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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

2022-11-26 来源:爱go旅游网
第33卷第29期 企业技术开发 2014年l0月 Vo1.33 No.29 TECHN0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0ct.201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 陈 明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20)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因法律关系复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相互交织,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存在许多难点。文章结合曾经办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分析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 认定方式和特点。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9—0151—02 1案情简介 行为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 付工程款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2005年1月,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 委托乙方进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 2判决结果 工作,工程安装工期为施工图交底后180个工作日;甲方应提供 一审审理后认为,甲方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这 有关的批复文件,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将资金到位, 一违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可另行主张。而乙方因停工未 确定线路规划路径和办妥工程建筑许可证;乙方应协助甲方办 能按约交付工程项目,造成甲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 理接人电力系统的手续及另行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所发生的 本性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乙方返还甲方工程款 费用由甲方负担;工程总包费用为4 450万,甲方于合同签订后 1 98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628.095 1万元。 一周内预付800万,四月中旬再预付1 600万,电气设备、铁塔材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方作为乙方二审阶段的代 料进场付至总价的70%,安装完毕再付至总价的90%,工程全 理律师,以甲方屡次迟延支付工程款,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构成 部验收合格,送电启动会议前付清全部工程款。 根本性违约,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突破口进行诉讼。 合同签订后,甲方屡次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未就路径 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2006年10月签订的备忘录约定,甲方 调整送交改道规划图,致乙方不能按约定进度施工。2005年9 应于2007年3~4月(送电投运前)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但实际 月,涉案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相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直至12 至2007年5月甲方仅支付工程款1 980万元,且未按约办妥工程 月调查结束。2006年l0月,双方签订备忘录,确认原合同继续有 建筑许可证。甲方在涉案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证据充分,原审 效,约定甲方于2006年l0月支付100—200万,2006年l2月~2007 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年1月支付500~1 000万,2007年3~4月(送电投运前)支付全部 重审一审基本维持了原一审的判决,乙方不服再次上诉至 工程款。备忘录签订后,甲方仍旧屡次拖延支付工程款,至2007 二审法院。重审二审采纳了我方的上诉理由,改判支持乙方的 年5月,共计支付1 980万,远低于约定金额,见表1。 诉讼请求并驳回了甲方的全部反诉请求。 表1合同文件和相关情况 3案件评析 合同文件 付款约定 甲方实际付款 甲方先支付启动资金8O万 2004年4月付8O万 本案中,甲方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2004年4fl 12日 总承包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至30% 2005年1月付800万 3.1甲方怠于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签订《意向书》 电气设备进场付至60% 2006年11月付100万 一审认为“对照备忘录,甲方在工程完工前即送电投运前 验收合格,送电前付清 2007年2月付500万 应付工程款600—1 200万元,已实际支付l 100万元,虽有逾期,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800万 2007年5月付500万 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这一违约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付1 600万 2005年1月14日 ……”该认定对于甲方的付款期限存在明显错误,实际上大大 设备进场付至70% 签订《总承包合同》 安装完毕付至90% 减轻了甲方怠于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所造成的严重违约后果。 根据由表1的合同情况及相关内容,根据备忘录约定,上述 600~1 200万元工程款甲方应于2007年1月前支付,而非一审认 z 酬备忘录》 ∞ 月呖 定的送电投运前。至送电投运前,甲方则应付清全部工程款。无 2 007  ̄3 4f~ l (送电投运前)付清 论是在意向书、承包合同还是备忘录签订后,甲方都从未按期 进行工程款支付,付款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于同月停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由 2006年1O月16日双方签定的《备忘录》是对工程重新启动 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及 事宜的商谈,是为了继续履行原合同而订立的,《备忘录》中明 利息损失。甲方认为,乙方未如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擅自停工的 确说明了“对重新启动事宜进行商谈”,并在《备忘录》第一条明 确约定“双方在2005年1月14日签定的1 10输变电工程总承包合 作者简介:陈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依然有效。”且《备忘录》中也未明确原合同付款条件变更为 l52 企业技术开发 2014年10月 《备忘录》第二、第三、第四条内容;因此,该《备忘录》只是对甲 方的违约行为所做的补救措施,并非对原合同的变更,原合同 依然有效,受法律保护。乙方未在《备忘录》中追究甲方的违约 责任也并不代表乙方放弃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更不能 改变甲方已发生根本违约行为的事实。 控,同时钢铁市场也开始陷入萧条。对甲方而言,一方面由于国 家政策的限制不得不缩减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从市场前景来看 缩减规模也有利于其减少损失。因此,由于投资规模的缩减,对 用电工程的需求也相应缩减。这从2006年6月7日甲方致乙方《关 于 主变容量调整的报告》中可以得到证明:“由于国家相关政 实际上对乙方而言,完全履行合同符合其最大利益,合同 策的颁布以及宏观调控等原因,导致了原计划的个别项目受到 了相关政策的限制,部分项目暂无法实施。这样在原设计的基础 上出现了工程等级偏大,尤其是在用电方面原来的设计供电大 大超过了目前的规模用电,同时也造成了项目投资的不堆成现 象,为了减轻投资压力……计划将原二台主变共计81.5 kv现改 若不能完全履行,即使甲方支付了已完工部分的剩余工程款, 也不能完全弥补乙方遭受的损失。本案中,乙方已完成全部_T 程量的70%以上,而甲方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45%不到,工程 款支付进度严重滞后,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在最后一次催 讨无果后,乙方不得不采取停止施1=措施,以避免遭受更大损 失。可见,由于甲方屡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在乙方给予宽限期 后仍未按约履行的严重违约行为,是导致涉案工程不能按期交 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构成根本性违约。 3.2 甲方未依约领取施工许可证,亦构成严重违约 提供施T许可证既是甲方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根据双方《承包合同》第6条第6项约定,“确定线路规划路 径和办妥工程建筑许可证”属于甲方的义务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 准开_[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第六十四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捕 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 以处以罚款。除《建筑法》之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筑:丁=程施T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以及《宁 波市建筑 陧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然甲方在工程开工后一直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证,直至《备 忘录》签订之后仍未能提供。2006年11月19日,甲方向{ 区重 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提交的《 开_丁延续申请报告》中明确:“由 于受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目前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 续无法办理。”在甲方无法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无法取得合 法的开T报告的情况下,乙方事实上也失去了继续施工的合法 性和可能性。 因此,甲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工程建设无法继续进行,亦构成严重 违约。 3.3甲方实际上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导致上 述违约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 自合同签订以后,国家政策方向转变,对钢铁行业实施调 为31.5 kV主变,原设计双回路导线,现改为单回路导线……” 正是由于国家政策及钢铁市场的变化,甲方生产投资规模 相应缩减,可调控资金愈加紧张,完全履行合同已不利于甲方 的利益,因此甲方不愿也无力继续投入资金履行合同,这是导 致甲方出现上述各种违约行为的根本原因。 4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 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 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然而,在建设T程施T合同中,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错综复杂,仵纠纷发生时,往往H{ 现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给案件的审理带来 小的闲舴。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 式多种多样,但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违约行为发生的背 景,可以将违约行为区分为违背缔约目的根本违约行为和违反 普通条款的一般违约行为。 若发生根本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一 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 合同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 任。若是一般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即可。 参考文献 …1盂庆波,曹晴.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与索赔【JI.城市建设理论研 究,2o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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