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合同法实务讲座(上) 一、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法实务讲座
合同,又叫契约。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就是我国对合同的法定的定义。现在也有人别出心裁地称之为合约。总之,不论怎么称呼,其性质都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共同的意思表达。
这个概念包含了三个内容,即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简单点儿说,主体就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体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如果是比如说行政机关里上下级之间发生的工作上的关系,虽然他们都是自然人,但是他们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设立、变更、终止是三种行为,“设立”很显然是创制,就是原来没有,现在形成;变更则是原来有,现在改一改;终止就是原来不用履行了,大家同意终止。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
择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实际上,我们所有签订的合同都是为了实现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其他的则都是为了实现这个内容而附加的条件而已。 (二)合同的形式
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成不可取)3、电子合同(也就是我常说电邮、电传等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比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存在争议不及书面形成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三种合同的形式各有利弊。比如口头合同简便易行,效率极高,可是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就无法依据合同来判定是非曲直;电子合同的优点也是如此,但是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中都是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证据,电子形式如传真件等都属于复印件的范畴,没有其他可以作证的证据法院不
会确认;所以,总的说来还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为好,虽然签署时有些繁琐,但是出现问题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便于纠纷的化解和司法机关的裁判。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无数次地遇到,达到公司之间以传真件签订合同,小到公民个人之间借钱借物等等。XX年,我曾经代理过五矿公司下属的一个在香港开办的公司的一个案子。那个案子中就有以传真件作为合同的情况。因为五矿的这个子公司按照英美法的惯例,认为国内也通用该惯例,因此在签订了首次合同后,以后每次供货都是给丰润的一家轧钢厂发送传真,对方也是回传真。后来发生纠纷,我要求五矿把所有合同准备好,在开庭时把原件带到法庭。到该公司把所有合同给我准备好时,我才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是传真件。当时我还以为是五矿公司给我的复印件,经询问才知到这就是原件。这让我紧张了好一阵子,后来经过艰苦的工作才解决了这个问题。这里说一下,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各不相同,要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无法套用。
还有就是个人之间经常发生借款情况,我想在座的可能就有人经历过,有的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有的大意,有的是充分相信对方等等,可能是出于任何一种情况,将钱借给别人而没有打借条。其实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合同。只不过是将其简化为只打个借条就完事。但是,实
际上这仍然是个合同。不打借条实际上就是一
种口头合同,而没有了借条这个最简单的合同,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就会大大增加,而发生纠纷后受到伤害的往往就是出借人。其实,借钱不打条这种情况最能说明口头合同的危害。我的体会是,口头合同只有在能获得你充分信任的人身上使用,并且你还要有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否则最好还是不要用这种方式。而且,作为我们公司来说,因为一切合同都应当以法人的名义来签订,口头合同也不例外,因此这种形式实际上除了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也很难获得对方的信任而签订。所以,咱们公司应当没有这方面的顾虑。而且,不是我夸咱们公司。我到现在已经执业23年了,当过法律顾问的单位也已经相当地多了,算算前后也有上百家了吧。比较而言,咱们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水平上应当是最高的,不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大型还是小型,咱们公司都是我所遇到的签订合同最好的一个公司。大约是从去年年底开始,我就可以说是无数次地拿咱们公司做例子,给别的公司或是个人现身说法。实话说,咱们公司有的合同签得比我们专业律师签的毫不逊色,甚至还有过之而无不及。真的,我是从心里认为合同写得是相当地规范。甚至到什么程度,我可以说,我这个人实际上是个非常喜欢咬文嚼字的人,一般来说,我给别人改合同时,连标点符号我都要逐一修改。但是,从咱们公司的绝大部分合同来看,几乎从语言
到文字,从语法到逻辑,甚至是标点符号都极少发生错误。有些合同几乎都让我无法修改,只能是措辞上按照我们法律界的用语修饰一下。我曾多次和我们所的其他律师和其他顾问单位的人谈到过这件事,一是惊叹于咱们公司的人员的素质之高、之敬业,二是感叹咱们公司的管理方面的规范。这些都是我对咱们公司的感受,所以我觉得在咱们公司应当不会出现这种只达成口头合同这种低级的错误。
了解了这些内容,就可以使我们进一步理解,在交易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起码来说是给自己保存了一份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简单点说就是合同的甲方和乙方。当然,有的合同还涉及到第三方甚至是第四、第五方等,不论多少,这些人都是合同的当事人。这个问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注意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自然人的话一定要把他的出生年月日或是身份证号码写清楚。因为咱们中国重名的太多,但是出生年月日相同的就比较少,如果写明身份证号码的话就不会张冠李戴了。
再一个,就是一定不能有错别字,特别容易出现的错误
就是同音字。去年我在女织寨法庭代理过一个案子,是继承房产的。被告的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原告写成一个“琳”,而被告身份证的名字却是“林”,没有王字旁,结果法院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官司白打了。但是,这还是好的,回去改个名字还可以再起诉。九十年代中期的时候,我代理过一个案子,是被告,叫刘什么我忘了,三个字的名字。原告起诉她欠5000元钱,原告拿的欠条的签名中间一个字是个同音字,被告身份证上的字。当时我就提出了异议,主张不是我的当事人。对方还提交了几份证人证言,都证明是我的当事人打的欠条。但是,就是由于差在这个字上,最后败诉。 另外,还有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当事人要有签订合同的基本资格,这种资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就是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呢?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简单点儿说,举个例子,在座的如果有还在上幼儿园或小学的孩子,这个孩子如果和我签了份合同,把你家的房子以一百块钱一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我,那这份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签合同的能力,他的行为要他的监护人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对自然人而言,对单位
来说(为什么我要用单位这个词呢,因为单位有的是不具有签合同资格的)他一般要有法人的资格才能签订合同。如果没有法人资格的话,他要得到他的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的授权才能签订合同。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开办的分支 机构,如果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有自己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他也有签订合同的资格。这里我要解释一个问题,什么叫法人。其实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他是“法律拟制的人”简称。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法人本不是人,是法律赋予了它人格,法律把它当成“人”来看待,它就成为了“人”,所以称为法人。那么我们平时所称的谁谁是哪个公司的法人大家说这种说法对吗?不对,这个意义上的法人其实法律术语叫“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确定的法人的代表人的意思。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代表着法人的行为。还有一个专业术语叫法人代表。这个术语的意思什么谁能回答一下?对了,是法人委托其代表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人。简单点儿说,宝升昌公司委托我代表宝升昌公司到哪儿去办什么事,然后到地方就说我代表宝升昌公司来的,这就叫法人代表。所以我们千万不能说我们公司的法人是户总,这样给内行人听到就可能会暗地里笑话咱们,连什么叫法人都不懂,我觉得不光会降低自身的形象,还可能会降低咱们公司的形象。 那么,在明白了什么是合同当事人的前提下,我
们在签合同时就要注意首先要搞清对方是否有签合同的资格,这就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第一:审查合同对方是否有资格签订本合同,(这一点最好让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便查看经营范围,特别是特许经营种类如:烟、酒、盐、一些特殊的化工源料、化学制品等等)第二:审查合同签章是否与合同中对方公司名称一致、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否明确。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的公章,则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如果有营业执照的话,有些是具备签约资格的)。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 篇二:合同法实务讲座提纲 合同法实务讲座提纲 第一节 合同欺诈的种种形式
第二节 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做的准备工作 一、签约主体资格的审查
二、对签约经办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三、商业信誉审查 四、履约能力审查
第三节 合同主要条款的订立和审查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合同的标的
3、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4、标的物的质量
5、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合同价款或报酬 7、违约责任
8、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9、如何填写产品的合理损耗条款
10、如何填写产品的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条款 11、如何填写产品验收条款 12、如何填写结算期限条款 13、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4、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15、注意用词严谨
第四节 企业在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注意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二、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监测,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 必要措施
三、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四、注意证据的收集 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篇三: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 同 法 知 识 讲 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肖福禄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机会与大家进行《合同法》、《物权法》知识的交流。
市场经济就是交易经济,交易的过程表现为合同,交易的结果表现为物权,因此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
《合同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学者起草的法律,在此以前,法律的起草工作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首先由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起 草。以前的立法形式称作“部门立法”,自合同法开始的立法称作“专家立法”,如XX年的《物权法》,XX年的《侵权责任法》,都属于专家立法的范畴。 《物权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合同法》、《侵权
责任法》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但《合同法》调整的是正值交易关系,是财产的正常流转,《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负值交易关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 此次《合同法》知识专题讲座,我想给大家讲授二个问题:1、《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2、《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讲解中如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章 《合同法》总则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合同也称契约。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
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左阳右阴。 一、法院一般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处理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不外乎三个方面:①有规定;②无规定;③有规定但概念不确定。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模糊性、不确定性,因此其仅仅起着填补漏洞的作用,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按照基本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是公平?法律没有给出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构成要件,因此法官很难判断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公
平。如“丁一(3画)与爱新觉罗溥仪(中国最后一个末代皇帝,其名字达58画,加中间的分隔号)一案”。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的这些概念-----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几乎是人人都知道,但人人都说不清楚。正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如楼房跳层编号一案。开发商对楼层编号时没有编写13、14层,12层过后直接编写为15层。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两套房屋1601号、1602号。房屋竣工交付后,买受人按图索骥(伯乐的儿子按照伯乐的画图寻找良马,最后寻找到的却是癞蛤蟆),寻找1601号、1602号时却发现实际上是14层的1号房、2号房,为此发生纠纷。我们认为,楼房跳层编号,虽然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南方一代已经成了习惯,但该习惯很难说是公序良俗。法院最
后判决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南方人之所以比北方人更迷信,是因为海上航行风险更大,许多人自然界的变幻无常,人们为了祈求平安,所以更加迷信。
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因此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有在《合同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
时,才能考虑适用基本原则予以处理。近几年法院处理了好几起因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而发生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第一例是“第三者案。”
XX年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张某诉蒋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以该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其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个人认为法院可以变换一种方式剥夺“二奶”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此案,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因为夫妻财产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时属于共同共有,关于共同共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9条已经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物权法》第97条也明文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此规定,等于堵塞了丈夫偷情,赠与“二奶”财产的通道。正所谓“话有三说,巧说为妙”。 还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88条已经明确规定:对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还
是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物权法》第103条规定推 定为按份共有。
郑永流教授曾经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杂志XX年第4期登载了这篇文章。通过比较,作者发现德国的判决和我国法院的判决不一样,德国不是一律认定无效,也不是一律认定有效,它要区别遗赠的目的。如果遗赠的目的是要通过遗赠维持同居关系,法院认定该遗赠无效,如果遗赠的目的是要情人照顾他,或者与其分手,那么遗赠就是有效的。德国的规定无疑更为科学。 第二例是“骨灰盒案。”
XX年,辽宁某市下岗职工任某经人介绍到一家殡仪福利厂工作了半年,但工厂拖欠其2400元的工资没有支付。任某无奈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法院最后给其执行回来的却是折抵工资的24个骨灰盒。检察院以该执行结果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由提起抗诉,建议法院重新执行。 此案中,我认为检察院的抗诉是正确的,法院可以通过拍卖骨灰盒的方法使下岗职工的债权获得满足。 第三例是“脱衣秀案。”
XX年5月重庆市民张某将重庆市某商场告上法庭。该商场在周年庆典时贴出广告,称在场女顾客如果脱掉外衣,只
剩下“三点式”时,即可任意从商场挑选一件衣服穿走。张某挑选了一件价值上千元的貂皮大衣,但出门时却被商场保安拦下,称张某剩下的内衣并非“三点式”。法院以商场的承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判决该纠纷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法院应该判决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案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人是商场,正是因
为商场的广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造成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无异于鼓励商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法院引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关键问题在于此类纠纷说穿了就是“以道德(良俗)评价法律行为的效力”,而 “良俗”是俗成的,它感性地存在于民间的意识之中,而发生的纠纷往往却是双方事先约定的。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法官以法律的理性对老百姓感性的约定是否符合“良俗”(道德)进行判断,而当今的中国社会又是一个文化断层、道德多元的社会,人们从不同的道德观念出发,难免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例如对于“同居”现象,20世纪80年代,我们认为其是非法的,即通常所说的“非法同居”,对此最高法院1989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明文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随着社会的变迁,进入21世纪初期后,同居就成了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不再对其予以评价,只是不予调整而已。XX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最高法院XX年12月24日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一)》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XX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更加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现在的法律价值观是:同居就是同居,不存在合法非法的问题。
可悲的是,XX年10月份,华南师范大学出台的《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仍然以校规的方式规定“与异性非法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事实上,与异性同居,法律不予禁止,与同性同
篇四:《合同法》知识讲座(邮政局) 《合同法》知识讲座 江苏朱德华律师事务所 各位领导、邮政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为了邮政事业的辉煌,秀外慧中的绿色天使默默奉献,吃苦耐劳的护花使者辛勤耕耘。在这春意盎然、群
芳争艳的美好时刻,江苏朱德华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仁被你们的敬业精神深深感动着,受泰州市邮政局的委托,今天为大家提供《合同法》知识讲座服务。 引言:契约精神与合同意义
今年春天有点冷,2月上旬泰州城区某楼盘打出广告:“抄底价4980至5880元每平方,全新组团80套特价房,限时抢购,入主XX的绝佳时机”。次日原以7000至8000元每平米购房的业主冲击售楼处砸毁沙盘,拉横幅封路进行所谓维权,要求退房或退还差价。
摘录泰无聊友几则评论:“自己种的树,自己收取果实。如果现在涨价了,开发商可以要求之前的业主补差价吗”“货买当时价,愿买服跌。大家要把住房当投资就OK了,房市和股市要一样,有涨有跌才是正道!难不成在股市套牢了就要去证监会静坐示威?”“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都说了这么多年了,怎么就闹事啦?十年零涨幅,也没有人闹事。7000多买那里的房子,看来傻子真不少!”“在契约合法的前提下,把自己的无知和失误投机,用蛮横或是无理取闹,试图让别人为你买单同样不公平。”
众多友的评析映射着理性光辉。毋庸讳言与饶舌,在法治文明的时代,契约精神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作为行为准 则而深入人心。
在经济界和法律界有一个共同的热门话题,那就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契约是什么?契约就是合同。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企业实力的增强、个人频繁的交易往来都与合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我们日常的生活都离不开合同,早晨起洗脸用水,是在履行与自来水公司供应合同,上班坐公共汽车,就与公共汽车公司建立了客运服务的合同关系,车票就是合同。在饭店吃饭我们得埋单,我们与饭店或者食堂建立的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我们逛商场、超市建立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邮政与用户之间构成服务合同、报刊订阅合同,储蓄合同,买卖合同,代办合同等;邮政企业采购、招标、租赁、工程合同等等。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社会经济提供合法交易、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 第一部分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在古代,刻木为契,剖分左右,两人各执一半,以求日后相合符信,所以有时将契约也称作契合。其中持有左契的人为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右契的人为借款人(债务人)。“男左女右”依据的原理是男尊女卑、左阳右阴。
合同,通俗地说又称协议、协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确认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叫合同。
合同这种行为方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从合同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合同可分为——民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人事劳动争议);行政合同:是行政关系的主体之间为实现管理的目的而订立的协议,由行政法(复议、诉讼)调整,如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或责任状(金融机构薪酬保密协议)。 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和行政合同,而且不是所有的民事合同,主要是指有关财产关系的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如婚姻法、,不适用合同法。
民事合同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债权合同;二是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即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物权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是一种物权,而不是债权,
如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质押合同中的质权、留臵合同中的留臵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中的承包经营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属于物权,这些合同都属于物权合同。
在平等主体当中,把原来所说的公民改为自然人。我们过去的
法律当中,从来是不分公法和私法,一讲到主体都叫公民。因为公民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有中国的国籍才叫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实为“公民身份号码”)。那些来华的旅游者,外国企业、外国机构驻华工作人员他们是外国的公民,但是在中国的市场上活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有的时候还要起诉应诉,如果从公民的角度来讲,他就不是公民,因此提出应该叫作自然人。在政治生活领域当中的主体叫作公民,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够去参政议政,才能够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担任国家的干部、公务员等等。除了政治生活,社会生活还有另外的一半,这另一半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经济生活,还有家庭生活。这个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加在一起,我们在法律上就把它叫作民事生活。民事生活当中的主体,就不应该再叫作公民,它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名称,叫作自然人。在自然人这个概念上,是非常平等,看不到什么区别的。有一位同志在国家政治生活当中担任某一位干部,局长或者处长职务。在政治生活的领域当中,他是
一个国家的公务员。一上班,根据他的级别,还有各种待遇,同志们要服从他等等。这样一位干部,一旦下了班回到家,进入家门的时候,站在他的妻子,站在他的儿子面前的时候,这时候还是不是一个领导呢?不是。这个时候他只不过就是一个丈夫,一个父亲,这就是一个自然人。他的那些职权、级别,全部没有,他就成了一个自然人。还有同样这位同志,如果一进入商场,他要去购买东西的时候,站在那个售货员面前,在自由市场上站在那个小商贩面前的时候,别人是否把他当作一个什么领导干部呢?不是。把他当作一个平等的交易对方,就是一个自然人。
自然人它是现代民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真正平等的,不用公民这个概念而用自然人的概念,符合法治的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其他组织,它首先要有一个组织体,还要有一定的经费、财产,还要选择一个负责人来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这样的组织体可以在法院起诉应诉。所谓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就是说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团体。这样的组织在我们现在的生活当中,它们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起诉应诉,它们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了一些营业执照,可以从事市场交易。如车行、装饰公司等。还有一个公司下面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它也就是一个其他经济组织。如邮政局所辖的分局、支局,集邮分公司,车队等,公章没
有机构代码、五星,须法人对其授权。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七)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名合同 (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篇五:合同法实务讲座(再修订) 合同法实务讲座 目录
引
言................................................................................................................................ 3
一
、
合
同
的
名
称............................................................................................................ 4
(一)合同的名称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判断具有重要作用.................................... 4
(二)关于几种特殊形式的文件或合同.................................................................... 4
1
、
框
架
协
议 .......................................................................................................... 5
2
、
意
向
书 .............................................................................................................. 5
3
、
备
忘
录 .............................................................................................................. 5
4
、
担
保
函 .............................................................................................................. 6
二
、
合
同
的
主
体............................................................................................................ 6
(
一
)
关
于
主
体
资
格
的
问
题........................................................................................ 6
1
、
自
然
人 .............................................................................................................. 6
2
、
法
人 .................................................................................................................. 7
3
、
其
他
组
织 .......................................................................................................... 7
(二)关于资质和经营范围的问
题............................................................................ 7
(
三
)
关
于
资
信
问
题.................................................................................................... 8
(
四
)
法
律
尽
职
调
查.................................................................................................... 9
(
五
)
关
于
合
同
签
署
的
问
题........................................................................................ 9
1、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约
定 .......................................................................... 9
2
、
关
于
签
字
人
的
身
份
问
题 ................................................................................ 10
3、关于合同尾部签字、盖章与首部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 11
4
、
关
于
合
同
尾
部
的
内
容 .................................................................................... 11
三
、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11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所...................................................................... 12
(
二
)
标
的
、
数
量
、
质
量.......................................................................................... 12
1
、
标
的 ................................................................................................................ 12
2
、
数
量
、
质
量 .................................................................................................... 13
(
三
)
价
款
或
者
报
酬.................................................................................................. 14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式.................................................................................. 14
1、履行期
限 ........................................................................................................ 14
2
、
履
行
地
点
和
方
式 ............................................................................................ 15
(
五
)
违
约
责
任.......................................................................................................... 15
1
、
关
于
违
约
金
的
约
定 ........................................................................................ 15
2
、
关
于
定
金
问
题 ................................................................................................ 16
3
、
定
金
和
违
约
金
的
关
系 .................................................................................... 17
(
六
)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 17
1
、
诉
讼
和
仲
裁
方
法
的
利
弊 ................................................................................ 18
2、选择诉讼程序应该注意的问
题 .................................................................... 18
3、选择仲裁程序应注意的问
题 ........................................................................ 19
四
、
合
同
的
履
行.......................................................................................................... 20
(
一
)
合
同
履
行
的
原
则.............................................................................................. 20
1
、
全
面
履
行
原
则 ............................................................................................... 20
2
、
协
作
履
行
原
则 ................................................
............................................... 20
3
、
经
济
合
理
原
则 ............................................................................................... 21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常见的合同履行问题.............................................. 21 1、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未予答复,能
否以此认定发包人认可结算资料的问题.................................................................. 21
2、关于哪些建设工程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问题 ............................................... 22
3、关于哪些条款的变更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的问题 ................... 23
4、关于非强制性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一定要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
工
合
同
的
问
题.............................................................................................................. 24
5、关于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三者的区别问题 ................... 24
6、关于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免除工期违约,以及发包方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免除逾期支付工程款的
责
任
的
问
题.................................................................................................................. 26
五
、
合
同
的
效
力.......................................................................................................... 27
(
一
)
关
于
合
同
生
效
问
题.......................................................................................... 27
1
、
成
立
时
生
效 .................................................................................................... 27
2、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附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并在所附条件和期限
成就后生
效........................................................................................................... 28
3、经批准、登记后合同生
效 ............................................................................ 28
(
二
)
关
于
无
效
合
同
的
情
形...................................................................................... 29
1、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 ............ 29
2、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问题 29
3、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问题 ................................ 30
4、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问题 .................................................... 30
5、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问题 ........................ 30
(三)关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责任承担及后
果.............................................. 32 六、关于起草、审查合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3
(
一
)
关
于
合
同
结
构
问
题.......................................................................................... 33
(二)关于权利义务约定问
题.................................................................................. 34
(
三
)
关
于
合
同
语
言
问
题.......................................................................................... 34 1、合同语言要使用法律专业的书面语言 ........................................................ 34
2
、
逻
辑
严
密
、
结
构
严
谨 .................................................................................... 35
3
、
语
言
表
达
准
确 ................................................................................................ 35
4、注意政治敏感语词的使
用 ............................................................................ 35
5
、
统
一
当
事
人
的
称
谓 ........................................................................................ 36 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特别程序.................................................. 36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 36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界
定...................................................................... 36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37
(四)企业国家有权资产(产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 37
(
五
)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问
题.................................................
..................................... 38
(六)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及有关设备、材料采购的问题...................................... 38 合同法实务讲座 引言
契约文明是人类文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契约自由是西方法治的基石之一,它促进了资源的流通并提高了资源的效用,从而促进了文明的进程;现代社会,无论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公约、宪章,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一般都表现为合同关系。
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产业和行业的细分,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换日趋频繁,交易方式、交易模式、交易范围日趋多样和复杂,从而导致合同关系逐渐增多,合同业务难度逐渐加大。
今天,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已经离不开合同,合同既是企业交易的手段和工具,又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屏障,合同中的风险得到了控制,可以说企业的绝大部分风险就得到了控制。
目前合同法律事务已经成为执业律师的一项非常重要、非常专业的法律事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就是帮助、参与企业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谈判活动;企
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通常都是以合同方式实现的,如购买机器设备、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雇佣员工等;有的企业涉及一些重大的合同交易,如重大资产买卖、工程施工、公司收购、兼并、重组、股权转让、合作经营等,经常作为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律师办理。起草、修改一份高水平的合同,不仅需要对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熟悉,具有一定的民事诉讼经验,同时还要有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起草和修改一份合同的质量往往反映一个律师的水平,很多律师诉讼能力较强,再比如法官对诉讼程序比较熟悉,但他不一定能够写好一份高水平的合同。 一、合同的名称
(一)合同的名称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判断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名称分为有名合同、专门合同和无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15种合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动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专门合同就是有关专门的部门法规定调整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等分别受保险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和规范,都是属于专门合同。除此之外就是无名合同。
合同的名称代表所属合同的类别,必须与实际内容相一致,要做到名实相符,这是原则,如果合同名称和内容不一致会给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带来不利后果,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引起注意,比如某公司送审的一份合同叫《委托建设合同》,这份合同的性质就显得不伦不类,要么是委托合同,要么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两者在合同性质、重点方面都存重要区别。
再以服装厂为例,对不特定的客户销售自行生产的服装毫无疑问是买卖合同,而按照客户的要求组织生产则是定作合同。
确定合同名称的依据是合同交易的内容和法律关系,在15种有名合同之间也不能张冠李戴;对于无名合同更不能套用或借用有名合同的名称,从而使名称影响合同性质的判断,以降低合同的不确定性。
如果合同中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和交易内容,实在难以确定名称的就简单地以“合同书”或者“协议书”来作为合同名称,尽量避免使用有名合同来命名合同名称,以防止使用名称错误,并力争使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这样做最保险。
最高法院针对合同名称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当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以合同内容为准,而不是以名称解释合同。
(二)关于几种特殊形式的文件或合同 1、框架协议
不是一种标准的合同名称,而是一种习惯叫法。这类协议往往是对交易双方一些大的原则性问题进行约定,政府之间使用较多(最近大陆和台湾就签署了一个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企业之间往往用于大宗、长期、反复交易且交易对象固定的交易,一般有一个特定的有效期内,在有效期内都按照这个框架协议的约定执行。这类协议必须配合后面签订的具体的正式的协议如具体的订单、订货表格等进行使用才具有可操作性,仅有框架协议本身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 2、意向书
意向书经常出现在商务活动中,从法律上看它不完全符合合同要约和承诺的特征,不是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其内容从本质上讲是“准备做什么”而不是“做什么”,只是用书面形式表达了将来签订合同的主观意愿。 有的名称虽然为意向书,但是其内容已经超出了合作意向的范畴,已经完全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要件,则变成了合同,特别是有些意向书的内容已经得到了实际履行,法院和仲裁机构有可能将其判定为合同。
有的企业在意向书中附条件,条件成就时,意向书也就成为合同了。 我们在起草、审查意向书时应注意避开意向书和合同的区别,防止意向书的内容变成具有合同条款的性
质,尽量使之不具备合同条款,没有可履行性,防止产生违约责任。对于意向阶段的过错及责任,一般在意向书中约定如果产生费用或损失由双方自理。 3、备忘录
备忘录原是外交上的一种往来文书,其内容是对某一具体问题的详细说明,以及据此提出的论点或辩驳,没有外交照会正式。
但是现在在企业之间的商务活动中也经常使用,有的是用于在双方尚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备忘录的形式确定某些会谈内容,以便将来签订合同,并作为合同的部分内容;有的则是用于合同签订后通过签署备忘录补充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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