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对我国公司法的启示
[摘 要]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内部的的治理制度密切相关。公司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希望自己能够尽可能地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来源于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这种制度是掌控公司权利的有利手段,在欧洲的公司治理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前段时间马云的阿里巴巴公司在美国上市,在国内公司法治理领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但是双层股权结构并非有利无弊,它的存在和发展也必须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作为保障。当前我国国企改革遇到困境,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能否适用还有待考虑。
[关键词]阿里巴巴;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国企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4 ― 0086 ― 02
公司治理的双重股权结构,简单地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发行A、B两种拥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A种股票为普通股,但是B种股票拥有的投票权为A种的十倍甚至更多,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打破公司股东内部一股一权的约束,从而部分股东可以掌控公司的控制权。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相关规定。
一、阿里巴巴美国上市事件回顾
阿里巴巴公司在中国成立,马云在治理公司之初,一直是运用类似于投行、咨询公司的“高级合伙人”体系。这种合伙只是一种执行事务的合伙,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承担连带责任类型的合伙。阿里巴巴在其成长的14年里面为了扩大规模发展生产,不断增发新股,因而创始人的股权也就被稀释了。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上市前期,据统计,到阿里巴巴争取香港上市的时候,创始人马云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只有7%,副CEO蔡崇信有3%,员工及前期投资者有大约32.5%,日本软银34.7%,美国雅虎22.8%。按照我国公司法治理领域中的同股同权的规定,马云已经无法牢固掌控公司的控制权了。因此,马云为了实现自己对公司的控制,选择在香港、美国上市。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要求董事会的多数席位由合伙人提名。
从2014年5月份阿里巴巴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IPO招股说明书中可知,软银和雅虎为阿里巴
巴的两个最大股东,马云持有8.9%的公司股分,虽然阿里巴巴一直不承认其公司治理采取的是双层股权结构,但是我们从其结果可知,其合伙人仅以10%左右的股份就获得了超过一半的表决权,因而可以认为阿里巴巴的公司股权制度是一种非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概述
每一种制度的出现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有一些成长性的有潜力的公司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公司的资产比例相当低,而发行债券和股份又要求有较大的公司发展规模和较少的负债,因而,他们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这种途径进行融资,因而创始人在公司融资扩大规模的时候不得不稀释自己的股权来确保公司的资金充足,从而也导致了公司股权与投票权相分离。现在的“双层或多层股权”不仅仅在美国得到试用,在加拿大、新加坡、以色列、日本、丹麦、芬兰、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等国家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三、双层股权制度的利弊评析
任何一种制度的出现必然是经济和政治基础,也必须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作为保障,当然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制度也不例外。双层股权结构打破了传统一股一权原则的桎梏,使得创始人掌控了公司的控制权,这样也会使得公司的中小股东丧失了在重大事项上的话语权。因此我们要从宏观上考量这个制度对这个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影响。
(一)保障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的持有
家族控制公司的企业中通常会利用双重股权结构来传承家族理念。公司治理的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为了增强少数股东的控制权,避免外部观念冲突的危机,从而保障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的持有。简而言之,此制度使得创始人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权,从而使得公司传统的经营理念得到延续与传承,与此同时也使得公司的经营比较稳定。
(二)促进整个行业整体的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运用大多体现在互联网、传媒技术和高科技等行业,还有部分特大型的制造型企业,如福特公司等。从美国多年得出的经验可知,一般情况下,技术型企业的创始人往往对自己的企业具有无法言喻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从而这也从一定的角度上说明了他们希望对公司经营权与控制权的持有。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公司治理的双重股权结构可以增强技术型企业所在的行业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动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经营理念不因为一时的短期理念而发生改变,进而能够在企业长期目标的完成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行业的顶尖水平,从这个层面来说,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内部的稳定和整个市场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三)提高整个资本市场的资源利用效率
在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双重股权结构得到广泛地应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62家上市公司拥有双重股权制度,占总上市公司的比例约为2.6%。这与欧美市场较为成熟,有着强大的信用体系,政府以及群众的监督手段,透明化程度较高有关,我们也可以将公司的双重股权结构治理看作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协商一致的成果。公司治理的双重股权制度的良好运作能够使得资本与技术能够得到很好的结合,使得市场上的各种生产要素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减少产业转型与企业扩张时产生的浪费,从而提高整个资本市场的资源利用效率。
(四)双重股权制度的弊端
如前所述,公司治理的双重股权结构的存在和发展,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条件作为基础,才能得到良好的运作。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状态,我们看到我国的资本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说信用基础较弱、投资者不够理性而且法律意识不强、缺少足够的机构参与者、信息披露不够完善、政府以及民众监管的缺失虽然公司治理的双重股权结构可以提高资本市场资源利用效率,但是我国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自身的权益保护理念不强,盲目引入很可能会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说,一种制度也必须具备它生存下来必备的条件。尽管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在一些强调科技与技术的领域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先进的技术、先进的商业理念,进而创造出社会财富,但是一些处于即将被时代淘汰的生产线末端的中小企业如果盲目地引入这种制度,往往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结构最大的缺陷是可能会侵害拥有普通投票权的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无法得到保证,其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但是正因为这一弊端的存在,我们也可以在制度设计上对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比如说增强对拥有多数投票权的股东行使监督,建立中小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对滥用特殊投票权的股东进行监督和提出赔偿主张,丰富中小股东的合理收益机制并且承担的责任适度轻量化,同时要求大股东承担相对较高的责任,从而实现风险和收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显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建设并不是能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很多配套的制度设施同时进行,也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作为基础。
四、国有企业改革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借鉴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全面改革,是一项比较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也没有可以借鉴的国际经验。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国有资产从企业中的大量退出,如何填补巨大的资金缺口从而保障企业日后的正常经营。在国有资本逐渐淡出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政策目标与经营目标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与冲突,很难得到调和,此时如果引入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结构模式,能够实现在国有资本不具控股地位的同时,仍然可以控制一些比较重要领域的经营方向和经营理念,显然这与我国国企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
尽管双层股权结构能够满足一些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要与控制权持有的需要,但是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结构能否同样担当起我国国企改革中所面临的化解混合所有制企业双层目标间冲突以及多重理念间的矛盾的重任,还需要我们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双层股权结构最大的特点打破传统同股同权的原则,出现出资份额与投票权之间的不平等,从而实现少数内部股东对公司经营权的控制。在适用双层股权制度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些原则性的概念和制度是不可变更的,也要转变我们以前对国有企业的传统认识。首先必须将以前以资本控制为标准改为以表决权控制为国家对国有企业控制力的实现手段和方式,其次要正确面对和分析国有股拥有超级表决权是否具有正当性,这样适用的结果对非国有股是否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会有怎样的作用。我们也要考虑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结构的运用也会带来一些麻烦和问题,因而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一些不可变更的理念:一是坚守分股治理与内部均衡,确保公司内部治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二是要保护非国有股东的利益,非国有股东在我国国企改革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我们在制度考量时必须全方位考虑各方的利益;三是要遵循比例原则,实现社会政策目标与利润目标之间的均衡。
五、总结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在迅速发展,先进的理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地应用,同样地公司治理国际化也会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融入这一趋势也将成为我国公司法的必然选择。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是密不可分的两个部分,选择适合自身的股权结构,会对上市公司的后续经营管理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自马云的阿里巴巴集团在美国成功上市后,其运用的一种非典型双重股权结构再次引起人们对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结构的关注以及多我国公司法的反思。任何一种制度的出现一定有其经济基础和市场的推动,因而要使一种制度能够得到很好的应用和发展,也必须有着适合其成长的条件。针对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的发现现状,笔者认为,应该扬弃地引用公司治理的双层股权结构这种制度,同时也希望在未来的《公司法》《证券法》修订的时候,为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引入留下一定适当的空间。
〔参 考 文 献〕
〔1〕冯果,杨梦.二次改革与双层股权结构的运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06).
〔2〕朱武祥.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对“一股独大”与股权多元化观点的评析〔J〕.证券市场导报,2002,(01).
〔3〕马一.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保持:法律途径与边界〔J〕.中外法学,2014,(03).
〔4〕梁上上.股东表决权: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J〕.中国法学,2005,(06).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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