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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9号)

2024-07-15 来源:爱go旅游网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2015〕9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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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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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1); (二)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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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用表》:表JD-1-3);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本市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清单,明确第六条第(六)项资料的具体内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后,在其辖区内可纳入第六条第(六)项资料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第六条(一)至(六)项的资料(即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于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机构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3),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措施、抽查频次(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检查中发现较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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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九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在抽查前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了解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特别应了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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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附件5)。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工整改,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附件6)。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7)。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季节性停工和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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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施工活动暂时停止的,不作为中止施工的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六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9),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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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11)。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配合做好消防、卫生防疫、特种设备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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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确定为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

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2) 3.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表JD-3) 4.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表JD-4) 5. 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表JD-5) 6. 恢复施工通知书(表J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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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7) 8.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8) 9.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9)

10.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表JD-10) 11.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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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用表(表JD-1)

工程概况表(表JD-1-1)

工程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房屋建筑工程 □ 层数/幢数建筑物总高(m): 工程类别及 工程规模 合同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 工程总造价: 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工程总造价: 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土方作业时间 工程单体明细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基本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设单位 (盖章)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证书编号 施工单位 (盖章) 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程监理企业 监理单位 (盖章) 备注: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 11 -

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建设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 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主要管理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 企业安全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企业安全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安全生产 执业资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 注:由建设单位填写,包含主要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信息,附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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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表JD-1-2)

建设单位(盖章): 工程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续表 工程建设 责任主体 专业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单位名称 主要管理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安全生产 执业资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 联系电话 (手机) 注:由建设单位填写,包含主要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相关信息,附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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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JD-1-3)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涉及请在 括号里打√ ( )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一)深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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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情况请附表书面说明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质〔2009〕87号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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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2)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经我站(科)查验,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同意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备案编号为: 。 你单位在办理完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及时将施工许可手续资料向我站(科)提交,我站(科)将组织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工作计划,正式实施监督工作。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交底会上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我站(科)将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告知书接收人签字: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章):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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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表JD-3)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基本信息表(表JD-3-1)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人员信息: 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共有 项。 具体包括: 施工单位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未发生□;发生过□(共 起)。 在施工安全监督周期内,计划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安全抽查 次。 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 实际 开工日期 计划 竣工日期 另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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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变更信息表(表JD-3-2)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人员信息: 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变更原因: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变更内容: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编号 实际 开工日期 计划 竣工日期 - 18 -

附件4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表JD-4)

工程名称 施工安全监督 备案编号 交底内容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精心施工,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参照本交底内容,建设单位应负责对其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对其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各项安全工作均应责任到人,并将以上资料提交至监督机构。 对本工程其他施工安全要求: 交底日期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其他人员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其他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其他人员 其他参建单位人员 监督人员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 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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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施工安全监督及管理抽查记录(表JD-5)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其他单位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形象进度 计划□ 专项□ 其他□ 经抽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其他管理方面的问题: 整改意见及要求:立即整改□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本次抽查不代替参建各方应当承担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针对以上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该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整改合格,报 监理单位 □、 区(县)监督机构 □、 市监督机构 □ 复查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报市、区监督机构的整改报告须附整改前后照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监理单位负责人其他单位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注:本表可复印,检查人员与受检人员各持一份。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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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恢复施工通知书(表JD-6)

编号: (施工单位): 我站(科)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 工程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 ),对 部位停止施工。你单位已按有关程序进行整改处理,并按要求上报了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我站(科)查验,符合复工要求。 现通知你单位恢复该工程施工,希望你单位能够吸取本次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后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书接收人签字: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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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7)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负责建设的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经我站(科)查验,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现告知你单位: 我站(科)自即日起,对该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中止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内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在施部位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应当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消除,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该工程恢复施工前必须到我站(科)办理恢复施工手续。 告知书接收人签字: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章):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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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8)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经我站(科)查验,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告知你单位: 我站(科)自即日起,将恢复对 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的施工安全监督,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及执法证号: 。 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告知书接收人签字: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章):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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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表JD-11)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经我站(科)查验,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告知你单位: 我站(科)自即日起,终止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的施工安全监督。 告知书接收人签字: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章):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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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表JD-10)

编号: (施工单位): 我站(科)对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编号: )按要求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现将考评结果告知你单位: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 告知书接收人签字: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章):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附表说明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2.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附表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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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目录

1.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第六条(一)至(六)项及变更资料;

2.《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及变更信息; 4.《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6.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登记编号、安装和拆卸告知确认单、使用登记标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等资料;

7.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8.建设单位提交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申请和《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9.建设单位提交的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的申请、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和《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0.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申请、工程施工结束证明和《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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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监督机构确定存档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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