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http://yyzzyyzzyy.blog.163.com/blog/static/149772480201211444429802/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单选)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2.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3.刑法时间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项)
A.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犯罪,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的规定
B.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的,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旧刑法规定
C.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适用旧刑法规定
D.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适用新刑法规定,撤销缓刑
4.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三、犯罪构成概述、犯罪的分类
5.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不定项)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
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奸妇女后并迫使其卖淫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7.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不定项)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四、犯罪客体
8.下列关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盗窃的是备用枕木,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故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何罪
B.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偷越国(边)境罪则没有犯罪对象可言。故犯罪对象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而犯罪客体则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
C.某商场的财物被盗,受到侵犯的是该商场对财物的所有权关系,而财物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财物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自用。故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D.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故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9.下列犯罪中,侵犯多个法益的有?(不定项)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侵占罪
D.刑讯逼供罪
五、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10.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单选)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1.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1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13.下列有关刑法上犯罪结果的表述正确的有?(不定项)
A.过失犯罪的构成以是否发生法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标准 B.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 C.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D.有些犯罪的既遂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六、犯罪主体
1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单选)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15.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不定项)
A.15周岁的甲参与绑架他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由于绑架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只成立绑架罪一罪,刑法第17条第2款并未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15周岁的乙在某次群体性事件中,将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组织起来,聚众“打砸抢”, 砸烂政府公务用车10余辆,由于刑法第17条第2款并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要对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15周岁的丙盗窃他人财物,被事主吴某当场发现并拦腰抱住。丙用力挣脱后,从地上检起一块砖头,对准吴某的头部恶狠狠地拍了过去,吴某脑浆迸裂,当场死亡。由于《刑法》第269条明文规定了转化型抢劫,所以,丙成立抢劫
D.15周岁的丁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一名幼女。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并不对拐卖妇女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七、犯罪主观方面
16.甲想杀死同事乙,多次投毒害乙未果。某日甲在车间里抽烟随手扔烟头引起火灾,甲在大火中被严重烧伤,乙在大火中丧生,其余同事安全逃生,甲对乙死亡的结果,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单选) A.过失 B.间接故意 C.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直接故意
17.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多选)
A.甲为杀害李某而朝其射击,却击中了其身边的肖某,致肖某受伤,则甲的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B.乙(已成年)盗窃其外祖母的钱财,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则乙的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C.丙杀李某并碎尸,用塑料袋包装。对罗某谎称鸦片,以1000元的价格托罗某运至火车站寄存柜中存放。罗某构成窝藏毒品罪
D.丁欲将王某扔进水池淹死,然而水池中的水很浅,王某实际上跌落水池摔死,则丁并不存在认识错误
18.甲指使乙毁坏丙画廊陈列的一幅国画(价值2. 5万元)。乙拎着猎枪来到丙的画廊门外,从窗户看到这幅国画,便举起枪准备打毁国画。但是乙不知道丙此时就在这幅国画背后进行装帧工作,如果开枪,丙会被击中。而这一切情景尽收身处另一角落的丁的眼中。丁与丙有仇,很想丙死亡,便袖手旁观。但等了好久,见乙仍不开枪,便迫不及待地走上前去,对乙说:“兄弟,我跟你一样,也想毁掉那幅画,为何还不开枪?”乙说自己的枪不知道怎么不好使了,丁说好办,便将自己的一把枪递给了乙。乙开枪,国画被毁,丙也被打死。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乙对丙的死亡的说法正确的是?(不定项) A.乙对丙的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 B.乙对丙的死亡结果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C.乙致丙死亡属于打击错误
D.乙致丙死亡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八、犯罪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等) 19.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单选)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20.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1.2007年10月8日,某派出所接到王某的报案,称其家中一串金项链被盗,其外甥宋林有重大嫌疑。派出所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宋林,宋林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由于该项链价值9000元,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了宋林。当听说外甥可能被判刑时,王某很惊讶。她反复和公安人员讲,她只是想追回项链,并不想让外甥坐牢。当得知外甥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她说:“那我不要这串项链了就当我送给他的行不行?”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多选)
A.公安人员完全可以答应王某的请求,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B.公安人员若回答:“你可以承诺把项链送给宋林,但我们还是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对于所有被害人的承诺都不构成犯罪
D.对于王某的这种承诺属于事后承诺,是不符合有效的承诺的时间条件
22.甲听说仇人乙今天晚上要来杀死自己,便在自己家围墙和门上装上电丝网,并通上电,心想“来了就让你有去无回”。乙果真晚上来寻仇,在闯入门的时候被电死。甲的行为?(不定项)
A.属于事前防卫 B.属于防卫不适时 C.不构成正当防卫 D.构成故意杀人罪
九、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23.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4.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5.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如何评价?(单选)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26.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本案叶某的行为属于?(不定项)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十、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27.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28.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29.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定项)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30.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多选)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3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多选)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32.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
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不定项)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十一、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33.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单选)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十二、罪数形态(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35.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36.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多选)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十三、刑罚种类(主刑、附加刑)
37.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38.罗某犯放火罪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时人民法院对罗某还可以适用的附加刑是?(单选) A.罚金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财产
D.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量刑情节与量刑制度(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缓刑) 39.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单选)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40.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单选)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41.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盗窃罪。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B.甲不构成累犯
C.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用缓刑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42.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43.下列关于从重处罚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犯罪所适用刑罚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 B.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D.从重处罚不一定判处法定最高刑
44.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多选)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45.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多选)
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 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文犯抢动罪
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
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
十五、刑罚执行(减刑、假释)
46.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47.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哪些制度?(多选)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48.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十六、刑法的消灭(时效、赦免)
49.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50.下列哪些情形依法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多选) A.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B.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C.因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D.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1.答案:D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 2.答案:BCD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首先必须轻重有序、适当。各个法条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行为侵害、威胁法益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一致,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当然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的轻重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危险程度,现代刑罚追求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标,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则在行刑中体现为重视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具体的制度运作就是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规定。A选项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3.答案:ABD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C选项应适用《刑法》第68条的规定。
4.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犯罪结果包括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发生的结果(预备、未遂的场合)、共同犯罪的部分结果。A项中甲的教唆行为尽管在国外,但是最终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在中国境内的,所以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可见这是不包括国际列车或者长途汽车的,所以尽管B项所说的情形发生在我国的长途汽车中,也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B是正确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故此对于C项中的情形要适用中国刑法,所以C是错误的。《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D项的表述是“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这里请考生注意对《刑法》第8条的记忆,如果丁对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地是不受处罚的,那么就不适用中国刑法,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5.答案:ACD 解析: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贩卖”、“毒品”、“妇女”等的理解,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即可,所以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于“淫秽物品”、“猥亵”等,则需要司法者的规范的、评价的行为才能认定,因此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由此,A和C的说法正确,B的说法错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刑法条文关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6.答案:ABCD
解析:法条竞合的基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其次是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有个补充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保险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来说是特别法,依照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来说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以保险诈骗罪来定罪量刑。所以,A项是不正确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等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B选项中,行为人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行为,成立强迫卖淫罪, 但是,他应当对实施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B项是不正确的。刑法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与囯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但该款属于注意规定。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也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与身份的基本原理,对一般公民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受贿罪包括两种行为方式:索取财物与收受财物。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D项是不正确的,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都属于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其与徇私枉法等罪的罪数关系应当具有一致性;如果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从一重罪处罚,而索取财物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则与法理不相符合。所以,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应理解为司法工作人员受贿。换言之,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也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选项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应选择A、B、C、D四项。 7.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所以本题应选D项。 8.答案:ABCD 解析: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如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较为密切: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因此,题中A、B、C、D四项说法均正确,当选。 9.答案:ABD
解析:C选项中侵占罪侵害只侵犯了一个法益,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其他选项都是侵犯了多个法益。A选项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B选项中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样也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D选项中的刑讯逼供罪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也是多个法益。综上,ABD正确,当选。
10.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1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乙的死亡。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情况,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2.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是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在能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A选项,只有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而A项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所以不成立不作为犯。B选项,行为人基于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的表述意味着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具有救助义务且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选项,甲带小孩出门,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在小孩遇到危险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D选项,甲负有看护仓库的职责,在起火能够扑救时,其负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其不履行义务反而逃跑,是不作为犯。因此BCD正确,应选。 13.答案:ABCD
解析: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必须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对法益的侵害既包括实际损害,也包括造成的现实的危险状态。在刑法中引起危害结果的只能是危害行为,无行为则无结果。结果犯的既遂要求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14.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选项情形属于失火行为,C选项情形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选项不当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指出,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担刑事责任,造成轻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中,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对于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B选项当选。D选项中,甲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并未造成重伤,因此不构成犯罪,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 15.答案:ABCD 解析:A选项中,《刑法》第17条第2款中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甲虽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A 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作为首要分子,要对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根据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O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C选项中,对丙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D选项中,丁15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所以,丁强行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D说法错误。综上,本题选ABCD。 16.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同时存在的原理,或罪过心理是指行为当时的心理。甲虽有杀乙的故意,但造成乙死亡结果的火灾却是由甲过失行为引起的。甲引起火灾造成乙死亡的行为时的心态是过失的,只能以行为时实际心态为准,对乙死亡结果仅仅承担过失责任。故A项正确。而对于意外事件与过失,其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来看,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意志因素来看,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但主体存在过失时,该危害结果能够被主体预见而且应该被预见的;在意外事件中,主体无法预见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本题情形不是意外事件。故A项当选。 17.答案:ACD
解析:B选项中乙误认为行为无罪但其实有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违反刑法)发生了误解。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辩解的理由,原则上不排除承担故意罪责。所以不影响以盗窃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是正确的。D选项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于因果关系的进程有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有某种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的,该“认识错误”不妨碍该故意罪的成立。所以D项错误。A选项属于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错,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对象认识错误则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所以A项不属于对象认识错误。C选项中罗某对自己的行为对象有错误认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其不能按照窝藏毒品罪定罪。所以C是错误的。因此应当选ACD。 18.答案:B
解析:依据《刑法》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乙对丙的死亡结果属于过失,而非意外事件,两者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应当预见。因为在画廊里开枪有很大的危险性,即会伤害到不特定的人,乙应当预见到开枪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其他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故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乙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乙没有将丙误以为是国画,所以不存在对象认识错误,更不存在打击错误(行为人因行为误差而导致实际打击的目标与预期打击的目标不一致)。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19.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已经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应成立故意犯罪。A项说法正确。
B项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B项说法正确。
C项中,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这种侵害属于不法侵害。如果是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因为没有行为人实施,所以并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C项说法正确。
D项中,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存在过失的不法侵害,此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D项说法错误。 20.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ACD,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1.答案:BD
解析: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犯罪性,是今年新增的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中的内容。被害人请求或许可他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表明其自己已经放弃了该权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再保护该权益。损害被放弃的权益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并非所有被害人的承诺都不构成犯罪。只有合法有效的承诺才能排除损害其权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1)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限为前提。(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被迫的承诺是无效的。(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即承诺是明示的,而不是推定的。这是它与基于推定的承诺的主要区别,后者事实上并无被害人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改变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但是,事后的承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为如果允许被害人事后承诺,那么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左右。(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7)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据此,只有有效的被害人的承诺才能排除依照承诺进行的行为的犯罪性,而王某的承诺属于事后承诺,即是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做出的,所以是无效的。因此B、D是正确的。
22.答案:ABCD 解析:乙的不法侵害还没有发生之时,甲就布置电网想要阻止乙的伤害,是典型的事前防卫。甲布置的电网足以将人电死,对此甲是明知的,而且对乙死亡的结果是积极追求的,因此甲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23.答案:B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 24.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
25.答案:B
解析:甲以强奸妇女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构成未遂。由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女子,误将男子当作女子实施奸淫的,无法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女子的性自由,只能成立强奸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6.答案:D
解析:本案中叶某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已经将刘某绑架,并且向刘妻所要赎金,此时绑架罪已经既遂。《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27.答案:C
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中“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不当选。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选项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选项,公
安人员甲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 28.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教唆犯。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
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
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
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29.答案:ABD
解析:选项A,被胁迫参加犯罪若作用大的不排除主犯,“胁从犯”以作用不大为前提。 选项B,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根据“作用”大小划分的,不是根据是否实行犯划分的。
选项C,高某中途加入犯罪,成立绑架罪共犯。
选项D,共犯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30.答案:AD 解析:甲乙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因此,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A项说法正确。
甲乙丙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意,成立共犯,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由于甲在外望风,没有参与实行行为,甲对杀人行为没有犯意,因此,对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说法错误。
甲虽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31.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A的说法错误。《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是主犯。虽然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选项是CD。 32.答案:AB
解析:考查共犯人的责任。甲乙二人共同实施使用假币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对于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甲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因此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本题应选AB。 33.答案:A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故A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说法不正确。该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D项说法正确。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称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所以B项说法正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明确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可见,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故C项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选A项。 34.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A选项错误,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过失犯罪。B选项,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所以B项错误。C选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所以C错误。D选项,《刑法》第31条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因此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因此四选项均错误,本题选非,全选。 35.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所以C是正确的。 36.答案:AD
解析:A选项中,甲盗窃乙的存折之后,实际上已经掌控了该存折项下的存款;至于甲后来假冒乙的名义去银行变现的行为并不能独立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甲控制该存折,且能履行银行要求的取款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就必须将存折项下款项交付于甲,这种情况下便不存在诈骗罪的问题。故A项错误,应当选。D选项中,尽管甲将其盗窃来的名表转卖他人,但并不能构成销售赃物罪。因为销售赃物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既然是代为销售,自然排除了销售自己盗窃所得财物的可能性,故不能成立销售赃物罪,而仅成立盗窃罪。D项错误,应当选。C选项中。尽管盗窃珍贵文物和倒卖珍贵文物的行为之
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是牵连犯作为法定的一罪,是以构成两个以上的独立罪名为前提的,所以题干中说“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并没有错,只不过在具体处罚时会择一重罪。故C正确。B情形下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两个独立的犯罪,故B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因此答案为AD。 37.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 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而应扩大解释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开始一直到判决确定时止。“怀孕”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只要犯了罪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怀过孕,不论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论是否分娩,不论是否流产,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怀孕状态,一律不得适用死刑。如果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仍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此外,“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甲女不得适用死刑,A选项正确,当选。 38.答案:B 解析:《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B对。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AC错,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附加刑。故D错。 39.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A选项中,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如果此时甲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超过5年,则甲不成立累犯。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假释之日起计算。B选项中,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满足累犯的时间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前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2.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C选项,后罪为故意杀人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时间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
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 40.答案:D 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AB两项是正确的。关于C项其实就是A项与B项的综合,可以分别按照刑法第70条和第71条确定,所以C也是正确的。“先减后并”的结果其实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这样,“先减后并”可能实际执行刑罚超过20年,而“先并后减”却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超过20年,所以 D项是错误的。 41.答案:BD
解析: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是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的(《刑法》第73条),在题目中应该是从2000年8月21日到2005年8月20日为缓刑考验期。甲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甲应当撤消缓刑,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正确)。但本身不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A选项错误)。由于缓刑不是刑罚执行方式,无论缓刑考验期满后还是期满前,都不能成立累犯(B选项错误)。《刑法》第74条规定的不适用缓刑的只有累犯,甲的盗窃罪不成立累犯,也有可能适用缓刑,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 42.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
C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 43.答案:CD
解析: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间线,只有大体意义上的“中间线”。如果以“中间线”为标准,就必然造成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结果。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
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所应判处的刑罚相对重一些。所以从重处罚也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44.答案:BC
解析:依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累犯也可以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外就医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保外就医。 45.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理原则。成立一般累犯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第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所以AB项应入选,而C项因前罪是过失犯罪排除,D项则实际是在假释期满第3年犯罪,也应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46.答案:C 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但是对于减刑的次数则没有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注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D选项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误,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C。 47.答案:BC
解析:依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减刑,依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累犯也可以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外就医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只要不是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保外就医。 48.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所以A是错误的。而假释并不
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BC两项中尽管乙和丙被判执行的刑期都超过十年,但是乙和丙因抢劫罪被判的刑期都不足十年,因此符合假释的规定,所以BC是正确的。缓刑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指原判的刑法不再执行。因此,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因此,D项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49.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追诉时效。
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该强奸罪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中,1980年至1996年经过了16年,在新罪发生时,前面的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还没有过,而强奸罪的追溯时效已经过,不能再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前面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在时效期内因又犯交通肇事罪而重新计算,即从1996年开始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没有经过,因此,依然要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加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2007年初发现该交通肇事罪时已经过追诉时效,对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AB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本题选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ABD。 50.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因此,A项正确。
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B项正确。
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
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据此,D项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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