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环保奖惩管理制度1 一、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规范公司员工环境保护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落实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邢台市、邢台县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的各生产车间、职能部门、辅助车间均在管理范围之内。 三、 职责
1、 安环部负责环境保护考核的归口管理,会同事业部对公司范围内的环境管理运行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实施考核。
2、 财务部负责根据管理结果实施环保考核的扣款。 3、 其它管理部门均可对安环部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考核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4、 其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活动的管理,接受安环部、事业部对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的整改要求和考核。并对本部门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考核。 四、 定义
“异常排污”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备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漏、溢流等影响环境的情况。 “环境污染事故”是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操作、施工不当、工艺控制、设备装置原因或其它因素,造成公司内部环境和周边环境污染的事故。 五、 考核项目及内容
考核项目为综合管理、污染物排放监督、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环保举报投诉、一长排污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六、 考核形式
采用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考核评分和年终评先管沟的形式进行考核。 七、 考核办法 (一) 综合管理考核
1、 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以主管为第一责任人的内部环保管理体系,及时、认真填写各项环保台账,安环部进行定期检查,对台账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考核该部门当班责任人50元。
2、 各车间应定期开展环境隐患自查,建立环境隐患排查台账,并进行整改“五落实”,确保环保安全正常运行。 3、 车辆在厂区内运输或向外运输,易发生散落或扬尘情况的物质时,必须加盖苫布或做其他防护处理,未做防护
处理的考核责任人5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罚款并连带部门主管一块处罚。
4、 各车间、部门对各自区域的绿化带、裸露地面负有保护职责。
如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土壤,5㎡以内处罚责任部门200元;5-10㎡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10㎡以上处罚责任部门1000元;并由责任部门负责恢复土壤和绿化,受污染的土壤应有责任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做危废处理。 5、 公司检查的环保整改项,需由安环部下达“环保隐患整改通知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及时整改。无正当理由延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罚款。 (二) 污染物排放考核
各车间要认真学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对生产中“三废”排放、跑冒滴漏等污染的管理水平。 1、 废水排放考核
1) 各生产部门、车间主管必须提高环保意认识,强化公司整体意识,严控用水和排水,除特殊需要,严禁有长流水行为,发现一次考核责任部门、车间100元。
2) 公司废水均来自生产系统,事业部作为生产系统的主管部门,对生产废水的排放负有主管责任,因生产原因造
成外排水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罚款500-2000元。
2、 废气排放考核
1) 车间应加强对设备巡检,严格对生产废气的排放控制,除应急情况外废气不得随意直排,发现直排一次,对责任车间罚款200-500罚款。
2) 生产车间作为产污单位,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题责任,确保责任区域内废气达标排放,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测超标并造成重大影响, 处200-2000元罚款。
3) 车间应加强工艺控制,做好设备、设施的保养工作,因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出现的泄露,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对设备、设施责任人处50-500元罚款。 3、 废弃物管理的考核
1) 各部门、车间对产生废弃物的治理负有之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环评及公司固废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置,对无特殊原因不按照要求处置废弃物的行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发罚款。
2) 对需要处置危险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内的醛泥、废活性炭、釜底残渣等废弃物),应向本部门主管副总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安环部组织按成相应的环保手续,安排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转移处置过程中,产废部门应做好《危废转移联单》的填写,转移完成后将联单
副联报送安环部备案。联单填写不规范或未及时报送安环部,责任部门罚款100元。 (三)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考核
1、 车间应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巡检工作,并按照要求填写巡检记录,确保设备、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检或记录填写不规范,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2、 人员做好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巡检工作,并按照要求填写
巡检记录,确保设备、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未按照要求进行巡检或记录填写不规范,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
3、 环保设备、设施发现异常,所在部门必须及时组织检修处理,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通知安环部。自己不能处理,请示公司领导外协检修处理。
4、 如出现环保举报或投诉事件,由安环部组织对举报或投诉内容的调查,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一经查实因失职所造成,考核责任部门并罚款100-500元 (四) 异常排污考核
1、 如遇到生产异常情况需要异常排污时,可填写“异常排污申请单”写明异常排污应急措施,及时通知事业部及安环部,并经主管生产副总批准。
2、 如遇到降水天气,根据降水轻度对10-15分钟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期雨水可直接从雨水系统外排,事业部对外排雨水情况负责,安环部进行监督。 (五) 环境污染事故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应急措施,降低污染程度和损失,并在30分钟内通知事业部和安环部,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100元。
1) 绿化损害或土壤污染面积在20-50㎡。 2) 设备泄露或烟囱冒烟异常超过10分钟。 3) 经济损失为5万元以下。
2、 有下情形列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 绿化损害或土壤污染面积超过50㎡。 2) 设备泄露或烟囱冒烟异常超过20分钟。 3) 经济损失为5-10万元。
4) 厂区工人或周围群众健康造成影响。
3、 有下情形列之一的,为重大环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1、 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含超标排污费、环保部门罚款及环保赔偿等)。
2、 导致人身伤残会死亡的。
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0-500元: 1、全面落实环保责任制目标,单位环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经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
2、在环保管理、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现的; 3、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在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坚持原则,对环保作出特殊贡献者;
4、精心操作,保持生产稳定,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者;
5、对于及时发现、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处理果断、及时,奋勇抢救人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 施工项目环保奖惩管理制度2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施工项目管理的管控力度,全面履行《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公司项目管理工作,强化公司监督、
检查和服务管理职能,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推动施工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建施工项目。 第三条 公司综合检查考核依据:
1、施工工期检查考核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周、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2、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考核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15)和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材料、设备、人工均不得额外超出预算。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1、本制度按照公司预算成本造价为依据进行考核,具体奖励参照下表:
对给予项目部预算成本节约价分摊奖励,其中对项目经理、现场总工、技术员、资料员、库管员的奖励分别不小于奖励总额的30-40%、20-30%、10-20%、5%、3%;其余由项目经理分配。
2、如工期延误项目部应对具体原因做出书面分析,如果是建设单位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且经建设单位等批准同意工期顺延的,则不予处罚;如果是因为材料、设备、现场管理等不到位造成的,则处罚相关责任人,每延误 天,处罚 元;累计达 天,扣除全部奖金。
3、如出现质量事故但未对财产、人员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项目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态度好的不予处罚,整改态度恶劣的酌情处罚;如出现质量事故对财产、人员等造成伤亡的,项目部应对具体原因做出书面分析,处罚相关责任人 元直至扣除全部奖金。 4、如出现安全事故但未对财产、人员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项
目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态度好的不予处罚,态度恶劣的酌情处罚;如出现安全事故对财产、人员等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部应对具体原因做出书面分析,处罚相关责任人 元直至扣除全部奖金。
5、如超出预算成本价但在5%以内时,项目部应对具体原因做出书面分析,视具体情况酌情对项目部进行处罚;项目部全体人员执行基本工资;如额外超出预算成本价超过5%时,项目部应对具体原因做出书面分析,处罚相关责任人 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施工项目环保奖惩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项目管理行为,鉴定项目管理水平,确认项目管理成果,对项目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奖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项目定义及相关概念均参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项目考核评价的主体是公司总裁办公会或经总裁办公会授权后的项目领导小组。公司项目考核评价的对象是项目组,其中应突出对项目主管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项目考核评价的依据是项目经审核立项后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考核按项目进度计划划分阶段进行。项目完成后,必须对项目管理进行全面的终结性考核。 在《项目任务书》中应由项目领导小组、计划建设部、市场开发部和项目主管一起,按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项目进程中对项目组和项目主管的奖惩原则和具体奖惩措施,并报总裁办公会核准。
第五条 项目终结性考核的内容应包括确认阶段性考核的.结果,确认项目管理的最终结果,确认该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解体\"的条件。经考核评价后,兑现《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 项目考核评价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领导小组制订考核评价方案,经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2 听取项目组汇报,查看项目组的有关资料,对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调查。 3 考察项目已完成部分。
4 对项目管理的实际运作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5 提出考核评价报告。
6 向被考核评价的项目组公布评价意见。 第七条 项目组应向考核主体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各种计划、方案及其完成情况。
2 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来往文件、函件、签证、记录、鉴定、证明。
3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分析资料。 4 项目管理的总结报告,包括技术、质量、成本、安全、分配、物资、设备、合同履约及思想工作等各项管理的总结。 5 使用的各种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费使用方案以及项目组人员薪资发放标准等。
第八条 项目领导小组应向项目组提供项目考核评价资料。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考核评价方案与程序。
2 考核评价指标、计分办法及有关说明。 3 考核评价依据。 4 考核评价结果。 第九条 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的定量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质量等级; 2 项目成本降低率;
3 项目开发终止期及提前率;
4 其他《项目任务书》中规定量化的考核指标。 考核评价的定性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情况。 2 项目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3 思想工作方法与效果。
4 相关支持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评价。
5 在项目管理中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6 在项目管理中采用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7 环境保护。
第十条 项目主管责任制
项目主管根据总裁办公会、项目领导小组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自开始准备至终止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从开始到完结公司原则上不撤换项目主管;
但当项目发生重大技术、安全、质量、财务事故或项目主管违法、违纪时,公司总裁办公会、项目领导小组可撤换项目主管。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项目主管享有以下利益:
1 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2 除按 《项目任务书》规定可获得物质奖励外,还可获得或参评嘉奖、记功等荣誉奖励。
第十二条 经考核和审计,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项目管理责任目标或造成亏损的,项目主管应按其中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并按公司规定接受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的奖惩原则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主管分别按相关岗位确定并签订聘书,岗位职责作为聘书的重要内容应予以确定,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项目组自成立之日起,应在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期间内制订人员项目费用计取及结算方式、奖励与处罚条款等方案,审核通过后予以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享有以下利益:
1 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2 按所作贡献获得应得项目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主管作出,总裁办公会审核后实施)。
3 在项目进程中表现杰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项目组成员还可获得或参评嘉奖、记功等荣誉奖励。
第十五条 未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组成员只能获得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的奖惩依据项目期间相关作业表现进行,指标应含括项目技术、项目成本、项目材料、项目设备、方案改进等各方面。一般奖惩事项 的实施和申报由项目主管主持,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备案。特别重大的奖惩事项须先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报总裁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或未尽事项参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公司相关制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草拟,总裁办负责修订、解释,并监督执行。 施工项目环保奖惩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由于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地扩大,承接工程不断地增多,为了加强公司对施工项目管理的管控力度,全面履行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公司项目管理工作,强化公司监督、检查和服务
管理职能,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推动施工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在建施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施工项目管理督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生产副经理担任,其成员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部门人员组成。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工程质量、进度主管部门并负责公司施工项目管理督查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施工项目管理督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施工项目工程质量施工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施工工期预警机制,监督施工项目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工期达到预期的目标。
3、建立工程施工工期、质量保证金管理台账,并在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由联营单位或分包单位上交保证金,其保证金数额为工程总造价的2 %。根据承接工程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保证金需在工程开工前予交或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予扣;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动用保证金,必须由施工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工程管
理部进行审核并得到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准许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返还保证金。
4、建立和完善施工项目管理周报和月报制度以及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使公司施工项目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建立和完善工程投诉管理制度,促进施工项目诚信履约。对已发生的工程投诉事件严格按照程序集中力量,迅速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第五条 加强公司施工项目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项目管理进行督查。原则上公
司对在建的项目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每季度对分公司所辖的施工项目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并将公司综合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通报;分公司应每月对所辖的施工项目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施工项目部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作好综合检查记录。
第六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检查、指导,要把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同专业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平时的抽查结果与定期检查考核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施工项目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综合检查考核依据、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及检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综合检查考核依据:
1、施工工期检查考核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周、月度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2、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考核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T 50300-2015)和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八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环保部将依据公司管理体系、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情况。并以项目的“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为主要内容,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
1、施工项目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汇总表(详见附表1)。 2、项目管理考核评分表-“进度管理”(详见附表2)。 3、项目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表-“质量过程控制”(详见附表3)。
4、项目检查考核评分表-“技术管理”(详见附表4) 第九条 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是一听、二查、三看、四评议。 1、听:检查考核小组听取项目经理汇报在建工工程项目综合情况及项目施工情况;
2、查:检查考核小组根据汇报情况,按专业分工、对口分别查阅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文件、资料等; 3、看:检查考核小组到施工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专业管理在项目的落实情况;
4、评议:检查考核小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受检施工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85分以上的在建项目给予奖励,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70分以下的在建施工项目给予惩罚。 第九条 检查考核的结果分类
1.施工项目部综考评分≥85分,为优良; 2.施工项目部综考评分为(70-85)分,为合格; 3.施工项目部综考评分<70分,为不合格。
4、根据年度综合检查次数,按加权平均计算综合考核分值。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奖励
1、对综合考核评分≥85分优良项目部,给予项目部1000~5000元奖励。
2、在一年内没有发生一次工程投诉事件,也没有发生一次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给予项目部1000元奖励。
3、对获得当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的项目部分别给予10000元、20000元奖励。 3、对获得当地市级结构优质工程、省级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分别给予20000元、50000元奖励,获得当地市级
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分别给予20000元、50000元。
4、对获得科技成果、工法、优秀QC活动成果奖的项目部每获得1项奖励5000元。
5、对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不进行整改或拖延整改的项目部,公司将强制性督办项目部整改,并有权动用其保证金,确保消除项目施工质量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并对延误工期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确保达到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
第十一条 处罚
1.对综合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项目部,给予项目部1000~5000元罚款。
2、对公司综合检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在工作岗位,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生1 次对项目经理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分别罚款1000元;连续发生2 次的以上的分别罚款5000元。
3、受到业主、监理单位和顾客投诉的项目部,每发生1起对项目部负责人罚款500元,劳务分包单位5000元。 4、受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项目部,每发生1起项目部罚款1000元,分包单位罚款10000元。其处罚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项目部,每发生1起对项目部罚款10000元,并对分包单位每发生1起罚款100000元。
5、对公司检查中发出整改通知书不进行整改、或拖延整改、或没有制定“三定”措施的、或没有回复整改的、或复查不合格的项目部,每发生1次罚款1000元,其中项目经理罚款不小于罚款总额的15%,并对分包单位每发生1次罚款10000元。 第十二条 其他
1、关于施工进度的奖罚。工程开工前项目部依据工程施工工期目标制定施工进度节点控制计划,并按节点控制计划制定奖罚制度,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并经公司项目管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施工期间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将严格按施工进度节点控制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且按审批的节点控制奖罚制度执行。分公司所辖项目由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进度节点奖罚制度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以上奖罚公司行文后,分公司所管辖项目部奖金由分公司发放,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发放奖金。分公司所管辖的项目罚款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扣回上缴公司财务部,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财务部扣回,对分包单位的罚款由公司财务部从其工程款中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安全部负责解释。
施工项目环保奖惩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规范工厂项目管理行为,鉴定项目管理水平,确认项目管理成果,对项目管理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相应奖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考核评价由项目考评小组负责进行。项目考评小组考核评价的对象是项目组,其中应突出对项目主管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项目考核评价的依据是经审核立项后所签订的《项目任务书》,考核按项目进度计划划分阶段进行。项目完成后,必须对项目管理进行全面的终结性考核。 在《项目任务书》中应由总工办、厂办、生产制造部、研究所、质量保证部、市场部和项目主管一起,按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项目进程中对项目组和项目主管的奖惩原则和具体奖惩措施,并报厂长办公会核准。
第四条 项目终结性考核的内容应包括确认阶段性考核的结果,确认项目管理的最终结果,确认该项目组是否具备\"解体\"的条件。经考核评价后,兑现《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项目考核评价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考评小组制订考核评价方案,经厂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2、听取项目组汇报,查看项目组的有关资料,对项目管理层和作业层进行调查。 3、考察项目已完成部分。
4、对项目管理的实际运作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5、提出考核评价报告。
6、向被考核评价的项目组公布评价意见。 第六条 项目组应向考核主体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实施进程计划》、各种方案及其完成情况。 2、项目所发生的各阶段性鉴定、论证、评价的记录及有关的证明。
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分析资料。 4、项目管理所必须的各项总结报告,包括标准化、技术、质量、成本、采购、设备、试生产(中试)等各项管理的总结,并编制相应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项目考评小组应向项目组提供项目考核评价资料。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考核评价方案与程序。
2、考核评价指标、计分办法及有关说明。 3、考核评价依据。 4、考核评价结果。 第八条 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的定量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技术质量指标; 2、项目成本要求;
3、项目开发终止期及提前或延误时间; 4、项目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齐套要求;
5、其他《项目任务书》中规定量化的考核指标。 考核评价的定性指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工厂各项制度的情况。 2、项目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3、相关支持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评价。
4、 在项目管理中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5、在项目管理中采用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6、环境保护。
第九条 项目主管责任制
项目主管根据厂长办公会、项目领导小组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自开始准备至终止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从开始到完结工厂原则上不撤换项目主管;但当项目发生重大技术、安全、质量事故或项目主管违法、违纪时,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可撤换项目主管。
第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项目主管享有以下利益:
1、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2、按 《项目任务书》规定可获得的奖励及荣誉奖励。 第十一条 经考核和审计,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项目管理责任目标或造成损失的,项目主管应按其中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并按工厂规定接受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的奖惩原则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主管分别按相关岗位确定。 项目组成员的奖励与处罚条款由项目主管确定,其奖励与处罚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总额内。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验收评价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享有以下利益:
1、获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2、按所作贡献获得应得项目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主管作出,厂长办公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的奖惩依据项目期间相关作业表现进行,指标应含括项目技术、项目成本、项目材料、方案改进等各方面。一般奖惩事项的实施和申报由项目主管主持,并报项目考评小组备案。特别重大的奖惩事项须先经项目考评小组审核,报厂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或未尽事项参照工厂相关制度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厂办室草拟并负责修订、解释,总工办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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