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及《中华人人共和国电力安全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我局危险源共计18处,水库2座,高压变电所9处,生产单位3家,低压电力变压器4处。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安全监管股监管、督办落实;
(三)逐年确定重大危险源,限期完成整治、监控任务。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划分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水利局对本系统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
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负有组织领导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察股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负有依法监管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依照有关危险源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评价,并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估、评价报告书.评估、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部位、症状、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整改监控措施、期限的建议等内容。安全评估、评价报告书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承担安全评估、评价的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评价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并将整治和应急措施报安全监督股备案,并定期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结果,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第十条 安全检查股应当加强对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领导,对本系统区域内的危险源进行排查、登记、建
档、整治、监控、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股应当对本系统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下达整治监控通知书,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类别;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要求和期限;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确定列入重点整治监控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监控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治监控实施方案,报经县安监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重大危险源整治监控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监控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治监控的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治监控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第十四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在组织实施整治监控
期间,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整治监控领导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安全监察股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五)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保持救援装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安全监察股报请局长办公会处理;未履行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股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提交局长办公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安全监察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安全监察股负责制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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