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问责制度
一、目的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对象
中高层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副经理)。 三、问责范围
公司所有决策、经营和管理活动。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四、问责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五、问责管理机构
(一)问责执行机构: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
受理问责,负责问责事项的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提报,问责决定的送达、执行,督办、改善跟踪等具体工作。
(二)问责决策机构:问责小组
问责小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1人)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组成。代表公司对问责对象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并判定问责处罚方式。
(三)问责提出机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提出问责的权利,将问责事由提请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受理。
六、问责内容及事项 (一)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制度、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公司或部门运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经营性质亏损或业务风险的。
(二)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在公司采购、营销、业务等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的。 4.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三)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公司有关决议、决策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的,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擅自改变或未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公司客户投诉、经济损失、声誉受到影响的。
4.有损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不利于内部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7.公司给予告诫而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8.对上级、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9. 涉及执行时效责任问题的,依照公司《限时办结制度》执行。 (三)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客户投诉的。 2.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3.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客户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四)保密责任追究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给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在工作上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七、问责方式
(一)具体形式: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免职、赔偿及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除等(涉及记小过、记大过情况的参照《员工的日常奖罚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问责追究方式,依据实际情况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二)问责方式:
根据被问责事态情节、对公司的损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经济处罚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及经济处罚的方式问责。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免职、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开出的方式问责。
4.发生的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及比例由问责小组研究决定;问责小组对问责情形有经济处罚的权利,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工资总额的50%(涉及不良贷款问题的经济处罚参照《风险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四)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一)部门或员工向人力资源部/行政部提请问责。
(二)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调查、核实具体事由;如反映情况存在,则向问责小组提交《问责审批表》,正式启动问责程序;如依据不实则直接退回,问责终止。
(三)问责小组依据调查情况及本制度对被问责人相关责任问题进行认定,并判定问责方式。
(四)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将《问责决定书》自问责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被问责人。
(五)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小组
提出申诉,要求复核;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问责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复议、复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八)调查人员、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事件有关或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九)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九、附则
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问责审批表》 附件2:《问责决定书》
附件1:
问责审批表
编号:
问责对象 所属部门 职 位 问责事件 问责对象解释与申辩 调查核实 调查人: 日期: 处罚决定与整改意见 问责小组 会签意见 日期:
附件2:
问责决定书
编号: 问责对象 部门 问责事件 问责方式 问责依据 整改要求 问责对象签收 申诉期限 签收时间 职务 对本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 年 月 日 时前,可直接向问责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核。 注:本表一式二份,问责对象、人力资源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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