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为增强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体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吉县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
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包括: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
(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聋、哑、盲)和少数民族学生;(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
在各类民办学校和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上述学生也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爱心营养餐自2005年秋季入学开始,由学校每周对上述学生免费提供2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周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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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助形式
全县实行助学爱心营养餐券制度。营养餐券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营养餐券的面额为2.5元。学校向列入资助范围的学生发放营养餐券,每学期发放一次,学生凭券免费用餐。学校按收到的营养餐总额和享受学生名单,经县教育局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确认后由县教育局统一拨款。
四、资助申报办法
凡要求享受爱心营养餐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持本县户籍证明,在每学期开学学生报到注册时,向学校出具户籍证明及《安吉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安吉县城镇居民特困证》或社会福利机构证明、革命烈士证书、农村五保供养证明、残疾等级证明和县“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并填写由县教育局统一制作的《安吉县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表》。受助学生的材料经就读学校初审,公示七天后,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会同民政、总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将资助名单在新闻媒体或安吉教育网上公布,并向资助对象发放营养餐券。申报时间和程序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券申报合并办理。
五、资助资金来源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爱心营养餐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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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爱心营养餐的管理
学校建立爱心营养餐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校教务处负责爱心营养餐的申报、发放和用餐工作。学校应按营养餐标准和数量足额配餐,食堂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和炊具添置的经费不计入营养餐成本。
学校要加强营养餐卫生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爱心营养餐的科学搭配、营养合理、饮食安全。建立食品留置监测制度,保证样本资料完整,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县教育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并将爱心营养餐工程纳入政府督导工作。
学校建立公示举报制度。爱心营养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界定受助对象。受助的家庭名单和受助对象在新闻媒体或教育网上予以公示,并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凡发生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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