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津贴 第一条 领取资格
在公司住宅、宿舍及其他公司设施以外居住的公司职工,自××年×月起,按下列标准领取住宅津贴。 第二条 津贴额
住宅津贴按下列分类分别确定其津贴额: 1. 本人是户主
(1)有抚养家属,共同居住 ①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元; (2)无抚养家属单身
①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元; 2. 本人不是户主
(1)所抚养家属为户主时
①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元; (2)所抚养家属不是户主时 ①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元; (3)无抚养家属时
①租借房屋 每月津贴××元; ②自有房屋 每月津贴××元; 3. 购、建私房津贴 (1)本人是户主
①有抚养家属者以××元为限; ②无抚养家属者以××元为限; (2)本人不是户主
①有抚养家属者以××元为限; ②无抚养家属者以××元为限; 第三条 住宅津贴的发放和停止
住宅津贴从职工成为领取住宅津贴的对象当月开始发放,在职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时停止发放。 第四条 领取手续
希望领取住宅津贴的职工,事先必须将“家属关系证明书”及有关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交给本单位领导,请代为转交给总务处。 第五条 确认
根据第四条中记载的提交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及总务处负责人需要确认该职工领取住宅津贴的资格及住宅津贴的金额,填写住宅津贴确认表。 第六条 确认过程中的有关调查 公司在审核职工提交的有关资料时,根据需要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交有关辅助资
料(如租房契约、交房租收据等),对事实进行确认性调查。 第七条 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的手续
当住宅津贴的领取条件发生变动时,本人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交有关材料,并请代为转交给总务处。 (二)特别工作津贴 第八条 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化学制品的生产和试验研究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第九条 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对于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的人员,每月发给特别工作津贴××元。 第十条 兼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者
上一条专职从事化学制品生产以外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特别工作津贴:
1. 试验研究部门或协助生产化学制品的人员,其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
的时间比率(实际从事化学制品生产或试验研究的时间占1个月的全部工作时间的百分比)及相对应的特别工作津贴。
2. 在上述计算标准中,生产部门和试验研究部门没有区别;工作时间比率由该
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特别工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为半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特别工作津贴的月
平均额,每半年发放1次。 (三)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一条 领取资格
对于有锅炉操作的资格并实际从事锅炉操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第十二条 专职锅炉工
对于专职锅炉工,每月发给锅炉操作津贴××元。 第十三条 兼职锅炉工 因专职锅炉工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时,按下列标准支付锅炉操作津贴:
1. 兼职人员从事锅炉操作的时间比率及锅炉操作津贴。 2. 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锅炉操作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为依据。 (四)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四条 领取资格
对于从事电话交换工作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第十五条 专职电话交换员
对于专职电话交换员,每月发给电话交换津贴××元。 第十六条 兼职电话交换员
因专职电话交换员休假、缺勤或其他原因,由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时,按下列标准支付电话交换津贴:
1. 兼职人员从事电话交换的时间比率及电话交换津贴; 2. 工作时间比率由该部门负责人按工作考勤计算;
3. 电话交换津贴的奖金标准额的计算,以第十条第3项的规定为依据。 (五)保健津贴
第十七条 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
在工厂内经常并大量处理有毒化工原料者或工作环境有可能损害其健康者,享受
保健津贴。
第十八条 长期工作者
长期在上一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每月领取保健津贴××元。 第十九条 临时工作者
临时在第十七条所述环境中工作者,按标准发给保健津贴。 (六)伙食补贴
第二十条 领取资格及金额
因工作原因而不能利用本公司食堂的职工,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贴: 1. 每天午餐补贴××元,晚餐补贴××元;
2. 伙食补贴每月结算一次,按出勤天数乘以每天的伙食补贴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职工市内出差,也按上一条标准领取伙食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在本公司食堂用餐者按下列标准给予伙食补贴: 1. 早餐××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 2. 午餐××元;
3. 晚餐××元(限在本公司宿舍居住的单身职工及须在晚7点以后加班者)。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因需要在下班以后加班2小时以上者,免费供应一顿晚餐(或夜餐)。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