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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委托书

2020-04-17 来源:爱go旅游网


诉讼代表委托书

原告王光明、李孟科、李燕飞、杨艳斌、张怡武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三木装饰有限公司、袁宏、梁新军拖欠工资一案,五原告共同委托李燕飞为诉讼代表。委托权限为立案、变更、放弃诉讼请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

年 月

起诉状

原告:王海俊,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红旗建材小区3#楼2单元1楼西户

被告:代文奎,男,汉族,1980年生,浚县卫贤镇李桥村人。现在淇滨区华山路南段路西(电视台西侧)华盛广告经营。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6000元整。

2、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08年10月13日欠原告装修材料(木工板、木龙骨等)款6000元整,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承诺2008年底支付,到期被告拒不支付,至今仍未支付原告6000元材料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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