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目的
通过职业生活和家庭婚姻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学习,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以及恋爱观与婚姻观。
二、教学重点
1.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 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3.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三、教学难点
1.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2. 爱情与人生
四、教学内容
事业和爱情是人生的两大车轮。我们也常常祝福朋友事业有成、爱情甜蜜。而在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我们都要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1.职业和职业道德的概念
所谓职业,是指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具有特定专业和专门职责、并以所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业是在人类社会出现分工之后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
职业道德,是指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的总和。
职业道德既体现了社会的要求、表现为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还体现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是职业从业人员表现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品质状况。
职业道德是随着职业的发展、分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职业的发展、分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职业领域越来越多,相应的职业道德也必然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则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同一职业活动的内涵、职责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同一职业领域的道德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职业道德也不是孤立、封闭地存在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都会在职业道德中体现出来,阶级性、民族性等因素也会在它们身上打上深深的印记。
2. 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的异同
相同点:鲜明的职业性;明确的规范性;调节的有限性。
不同点:第一,内涵不同。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的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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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第二,职业道德的体现的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是具有时代性的,也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既有时代所赋予的职业道德的崭新内涵,也继承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所积累、保持下来的较为稳定的职业道德要求。
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对待自己职业的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内在化的道德需要。它体现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道德操守和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的行为表现。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不仅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而且也是对每个职业领域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和各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这是职业和职业活动本质的体现。
办事公道。职业意味着义务,也意味着一定的权力。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秉持公平、公正的立场,做到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也就是合理地利用自己的职业权力。这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重要体现。对于从业者来说,办事公道,就是不仅要以公道之心待人,而且也应以公道之心待己。以公道之心待人就能待人平等,做事公平,形成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氛围;以公道之心待己则能不放私心,不挟私欲,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也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核心在职业领域的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而职业活动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最重要的领域,它使得为人民服务获得了具体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也使得为人民服务这一道德要求表现出强大的现实力量。在职业活动中提倡服务群众,这并不是一个高不可攀的道德标准,每个公民无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这样,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秩序与和谐状态。
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地工作,全身心地投入,使自己所付出的劳动能够对于国家、民族甚至整个人类产生积极的意义。这是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价值指向。奉献社会是崇高的,但崇高总是起于平凡。千里之途,起于跬步;万里江河,源于细流。每一个从业者并不是与奉献社会的崇高要求相隔绝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坚守远大的职业理想,不断进取,勇于做出自我牺牲,我们每个人都会在平凡的人生历程中走向崇高。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在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说明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落实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途径。同时,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体现出了层次性、递进性和整体性,这也为职业道德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讨论:1.诚实守信在职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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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实吃亏还是不吃亏。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了解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又有适用于公务员的《公务员法》,还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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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专业技能的锻炼和提高,都是大学生从事未来职业活动所必需的。但是这还不够,还需要做许多方面的准备和锻炼,其中就包括有意识地、认真地培养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和提高的。
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着重抓好如下环节: 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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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大学生的择业和创业应当适应时代的需要,既要追求自己的职业理想,更要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是同学们理性择业、奋发创业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当前我国的就业压力较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其二,就业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用人机制还不健全,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计划安置,人才流动机制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劳动力要素的配置还未达到完全优化。其三,就业观念有待更新。当前在就业问题上,许多人的就业观念滞后,缺乏主动择业创业的积极性,“等”、“靠”、“要”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不从自身条件和现实环境出发,就业期望值过高。
为了缓解就业压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近年来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即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实践证明,国家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效果,近年来社会就业率和再就业率不断提高。因此,在就业问题上要看到问题的紧迫性,但也无须持悲观态度。
讨论: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择业和创业是每一个大学生都要面对的问题。“择”意味着选择、寻找、决定;“创”意味开辟、创新、拓展。
所谓择业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要,主动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过程;所谓创业则是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
择业与创业是紧密相关的,择业与创业都是建立在个人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上,从本质上都体现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而且,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择业与创业并不是两个孤立的环节,择业是创业的基础,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没有择业也就没有创业的可能。而创业又是择业的内在要求,是择业的价值体现,没有创业,择业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创业也可以成为选择新的职业的前提和条件。
(一)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到如下几点是十分必要的
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职业活动是人谋生的方式和手段,但职业对于人来说并非只有工具的意义,它还具有目的性,即它是人奉献社会、完善自身的必要条件。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仅是在拓展职业的意义空间,更是在提升人的生存意义。实际上,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并不是空洞抽象的话语,它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性或实践性,这就是,我们不应单纯地把职业看成是一只谋生的“饭碗”,职业应当是我们一生所追求的事业,它内涵着我们的理想和信念。
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择业的标准是什么,择业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人们在择业时应首先明确的。据调查,目前一些大学生在择业问题上注重选择“收入高”、“工作条件舒适而稳定”、“名声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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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社会地位高”的职业。仅从个人的主观愿望看,这样的选择也无可厚非。但是从客观现实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愿望选择职业。人选择职业,职业也选择人,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从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来看,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的需要统一起来,着眼现实,面向未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就业问题。
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择业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为基础。大学生要实现顺利就业,就应当树立独立生活意识,克服消极依赖思想。充分利用大学的美好时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机会总是垂青于有所准备的人。一个人有了真才实学,能够适应多种岗位,就更有利于自己的就业。
择业并不是现代职业生活的一个孤立的环节,择业与创业总是紧密相连的。所以,我们除了要调整自己的择业观外,大学生还应当树立现代的创业观。
(二)大学生除了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外,还应当树立正确的创业观
一是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择业是起点,创业是追求。如果一个人选择了职业之后却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就有可能失去已经得到的职业。创业是拓展职业生活的关键环节,在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环境中,创业意识强烈并且思想准备充分就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甚至还能帮助别人就业。当今社会中增添的许多新职业,既体现了新的社会需要,又体现了创业者的智慧和贡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2004年建立新职业信息发布制度以来,已经向社会发布了许多新职业,并确定了今后向社会定期发布新职业的工作程序。新职业的发布也昭示同学们:自主创业的天地广阔,大有可为。
二是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艰苦磨难多。因此,只有创业的思想准备是不够的,还需要创业勇气,有勇气者才敢于创业、善于创业和成功创业。勇于创业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一个目标。破除依赖心理和胆怯心理,勇敢地接受创业的挑战,做一个真正的创业者,这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精神品格和时代风貌。1998年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在所通过的《世界高等教育会议宣言》中指出:“为方便毕业生就业,高等教育应主要培养创业技能和主动精神:毕业生将愈来愈不再仅仅是求知者,而首先将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
三是要提高创业的能力。创业需要勇气,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蛮干。创业不是追求时髦的感觉,而是获得成功的果实。大学生在创业的问题上除了要具有立足创业、勇于创业的思想准备之外,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既要不拘泥于陈式,又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创业的环境等各种现实的因素。来过、走过、经历过的感受固然浪漫,但苦过、累过、成功了的收获才是宝贵的。打破“学历本位”的观念,树立“能力本位”的意识,努力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是需要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破解的一道难题。 课外阅读:
搜集我国关于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参与大学生自主创业活动。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大学生应当通过艰苦的锻炼与实践获得事业的成功。大学生在对待职业问题上,应当具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和抱负。从职业成功的角度理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宝刀锋利磨砺出”,也正是这个意思。
首先,大学生只有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状态,在艰苦中锻炼,才能获得职业生活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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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到“艰苦”并不是一种固定的生活状态,也不是一种绝对的生活境遇,“艰苦”应当是一种生活常态,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统一。物质匮乏的工作环境无疑是“艰苦的”,精神上缺乏沟通的工作岗位也是“艰苦的”;自己的能力得不到发挥的工作是“艰苦”的,由于自己能力出众而备受器重也会造成“工作中有不能承受之重”的“艰苦”。而且,祈求在没有“艰苦”的环境下生活就像指望生活中总是一帆风顺那样不切实际,所以,在任何条件下,“在艰苦中锻炼”都是有意义的。
另一方面,更要看到,在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上,“艰苦”是客观存在的。
第一,从国家和社会的大环境来说,我们面临的许多问题都可能会转化为职业活动中的“艰苦”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我们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且长期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际环境复杂多变,我国的发展仍然会受到不少因素的制约,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面临许多制约因素和现实的困难。人多地少,自然资源短缺,生产力不发达,发展很不平衡,是我们面临的客观环境,“资源瓶颈”、“科技瓶颈”、“人才瓶颈”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这样的基本国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比别的国家艰巨得多,遇到得矛盾和困难也比别得国家复杂得多。
第二,大学生目前最需要的是广大的基层单位,而许多基层单位相对来说生活条件要差一些,工作条件要艰苦一些,但是对人才的渴求最为强烈,也能够为大学生提供较为广阔的施展才华的空间。所以,面向基层来择业、就业和创业,对于大学生来说会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而这也是国家对大学生就业所做出的明确引导。所以,走向基层工作就是非常实际的“在艰苦中锻炼”。
第三,从个人生存发展的小环境来说,我们也会遇到许多“艰苦”的考验。职业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生活领域,来自学习上、生活上和家庭的考验都会影响到我们的职业生活。而且,每一种职业活动都包含着明确的责任和要求,任何从业者都必须受到约束和规定,这也会使人们产生“艰苦”的心理体验。因而,“在艰苦中锻炼”的本质是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也是对自己人生历程的自觉准备和应对。而且,“在艰苦中锻炼”还体现了个人成长发展的规律。古人云:“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寒沙始到金”,今天人们说,“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这都旨在说明,艰苦的磨练是成长、成人、成才的必要条件。
2. 社会实践是锻炼人才的熔炉
在渴求人才的时代中,大学生要努力成才,这是时代所提出的课题,也是自己所遇到的难得的发展机遇。2003年12月召开的全国首次人才工作会议根据世界经济、政治和科技形势发展的深刻变化,提出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成才,人才就在群众中”的新的人才观,确立了衡量人才“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和主要看实际能力和贡献的“大人才观”,旨在真正把我国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资源强国。
实践不仅是人才成长的动力,是衡量人才的标准,而且是成才的目的。在新的时代中,成才的途径拓宽了,成才的标准放宽了,但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要成为人才,必须要通过实践。实践出真知,实践也是铸造人才的大熔炉。实践作为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自身主观世界的一种社会活动,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高智商与低能力之间的巨大反差是当代大学生应当努力解决的问题,而解决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实践的磨练。在大学中学习和生活,虽然也有多种接触社会的渠道和机会,但是我们接触的更多的是书本上的知识,获得的多是间接的经验,面对的是相对单纯的人际关系,没有经受很多的实践锻炼。知识如果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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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实际的运用是无法转化为现实的能力,人如果不经历现实的磨练也是无法成为人才的。
“不拘一格降人才”是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天生我才必有用”应当是我们的抱负,在实践中成才更应当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实践的含义非常广泛,但实际所从事的工作就是非常重要和现实的实践活动。所以,要成为人才,就必须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本职工作做好了,个人的人生价值就得到实现了,各行各业也会呈现出人才纷纷涌现的局面,国家的人才强国的战略也才能落到实处。
分析:哪些大学生不受单位欢迎。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们追求幸福爱情的脚步从未停止过。今天伴着青春的脚步,爱情也迟早会降临到大学生身上。认识爱情的本质,摆正爱情在人生的位置,是青年大学生谨慎驾驶爱情之舟的前提。
一、爱情与人生
(一)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中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地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她(他)和自爱的统一;对方的人品就是我对人品的追求,对方的行为就是我认同的行为标准的体现,对方的言谈就是我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真正的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的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地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
爱情的要素不能分割。孤立地强调性爱,爱情就变成了纯粹生理欲望的放纵;孤立地强调理想,爱情容易变成纯粹精神上的消遣;孤立地强调责任,爱情或许就成为怜悯或强迫。这些都会使爱情变得不完整,使爱情变得或者只会浮夸对象的容貌,或者矫饰自己的言行,或者无谓施加给对方太多的束缚。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着人的自然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
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人生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展开,理解和把握爱情的真谛或本质,要考虑到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态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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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不是“乱爱”,恋爱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激励或约束。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恋爱中的道德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际交往着重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恋人之间更着重于人格的交往和情感上的协调。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尊重平等人格
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和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2.自觉承担责任
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责任的担当,不是单纯的“我的心中只有你”的反复吟唱,而是需要见诸行动的自觉。爱一个人意味着自觉地承担对对方的责任。责任常常就体现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它是风雨下共同撑起的一把伞,是暮色中急切盼归的一种情,还可以是寒夜灯影下的一杯茶„„在特殊情况下,把生的希望送给对方,把死的威胁留给自己,是爱的责任的至高境界。恋爱中对责任的自觉担当,要求准备恋爱的人们认真思考:爱一个人或者接受一个人的爱,是否做好了自愿承担责任的准备。
3.文明相亲相爱
文明的恋爱往往是对他(她)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恋人在公共场所出入,要遵守起码的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恋人独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
遵从恋爱道德,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去维护真正的爱情,这是保持爱情长久的秘密所在。没有道德的护佑,爱情也不会长久。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爱情之所以瓦解,他们爱的目的没有得到。他们所关注的不是事物的自身,而是那些附带的,不经久的东西。”
(三)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时代是人生的花季,爱情则是艳丽的花朵,花儿都需要精心照料才不至于过早凋谢,爱情也需要倍加呵护才不会中途夭折。因而,同学们要妥善对待大学时代的恋爱问题。
1.大学生应当怎样正确对待恋爱
大学生应该对爱情持慎重的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1)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
有些同学在与异性同学的交往中,不能准确区分友谊与爱情两种性质不同的感情体验,给双方平添许多烦恼。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
把爱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爱情至上主义,沉湎于感情缠绵之中。这样的恋爱观,很容易导致对人生目标的误解,这对需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上的大学生来说危害尤大。因整天卿卿我我而耽误学习、虚掷光阴的实例在大学校园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恋爱态度也不利于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挫折,常常会使一些同学在求爱不成或失恋之后,情绪和行为失控,甚至产生悲观厌世情绪,导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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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无论是在自己心中勾画出一个脱离现实的恋爱偶像,还是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经济实惠,或者仅仅把恋爱看成是摆脱孤独寂寞的方式,都无法产生真挚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爱情。
(4)不能只重过程不求结果。
“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这曾经是一些人谈恋爱的口头禅。这样的一些想法所表达的并不是一种积极的恋爱心态。在现实生活中,把爱情当成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及自己。
2.大学生恋爱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1)恋爱与学习的关系
学习是大学生的首要任务,同学们应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核动力”,同时还应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习,作为衡量这份爱情的价值的一个重要的、特殊的标准。
(2)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
恋爱中的双方不应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脱离集体,疏远同学,会妨碍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3)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爱的情感丰富博大,不仅有恋人之爱,还有父母、兄弟、姐妹、同志之爱和对社会、国家之爱。只专注于爱恋人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这样的爱情就会显得自私和庸俗,相反,对他人和社会具有爱心则会使爱情变得高尚和稳固。
对于大学生来说,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把它看成是人生的一份珍贵礼物,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如何看待网恋?
有一位网友说得好:“爱情是严肃的,你要真正了解你所爱的人,光靠网络是难以解决的。或许网络真正的价值在于它是一架美的桥梁,一根充满时代气息的红丝带,或一枚搜索引擎,帮你寻找你想要的,就已足够。至于成就爱情和婚姻,还要靠你自己,靠你的一双慧眼和一颗慧心。”
怎样正确对待失恋?
大学生的恋爱成功率是很低的,他们往往只强调过程,而不重视结果。于是,失恋就成了校园恋曲中最为平常和重复回旋的不和谐的颤音。就像一句流行歌词那样,“不是每个恋曲都有美好回忆”。失恋,有的人长痛,有的人短痛,不论长还是短,尖锐还是微弱,痛还是要痛的。大学生的恋爱仿佛是一场风花雪月,无非是缘散缘尽缘如水。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失恋是人生最严重的挫折之一,失恋的痛苦几乎就是人生中最强力的痛苦。失恋是一次重要的感情的丧失,是对爱情幻想的粉碎,尽管谁都不愿意失恋,但从人们恋爱的总体上说,失恋是难以避免的,要学会采取正确的解决方法。
怎样减轻失恋的痛苦?
(1)要合理地宣泄,选择适当的场合与对象,尽情地倾诉自己的委屈与不平,将心中的积郁完全掏空 ,切不可将自己的痛苦情绪深深压抑。因为过度的压抑有可能会引发无法预料的爆炸。
(2)要积极的补并偿。失恋不等于自己的失情,感情满足的方式也不仅只有恋爱。把主要尽力投放到学习、工作中去,既能以此充实失落的心灵,一旦取得成功,带来的喜悦更能弥补失恋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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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适当转移,这种转移有两种:一类是环境转移,离开使你痛苦的空间,到生机蓬勃的大自然中去冲洗掉一切烦恼和痛苦,以新的热情投入新的生活。另一类是感情转移,以崭新的姿态去大胆地寻求新的爱情。当然这一感情转移必须建立在对过去的恋爱进行充分反思的基础上,以免重蹈覆辙。
怎样正确对待失恋呢?
(l)失恋不失德;(2)失恋不失态;(3)失恋不失学;(4)失恋不失命。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与必然归宿。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法律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变的规律和现实状况,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既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又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以至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信念。老人对社会做出了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付出了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儿童是未来的社会栋梁,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成年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与培育。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为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表现为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所形成的糟粕性的道德观念。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一切家庭伦理关系的起点,也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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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爱情、互敬互助,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中国历来用“相敬如宾”、“琴瑟和谐”,以及“比翼鸟”、“连理枝”等来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
勤俭持家。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要量入而出,节约用费。在大学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应当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也应当勤俭以养德。同学们应当比品德、比学习、比情趣,而不能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需要或超越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学生要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的辛苦操劳,尽量减轻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负担。
邻里团结。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中,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助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如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当家庭遇到困难甚至发生危机时,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邻居,友邻的作用常常胜过亲戚朋友。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邻里之间长期相处,难免产生误会和矛盾等,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理者主动认错,得理者宽以让人,这样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感情。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操作、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精神。
1.婚姻自由的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结婚自由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前提,离婚自由解除的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立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共同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巩固。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的同时,还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的原则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还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
重婚,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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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当事人尚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规定,重婚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对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解除重婚关系,故是判决离婚的理由;犯重婚罪须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这一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宪法规定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内容十分广泛。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方面的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方面的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等等。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必须反对男尊女卑、父权思想和重男轻女的传统习惯势力。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也是家庭负担社会职能的必要保障。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从我国历史和现状来看,封建的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较深,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还存在着某些实际差别。因此,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和照顾是完全必要的。婚姻法在离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特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如在离婚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老人和儿童也是家庭中的弱者。在传统社会中,养老育幼的社会职能只由家庭来承担,要求家庭成员尊老爱幼不仅是一个道德要求,而且对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在养老育幼方面已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但家庭的作用不可因此而忽视,尤其是亲属在感情上的关心和抚慰是社会所不可替代的。现行法律中有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专项保护的规定,体现在婚姻法中为: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对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就不能认为是“家务事”而拒绝出警了,否则有可能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虐待和遗弃的,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计划生育的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调节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发展速度。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是指前一含义。计划生育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基本要求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着我国四化建设的成效,关系着我国子孙后代健康成长。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克服“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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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夫妻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不为婚姻之外的两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守贞操,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方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等。夫妻相互尊重,是指夫妻承认各自独立的人格,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和生活方式,夫妻间的“互相尊重”体现了平等的夫妻地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所倡导的理想的家庭模式,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要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 结婚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法律依据。
1. 结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即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条件如下:
①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
②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公民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考虑了两方面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成熟程度。只有达到法定的婚龄结婚,才能具备相应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之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
③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
(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即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①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多少的影响,也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的,都禁止结婚。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的,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
②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一般来讲,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等。患有这一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是指那些足以危害到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目前我国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检查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是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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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
2. 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婚姻要件,可以由有撤销权的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第11条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 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产生的前提。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的内容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如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以及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和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离婚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主要包括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财产处理四方面的内容。
(1)离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有着严格的要求,遵循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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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3)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婚姻法对离婚问题有两项特殊的规定:
①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军人的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军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义务,如军人与第三人有同居关系、军人严重虐待其配偶等。
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
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他们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不能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他们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婚前的财产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以7个条文(从第43条到第49条)来规定违反婚姻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同学们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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