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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

2020-10-16 来源:爱go旅游网


1、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能,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因此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能成立。2)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公约》,B没有按期派船来接货,因此货物的风险在约定交货的期限到来之后转移至B承担,A方能够证明货物的质量没有问题,因此该货物毁损的风险应由B来承担。所以B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2、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 (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 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 1991年 12月 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3、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 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答: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4、1993年11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答: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本案中买方美国S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5、营业地均在《公约》缔约国的A公司与B公司订立一份FOB价格条件的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出口棉纱1000包。

在此案例中,责任应由谁承担? 答:由A公司承担。本案中A公司是卖方,B公司是买方。如果A公司及时发出装船通知,B公司作为FOB的买方从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本案中,作为卖方的A公司在第三天才发出传真显然未尽其装船通知的义务。装船通知属于附随义务的一种类型,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卖方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中国A公司将其出口的农产品交远洋公司B承运,货物重16500吨。 问题:B公司能否依据保函得到赔偿?

能。A公司为取得清洁提单,向B公司出具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B公司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A、B两公司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某种缺陷,其行为均出自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符合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A、B公司间的保函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应依保函承担赔偿责任。 7、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 问题:(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8、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进出口公司与大连某海运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 问题: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溃险与一般险。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9、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 现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答:1) 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已为货物开具出清洁提单;若果装货前,货物出现问题,则不应该开具清洁提单;若果装货时,货物并没有出现问题,则运输过程中船公司对货物造成损毁;2) B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银行已向其开局保函;3)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A公司所购买相应保险的损失

10、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1、风险应自货物在马赛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CIF术语为象征性交货合同,不是到货合同,无须货交买方手中。货物的风险转移与FOB术语是相同的,均是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本题中法国某公司是卖方,装船地点约定在马赛港,因此风险应自货物在马赛港越过船舷时转移。3. 由中国某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投保了一切险。法国公司已凭已装船清洁提单结了汇,说明交货符合合同约定,已履行义务,故不能向法国公司索赔。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导致货物灭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11、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是一份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需表明记装船“,即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2)保兑行作为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倮证兑付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克行直接付款,并不受制于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C分行负有向A公司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一经保兑,C分行则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C分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汇票单据一经倮兑行付款或承兑、付款,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遇有信用证修改,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也可拒绝对修改书加以承兑,在后一种情况下,承兑行应无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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