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法律是:《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在捡到戒指后没有妥善保管(戒指不同于丢弃物,具有一定价值),后随意丢弃,造成了遗失物的灭失,给失主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某要进行民事赔偿。 从本案让我们感受到民法与我们密切相联。
范文: 以这样的题目来写,竟然不知道如何下手,越来越深入的了解民法,越来越发现自己不懂的地方实在太多。最近一直喜欢看有关民法的课外书,杨立新老师的《走近民法》,尹田老师的《民法思维之展开》,李显东老师的《民法课堂笔记》都让我如获至宝,在一名小小的传媒人看来,民法实在是太过重要,在各种新闻热点中,各类有关民法的案件或者说社会事件层出不穷,若我从没接触过法律,我的视角也许太过狭隘,难免会以道德的标准衡量一条新闻的冲突所在,在学习之后,法律的约束显得极为重要。下面,我就以我有限的知识谈谈我对民法的理解。
在新闻行业,财产关系的产生毕竟受限,最常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就是人身关系了,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有主客体和内容的,而由新闻媒体引起的新闻侵权诉讼,也通常表现为侵害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知情权等人身权利。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近年来,这类官司的比重明显上升,许多公民的肖像未经许可被滥用,“被代言”,还有各种门的事件,这类的纠纷其实与新闻从业者的民法素养有很大关联。
《民法通则》中对公民人身权利的规定有很多,譬如《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等等。
那是不是新闻从业者就不懂法呢?答案肯定不尽相同,很多新闻从业者都具有很高的文化素养,但是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媒体为了获得大众的眼球,采取各种哗众取宠的措施,前几天闹得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割喉案”,最后被证实是场不折不扣的闹剧,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媒体没有实地取证,仅仅以一面之词就妄下结论,显然有违媒体从业者的基本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这虽然只是行为上的过错,也足够引起媒体的重视,这关系到新闻的真实和民法的建设。那么,新闻从业者在社会上承担的责任到底是什么? “监督”,对,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不必再过深究,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方面,新闻从业者显然没有做到最好,甚至做到合乎法理。不过,在新闻报道中侵害人身权利者,大多数为过失行为。一些新闻作者因法律观念淡薄,无意间侵害了报道对象的这些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如实的报道,不要误导民意,这些也许才是最要紧的。即使已经构成侵权,及时的承担自己的侵权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也是媒体所需要的素质。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让人民的生活更有保障,使得人民得以实现自我,享有尊严和自由,但这同样需要新闻从业者的积极引导,提高自身良好的民法素养,在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下,民法才能让生活更美好。
网名叫“青年医生”发帖:“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由此引发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南通某区检察院起诉书中说,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王晨毅、苏韵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是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讨论福利院是否可以以监护人的身份决定切除智障少女子宫?
不可以。 理由是: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不分年龄、性别、职业,当然也不包括他的智力高低。,因此,智障人的生育权在没有任何法律明文剥夺的情况下,无论什么机关、个人剥夺这种权利都是违宪的。切除子宫涉及基本人身基本权利,凡是涉及到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的,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都不能去做,无论你是监护人还是父母,这是底线。
民法专题模拟试题
得分 评卷人 题号 答案 1 D 2 d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0 分)
3 d 4 a 5 a 6 a 7 a 8 b 9 10 b c 1、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哪一原则?( d )。
A 、平等有偿原则 B 、诚实信用原则 C 、平等原则 D 、公平原则
2 、 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d)。
A 、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 B 、 胎儿不享有人格权,不享有民事权利
C 、 胎儿不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也不是民事权利D 、胎儿享有继承权,不是基于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对胎儿的特殊保护
3 、 张某因病死亡后,下述说法中正确的有( d)。
A 、 张某死亡后,在其财产未分割前,其对财产仍享有所有权B 、 张某死亡后仍享有名誉权
C 、 张某死亡后,仍享有隐私权 D 、张某死亡后,仍享有保持作品完整权
4 、 甲( 1982 年 9 月 2 日出生),中专学生,于 2000 年 7 月 4 日无照驾驶将乙撞伤,致使乙花去医药费 3000 元。甲 2000 年 9 月毕业,在一餐馆打工。 2001 年 2 月,乙起诉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 )。 A 、 甲承担,因甲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 、 甲之父承担,因甲在侵权行
为发生时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 、 主要由甲之父承担,甲适当赔偿 D 、主要由甲承担,甲之父适当赔偿
5 、 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 1994 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 1 年零 3 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 6 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 )。 A 、杨村 B 、李村 C 、县城关医院 D 、某区某街道某号
6、 甲将收藏的清代瓷器卖给乙,乙付清价金,约定五日后交货。丙得知后找到甲愿出双倍价钱购得此瓷器,甲丙遂达成一致,丙交定金若干, 并约定三日后交货。乙听说后以给甲7岁女儿买芭比娃娃为诱饵,诱其将瓷器从家中取出交给乙。对该瓷器的所有权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所有权仍属于甲
B.乙已取得瓷器的占有,视为甲对乙履行合同,所有权归乙 C.甲一物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无效,所有权归乙 D.所有权归丙,因丙与甲约定的交货期限较早
7、某摄影社职工余某因嫉恨其女友王某与他人相好,遂将王某在其摄影社拍的照片复印若干张经涂抹丑化后张贴到王某的工作单位。余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何种权利?( a ) A.肖像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财产权
8、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9、根据物权是否独立存在,可把物权分为( )。
A、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B、主物权和从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0、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 ) A、 日出 B、备课 C、赠与 D、恋爱 得分 评卷人 题号 答案 1 2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
3 4 5 1 、 甲、乙均为 1979 年 6 月 30 日出生,甲 1997 年初参加工作,乙在高中读书。 1997
年 5 月 31 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康复,并于 1997 年 8 月 1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 5 千元。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
A 、甲 B 、乙 C 、甲的父母 D 、乙的父母 2 、 根据《民法通则》,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 A 、 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 、 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 、 不可以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某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D 、不可以概括地同意该未成年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
3、下列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 ) A 、城镇个体工商户 B 、农村承包经营户 C 、公司法人 D 、社会团体
4、甲年过三十未婚,暗恋同事乙。一日,甲在乙门外拾得一本像册,发现正是乙的影集,如获至宝,将其照片悬挂于室内鉴赏,并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将自己的照片与乙的照片合成在一起,制作成画册,题名为“爱的宣言”,向朋友炫耀。甲的行为:( ) A、侵犯了乙的财产所有权B、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C、侵犯了乙的名誉权D、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5、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下列事实之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是( ) A、甲基于房屋租赁合同1998年应向乙支付租金8000元,而甲向乙支付了双份租金,实际支付16000元 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
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 D、甲因赌博输给乙8万元 得分 评卷人 三、概念比较题(每小题8分,共16 分)
1、名誉权与隐私权 2、 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 得分 评卷人 四、法条分析题(9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得分 评卷人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 分)
1.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2 某甲与货车司机某乙关系很好,一天某甲带着心爱的小狗闲逛,见乙开着货车慢慢过来,抱着小狗搭乘该车。两人在车上边谈边笑,当车行至某铁路交叉口时,该交叉口看守人A瞌睡刚醒,发现一列火车马上经过,慌忙放下栅栏,不料该栅栏竟然发生故障无法放下,此时乙的货车已经开上铁轨而火车也已经开到,幸亏火车司机B手疾眼快将车刹住,但货车尾部仍被撞,上面载的货物全部毁坏。货车前部车门被撞开,甲及小狗被甩到车外,甲正撞在行人丙的身上致其当场大腿骨折,甲也遭受重伤,甲的小狗将丙名贵之西服抓破。火车上乘客戊在紧急刹车时正在车厢内行走,当即重重撞在车厢上导致其名贵的眼镜被撞碎。请问: (1).看守工人A、火车司机B、铁路公司各应对乙承担何种责任? (2).行人丙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害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 (3).甲可以向何人请求赔偿?
(4).火车乘客戊能否就其眼镜的损失获得赔偿以及应向何人请求赔偿?
3.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卖给丁某的事实。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1)、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2)、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民法专题模拟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题号 1 2 3 4 5 6 答案 D D D 7 8 9 10 B C A A A A 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题号 1 2 3 答案
三、概念比较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略)
四、 法条分析题(9分)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害行为。(3分)
(2)、与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3分) (3)、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共同侵权人内部,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共同行为人在偿还了全部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3分) 五、案例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
1、答题要点:(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3分)。
(2).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1分)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3分)。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分)。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3分)。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2分)。
2、答题要点:(1)、乙的损失主要是因看守工人疏于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但也有部分原因是其自身之过失(行车之时与友人聊天),属于混合过错,因此其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2分)看守工人作为铁路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之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属的铁路公司承担责任。火车司机B正常行车,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2分) (2)、甲飞出车外是由于铁路看守人员的疏忽导致火车与汽车相撞而发生的,因此行人丙的人身损害可以向铁路公司请求赔偿。(2分)其名贵西服被抓破的损害是因狗造成的,但该损害是因第三人即铁路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铁路公司承担责任。(2分) (3)、甲可以向铁路公司请求赔偿,但由于其乘车时与司机说话导致司机分散注意力,也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相当的过错,因此亦承担一定的责任。(3分) (4)、因为司机紧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险情是由看守工人与乙共同引起的,因此火车乘客戊可以就其眼镜的损失可以向铁路公司、以及乙请求赔偿。(4分) 3、答题要点:(1)、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5分)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分)(2)、不能得到支持。(4分)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3分)
AD ACD AC 4 AC 5 ABC 三、概念比较题(每小题 5 分,共15 分)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1分)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利益。(1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主体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主体得到的利益,与义务相对;(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主体意志无关;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其意志取得的;(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或放弃;民事权利则可由主体依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或放弃。(3分)
2、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2分)二者的区别是: 1) 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 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应当根据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之债的处理,则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3分) 3.代理人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带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其职权的负责人。(2分)二者的区别是:1) 代理人适用于代理关系,而法定代表人适用于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2)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一致的关系,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独立民事主体。 3)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法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4) 在对外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别体关系。(3分) 四、法条分析题(10 分)
参考答案:(1)该条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但其所附条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即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意定性、或然性、合法性以及特定的目的性。
(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以上每要点2分)
五、案例分析题(第1、2小题各12 分,第3小题21分,共45 分)
1、参考答案:分析要点:李某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张某应该搬出。(6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李某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所以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3分)张某、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符合法律规定而有效,且张某已支付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但由于该买卖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某对王某只享有因合同
而产生的债权,但尚未取得对该房屋的物权。张某只能搬出,可以基于与王某的合同债权,追究王某违约责任。(3分)
2、参考答案:分析要点:由乙单独承担丁的损失。(6分)理由:丙为帮工人,根据帮工责任,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6分) 3、参考答案:1、被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对侵权结果负责。(5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三是损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致伤原告张某某的行为显然满足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对其损害原告的结果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5分) 2、原告的行为在执行职务中构成了特殊侵权,且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当地的民俗习惯。(3分)(1)本案原告系乡人民政府聘用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原告的职务行为违法。理由如下:(A)原告代表民政部门执法不应在未给被告及其家人改正期限的情况下,即将新坟平毁。这属于程序违法。(B)被告及其家人将丧事用品哭丧棒埋于死者坟边、花圈堆放于死者坟上,没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也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告等执法人员却将其焚毁,原告的职务行为不当。(2分) 3、处理: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3分)。原告执法行为有违当地的民俗习惯,过错在先,故对其被被告殴打致伤赔偿责任的认定上,酌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3分)(能答出上述大意即可给分)
《民法专题》网上资料
法专题平时作业(一)(省电大布置)
1、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意购买此画,刘立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赵。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万元。
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预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向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华于1994年12月与王海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1995年4月因遭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付的1万元价款。
问:(1)本案各个阶段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分析:
①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②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③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④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⑤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2、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21英寸的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一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运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使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 (1)在电视机损毁之前,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应属谁? A、赵 B、孙 C、李 D、李娟
(2)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B、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D、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
(3)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A、李与吴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为 B、李与周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 C、李与周之间的质押合同行为 D、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4)本事例中,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钱
B、赵自己 C、钱和孙 D、钱或孙
(5)本事例中李娟受伤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吴承担
B、吴和王平均分担
C、主要由吴承担,王给予适当补偿 D、吴和王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6)本事例中吴受伤的医药费由谁承担? A、李和王 B、李和吴自己 C、吴自己 D、吴和王
民法专题平时作业(二)(省电大布置)
1、零件制造商甲依约向整体制造商乙供应零件,乙制出整机,由零售商丙出售。然而,甲在零件制造中却未遵从乙关于零件品质的指示,遂使零件形成严重瑕疵,丙售出整机后,买主纷纷退货。经查:甲、乙的零件供应合同中,订有甲无需对零件瑕疵负责的条款。 请依下文给出的条件选出你认为正确的判断。 设丙在收货之后三个月才向乙主张产品瑕疵。 (1)有权利 (2)已失权利
设丙向乙主张产品瑕疵,但乙却证明瑕疵系甲导致,并要丙直接向甲主张瑕疵,丙觉得迷惑。请问:丙有无权利直接向甲主张瑕疵? (3)有 (4)没有
设丙在收货之后六个多月才向乙主张产品瑕疵。 (5)有权利 (6)已失权利
设乙对丙的损失予以赔偿之后,请求甲对上述赔偿负责。甲不答应,称合同订有免责条款。乙反驳道: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向来要求,品质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不得销售。甲的零件存在瑕疵,直接导致了整机不具有同类产品所具有的性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害交易秩序,有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免责条款就是这样的无效意思表示。甲却说:免责条款是乙同意又不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情况,岂能无效! (7)乙的主张有理由 (8)甲的主张有理由
设乙向甲主张,甲不遵从乙关于零件品质的指示,即应对零件瑕疵负责。甲则抗辩说:双方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买卖,而不是承揽,因而甲根本不存在遵从指示的义务。乙则反驳道:双方的关系是乙订货,甲为乙生产、供货。甲当然负有遵从乙指示的义务。双方合同,其重心不在零件所有权的转移,而在零件的合质合量。如果要给合同定给性的话,那么显然应属承揽,而不属买卖。免除瑕疵责任的条款,与合同的主旨相碰撞,从而该条款已被合同主旨所否定,而不能产生效力。
(9)甲的论点有根据 (10)乙的主张有理由
设随产品附送的“三包条款”载明,产品售出后发现品质问题,两周之内包退包换,三年之内免费保修。经技术监督机关检测,该机确有品质瑕疵,而且通过维修不能使瑕疵消除。于是消费者直接找乙要求退货,乙却主张:你们的货是从丙购买的,如要退货,也应去找丙,我与丙有“三包”协议。你们来找我,我们之间又不存在买卖关系,我爱莫能助。 (11)乙的主张有理由
(12)乙的主张无理由
设消费者直接向甲要求退货,甲不答应,而要他们与乙、丙交涉。 (13)甲的意见有理由
(14)甲的意见无理由
设消费者向甲要求退货。甲表示同意,把货收下,说:你买货时,货款是交给丙的;我要向丙去讨,讨来就交给你。于是甲去找丙。丙认为甲、丙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因而甲无权要求退货。
(15)丙的主张有理由 (16)丙的主张无理由
设甲向丙退货失败,丁却不断向甲催付货款。甲如实说明情况,劝丁取回所退机器,直接与丙去交涉。丁则认为甲违反了甲、丁之间的约定,拒不取回机器,非要甲给付退款不可。并说,机器的毛病,正是你生产的零件不合格造成的,你无法推卸责任。 (17)甲必须负责处理
(18)甲、丁之间的协议,其精神是甲应当负责找丙退货。现交涉失败,即应垫退货款。 (19)甲、丁之间的协议,其精神是朋友帮忙。甲替丁找丙退货,性质是无因管理。甲退货失败,对丁并不构成违约。
(20)为妥善解决问题,甲劝丁授之以代理权,然后以丁的代理人身份去向丙退货。那样的话,丙便无话可说了。
设消费者戊在使用机器中,发生机器伤人事故,左眼眼球被击出,治疗中花去医疗费五万余元。戊就所受损害,请求乙赔偿
(21)依产品责任制度戊有理由直接找乙请求赔偿 (22)戊无理由直接找乙请求赔偿 设戊同时请求甲连带负责 (23)有理由 (24)无理由
设消费者已购得机器,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其启动。可巧有一个体修理户庚云游至此,便请庚检修。庚在拆卸检查时,并无违章作业,但该机爆炸,庚受伤被截去左腿,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庚请已予以赔偿。已认为:(1)庚承揽机电修理工作,理应具有专业技能。所受伤害,应为风险,只能自己负担,而无由推诿给己;(2)庚之受伤,如论责任,完全是机器瑕疵导致,应当找甲或丙追究。庚则主张,伤害是在为己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己是雇主,应当对受雇人的工伤事故负责。双方争执不下。 (25)乙的主张有理由 (26)庚的主张有理由 设庚未能从己处获得赔偿,即去曾为之修理过家用电器的某法律工作者辛的家中求救。辛不在,其女保姆说:“你的问题,大概属于产品瑕疵致害,听说应由厂家负责。”辛回来后却说,此事只能找丙,如果丙不赔,那时才可以找甲。于是庚便找丙。丙认为此事太大,须找上级解决。庚又去找丙的上级,上级说,公司现在由丙承包,因而只能找丙。 (27)女保姆的意见有理由 (28)辛的意见有理由
庚远在家乡的母亲得知庚受伤,便赶来探视,告知为庚投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于是庚从县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金。但同时应保险公司的要求,把其对于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了县保险公司。
(29)县保险公司的要求有理由
(30)县保险公司的要求无理由
设庚认为县保险公司付给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所受的损失,便要县保险公司按照其支出的医药费等来赔偿。保险公司却说,保险金只能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给付,而不以庚所受损失的数额为准。
(31)县保险公司的主张有理由
(32)县保险公司的主张无理由
设保险公司尚未答复是否给付保险金时,丙赔偿了庚。此后,保险公司不知情,也给付了保险金。丙获知,即要庚退还赔偿金。庚通过律师壬抗辩道:保险金是依照合同取得的,取得保险金,并不使丙的损害赔偿义务归于消灭,因而丙无权请庚返还赔偿金。 (33)丙的主张有理由
(34)壬的抗辩有理由
设丙对庚实施赔偿后,即请甲、乙就该赔偿承担责任。 (35)丙的主张有理由 (36)丙的主张无理由
民法专题案例题
1、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未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2、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4、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千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余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千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5、某夜,随着一声巨响,一条停泊在江边的木船被炸得粉碎。船主姜氏兄弟闻声赶到现场,发现曾与自己多次发生争执的李氏父子正站在约30米外的自家船头上向这里观望。姜氏兄弟当即断定是李氏父子为报复而炸船,于是将李家的船扣下,并向水上公安派出所报案。
后经公安部门查明:临江电机厂工人王、赵二人于出事当日提取氧气瓶10支,等到电机厂派车接时已是晚间19时15分了。由于一车一次只能将运9瓶,于是王、赵便将剩余的1瓶悄悄藏在姜氏的空船上,打算明日运走。半夜2时许,因不放心氧气瓶,二人又到船上查看,未见异常乃放心离去。走时,未将随手丢在船上的烟头踩灭,恰逢藏匿在船上的这只氧气瓶漏气,遇火种燃爆,木船炸毁。
至此案情大白,李氏父子遂要求姜氏兄弟赔偿扣船造成无法捞沙营运的损失280元。
姜氏兄弟则认为,他们扣船是因为怀疑李氏父子炸船,现在即已查明事故原因,李氏父子的损失自应由王、赵二人负责;另外,自己的船被炸,损失4000元,也要求由王、赵二人赔偿。王、赵二人则认为,自己是为厂里干活,损失应由电机厂承担。而电机厂则认为,如查不是氧气瓶漏气,就不会发生这起事故,因此,损失应由氧气瓶厂负责包赔。 法院一审判决:姜、李的损失由电机厂职工王、赵二人赔偿。 谈谈你对本案及一审判决的看法。
6、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用布条遮盖的病体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问:(1)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的侵犯?
(2)杨某可否请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1、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未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2、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4、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
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千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余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千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5、某夜,随着一声巨响,一条停泊在江边的木船被炸得粉碎。船主姜氏兄弟闻声赶到现场,发现曾与自己多次发生争执的李氏父子正站在约30米外的自家船头上向这里观望。姜氏兄弟当即断定是李氏父子为报复而炸船,于是将李家的船扣下,并向水上公安派出所报案。 后经公安部门查明:临江电机厂工人王、赵二人于出事当日提取氧气瓶10支,等到电机厂派车接时已是晚间19时15分了。由于一车一次只能将运9瓶,于是王、赵便将剩余的1瓶悄悄藏在姜氏的空船上,打算明日运走。半夜2时许,因不放心氧气瓶,二人又到船上查看,未见异常乃放心离去。走时,未将随手丢在船上的烟头踩灭,恰逢藏匿在船上的这只氧气瓶漏气,遇火种燃爆,木船炸毁。
至此案情大白,李氏父子遂要求姜氏兄弟赔偿扣船造成无法捞沙营运的损失280元。
姜氏兄弟则认为,他们扣船是因为怀疑李氏父子炸船,现在即已查明事故原因,李氏父子的损失自应由王、赵二人负责;另外,自己的船被炸,损失4000元,也要求由王、赵二人赔偿。王、赵二人则认为,自己是为厂里干活,损失应由电机厂承担。而电机厂则认为,如查不是氧气瓶漏气,就不会发生这起事故,因此,损失应由氧气瓶厂负责包赔。 法院一审判决:姜、李的损失由电机厂职工王、赵二人赔偿。
谈谈你对本案及一审判决的看法。
6、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此后,医院多次将这些照片在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上向与会者出示。一次该医院为宣传优生优育,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展览中选用杨某两幅照片,一幅是杨某和其他患者一道与医生座谈,其中杨某的形象非常丑陋;另一幅是杨某的眼睛部分用布条遮盖的病体裸照。杨某知道上述两事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问:(1)医院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杨某人身的侵犯? (2)杨某可否请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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