录必须如实反映勘验、检查活动的过程,除用文字加以记载外,还可以进行照相和绘图。为保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真实及其证明力,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执法实践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一般是由负责勘验、现场检查的人员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或从事专门工作的人员制作,如照相的人员、测绘人员等。但是,应当明确的是,由谁主持制作、由谁具体制作、某一部分的制作人员是谁等情况,都应在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中得到反映,而且,制作的过程应与勘验、检查同步进行。

(2)勘验物证或现场应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为了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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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公正地进行勘验和笔录的正确制作,勘验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根据规定,勘验前,执法机关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到场。具体应当通知他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参加勘验,以便于他们参加,这既是执法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同时,通知当事人及其成年家属参加勘验,还可以防止他们在以后对勘验活动及其笔录提出异议。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3)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盖章。为了保证勘验笔录的客观、准确和可靠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有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未到场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上自然没有其签名或盖章,但应该有当事人未到场的原因的说明。

(4)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为了保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证明作用,要求记载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只有记载内容全面反映勘验中所发现的情况,才能使人通过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对有关事实有全面、清楚的认识。根据有关规定,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勘验现场绘制现场图的,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同时,如果现场提取物证、书证的,应当记录提取现场物证、书证的情况,包括物证、书证的种类、数量、名称、特征、遗留情况及提取方法等。

勘验笔录对所见的现象的记录应当是准确的,记录中不应出现“大约”、“可能”“差不多”等表示不确定性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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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时限规则和证据收集的一般要求

(一)证据收集时限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收集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时限规则,是对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限上的要求,或者称之为先

取证,后处理(包括裁决、处罚、许可、决定等)规则。这一规则,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三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此外,《行政复议法》第24条、《行政诉讼法》第33条,分别对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复议或者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原告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这一规则,其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二)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一般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除了应当遵守各种证据的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定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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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在程序和方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

这些规定。只有这样,调查收集的证据才有可能作为定案根据。比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扣缴税款、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做到迅速、及时。

行政机关认为办理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着手进行证据的收集,以免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人为因素的影响或其他原因,造成证据灭失或难以寻找,甚至造成一些关系到案件能否正确处理的关键证据无法再取得。

(3)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客观、全面是针对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方面而言的。客观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尊重事实,不夸大或缩小,不按照主观设想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全面、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偏不倚,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不能因为对某一方不利或有利来取舍该证据。

(4)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时要深入、细致,不拘泥于表面的现象,避免走马观花、粗枝大叶,凡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调查、询问,对于各种形式的证据,都应当尽可能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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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5)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再如《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核实,不能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于不理,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行政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6)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规则和有关要求

(一)审查规则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了证据,无论是自己收集的,还是当事人提交的,都应当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行政执法中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以下情形:(1)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3)以偷拍、偷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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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4)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

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不提交证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提交的证据;(9)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10)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11)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书证,即对书证内容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副本、抄件、复印件都是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行政执法中最佳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在听证等程序

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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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3、自认证据规则。自认仅指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执法中的自认应当包括。(1)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对方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3)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收集的证据,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证据审查应当注意的问题。在证据审查中,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进行,在遵守和运用证据审查规则的同时,还应根据每一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注意相关问题。

(1)对于书证、物证应当注意审查其来源,确定其真伪。书

证是容易伪造和变造的一类证据。所谓伪造,是指无中生有地制造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作证据。例如,伪造各种证件、公文、合同、收据等。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来制作的书面材料进行涂改、增删、剪贴,将其内容加以歪曲和篡改。比如涂改账册、涂改姓名或篡改证件其他内容等等。如拆迁中,有的人为了证明自己享有某处土地使用权,以自己另外一处土地证件为蓝本,将其复印后,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篡改,以骗取有关部门为其颁发房产证书。所以,书证的审查应注意审查来源,确定有无伪造或变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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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情形。对于有关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交书证的原件。如果书证是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作的,行政机关可向原制作单位核对,以弄清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对于个人制作的文书,如经营者提交有关进货发票以证明其进货时间、数量、价格等,行政机关如果有疑问,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再比如,如果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等,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依法进行勘验。如果该书证系抄件,应查明抄写人是谁,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必要时直接调取原件。行政机关经审查发现书证系伪造的以及经过变造的部分,当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样,由于物证产生、存在和收集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可能造成物品或者物质痕迹失真的诸多因素,比如,时间的推移可能使食物变质,收集物证时使用的技术方法不当可能造成物证

失实等等。运用各种方法识别物证的真伪,就成为审查判断物证的首要任务。此外,对于物证,应当加强对物证的辨认,注意对物证的鉴定。

对于证人证言,应当注意审查证人是否符合条件、审查证言的形成过程是否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注意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必须是中立的。对于勘验笔录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勘验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勘验及制作的笔录是否全面、准确。

(2)要注意审查判断单个证据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在判明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准确确定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比如,一个单独的物证一般情况下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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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环节,而不能反映全面的案件事实,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仅凭一个物证认定全部案件事实。单独的物证必须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要注意审查证据之间的矛盾,确保证据相互协调,形成完整的证据链。xx曾说过:“有比较才能鉴别。”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将各个证据脱离开来进行孤立的分析,而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发挥证据系统的最佳证明力。实践

中应综合全案证据比照、核对,要将每一个证据同案件内的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印证,确认证据是否真实可靠以及对案件有何证明作用。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如果相互冲突,相互矛盾,那就说明发生矛盾的两个证据至少有一个是不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根据证据的形式或者主观想像来认定哪一个是不真实的,而应该认真研究矛盾的内容、产生矛盾的原因,并综合分析全部案情和各种证据,求得矛盾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对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正确的判断。只有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协调,证据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一)举证责任配臵规则。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时,则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负责提供三类证据:(1)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就应当与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相一致。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应当满足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要求。(2)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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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机关还应当收集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3)其他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如对当事人主张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事实承

担举证和说服责任。

相对人申请授益的,相对人应就其请求符合法定条件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原告应负责提供三类证据材料:(1)符合起诉条件的材料;(2)诉被告不作为,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过申请的材料;(3)赔偿诉讼中,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

(二)补证规则。补证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案件已有证据但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这一规则,首先,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要明确当事人提出了哪些反驳理由或证据,并将这些反驳理由或证据以适当形式固定下来,涉及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分类编号,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其次,在行政诉讼中,一旦发现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补证。

第四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管理与服务

我们作为一个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知道烟草专卖执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有效维护健康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的重要保障,实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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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为出发点,把服务贯穿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履行烟草专卖管理各项职能的全过程,在监管和执法中,做到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监管和执法的目的是建立良好的卷烟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烟草发展做好服务工作,我们要做到“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现我从我从事多年的烟草专卖案件管理员的工作来认识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从而来使我们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的重大意义:

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烟草行业一直在探索未来的发展之路,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积极推进烟草专卖制度下进行市场化转变,努力推进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如此一来,客户服务尤其被摆在了显要位置,客户服务的好坏,关系到销售网络中占重要位置的卷烟零售客户对烟草的忠诚与否,关系到烟草能否赢得起未来的经济市场,脱离了为客户服务的行政执法,执法时容易对立零售客户,造成不好是社会影响,使行政执法人员陷入困境,不但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也使我们多年建立起来的卷烟零售队伍对烟草的忠诚度降低,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与为客户服务二者必须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在烟草专卖管理活动中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意义深远,为完成玉屏烟草卷烟上水平的任务,专卖管理人员做好烟草行政执法与深度服务工作责无旁贷。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的现实冲突:

我们在烟草行政执法时,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赋于我们的专卖行政执法权力。为客户服务是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将人性化管理融入到专卖执法管理中,提高执法的技巧性灵活性,以一种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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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性化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热情服务可以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赢得广大零售户和群众的信任,促进市场规则的有效运作,严格执法则可以限制、打击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执法部门更有利地开展执法活动,更好地达到执法效果,以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卷烟经营环境,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一提严格执法,就淡化服务,在执法过程中不讲究执法技巧,不注重换位思考,以执法者自居而高高在上,一味地“严格”执法,不讲人情,导致了经营者的对立和管理方式的僵化,使得经营者认为专卖执法就是找他们的麻烦,遂产生对专卖的厌烦感,进而引发一系列矛盾,妨碍执法的完成。也有些同志一提热情服务,就放松监管,甚至背离执法原则。主要表现在执法过程中,过于追求拓宽专卖执法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弱化执法职能和执法力度,认为专卖管理工作是以服务为主,将专卖执法的严肃性混同于带有感情色彩的服务性,甚至对经营者唯唯诺诺,有求必应,无原则地搞好关系,造成了专卖执法的不公平和不公正,使其他被管理者对执法队伍产生不信任感,将专卖管理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三、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的因素:

1、烟草专卖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就是从行政执法、卷烟销售、卷烟送货方面去监督从而达到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客户服务是否到位的重要保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执法主体层面上没有认识到监督的作用,将监督看成是束缚手脚,对监督存在抵触情绪,刻意规避监督、逃避监督,使执法监督的效果大大降低,造成了监督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无法全面有效真真落到实处,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是自我监督机制本身存在弊端,存在自己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对自己监督,造成监督工作的不力,这也是导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质量和客户服务质量下降的原因之一。

2、服务意识不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服务水平不高,被动服务,服务理念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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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究其原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总是感觉自身处于优越地位,将经营者视为行政主体的附庸,总认为执法就是对经营者实施单向性管理,管理就是管制,

主要是个别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总认为自己是管理者,思想深处服务理念没有形成。

3、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是落实日常烟草专卖管理的力量保证。要高质量的完成行政执法任务,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但事实上,当前我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中都未受过系统法律知识教育,发放执法证件前的岗位培训、考试流于形式,像这样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本身水平不高,更无法为卷烟零售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了

四、我们要从又下几点做好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在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国家对执法部门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之间的关系,使两者得到有效的协调和统一,那么我就要克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的现实冲突,解决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客户服务因素,从而构建和谐烟草,树立“国家至上,消费者至上”的服务理念。

1、我们要从从行政执法、卷烟销售、卷烟送货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相关规章制度,并要严格按照监督机制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到位,才能使我们从自己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思想中脱离出来,从而改变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行政管理,生产经营中提高对广大零售户及消费者的服务意识,从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赢得广大零售户和群众的信任,提高卷烟零售客户对我们烟草的忠诚度。在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否持依法行政,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是否高效办理发放许可证、案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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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市场日常检查过程中是否有生、冷、硬、顶、吃、拿、卡、要的行为发生等。

2、要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融合,除了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并与经营者保持适当距离之外,还需要把履行法律职责,提供热情服务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我们作为烟草执法人员,专卖执法担负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卷烟市场环境的重任,在日常检查与查处违法活动的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杜绝不按程序执法、不依法办事的错误行为,将严格执法落到实处。同时,在严格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善于执法,文明执法,不断强化“服务观念”,

拓宽文明执法和热情服务的思想意识和工作范围,把热情服务落到实处。在日常工作中多问一些经营者碰到问题和困难,加强与经营者的联系,了解他们所想的,帮助他们所急的,解决他们所需的;多反思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运用灵活的、经营者能接受的方式来达到执法的效果;多与经营者沟通,在日常工作中多一些换位思考,对经营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技巧性地减少管理中经营者产生的对立情绪,使经营者在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双重作用下由违法经营转化为自觉守法经营。

3、以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和达到客户满意度100%为目标,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烟草行政执法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专卖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平。一是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坚持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并重,加强执法人员对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技巧等内容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岗位大练兵和各类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全体人员开展业务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二是要加大内部管理力度。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狠抓各项制度落实,严格效能督查,完善考核机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内部管理,树立执法队伍新形象。三是要坚持人性化执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烟草专卖管理理念,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同时,坚持融真情于管理,融服务于执法,逐步建立亲民执法机制,提升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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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努力构建和谐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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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探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探讨

摘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神圣职责,是履行“三个依法”的具体体现,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任何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执法风险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和存在诱因,从法律法规要求方面加以探讨,以期降低实际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关键词:专卖执法

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进,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当前,全社会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由于烟草制品的特殊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监督,因而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稍有不慎,便会产生执法风险,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执法威信和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直接阻碍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强化全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专卖执法风险防范力度,从管理源头上消除法律风险,进一步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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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烟草专卖制度,是协调解决烟草行业发展中的问题的重要课题。

一、专卖执法风险的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1、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

(三)、

(四)项及第二款情形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重新作出或者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

(四)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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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3、违反党纪和行政违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4、刑事责任。《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有关联的具体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二、专卖执法风险的存在诱因一是法律知识掌握不全。二是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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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廉洁自律意志不坚。

三、加强专卖执法风险防范的措施探讨一是知法懂法,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三个依法”水平。三是文明执法,切实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四是廉洁自律,切实提高政治党性修养。五是监督评议,切实提高烟草专卖社会形象。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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