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我国诚信机制问题研究
摘 要:在网络经济模式中,诚信经济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计算机应用范围的扩大,使得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商业受贿等犯罪行为更加隐蔽。这无疑给整个社会经济的公平和安全带来了致命的危害。诚信机制是将正式的法律约束和非正式的道德约束相结合,而给出的新经济模式下的“游戏规则”。本文详细论证了诚信机制存在的问题,为改善诚信环境提供参考的依据。
关键词:诚信机制 失信 网络经济 征信数据库 科技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模式。其中,网络经济成为典型模式,其许多特征日渐显现。网络经济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给商家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标准和新的“游戏规则”。但由于网络虚拟性的存在,使经济风险空前增大。诚信是一种约束规范,更多的是来自于人的自我控制。在这个“虚拟经济”里,诚信受到了利益的巨大挑战。 1.诚信机制的概述分析 1.1诚信机制的涵义
《说文解字》中对“诚信”的解释是:“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也就是说,“诚”更侧重于道德方面和品质的方面,比如真诚、诚实等;“信”更侧重于具体的行为和价值取向,比如信义、守信等。所谓的诚信机制就是诚信意识,诚信行为和诚信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方式和相互作用的过程,是社会化信用管理
体系的运行机制[1]。它是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人们养成诚信习惯,进而使得讲诚信成为人的本能反应,从根本上降低或杜绝失信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诚信机制实质上是法律的国家约束与道德的自我约束的互动结合,从而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善的信用环境。
1.2诚信机制体系
诚信机制的体系由保障机制、组织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五部分构成。
保障机制是指诚信机制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机能及其运行方式,是引导和制约诚信机制建设的基本法律准则及其影响因素的总和,包括法律保障机制和外部环境保障机制。其中,法律保障机制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专门法律与实施条例的总称;外部环境保障机制是诚信机制的社会大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策环境、文化环境、科技环境、行业环境等。
组织机制是指以维护诚信观念和行为为目的的社会机构(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等)与个人。
激励机制是诚信机制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守信行为给与正面激励(主要有物质奖励和名誉奖励构成)和失信行为给与惩戒的一系列的方法、制度相互作用的总和。例如,公开表扬诚信的企业或个人,失信的人交付罚金等。
约束机制是指诚信机制实施过程中,市场主体、管理者等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的具体的要求总称,包括信息披露机制、自律机制等。
监督机制是指保障诚信机制顺利实施,维护社会诚信环境的各种监督手段和方法。
2.诚信机制的具体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诚信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诚信在立法、执法、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并没有建立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奖惩制度。诚信机制的建设仅仅处于初期阶段。具体问题如下: 2.1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差
当今欧美各国的企业平均有80%-90%的贸易采用赊账方式,我国企业间交易的赊账率平均还不到20%[2],这说明我国企业间严重缺乏信任感。本文以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加以论证。 (1)卖方诚信意识差
卖方由于利益驱动,一方面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提供虚假信息,例如夸大产品作用、虚假承诺售后服务等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据消费者协会统计,有关网上交易投诉的增长比较快,已经成为十大投诉之一,其中有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投诉占到三分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网上购物的最新调研显示,仅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而不选择网络购物的原因主要是对网站不信任、怕受骗,担心商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质疑其安全性等[3] ;另一方面,合同欺诈行为普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我国每年的经济合同有40亿份,履约的只有20亿份,合同交易量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由于企业信
用缺失而造成的市场交易无效成本,使国民生产总值每年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3]。以上数据充分说明我国的卖方市场存在严重的诚信问题,卖方诚信意识亟待提高。 (2)买方诚信意识差
目前我国网络经济处于初期阶段,新的法律法规还未制定使得商家处于绝对优势,消费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这就使商家成为诚信制度约束的主要对象,而忽略了买方的诚信问题。买方不诚信导致商家利益受损的行为也时常发生,比如消费者货到不付款、恶意戏弄卖方行为等。
(3)第三方机构的诚信意识差
这里所说的第三方机构不仅仅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包括信息管理机构、物流公司等。2006年8月国内首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显示,62.1%的被调查者声称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过。这都极大的影响了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信心和热情。由此可见,第三方机构的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 2.2诚信机制缺乏保障机制 (1)缺乏法律保障机制
网络经济既是信用经济,又是法制经济。目前我国基本没有关于诚信建设的专门法律,只是在《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个别规定。这就导致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没有足够的力度。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监督,诚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鼓励和保护,即诚信与失信不分,甚至失信者还可以得到巨大的经济
利益。这在一定意义上鼓励了失信,使我国信用缺失进一步加剧,严重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 (2)整个社会诚信危机
诚信是社会交际的基础,也是人与人交流的纽带之一。特别是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诚信变得愈来愈重要。而目前我国正处于诚信危机状态主要原因有:①由于传统经济向网络经济转型导致法律缺失、经济体制混乱;②长期以来的“重商主义”的影响以及“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使得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趋向于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变得急功近利、背信弃义、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③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成为不法之徒牟取暴利的遮盖布;④由于相关法律漏洞等原因使他们的罪恶行为合法化;⑤新的、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诚信道德观念还未形成。这都使得假冒伪劣产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合同欺诈、信用卡诈骗等失信活动愈演愈烈,成为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瓶颈。 2.3诚信机制自身问题
我国诚信机制落后除以上外部原因以外,还有其自身的原因。具体问题如下:
(1)政府主导模式的组织机制问题日益明显
诚信机制建设作为一项制度工程,同样存在成本问题。尽管社会各界普遍具有建立诚信机制的强烈需求,却由于“搭便车”的心理而迟迟不见强有力的组织者推动这种制度安排的创造和实施。如,围绕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人们争论的焦
点是到底由哪个部门牵头:银行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有关的法律部门?或者是成立一个中介机构来承担这项社会职能?其中的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拥有社会征信所要求的所有信息但又都拥有其中一部分信息,对于各自部门所掌握的社会征信所要求的信息采取何种方式与社会征信体系接口,本身就存在一个成本分担与收益分享的问题,磨擦也就成为必然[4]。但是诚信机制一旦建立,不仅个人受益,而且整个社会都会受益。可见“诚信机制”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由政府主导成为必然。这时就有问题存在就是:① 有什么动力可以促使信息提供者愿意与别人共享自己的信息?就算在政府的强制作用下提供了信息,信息真实性又是一个问题;②政府主导模式存在“个人偏好”问题。政府的特殊身份使得其在主导过程中存在立场偏向问题,甚至有些地方处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对诚信行为实行不鼓励政策,即对诚信行为不提倡,对失信行为不惩罚。这也就无形中增加了失信行为发生的概率。 (2)评价机制不完善
互联网把全球变成了一个巨大的贸易网络,但同时它的虚拟性又决定了网络经济的风险交易更加难以控制。针对这一问题,各个商家都推出了相应的措施积极营造诚信的经营环境。本文以淘宝网加以说明。淘宝网有很多严格的规章制度,比如评价制度、投诉制度、实名登记制度等,其中尤以评价机制最为关键。在每次交易完成之后,买家都要对卖家的商品、服务、物流等做出评价。而卖家可以对买家给出的评价进行解释。卖家累积的分数被称为“卖家信
用”,分为心、钻和皇冠三个级别,每个级别细分为五个等级。这是衡量网络店铺信用的一个标准,是由好评数决定的指标。另一个指标是好评率,即好评数量在总评价数量中的比重。两个指标共同反映出卖家的商品和服务[5]。即星级越高代表卖家越讲诚信,越值得信赖。但事实上,许多受害者就是根据星级高低进行交易,结果却上当受骗。由此可见此方法的漏洞很多。
第一,此评价方式容易造假。卖家只要注册不同的用户名或通过朋友家人就能轻松得到较好的诚信指数,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第二,其评价标准是由各个企业自行定制的,不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的说服;
第三,商家对网站的内容具有管理权,其完全有可能依赖于计算机技术删除或修改对其造成威胁的评价;
第四,此评价方式只注重商家的诚信度问题,而忽略了用户的诚信问题。
第五,此类评价方式只注重商家的他评环节,而忽略了商家的自评的环节。
(3)激励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所建立的诚信评价体系仅仅停留在评价层面,并没有对诚信行为或失信行为作进一步的 “处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的气焰。因而要构建诚信环境就必须推行奖惩结合的强化模式,对买卖双方的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不诚信行为要有相关的惩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当事人在缺乏自我约束的情况下,可以
被动接受并使诚信成为其行为习惯。 (4)约束机制不足 ①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通过媒体对失信的败德行为进行披露方面有了较大的进展。例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曝光,对“三角债”的抨击,对骗汇、骗税等欺诈行径的披露等等,在公众中产生了正面的影响。然而在各行各业中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因此,一方面在媒体和宣传舆论上有一定的攻势,另一方面行业内的惩戒实施机制却远未到位,从而在全社会没能形成较强的约束力[6]。 ②缺乏自律机制
目前我国的诚信机制尚未上升到法律高度,诚信行为更多的是依赖于市场主体的良知与自我控制。而当前,失信行为时时发生,根源于人们诚信意识淡薄。要想根本上解决诚信问题,就得增强人们的自律观念、提高人们诚信意识。 (5)监督机制需要被进一步加强规范
诚信机制监督管理的弱化直接与我国的政府主导模式息息相关。政府的特殊性使得政府监督行为不规范,最终导致监管不力,如某些官员的以权谋私等。再有政府政策的多变性可能导致市场主体的信用度降低等。鉴于政府的行为对社会有很强的引导性,当政府出现失信行为时,容易误导市场主体产生失信行为。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机制刻不容缓。
从前文所述我们不难看到,当前我国的诚信机制建设滞后,还存在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诚信机制已成为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鉴于此,我们必须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及法律法规、舆论监督、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快我国的诚信机制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从而为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营造一个较为理想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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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龙晓添.“诚信”在电子商务场域中的形塑—以淘宝网为例[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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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苗荣、刘桂云.诚信机制:和谐社会的基本伦理内核[j].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7 作者简介:
崔国芳(1985-),女,硕士研究生,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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