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2019年10月15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 4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 6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 11
一、财务会计科目 ................................................. 11
(一)资产类 ................................................. 11 (二)负债类 ................................................. 63 (三)净资产类 ............................................... 79 (四)收入类 ................................................. 84 (五)费用类 ................................................. 92 二、预算会计科目 ................................................ 100
(一)预算收入类 ............................................ 100 (二)预算支出类 ............................................ 107 (三)预算结余类 ............................................ 116
第四部分报表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产负债表 ...................................................... 129 收入费用表 ...................................................... 131 净资产变动表 .................................................... 132 现金流量表 ...................................................... 133 预算收入支出表 .................................................. 135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 136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 137 第五部分 报表编制说明 ............................................... 139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 139
1.资产类项目 ................................................ 139 2.负债类项目 ................................................ 143
3.净资产类项目 .............................................. 145 二、收入费用表编制说明 .......................................... 146
1.本期收入 .................................................. 147 2.本期费用 .................................................. 148 三、净资产变动表编制说明 ........................................ 149 四、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 152 五、预算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 ...................................... 157 六、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编制说明 .................................. 160 八、附注 ........................................................ 164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 165 (二)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 165 (三)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声明 .......................... 165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165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说明 .................................. 166 (六) 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的差异情况说明 ..................... 177 (七)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 179
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四、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五、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二)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三)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
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四)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五)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七)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单位应当重视并不断推进会计信息化的应用。
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号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一、财务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001 1002 1011 1021 1101 1201 1211 1212 1214 1215 1216 1218 1219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14 1301 15 1302 16 1303 17 1401 18 1501 19 1502 20 1601 21 1602 22 1611 23 1613 24 1701 25 1702 26 1703 27 1801 28 1802 29 1811 30 1821 31 1831 32 1832 33 1891 34 1901 35
1902
在途物品 库存物品 加工物品 待摊费用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研发支出 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受托代理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6 2001 37 2101 38 2102 39 2103 40 2201 41 2301 42 2302 43 2303 44 2304 45 2305 46 2307 47 2401 48 2501 49 2502 50 2601 51
2901
(三)净资产类 52 3001 53 3101 54 3201 55
3301
短期借款 应交增值税 其他应交税费 应缴财政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政府补贴款 应付利息 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
累计盈余 专用基金 权益法调整 本期盈余
56 57 58
3302 3401 3501
本年盈余分配 无偿调拨净资产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四)收入类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五)费用类 70 71 72 73 74 75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4101 事业收入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4401 经营收入
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4602 投资收益 4603 捐赠收入 4604 利息收入 4605 租金收入 4609
其他收入
5001 业务活动费用 5101 单位管理费用 5201 经营费用 5301 资产处置费用 5401 上缴上级费用 5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76 5801 77
5901
二、预算会计科目 (一)预算收入类 1 6001 2 6101 3 6201 4 6301 5 6401 6 6501 7 6601 8 6602 9
6609
(二)预算支出类 10 7101 11 7201 12 7301 13 7401 14 7501 15 7601 16 7701 17
7901
所得税费用 其他费用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事业预算收入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经营预算收入 债务预算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 其他预算收入
行政支出 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投资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 其他支出
(三)预算结余类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8001 8101 8102 8201 8202 8301 8401 8501 8701
资金结存 财政拨款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 非财政拨款结转 非财政拨款结余 专用结余 经营结余 其他结余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财务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因提供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因购买服务、物品或者其他事项支付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库存现金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现金,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的,应当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
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内容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现金收入业务繁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当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凭据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或者将每天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凭据及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核收记账。
六、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本科目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银行存款对外捐赠,按照实际捐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到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代管的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受托代理资产)。
四、单位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
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一)以外币购买物资、设备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销售物品、提供服务以外币收取相关款项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事业收入”等相关科目。
(三)期末,根据各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有关外币账户期末汇率调整业务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按照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币种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额度
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二)支用额度
1.支付日常活动费用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购买库存物品或购建固定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应付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购货退回等发生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退回的,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等科目。
(四)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科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年末注销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异地开立银行账户,将款项委托本地银行汇往异地开立账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本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按照取得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购买库存物品等资产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余款或因本票、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按照退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信用卡,按照交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按照续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单位应当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回,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1 年)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短期投资时,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短期投资的成本。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包括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
年末,单位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单位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支付款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
年末,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上年度注销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12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金额,借记 “经营费用”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无追索权)或“短期借款”科目(有追索权)。附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到期未发生追索事项的,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取得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票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等,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回金额和退票情况等。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 121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应收账款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
单位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收账款收回后需上缴财政
1.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出售物资发生应收未收款项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应当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214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款项时,按照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资产或服务时,按照购入资产或服务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活动费用”等相关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退回的,按照实际退回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本年直接支付]、“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前年度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1215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下)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科目。
(三)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216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事业单位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通过“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所包含
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时,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以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实际收到应收利息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收未收的长期债券投资利息。 1218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已经偿还银行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和附属单位上缴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单位内部实行备用金制度的,有关部门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到财务部门报销并补足备用金。
财务部门核定并发放备用金时,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根据报销金额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预付账款账面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具体说明参见“预付账款”科目。
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一)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照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一)经批准核销其他应收款时,按照核销金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19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四、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 =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或+本科目 期末 借方余额 )
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二)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1301 在途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采购材料等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购入材料等物品,按照确定的物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所购材料等物品到达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库存物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物品”科目,按照物品采购成本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使得入库物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1302 库存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在本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的库存物品,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外购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在途物品”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科目。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等科目。
4.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 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 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6.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涉及补价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支付的补价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收到补价的,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收到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当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补价扣减其他相关支出后的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库存物品在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按照规定自主出售发出或加工发出库存物品,按照领用、出售等发出物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的,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批准对外出售的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3.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参照本科目有关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库存物品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的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库存物品,按照待处理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若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库存物品盘亏或毁损,还应当将与该库存物品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 1303 加工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三、加工物品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制物品
1.为自制物品领用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材料),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物品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直接人工),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为自制物品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制物品——间接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生产人员工资、生产人员工时、机器工时、耗用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费用(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或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已经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的物品,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自制物品)。
(二)委托加工物品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加工物品)。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14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付,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航空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费用,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待摊费用应当在其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预付航空保险费应在保险期的有效期内、预付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各种已支付但尚未摊销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费用。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股权性质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和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等进行明细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按照“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投资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5.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或本科目(成本),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1.采用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采用权益法核算
(1)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按照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但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按照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3)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
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单位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而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应当按照权益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作为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单位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2)单位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与追加投资成本的合计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按照成本法下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追加投资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区分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1)处置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报经批准置换转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除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外,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 1502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成本”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按照债券投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成本),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收到取得债券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借“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二)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按期以债券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时,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分期支付的利息时,按照实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相关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对外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但尚未收取的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价值。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固定资产核算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核算。
(二)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三)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并在本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四)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境外土地”明细科目,进行相应明细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不含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数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年]科目。
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照规定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6.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7.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参照 “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取得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1.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通常情况下,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等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3.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报经批准置换换出固定资产,参照“库存物品”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待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原值。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计提的累计折旧,应当分别通过“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和“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经批准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或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611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设备等。
二、本科目可按照“库存材料”、“库存设备”等工程物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按照确定的物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领用工程物资,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工程完工后将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单位存货等的,按照物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
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设备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本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照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4.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投标费、社会中介审计(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等。
5.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6.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7.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毁损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8.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9.其他待摊性质支出。
本明细科目应当按照上述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有些费用(如项目建设管理费等),还应当按照更为具体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其他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单位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通过本明细科目核算。本明细科目应当设置“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等明细科目。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整体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基建投资支出。本明细科目应按照待核销基建支出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六)“基建转出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本明细科目应按照转出投资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将固定资产等资产转入改建、扩建等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固定资产等资产改建、扩建过程中涉及到替换(或拆除)原资产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按照被替换(或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单位对于发包建筑安装工程,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按照发生的各项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工程物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4.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含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二)设备投资
1.购入设备时,按照购入成本,借记本科目(设备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预付款方式购入设备的,有关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的规定。
2.设备安装完毕,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设备投资成本(含设备安装工程成本和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安装工程)。
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按照相关设备、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设备投资)。
(三)待摊投资
建设工程发生的构成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和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先在本明细科目中归集;建设工程办妥
竣工验收手续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摊入相关工程成本、在安装设备成本等。
1.单位发生的构成待摊投资的各类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其他应交税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
2.对于建设过程中试生产、设备调试等产生的收入,按照取得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冲减建设工程成本的部分,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或“其他收入”科目。
3.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的,按照工程成本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按照残料变价收入、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报废或毁损的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4.工程交付使用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的分配方法,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按照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单项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
实际分配率=待摊投资明细科目余额÷(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设备投资明细科目余额)×100%
(2)按照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投资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合计)×100%
(3)某项固定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该项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成本或该项固定资产(设备)的采购成本和安装成本合计×分配率
(四)其他投资
1.单位为建设工程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工程完成将形成的房屋、基本畜禽、林木等各种财产以及无形资产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
1.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不能形成资产的各类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取消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待摊投资)。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建设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转入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项目整体报废所形成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按照报废工程回收的残料变价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报废的工程成本,贷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对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进行冲销,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核销基建支出)。
(六)基建转出投资
为建设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转出的专用设施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基建转出投资),贷记本科
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同时,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建转出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无形资产的原值。
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合同中约定预付开发费用的,按照预付金额,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软件开发完成交付使用并支付剩余或全部软件开发费用时,按照软件开发费用总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支付的剩余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开发支出”科目。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照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6.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参照 “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取得库存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取得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1.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为增加无形资产的使用效能对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时,如需暂停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无形资产已摊销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按照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无需暂停摊销的]或“在建工程”科目[需暂停摊销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暂停摊销的无形资产升级改造或扩展功能等完成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
为保证无形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护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出售、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按照规定应上缴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的]或“其他收入”[按照规定将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科目。
2.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3.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已计提的摊销,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报经批准置换换出无形资产,参照“库存物品”科目中置换换入库存物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5.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时,按照待核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无形资产处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单位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盘盈、盘亏等,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经批准处置无形资产时,按照所处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03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 建设项目中的软件研发支出,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研究支出”、“开发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先在本科目归集。按照从事研究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研究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管理费、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研究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应当将本科目归集的研究阶段的支出金额转入当期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研究支出)。
(二)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通过本科目进行归集。按照从事开发及其辅助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开发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发生的与开发活动相关的管理费、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开发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本科目归集的开发阶段的支出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发支出)。
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评估研究开发项目是否能达到预定用途,如预计不能达到预定用途(如无法最终完成开发项目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将已发生的开发支出金额全部转入当期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开发支出)。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预计能达到预定用途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累计支出数。
1801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依据。
四、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5.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
将公共基础设施转入改建、扩建时,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折旧,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共基础设施改建、扩建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为保证公共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等支出,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公共基础设施,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被处置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成本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盘盈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待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 1802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按月对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时,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所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和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贷记“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提取的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和摊销的累计数。
1811 政府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对政府储备物资不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但接受委托具体负责执行其存储保管等工作的单位,其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单位根据需要,可在本科目下设置“在库”、“发出”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政府储备物资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涉及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加工物品”科目。
3.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4.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单位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发出),贷记本科目(在库);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按照收回物资原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在库),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本科目所属“发出”明细科目中的余额,贷记本科目(发出)。
3.因行政管理主体变动等原因而将政府储备物资调拨给其他主体的,按照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将销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的,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现销售收入时,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并按照规定将销售净收入上缴财政的,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得销售价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销售价款大于所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三)单位应当定期对政府储备物资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待处理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1821 文物文化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陈列品,应当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文物文化资产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文物文化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文化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
外购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无偿调入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贷记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接受捐赠的文物文化资产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4.对于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待成本能够可靠确定后按照规定及时入账。
(二)与文物文化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文物文化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和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文物文化资产,按照被处置文物文化资产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单位应当定期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文物文化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 1831 保障性住房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时,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1.外购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外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3.接受其他单位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其成本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无偿调入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后续支出,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按照规定出租保障性住房并将出租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按照收取的租金金额,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四)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无偿调出保障性住房,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被处置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报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按照被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五)单位应当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保障性住房盘盈、盘亏、毁损或报废等,参照“固定资产”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1832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计提的保障性住房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保障性住房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按月对其控制的保障性住房计提折旧。
四、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保障性住房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所处置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余额,贷记“保障性住房”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计提的保障性住房折旧累计数。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
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受托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单位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受托存储保管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发生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或发出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罚没物资
1.取得罚没物资时,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罚没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罚没物资成本无法可靠确定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2.按照规定处置或移交罚没物资时,按照罚没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时取得款项的,按照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单位受托代理的其他实物资产,参照本科目有关受托转赠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物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受托代理实物资产的成本。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单位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报废、毁损的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的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资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单位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毁损,一般应当先记入本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年末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账款核对时发现的库存现金短缺或溢余
1.每日账款核对中发现现金短缺或溢余,属于现金短缺,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
1.盘盈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管理费用”[事业单位]或“业务活动费用”[行政单位]科目。对于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本年度取得的,按照当年新取得相关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
2.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各类资产
(1)转入待处理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报经批准处理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2)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或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品”、“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处理毁损、报废实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 (处理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理收支结清,如果处理收入大于相关费用的,按照处理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如果处理收入小于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的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净溢余。年末,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二)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和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本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101 应交增值税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税金”、“未交税金”、“预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应交税金”明细账内应当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单位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3.“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4.“减免税款”专栏,记录单位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5.“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6.“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单位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未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月度终了从“应交税金”或“预交税金”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三)“预交税金”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等,以及其他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单位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七)“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八)“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九)“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单位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只需在本科目下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1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等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 如不特别说明,本部分内容中的“单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资产或服务等时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生的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或相关成本费用。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位购进资产或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待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为不可抵扣进项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同时,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
单位取得应税项目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照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
单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或本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单位购进时已全额计入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本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或资产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照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代扣代交增值税)。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代扣代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二)单位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等业务 1.销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业务
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本科目(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本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照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照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投资收益”
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三)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单位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明细科目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税金);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四)交纳增值税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单位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单位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预交增值税
单位预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预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单位应将“预交税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税金”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税金),贷记本科目(预交税金)。
4.减免增值税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减免税款),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单位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照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减免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抵扣或多交的增值税。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单位应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提应交税费,直接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支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三)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应交所得税)。
(四)单位实际交纳上述各种税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
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交所得税等),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交未交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多交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
2103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和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
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取得或应收按照规定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单位处置资产取得的应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三)单位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2.计提应由在建工程、加工物品、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加工物品”、“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之外的经营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税法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支付的其他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3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以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三)商业汇票到期时,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单位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应付票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四、单位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
应付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金额。
23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建设项目,还应设置“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所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服务以及确认完成工程进度但尚未付款时,根据发票及账单等有关凭证,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应付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金额。 2303 应付政府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支付的政府补贴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单位还应当根据需要按照补贴接受者进行明细核算,或者建立备查簿对补贴接受者予以登记。
三、应付政府补贴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政府补贴时,按照依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付政府补贴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应付政府补贴款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政府补贴金额。 2304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短期借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其他借款,按期计提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实际支付应付利息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利息金额。 2305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付款方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有关收入时,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科目,按照付款方补付或退回付款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预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预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金额。 2307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以外,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已经报销但尚未偿还银行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等。
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以及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或退回)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暂收款项转为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到下一预算期或批准纳入预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
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向下属单位转拨财政拨款时,按照转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其他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产”科目。 (五)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金额。 24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租金费用等。
事业单位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计提的借款利息费用,通过“应付利息”、“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提费用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明细科目,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实际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其他预提费用
按期预提租金等费用时,按照预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款项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并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建设项目借款,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项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
(二)为建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应支付的专门借款利息,按期计提利息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计入工程成本,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费用,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按期计提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借款的利息]或本科目(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的利息]。
(四)到期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金额。 25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长期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260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如对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预计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预计负债时,按照偿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三)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调整减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已确认但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金额。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
二、本科目的账务处理参见“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交付或发出受托代理资产形成的受托代理负债金额。
(三)净资产类
3001 累计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入调出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
按照规定上缴、缴回、单位间调剂结转结余资金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以及对以前年度盈余的调整金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累计盈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本年盈余分配”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缴回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向其他单位调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上缴、缴回、调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按照实际调入金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单位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的累计数以及截至上年末无偿调拨净资产变动的累计数。
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单位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以及无偿调拨净资产变动的累计数。
3101 专用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基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专用基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用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一般按照预算会计下基于预算收入计算提取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基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照规定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使用提取的专用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基金使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累计提取或设置的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
3201 权益法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而计入净资产的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权益法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计入单位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按照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事业单位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中累积享有(或分担)的份额。
3301 本期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本期各项收入、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二、本期盈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类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所得税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其他费用”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年初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盈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单位自年初至当期期末累计发生的亏损。
四、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302 本年盈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本年度盈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二、本年盈余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本期盈余”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二)年末,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按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三)年末,按照规定完成上述(一)、(二)处理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三、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401 无偿调拨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无偿调入或调出非现金资产所引起的的净资产变动金额。
二、无偿调拨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取得无偿调入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按照调入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按照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出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按照调出资产的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或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调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科目;同时,按照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年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三、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501 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
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时,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二)调整增加以前年度费用时,按照调整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调整减少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三)盘盈的各种非流动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借记或贷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四)收入类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以及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差错更正或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库存物品”等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1 事业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的类别、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应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其他方式下确认的事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述(二)至(四)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发放补助单位、补助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上级补助收入时,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收到应收的上级补助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附属单位、缴款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时,按照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收到应收附属单位上缴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和收入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营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予以确认。
四、经营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实现经营收入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三、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确认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2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
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期确认利息收入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按期确认利息收入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债券初始投资成本和已计未收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或“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债券],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单位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按照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有关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参见“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七)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3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4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5 租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出租国有资产类别和收入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租金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予以确认。 1.采用预收租金方式的,预收租金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分期确认租金收入时,按照各期租金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用后付租金方式的,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按照各期租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租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3.采用分期收取租金方式的,每期收取租金时,按照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9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行政单位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的类别、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现金盘盈收入
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溢余,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
行政单位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
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长期应付款,借记“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
资产置换过程中,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的,按照评估价值高于资产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参见“库存物品”等科目。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六)确认(一)至(五)以外的其他收入时,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七)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费用类
5001 业务活动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项目、服务或者业务类别、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满足成本核算需要,本科目下还可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保障性住房折旧费”、“计提专用基金”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归集能够直接计入业务活动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业务活动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外部人员劳务费,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按照扣税后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品,以及动用发出相关政府储备物资,按照领用库存物品或发出相关政府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四)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为所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五)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为履职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认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七)按照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并计入费用的,一般按照预算会计下基于预算收入计算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发生当年购货退回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业务活动费用的,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单位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项目、费用类别、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满足成本核算需要,本科目下还可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归集能够直接计入单位管理活动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单位管理活动的费用。
三、单位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管理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为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外部人员劳务费,按照计算确定的费用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
得税”科目,按照扣税后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展管理活动内部领用库存物品,按照领用物品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四)为管理活动所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应提折旧、摊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五)为开展管理活动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为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按照费用确认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七)发生当年购货退回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单位管理费用的,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经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满足成本核算需要,本科目下还可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
费”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归集能够直接计入单位经营活动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单位经营活动的费用。
三、经营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为经营活动人员计提的薪酬,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开展经营活动领用或发出库存物品,按照物品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三)为经营活动所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按照应提折旧、摊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四)开展经营活动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按照计算确定应交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发生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各项费用时,按照费用确认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六)发生当年购货退回等业务,对于已计入本年经营费用的,按照收回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 资产处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查明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资产报废等,应当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再将处理资产价值和处理净支出计入本科目。 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的处置,按照相关资产科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处置资产的类别、资产处置的形式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处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资产时,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还应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处置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处置资产过程中仅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3.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收入的,按照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或贷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的资产处置
1.单位账款核对中发现的现金短缺,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单位资产清查过程中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处理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科目。处理收支结清时,处理过程中所取得收入小于所发生相关费用的,按照相关费
用减去处理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上缴上级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收缴款项单位、缴款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缴上级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发生上缴上级支出的,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或者按照规定计算出应当上缴上级单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发生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按照实际补助的金额或者按照规定计算出应当对附属单位补助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金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单位应交所得税”科目。
实际缴纳时,按照缴纳金额,借记“其他应交税费——单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费用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发生的利息费用较多的,可以单独设置“5701利息费用”科目。 三、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利息费用
按期计算确认借款利息费用时,按照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二)坏账损失
年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时,按照计提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减多提的坏账准备时,按照冲减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罚没支出
单位发生罚没支出的,按照实际缴纳或应当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四)现金资产捐赠
单位对外捐赠现金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五)其他相关费用
单位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等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单位发生的与受托代理资产相关的税费、运输费、保管费等,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六)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期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预算会计科目 (一)预算收入类
6001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基本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明细科”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按照两者差额,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单位按照本期预算收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单位收到下期预算的财政预拨款,应当在下个预算期,按照预收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差错更正、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
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
(五)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101 事业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预算收入类别、项目、来源、《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事业预算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业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预算收入,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其他事业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其他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201 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现金流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发放补助单位、补助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上级补助预算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级补助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补助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其他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301 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现金流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附属单位、缴款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附属单位缴来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其他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1 经营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营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经营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501 债务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不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本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贷款种类、《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债务预算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务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项短期或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其他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1 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通过“事业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进行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类别、来源、《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其他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2 投资预算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属于投资收益性质的现金流入,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出售或收回债券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和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预算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出售或到期收回本年度取得的短期、长期债券,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或实际收到的本息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取得债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贷记“投资支出”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以前年度取得的短期、长期债券,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或实际收到的本息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按照取得债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贷记“其他结余”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出售、转让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其账务处理参照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投资。
(二)持有的短期投资以及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收到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售、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扣减支付的相关费用和应缴财政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结余,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结余”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609 其他预算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包括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现金盘盈收入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类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他预算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发生的捐赠预算收入、利息预算收入、租金预算收入金额较大或业务较多的,可单独设置“6603捐赠预算收入”、“6604利息预算收入”、“6605租金预算收入”等科目。
三、其他预算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捐赠现金资产、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到资产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如发现现金溢余,按照溢余的现金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核实,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个人和单位的部分,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收到其他预算收入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转入其他结余,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预算支出类
7101 行政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履行其职责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还应当在“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预付款项,可通过在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待确认具体支出项目后再转入本科目下相关明细科目。年末结账前,应将本科目“待处理”明细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下相关明细科目。
三、行政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单位职工薪酬
向单位职工个人支付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或为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时,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二)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
按照实际支付给外部人员个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三)为购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在建工程支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四)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对于暂付款项,在支付款项时可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结算或报销时,按照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五)发生其他各项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六)因购货退回等发生款项退回,或者发生差错更正的,属于当年支出收回的,按照收回或更正金额,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拨款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借记“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其他资金支出(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转入其他结余,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其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201 事业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二、单位发生教育、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可在本科目下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或单设“7201教育支出”、“7202科研支出”、“7203医疗支出”、“7204行政管理支出”、“7205后勤保障支出”等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应当在“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预付款项,可通过在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待确认具体支出项目后再转入本科目下相关明细科目。年末结账前,应将本科目“待处理”明细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下相关明细科目。
四、事业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单位职工(经营部门职工除外)薪酬
向单位职工个人支付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或为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时,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二)为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
按照实际支付给外部人员个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三)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为购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在建工程支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四)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对于暂付款项,在支付款项时可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结算或报销时,按照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五)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六)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因购货退回等发生款项退回,或者发生差错更正的,属于当年支出收回的,按照收回或更正金额,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拨款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借记“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
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其他资金支出(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转入其他结余,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其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五、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301 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预付款项,可通过在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待确认具体支出项目后再转入本科目下相关明细科目。年末结账前,应将本科目“待处理”明细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下相关明细科目。
三、经营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经营部门职工薪酬
向职工个人支付薪酬时,按照实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或为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时,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二)为经营活动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
按照实际支付给外部人员个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三)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购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及在建工程支付相关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四)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预付账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对于暂付款项,在支付款项时可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结算或报销时,按照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五)因开展经营活动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六)开展经营活动中因购货退回等发生款项退回,或者发生差错更正的,属于当年支出收回的,按照收回或更正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经营结余,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401 上缴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现金流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收缴款项单位、缴款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上缴上级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将款项上缴上级单位的,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结余,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5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现金流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按照实际补助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结余,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601 投资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现金流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类型、投资对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时,按照投资金额和所支付的相关税费金额的合计数,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二)出售、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本年度以货币资金取得的对外投资的,如果按规定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按照取得投资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如果按规定将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按照取得投资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 贷记本科目。
出售、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以前年度以货币资金取得的对外投资的,如果按规定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按照
取得投资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贷记“其他结余”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如果按规定将投资收益上缴财政的,按照取得投资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 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三)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结余,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701 债务还本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现金流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贷款种类、《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务还本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偿还各项短期或长期借款时,按照偿还的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二)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转入其他结余,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901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支出的类别,“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
级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他支出中如有专项资金支出,还应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应当在“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发生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其他支出金额较大或业务较多的,可单独设置“7902利息支出”、“7903捐赠支出”等科目。
三、其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利息支出
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二)对外捐赠现金资产
对外捐赠现金资产时,按照捐赠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现金盘亏损失
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如发现现金短缺,按照短缺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经核实,属于应当由有关人员赔偿的,按照收到的赔偿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和对外捐赠(无偿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归属于捐入方(调入方)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以及对外捐赠(无偿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五)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
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六)其他支出
发生罚没等其他支出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七)年末,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拨款支出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借记“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转入非财政拨款结转,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将本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其他资金支出(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转入其他结余,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各其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四、年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预算结余类
8001 资金结存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的流入、流出、调整和滚存等情况。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二)“货币资金”: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金。本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使用的货币资金。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本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以使用的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额度和财政应返还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本明细科目下可设置“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三、资金结存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单位根据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本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以国库集中支付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取得预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货币资金),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等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发生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货币资金),贷记本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退回现金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使用以前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发生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
国库集中支付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下,发生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货币资金)。
(三)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拨款结转——归集上缴”或“财政拨款结余——归集上缴”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
按规定向原资金拨入单位缴回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按照实际缴回资金数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缴回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币资金)。
收到从其他单位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按照实际调入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归集调入”科目。
(四)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基金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专用结余”科目[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或“事业支出”等科目[从预算收入中计提的专用基金],贷记本科目(货币资金)。
(五)因购货退回、发生差错更正等退回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款项,或者收回货币资金的,属于本年度支付的,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或本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贷记相关支出科目;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借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贷记“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六)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时,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货币资金)。
(七)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八)年末,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本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下年初,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作恢复额度的相关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借记本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本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
四、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预算资金的累计滚存情况。 8101 财政拨款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同级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与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相关的明细科目
“年初余额调整”:本明细科目核算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二)与财政拨款调拨业务相关的明细科目
1.“归集调入”:本明细科目核算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实际调增的额度数额或调入的资金数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归集调出”:本明细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其他单位调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实际调减的额度数额或调出的资金数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3.“归集上缴”:本明细科目核算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单位内部调剂”:本明细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本单位其他未完成项目等的调整金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与年末财政拨款结转业务相关的明细科目
1.“本年收支结转”: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本年度财政拨款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累计结转”: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 本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财政拨款滚存的结转资金数额。 本科目还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本科目还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还应当在本科目下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与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相关的账务处理
1.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退回以前年度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款项或财政性货币资金,或者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增加以前年度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出或财政性货币资金支出,属于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2.因购货退回、预付款项收回等发生以前年度支出又收回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款项或收回财政性货币资金,属于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二)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调整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
1.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按照实际调增的额度数额或调入的资金数额,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归集调入)。
2.按照规定向其他单位调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按照实际调减的额度数额或调出的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调出),贷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
3.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或注销财政拨款结转资金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贷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
4.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本单位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项目支出的,按照批准调剂的金额,借记“财政拨款结余——单位内部调剂”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
(三)与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
1.年末,将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收支结转);将各项支出中财政拨款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收支结转),贷记各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
2.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将本科目(本年收支结转、年初余额调整、归集调入、归集调出、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余额转入本科目(累计结转)。结转后,本科目除“累计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3.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应当对财政拨款结转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借记本科目(累计结转),贷记“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转入”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8102 财政拨款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同级财政拨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与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相关的明细科目
“年初余额调整”:本明细科目核算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二)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调整业务相关的明细科目
1.“归集上缴”:本明细科目核算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时,实际核销的额度数额或上缴的资金数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单位内部调剂”:本明细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本单位其他未完成项目等的调整金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与年末财政拨款结余业务相关的明细科目
1.“结转转入”: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按照规定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累计结余”: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本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财政拨款滚存的结余资金数额。 本科目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等两种或两种以上财政拨款的,还应当在本科目下按照财政拨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拨款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与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相关的账务处理
1.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退回以前年度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款项或财政性货币资金,或者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增加以前年度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出或财政性货币资金支出,属于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2.因购货退回、预付款项收回等发生以前年度支出又收回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款项或收回财政性货币资金,属于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借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二)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调整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
1.经财政部门批准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改变用途,调整用于本单位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成项目支出的,按照批准调剂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单位内部调剂),贷记“财政拨款结转——单位内部调剂”科目。
2.按照规定上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或注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本科目(归集上缴),贷记“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货币资金”科目。
(三)与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
1.年末,对财政拨款结转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借记“财政拨款结转——累计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转入)。
2.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将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单位内部调剂、结转转入)余额转入本科目(累计结余)。结转后,本科目除“累计结余”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经营收支以外各非同级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调整、结转和滚存情况。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年初余额调整”:本明细科目核算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非财政拨款结转的资金。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二)“缴回资金”:本明细科目核算按照规定缴回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时,实际缴回的资金数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科研项目预算收入中,按照规定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数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年收支结转”: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本年度非同级财政拨款专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累计结转”: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滚存的非同级财政拨款专项结转资金。
本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非同级财政拨款滚存的专项结转资金数额。 本科目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非财政拨款结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从科研项目预算收入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时,按照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
(二)因会计差错更正收到或支出非同级财政拨款货币资金,属于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按照收到或支出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因收回以前年度支出等收到非同级财政拨款货币资金,属于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三)按照规定缴回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的,按照实际缴回资金数额,借记本科目(缴回资金),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四)年末,将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年收支结转);将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年发生额中的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支出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收支结转),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将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缴回资金、本年收支结转)余额转入本科目(累计结转)。结转后,本科目除“累计结转”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六)年末完成上述结转后,应当对非财政拨款专项结转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非财政拨款专项(项目已完成)剩余资金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借记本科目(累计结转),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转入”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滚存的非同级财政拨款专项结转资金数额。 8202 非财政拨款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主要为非财政拨款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年初余额调整”:本明细科目核算因发生会计差错更正、以前年度支出收回等原因,需要调整非财政拨款结余的资金。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二)“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取得的科研项目预算收入中,按照规定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数额。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结转转入”:本明细科目核算按照规定留归单位使用,由单位统筹调配,纳入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非同级财政拨款专项剩余资金。
年末结账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累计结余”: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历年滚存的非同级财政拨款、非专项结余资金。
本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非同级财政拨款滚存的非专项结余资金数额。
本科目还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从科研项目预算收入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时,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二)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缴纳金额,借记本科目(累计结余),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三)因会计差错更正收到或支出非同级财政拨款货币资金,属于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按照收到或支出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因收回以前年度支出等收到非同级财政拨款货币资金,属于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
(四)年末,将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非财政拨款专项(项目已完成)剩余资金转入本科目,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累计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转入)。
(五)年末冲销有关明细科目余额。将本科目(年初余额调整、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结转转入)余额结转入本科目(累计结余)。结转后,本科目除“累计结余”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六)年末,事业单位将“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借记本科目(累计结余),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为贷方余额的,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累计结余)。
年末,行政单位将“其他结余”科目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其他结余”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借记本科目(累计结余),贷记“其他结余”科目;“其他结余”科目为贷方余额的,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累计结余)。
四、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累计滚存数额。 8301 专用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专用结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专用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基金的,按照提取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时,按照使用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四、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从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累计滚存数额。
8401 经营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经营活动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可以按照经营活动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经营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经营预算收入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预算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如本科目为贷方余额,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如本科目为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四、年末结账后,本科目一般无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8501 其他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本年度除财政拨款收支、非同级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二、其他结余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以及投资预算收益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和“投资预算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本年发生额为借方净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将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年发生额中的非同级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本年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同级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和“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科目。
(二)年末,完成上述(一)结转后,行政单位将本科目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科目;事业单位将本科目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当本科目为贷方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或“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当本科目为借方余额时,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或“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8701 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年末,将“其他结余”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当“其他结余”科目为贷方余额时,借记“其他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当“其他结余”科目为借方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结余”科目。
年末,将“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的,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结余”科目。
(三)年末,按照规定完成上述(一)至(二)处理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当本科目为借方余额时,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本科目为贷方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结余”科目。
三、年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编号 财务报表 会政财01表 会政财02表 会政财03表 会政财04表
预算会计报表 会政预01表 会政预02表 会政预03表
第四部分报表格式
报表名称 编制期
资产负债表 月度、年度收入费用表 月度、年度净资产变动表 年度 现金流量表 年度 附注
年度
预算收入支出表
年度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年度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年度
出表
资产负债表
会政财01表
编制单位:
资 产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净额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净额 存货 待摊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原值 减: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工程物资 年 月 日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净资产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交增值税 其他应交税费 应缴财政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政府补贴款 应付利息 预收账款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单位:元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原值 减: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净值 研发支出 公共基础设施原值 受托代理负债 负债合计 净资产: 累计盈余 专用基金 权益法调整 无偿调拨净资产* 本期盈余* 净资产合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减: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原值 减: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保障性住房净值 长期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受托代理资产 资产总计 收入费用表
会政财02表
单位: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编制单位: 年 月 本期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 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七)投资收益 (八)捐赠收入 (九)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二、本期费用 (一)业务活动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 (三)经营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 (五)上缴上级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其他费用 三、本年盈余 净资产变动表
会政财03表
单位:元
编制单位: 年 月
本年数 项 目 累计专用权益法上年数 累计专用权益法盈余 基金 调整 盈余 基金 调整 一、上年年末余额 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减少以“-”号填列) 三、本年年初余额 净资产合计 净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本年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本年盈余 (二)无偿调拨净资产 (三)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 (四)提取或设置专用基金 其中:从预算收入中提取 从预算结余中提取 设置的专用基金 (五)使用专用基金 (六)权益法调整 五、本年年末余额 - - - - - - - 注:“——”标识单元格不需填列。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一、日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收到的现金 本年金额
会政财04表
单位:元
上年金额 财政非资本性项目拨款收到的现金 事业活动收到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 日常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的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 日常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 日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支付的现金 对外投资支付的现金 上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净收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财政资本性项目拨款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 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五、现金净增加额 预算收入支出表
会政预01表
单位:元
本年数 上年数 编制单位: 年
项 目 一、本年预算收入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事业预算收入 (三)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五)经营预算收入 (六)债务预算收入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八)投资预算收益 (九)其他预算收入 其中: 利息预算收入 捐赠预算收入 租金预算收入 二、本年预算支出 (一)行政支出 (二)事业支出 (三)经营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六)投资支出 (七)债务还本支出 (八)其他支出 其中:利息支出 捐赠支出 三、本年预算收支差额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
会政预02表
单位:元
本年数 上年数 编制单位: 年 项 目 一、年初预算结转结余 (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二、年初余额调整(减少以“-”号填列) (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三、本年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1.本年收支差额 2.归集调入 3.归集上缴或调出 (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1.本年收支差额 2.缴回资金 3.使用专用结余 4.支付所得税 四、年末预算结转结余 (一)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1.财政拨款结转 2.财政拨款结余 (二)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1.非财政拨款结转 2.非财政拨款结余 3.专用结余 4.经营结余(如有余额,以“-”号填列)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会政预03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年初财政拨款调整年结转结余 项 目 拨款结结转 结余 转结余 初财政归集上缴调入 或调出 拨款结转 结余 收入 本年本年归集单位内部调剂 本年财政政拨款支出 结转 结余 本年财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一)基本支出 1.人员经费 2.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 1.XX项目 2.XX项目 ……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一)基本支出 1.人员经费 2.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 1.XX项目 2.XX项目 …… 总计 第五部分 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数字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如果本年度单位发生了因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还应当对“年初余额”栏中的有关项目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应当与“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若单位存在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受托代理资产还应当按照前述合计数扣减“库存1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持有的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账款净额”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6)“预付账款”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预付给商品或者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因债券投资等而应收取的利息。事业单位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其他应收款净额”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对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0)“存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存储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11)“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将在1年内(含 1 年)到期的金额,如事业单位将在 1 年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3)“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合计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14)“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净额”、“存货”、“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5)“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的原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8)“工程物资”项目,反映单位期末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所有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无形资产原值”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无形资产的原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1)“研发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累计支出数。本项目应当根据“研发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公共基础设施原值”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3)“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文物文化资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控制的文物文化资产的成本。本项目应当根据“文物文化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保障性住房原值”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保障性住房净值”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科目期末余额减去“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6)“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资产的净损失或净溢余。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8)“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29)“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净值”、“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净值”、“研发支出”、“公共基础设施净值”、“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净值”、“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0)“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31)“资产总计”项目,反映单位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受托代理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32)“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短期借款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交增值税”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4)“其他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除增值税以外的税费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5)“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按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应付票据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应付账款”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应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期末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事业单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预先收取但尚未确认收入和实际结算的款项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其他各项偿还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已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将于1年内(含1年)偿还的非流动负债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5)“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46)“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流动负债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短期借款”、“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7)“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长期借款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8)“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长期应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9)“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已确认但尚未偿付的预计负债的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除本表中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51)“非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单位期末非流动负债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52)“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负债合计”项目,反映单位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受托代理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54)“累计盈余”项目,反映单位期末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以及无偿调拨净资产变动的累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专用基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累计提取或设置但尚未使用的专用基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专用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6)“权益法调整”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期末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中累积享有的份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权益法调整”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权益法调整”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57)“无偿调拨净资产”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度截至报告期期末无偿调入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扣减无偿调出的非现金资产价值后的净值。本项目仅在月度报表中列示,年度报表中不列示。月度报表中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时,以“-”号填列。
(58)“本期盈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度截至报告期期末实现的累计盈余或亏损。本项目仅在月度报表中列示,年度报表中不列示。月度报表中本项目应当根据“本期盈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期盈余”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时,以“-”号填列。
(59)“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单位期末净资产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无偿调拨净资产”[月度报表]、“本期盈余”[月度报表]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0)“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入费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收入、费用及当期盈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费用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入费用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收入费用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收入费用表规定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收入费用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的金额填入本年度收入费用表的“上年数”栏内。
如果本年度单位发生了因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还应当对年度收入费用表中“上年数”栏中的有关项目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本期收入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期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期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中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相关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事业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收到或应收的非财政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收到或应收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经营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期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包括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以“-”号填列。
(9)“捐赠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期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0)“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期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租金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期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租金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2)“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的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本期费用
(13)“本期费用”项目,反映单位本期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4)“业务活动费用”项目,反映单位本期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
(15)“单位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6)“经营费用”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期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7)“资产处置费用”项目,反映单位本期经批准处置资产时转销的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处置费用形成的净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处置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8)“上缴上级费用”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缴上级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9)“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项目,反映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0)“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本期计算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本项目应当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1)“其他费用”项目,反映单位本期发生的除以上费用项目外的其他费用的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本期盈余
(22)“本期盈余”项目,反映单位本期收入扣除本期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费用”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三、净资产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净资产项目的变动情况。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变动数。本表“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变动数,应当根据上年度净资产变动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上年度净资产变动表规定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净资产变动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金额填入本年度净资产变动表“上年数”栏内。
(三)本表“本年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上年年末余额”行,反映单位净资产各项目上年年末的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填列。
2.“以前年度盈余调整”行,反映单位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盈余的事项对累计盈余进行调整的金额。本行“累计盈余”项目应当根据本年度“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转入“累计盈余”科目的金额填列;如调整减少累计盈余,以“-”号填列。
3.“本年年初余额”行,反映经过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后,单位净资产各项目的本年年初余额。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上年年末余额”和“以前年度盈余调整”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本年变动金额”行,反映单位净资产各项目本年变动总金额。
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盈余”、“无偿调拨净资产”、“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 “提取或设置专用基金”、“使用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5.“本年盈余”行,反映单位本年发生的收入、费用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项目应当根据年末由“本期盈余”科目转入“本年盈余分配”科目的金额填列;如转入时借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则以“-”号填列。
6.“无偿调拨净资产”行,反映单位本年无偿调入、调出非现金资产事项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项目应当根据年末由“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转入“累计盈余”科目的金额填列;如转入时借记“累计盈余”科目,则以“-”号填列。
7.“归集调整预算结转结余”行,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归集调入、归集上缴或调出,以及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缴回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项目应当根据“累计盈余”科目明细账记录分析填列;如归集调整减少预算结转结余,则以“-”号填列。
8.“提取或设置专用基金”行,反映单位本年提取或设置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项目应当根据“从预算结余中提取”行“累计盈余”项目
的金额填列。本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根据“从预算收入中提取”、“从预算结余中提取”、“设置的专用基金”行“专用基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从预算收入中提取”行,反映单位本年从预算收入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基金的金额填列。
“从预算结余中提取”行,反映单位本年根据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本行“累计盈余”项目以“-”号填列。
“设置的专用基金”行,反映单位本年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
9.“使用专用基金”行,反映单位本年按规定使用专用基金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项目应当通过对“专用基金”科目明细账记录的分析,根据本年按规定使用专用基金的金额填列;本行“专用基金”项目以“-”号填列。
10.“权益法调整”行,反映单位本年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对净资产的影响。本行“权益法调整”项目应当根据“权益法调整”科目本年发生额填列;若本年净发生额为借方时,以“-”号填列。
11.“本年年末余额”行,反映单位本年各净资产项目的年末余额。本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额”、“本年变动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2.本表各行“净资产合计”项目,应当根据所在行“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四、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本表所指的现金,是指单位的库存现金以及其他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款项,包括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以及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的款项。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日常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表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本表“本年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年实际发生数。本表“上年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上年实际发生数,应当根据上年现金流量表中“本年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五)单位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 (六)本表“本年金额”栏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日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接受财政基本支出拨款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财政非资本性项目拨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接受除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本性项目以外的财政项目拨款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事业活动收到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现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事业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收到的除以上项目之外的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
款”、“其他货币资金”、“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日常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日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基本支出拨款收到的现金”、“财政非资本性项目拨款收到的现金”、“事业活动收到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在日常活动中用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付账款”、“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应付账款”、“应付票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拨款收入”、“应付职工薪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单位本年用于缴纳日常活动相关税费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支付的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支付的除上述项目之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拨款收入”、“其他应付款”、“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费用”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日常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日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的其他与日常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1)“日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日常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项目金额减去“日常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2)“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出售、转让或者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应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因对外投资而收到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或利润,以及收到投资利息而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流动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之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款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收到的除上述项目之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金额较大的现金流入,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收回的现金净额”、“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不在本项目反映,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工程物
资”、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研发支出”、“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对外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为取得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上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净收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年单位将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流动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予以上缴财政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缴财政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0)“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支付的除上述项目之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金额较大的现金流出,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支付的现金”、“对外投资支付的现金”、 “上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净收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项目金额减去“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3)“财政资本性项目拨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接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本性项目的财政项目拨款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4)“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举借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25)“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收到的除上述项目之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金额较大的现金流入,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6)“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项目,反映单位本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资本性项目拨款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7)“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偿还借款本金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8)“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支付的借款利息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利息”、“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9)“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支付的除上述项目之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0)“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项目,反映单位本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1)“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小计”项目金额减去“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小计”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4.“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流量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5.“现金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单位本年现金变动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日常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五、预算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各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收支差额的情况。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年实际发生数。本表“上年数”栏反映各项目上年度的实际发生数,应当根据上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表规定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金额填入本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本年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本年预算收入
(1)“本年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预算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中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3)“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4)“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5)“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收到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经营预算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债务预算收入”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按照规定从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债务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债务预算收入”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8)“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本项目应当根据“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9)“投资预算收益”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取得的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投资收益。本项目应当根据“投资预算收益”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10)“其他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利息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取得的利息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的明细记录分析填列。单位单设“利息预算收入”科目的,应当根据“利息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捐赠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取得的捐赠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明细账记录分析填列。单位单设“捐赠预算收入”科目的,应当根据“捐赠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租金预算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取得的租金预算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预算收入”科目明细账记录分析填列。单位单设“租金预算收入”科目的,应当根据“租金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本年预算支出
(11)“本年预算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预算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和“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2)“行政支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履行职责实际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行政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13)“事业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14)“经营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15)“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16)“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17)“投资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投资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18)“债务还本支出”项目,反映事业单位本年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债务还本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19)“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除以上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明细账记录分析填列。单位单设“利息支出”科目的,应当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捐赠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发生的捐赠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明细账记录分析填列。单位单设“捐赠支出”科目的,应当根据“捐赠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3.本年预算收支差额
(20)“本年预算收支差额”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各项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差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预算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如相减后金额为负数,以“-”号填列。
六、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预算结转结余的变动情况。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年实际发生数。本表“上年数”栏反映各项目的上年实际发生数,应当根据上年度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规定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度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将调整后金额填入本年度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中“年末预算结转结余”项目金额等于“年初预算结转结余”、“年初余额调整”、“本年变动金额”三个项目的合计数。
(四)本表“本年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预算结转结余的年初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年初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本年年初余额合计数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年初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科目本年年初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年初余额调整”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预算结转结余年初余额调整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年初余额调整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年初余额调整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其他资金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3.“本年变动金额”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的变动。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本年收支差额”、“归集调入”、“归集上缴或调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①“本年收支差额”项目,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资金收支相抵后的差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明细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填列;差额为负数的,以“-”号填列。
②“归集调入”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按照规定从其他单位归集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③“归集上缴或调出”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按照规定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及按照规定向其他单位调出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归集上缴”明细科目,以及“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归集调出”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变动。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本年收支差额”、“缴回资金”、“使用专用结余”、“支付所得税”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①“本年收支差额”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除财政拨款外的其他资金收支相抵后的差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本年收支结转”明细科目、“其他结余”科目、“经营结余”科目本年转入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的合计数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②“缴回资金”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按照规定缴回的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缴回资金”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以“-”号填列。
③“使用专用结余”项目,反映本年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使用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专用结余”科目明细账中本年使用专用结余业务的发生额填列,以“-”号填列。
④“支付所得税”项目,反映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本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财政拨款结余”明细账中本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发生额填列,以“-”号填列。
4.“年末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预算结转结余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本项目下“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应当分别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本年年末余额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年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项目下“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本项目下 “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项目,应当分别根据“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科目的本年年末余额填列。
七、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及相关变动的具体情况。
(二)本表“项目”栏内各项目,应当根据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种类分项设置。其中“项目支出”项目下,根据每个项目设置;单位取得除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的,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种类增加相应的资金项目及其明细项目。
(三)本表各栏及其对应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单位年初各项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本栏中各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中“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的数额相等。
2.“调整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单位对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调整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如调整减少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以“-”号填列。
3.“本年归集调入”栏中各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按规定从其他单位调入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归集调入”明细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4.“本年归集上缴或调出”栏中各项目,反映单位本年按规定实际上缴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及按照规定向其他单位调出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归集上缴”科目和“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归集调出”明细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以“-”号填列。
5.“单位内部调剂”栏中各项目,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在单位内部不同项目等之间的调剂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单位内部调剂”明细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对单位内部调剂减少的财政拨款结余金额,以“-”号填列。
6.“本年财政拨款收入”栏中各项目,反映单位本年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预算拨款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本年财政拨款支出”栏中各项目,反映单位本年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拨款支出数的合计数填列。
8.“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栏中各项目,反映单位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的金额。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八、附注
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会计信息,不论本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单位均应当充分披露。
附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应当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业务活动、所在地、预算管理关系等。
(二)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三)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单位应当采用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并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期间。
2.记账本位币,外币折算汇率。 3.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4.存货类别、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6.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方法。
7.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单位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 8.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折旧(摊销)方法、折旧(摊销)年限,以及其确定依据。 9.政府储备物资分类,以及确定其发出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10.保障性住房的分类、折旧方法、折旧年限。 11.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2.本期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其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相关审批程序,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说明
单位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项目列示顺序,采用文字和数据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披露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货币资金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合 计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2.应收账款按照债务人类别披露的格式如下:
债务人类别 政府会计主体: 部门内部单位 单位1 …… 部门外部单位 单位1 …… 其他 单位1 ……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合计 注1:“部门内部单位”是指纳入单位所属部门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单位(下同)。 注2:有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比照应收账款进行披露。
3.存货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1、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合计 …… 注:有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可比照其他流动资产进行披露。
4.其他流动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1、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 合计 注:有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可比照其他流动资产进行披露。
5.长期投资
(1)长期债券投资的披露格式如下:
债券发行主体 1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 合计 注:有短期投资的,可比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披露。
(2)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格式如下:
被投资单位 1 核算方法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 合计 (3)当期发生的重大投资净损益项目、金额及原因。 6.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一、原值合计 其中: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累计折旧合计 其中: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专用设备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账面价值合计 其中: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2)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3)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情况。 7.在建工程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1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合计 …… 8.无形资产
(1)各类无形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一、原值合计 1 ……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二、累计摊销合计 1 …… 三、账面价值合计 1 …… (2)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金额。 (3)无形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等处置情况。 9.公共基础设施
(1)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原值合计 市政基础设施 1 …… 交通基础设施 1 …… 水利基础设施 1 …… 其他 …… 累计折旧合计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市政基础设施 1 …… 交通基础设施 1 …… 水利基础设施 1 …… 其他 …… 账面价值合计 市政基础设施 1 …… 交通基础设施 1 …… 水利基础设施 1 …… 其他 …… (2)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变动情况。
(3)已提取折旧继续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名称、数量等。 10.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格式如下:
物资类别 1 …… 合计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注:如单位有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但期末尚未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单独披露其期末账面余额。
11.受托代理资产的披露格式如下:
资产类别 货币资金 受托转赠物资 受托存储保管物资 罚没物资 其他 合计 年初余额 本期增加额 本期减少额 期末余额 12.应付账款按照债权人类别披露的格式如下:
债权人类别 政府会计主体: 部门内部单位 单位1 …… 部门外部单位 单位1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 其他 单位1 …… 合计 注:有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的,可比照应付账款进行披露。
13.其他流动负债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1、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 合计 注:有预计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的,可比照其他流动负债进行披露。 14.长期借款
(1)长期借款按照债权人披露的格式如下:
债权人 1、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 合计 注:有短期借款的,可比照长期借款进行披露。
(2)单位有基建借款的,应当分基建项目披露长期借款年初数、本年变动数、年末数及到期期限。
15. 事业收入按照收入来源的披露格式如下:
收入来源 来自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部门内部单位 单位1 …… 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 单位1 …… 其他 单位1 …… 合计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16.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按收入来源的披露格式如下:
收入来源 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 单位1 …… 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 单位1 …… 合计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17. 其他收入按照收入来源的披露格式如下:
收入来源 本部门内部单位 单位1 …… 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 单位1 …… 本部门以外非同级政府单位 单位1 …… 其他 单位1 …… 合计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18.业务活动费用
(1)按经济分类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工资福利费用 商品和服务费用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对企业补助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费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 保障性住房折旧费 计提专用基金 …… 合计 注:有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的,可比照(业务活动费用)此表进行披露。 (2)按支付对象的披露格式如下:
支付对象 本部门内部单位 单位1 …… 本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单位 单位1 …… 其他 单位1 …… 合计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注:有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的,可比照(业务活动费用)此表进行披露。
19. 其他费用按照类别披露的格式如下:
费用类别 利息费用 坏账损失 罚没支出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 合计 20. 本期费用按照经济分类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工资福利费用 商品和服务费用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对企业补助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费 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 保障性住房折旧费 计提专用基金 所得税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 上缴上级费用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其他费用 本期费用合计 本年数 上年数 注:单位在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收入费用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此表披露的内容编制收入费用表。
(六)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的差异情况说明
为了反映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因核算基础和核算范围不同所产生的本年盈余数与本年预算结余数之间的差异,单位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对本年度发生的各类影响收入(预算收入)和费用(预算支出)的业务进行适度归并和分析,披露将
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表中“本年预算收支差额”调节为年度收入费用表中“本期盈余”的信息。有关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一、本年预算结余(本年预算收支差额) 二、差异调节 (一)重要事项的差异 加:1.当期确认为收入但没有确认为预算收入 (1)应收款项、预收账款确认的收入 (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2.当期确认为预算支出但没有确认为费用 (1)支付应付款项、预付账款的支出 (2)为取得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计入物资成本的支出 (3)为购建固定资产等的资本性支出 (4)偿还借款本息支出 减:1.当期确认为预算收入但没有确认为收入 (1)收到应收款项、预收账款确认的预算收入 (2)取得借款确认的预算收入 2.当期确认为费用但没有确认为预算支出 (1)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确认的费用 (2)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 (3)确认的资产处置费用(处置资产价值) (4)应付款项、预付账款确认的费用 (二)其他事项差异 三、本年盈余(本年收入与费用的差额) 金 额 (七)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说明。没有重要或有事项的,也应说明。 2.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理由的说明。 3.通过债务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与此相关的债务偿还情况等的说明。
4.重要资产置换、无偿调入(出)、捐入(出)、报废、重大毁损等情况的说明。
5.事业单位将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本单位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
6.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中要求附注披露的其他内容。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单位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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