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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4-02-05 来源:爱go旅游网
新津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畴 1.4 差不多原则 1.5 预案启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职责任务

2.3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2.4 应急联动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火灾动态监测 3.2 火险推测预警

4 信息报送和处理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5.2 扑火指挥 5.3 扑火原则

5.4 临时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5.5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6 扩大应急 5.7 应急通信 5.8 扑火安全

5.9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5.10 医疗抢救 5.11 新闻报道 5.12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火灾调查、评估、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证

7.1 通信与信息保证 7.2 抢险装备保证 7.3 应急队伍保证 7.4 交通运输保证 7.5 经费保证

8 培训、宣传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9 附则

9.1 术语说明 9.2 预案治理

9.3 跨市、州界森林火灾 9.4 预案说明部门 9.5 预案生效日期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预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方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缺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门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在本预案的指导下,县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一样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4 差不多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全县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分级响应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和谐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县级相关部门应依照本部门职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认真履职、紧密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快速、保证有力。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把爱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缺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扑火队员的生命安全。

提高小心,常备不懈。要做好紧急应对专门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思想预备和工作预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信息准确,归口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散布相关信息。

1.5 预案启动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专门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武装部部长、县林业园林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林业园林局、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广电局、县旅行局、县法院、县气象局。

2.2 职责任务

2.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专门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和谐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协助各乡(镇)政府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火情;负责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公布或授权公布火灾有关信息。

2.2.2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园林局。职责是:接到火情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跟踪了解、把握和报告火情动态;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开展一样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林火档案;完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力的其他工作。

2.2.3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园林局: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火灾扑救的综合调度、后勤保证、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

县教育局:负责林区中、小学生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火灾发生后灾区学生疏散及复课等工作。

县民宗局:指导督促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林火预防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规范各种宗教活动的用火行为。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都市周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搞好灾区治安治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治理

和火灾案件侦破。

县民政局:负责和谐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证以及扑火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县财政局:做好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

县旅行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及邻近区域游客的疏散、撤离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公布应急预案》规定,负责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工作,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公布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森林火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武装部:负责和谐驻县部队,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相关工作。

2.3 应急联动

110、119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应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形;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依照需要和谐县公安消防、参与扑救。必要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商请当地驻军支援扑救。

3 监测预警机制 3.1 火险推测预警

依照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推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信息。

气象部门依照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阻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降低火险等级和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制造有利条件。

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赶忙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 (3)威逼村庄农户和林区重要设施的; (4)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划地区的;

(5)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区(市)县支援扑救的。

专门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应赶忙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县政府要在火灾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5 火灾扑救

5.1 分极响应

依照森林火灾的进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样情形,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5.1.1 Ⅰ级响应

当显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操纵;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阻碍和财产缺失;严峻威逼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赶忙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救力量,下达扑救任务,迅速开展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当显现火场连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操纵;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缺失;威逼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赶忙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拟定方案、调动力量、下达任务,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5.1.3 Ⅲ级响应

当显现火场连续24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操纵;受害

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缺失;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市、州大面积火场距我市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逼的火灾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新津县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赶忙组建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5.l.4 Ⅳ级响应

发觉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赶忙组织扑救。当显现火场连续8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操纵;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或者有需要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和谐的其它情形,火灾发生地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启动当地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适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扑火进展情形。

5.2 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假如林火没有得到有效操纵,蔓延扩大,应依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适时提高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级别,相应调整人员组成,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火场范畴较大,在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

救任务时,设立相应的指挥小组,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指挥本片、段的森林火灾扑救。

5.3 扑火原则

5.3.1 在扑火过程中第一要爱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消灭战。

5.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消灭;重兵扑救,完全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缺失。

5.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5.3.5 在落实责任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建立扑火、清理和看管火场的责任制。

5.4 临时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5.4.1 火场前线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级别的火场前线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的副指挥长担任;成员由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火灾发生地、相关乡镇政府要紧负责人以及火场前线指挥部认为

应当参与扑火救灾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火场前线指挥部的职责:疏散并妥善安置火场的非扑火人员,从实际动身制定扑火救灾方案,统一组织、调动、调整扑救力量,做好后勤保证、治安保卫、医疗抢救工作。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应急和谐指挥中心的决定、命令,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应急和谐指挥中心报告林火动态。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林火扑救组、医疗抢救组、后勤保证组、安全保卫组等抢险小组,分工负责各项具体抢险救灾工作。

扑救组。组长由县政府要紧负责人担任。职责:全权负责火灾扑救工作,紧急制定现场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准确把握火情变化和进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并负责向上级报告扑火进展情形;及时报告扑火救灾人力、物资需求打算;依照上级部署和前线指挥部的决定,调整作战方案,做好火场清理、火场看管的人力部署工作。

医疗抢救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职责:组织调度好现场医疗抢救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搞好食品检疫和防疫工作;接收、治理救灾药品、医疗物资。

后勤保证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职责:依照前线指挥部提出的人力、物资需求打算,及时组织扑火人力、物资及食品,保证前方扑火需要;组织、

和谐调度扑火救灾车辆;负责前线指挥部指挥功能建设,专门是做好临时通讯系统的组建和架设;负责安排扑火人员食宿;负责组织财产转移和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

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职责:负责火灾缘故侦察和火灾案件嫌疑人员的拘留、审理工作;负责爱护火场治安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前线指挥部和火场物资保卫工作。

5.5 扑火力量的组织与动员

5.5.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并动员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迅速参加扑救工作。严禁中小学生参与扑火。

如火灾发生地扑火力量不足,需要支援,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政府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实施跨区(市)县增援,或者要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5.5.2 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森林消防队伍的调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本辖区内专业、半专业、义务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参加扑救。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集市域内其他区(市)县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5.5.3 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调动。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由火灾发生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谐调动。

需要调动其他区(市)县的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成都市区的公安消防部队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谐调动。

5.7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同时,在县电信部门协助下,利用有线、无线通讯或者采纳卫星通讯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5.8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要始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看天气、风向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9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逼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10 医疗抢救

遇到专门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时,县政府负责医疗、药品供应,并责成县卫生部门和谐有关医疗单位组成火场医疗抢救组,负责火场抢救工作及重伤员的运送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县

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11 新闻报道

按照《新津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公布应急预案》执行。 5.12 应急终止

明火扑灭后,应及时组织扑火人员清理残余火,并留足够人员现场看管1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

清理火场后,组织各扑火队及有关单位清点人数。除留守火场人员外,有组织、有秩序、分批次将扑火人员撤离火场。

经林火发生地乡(镇)政府对火场检查验收合格,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终止,撤出留守人员,复原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对灾民的救济、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遇有专门困难,可由当地政府逐级请示上级政府解决。

关于参加扑火人员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火灾中死亡、伤、残人员的抚恤和家属安置等,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6.2 火灾调查、评估、总结

按本预案规定作出Ⅳ级响应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区域交界地发生的森林火灾,由起火点

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调查;起火点不明确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的单位调查。

扑火工作终止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缘故和应吸取的体会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规定的时刻内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结案报告。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奉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7 综合保证

7.1 通信与信息保证

建立县、乡(镇)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讯保证体系,配备与扑火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 、卫星 、移动 、无线电台以及互联网络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证;充分利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络和各级气象局公布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像、地理信息系统和火情调度等

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7.2抢险装备保证

7.2.1 抢险物资储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至少储备能提供100-2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7.3 应急队伍保证

森林火灾的扑救以专业扑火队为主,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切实加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的建设。防火期内,各林区乡镇应当因地制宜地组建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森林消防队伍。

7.3.1 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队伍

林火发生的半专业、义务森林消防队是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队伍。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半专业、义务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

7.3.2 增援队伍

驻军是扑救森林火灾的增援队伍,依照扑火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逐级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省军区就近和谐驻军支援。

7.4 交通运输保证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至少配备森林消防指挥车、森林消防运兵车各一辆并做到专车专用。

一旦发生专门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当地交警部

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爱护交通秩序,确保扑火物资、人员能顺利运进火场。

7.5 县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

8 培训、宣传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进入防火期后,各乡镇应在进入林区的要紧路口、各森林旅行区的入口和要紧景点邻近设立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标语、宣传画册、专栏等媒介,采取播放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制作发放宣传手册、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知识、安全扑救常识。要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对林区的中小学生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以上途径和形式,增强林区群众依法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到不在林区内随意用火、吸烟、燃放鞭炮,从源头上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8.2 培训

分管县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同意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把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搞好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义务森林消防队伍

的扑火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

8.3 演练

为进一步检验预案,锤炼队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依照森林防火形势,能够组织相关乡镇举行大规模的森林防火演练。

9 附则 9.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较大森林火灾”是指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火场连续24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操纵;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缺失;发生在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县大面积火场距我县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县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逼的火灾。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必须赶忙启动本预案。

9.2 预案治理

本预案是指导县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订当地扑火预案的差不多框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在必要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9.3 跨市、州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跨县林火烧入或我县境内林火烧出情形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通报

相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4 预案说明部门

本预案由县林业园林局负责说明。 9.5 预案生效时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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