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委托书
原告王光明、李孟科、李燕飞、杨艳斌、张怡武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三木装饰有限公司、袁宏、梁新军拖欠工资一案,五原告共同委托李燕飞为诉讼代表。委托权限为立案、变更、放弃诉讼请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
年 月
日
起诉状
原告:王海俊,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红旗建材小区3#楼2单元1楼西户
被告:代文奎,男,汉族,1980年生,浚县卫贤镇李桥村人。现在淇滨区华山路南段路西(电视台西侧)华盛广告经营。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6000元整。
2、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08年10月13日欠原告装修材料(木工板、木龙骨等)款6000元整,写下欠条。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承诺2008年底支付,到期被告拒不支付,至今仍未支付原告6000元材料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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