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HSE管理规定
1.一般要求
1.1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顺利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1.2 未取得勘探局技术安全监督处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当地政府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队,不得进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
1.3 凡参加工程施工的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施工;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不准串岗、乱岗、无证上岗操作。
1.4 凡不符合HSE管理要求,有严重隐患(危险)的现场环境,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害生命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1.5 施工现场要开展“六不三无”活动,即: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犯劳动纪律,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岗位无隐患,班组无违章,队队无事故。争创HSE管理先进基层队,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2.组织机构
2.1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HSE管理工作负全责。
2.2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HSE领导小组,负责工程HSE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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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的全权组织、协调控制、监护,全面负责各种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作业中的正确贯彻和实施。
2.3 各施工作业区(工段、工号)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坚持“五同时”的管理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4 项目部设专(兼)职HSE监督员,班组(工区)设兼职HSE监督员,项目部的HSE管理工作由HSE监督员承担。
2.5 安全控制指标:执行公司HSE计划指标。
2.6 项目部HSE领导小组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问题或重大问题随时召开)安全例会,总结施工中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究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向各施工单位提出安全要求。
2.7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制定HSE管理专篇,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价及削减计划,及时公布,并上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科存档、备案,组织项目全体人员进行开工前的培训。
2.8 项目部必须每季把HSE管理工作信息全面、真实地用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HSE委员会汇报。
3.项目部HSE监督官的职责
3.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HSE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每月完成监督站布置安排的学习计划和学习作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3.2、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责任心强、吃苦耐劳、铁面无私。 3.3、参与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案(即施工组织设计HSE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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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公司有关人员、项目经理,生产、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的安全资格进行监督审查。
3.5、对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分包商合同、安全协议条款、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的安全资格进行监督审查,监督项目落实公司《分包商HSE管理规定》。
3.6、对开工项目申请表的初审负责。
3.7、复审和监督工程项目各种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技术方案及现场交底和施工。监督项目落实公司《直接作业环节HSE管理(暂行)规定》。
3.8、监督工程项目生活安全管理,检查项目员工就餐、就寝、外出的管理情况和员工住宿、生活条件,监督项目落实公司《外部项目职工生活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3.9、监督工程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对长途车辆审批及司机安全教育的落实。对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的监督,监督项目落实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10、监督工程项目消防安全、消防器材的配备。 3.11、监督工程项目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落实。 3.12、检查监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三违”现象。
3.13、检查监督工程项目周一安全活动、班前安全讲话、日常HSE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
3.14、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科和HSE监督站上报工程项目发生的各类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含未遂事故),同时采取措施参与救援活动,并督促项目向公司上报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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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
4.1.1 根据本工程项目按如下要求施工。
4.1.1.1 依据设计图规划出施工平面布置图,现场库房、大宗材料堆放,施工机具停放、食堂、行车道路、施工水管线、供电设施等要按平面布置进行。
4.1.1.2 施工前要搞好三通一平工作,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4.1.1.3 施工现场要有标牌设置,内容简明扼要,措施具体可行,目睹此栏便知工程概况,同时要设立重大危害因素公示牌,必须把每天的重大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责任人描述清楚。
4.1.1.4 现场大宗材料砂石要成方,砖瓦要成垛,预制构件、管材、钢筋等摆放要规格化,水泥设备要下垫上盖,同时,不同材质规格要挂牌注明,按正规库区水平管理。
4.1.2 加强治安保卫工作,杜绝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防止设备材料丢失。
4.1.3 保证施工作业区清洁卫生、定期回收清理建筑垃圾,使施工现场有一个整洁的环境。
4.1.4 土方开挖要及时清理和回填,确保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出方便。
4.1.5 现场用电实行统一管理,不准私接乱拉,做到各种电器一机一闸一保护,确保用电安全。
4.1.6 施工现场要注意节约能源,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发现有能源浪费的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1.7工程竣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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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土建工程
4.2.1 按设计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要依据材质严把验收关,拒收不合格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4.2.2 混凝土工程施工,要有材料配合比例表,要有相应的计量器具,严禁违章施工。
4.2.3 冬季施工要有相应的施工保护措施,在保证工期的前提下,更要确保工程质量。
4.2.4 施工现场要根据工地情况酌情设置施工标志,提示行驶车辆注意安全,确保施工人员及行人的人身安全。
4.2.5 要按施工程序作业,需交叉作业的项目,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杜绝环境污染现象的出现。
4.2.6 保证施工作业区清洁,及时回收落地灰浆,清理碎砖瓦块,实现文明施工。
4.3 安装工程
4.3.1 根据设计要求,对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要严格验收把关,管路附件要进行试漏,仪表设备要进行校验标定,确保工程一次合格率。
4.3.2 隐蔽工程要有施工记录,建设单位验证依据,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负责,同时要避免甲、乙方推委扯皮现象发生。
4.3.3 工艺配管要求横平竖直一条线,设备安装不超标,试运投产一次成功。
4.3.4 施工作业区要文明整洁、达到“三无”即:无垃圾、无边角料、无焊条头。
4.3.5 从“快速高效、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的原则出发,尽可能努力提高整体预制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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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密切配合好土建施工,杜绝乱打洞乱挖沟现象。 4.3.7 配合保护投产项目,要做到服务细致,随叫随到,保证用户满意。
4.4 水电信工程
4.4.1 按设计要求要严把材料进货关,拒收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4.4.2 盘柜安装着色要求统一规格化,调试电器设备过程中要挂“有电”或“无电”标志牌子,确保人身安全。
4.4.3 线路检修要避开雷雨天气,要有相应的接地保护,要有可靠的联络工具,确保人身安全。
4.4.4 地下电缆敷设,按设计规范要求,要有走向标志显示。 4.4.5 要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进行场区的卫生清理。 4.4.6 密切配合好土建施工,严禁破坏施工完毕的墙面地坪及电缆沟。
4.4.7 施工区内开挖的电缆要及时回填夯实,恢复地貌(包括电缆沟盖板复位)。
4.5 其他
4.5.1 要害部位(包括易燃易爆区域)施工,要有相应的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施工人员要按进厂规定劳保着装,不带烟火,不穿钉子鞋,否则不准进入现场施工。
4.5.2 对需要动火、带电作业、破土作业、进入设备、高空作业的工程项目,要按审核批准后的措施实施,不得违章。
4.5.3 对试压措施,试运投产措施,大件拉运吊装措施,停电搭火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到位,措施不落实不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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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大口径管线施工(φ325m/m及以上、人工挖土)以及人工配合机械穿越铁路、公路和深度超过1.5米以上的坑池,要按土质加一定边坡系数,确保人身安全。
4.5.5 跨越国防通讯电缆工程,穿越公路的项目应先申办施工许可证,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4.5.6 复杂地段施工,土方开挖,要熟悉地下情况,在没有弄清楚情况下,不得用机械推挖土方,对挖断电缆、破坏管线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4.5.7 对于现场施工人员,要求持证上岗,穿戴劳保。要害部位施工要有相应保护措施,特别注意加强防滑、防毒、防静电、防雷击、防高空坠落工作,杜绝一切伤亡事故发生。
4.5.8 外部管线、道路工程施工,要按规定在征购界内行车作业施工,不得超出界外乱压耕地,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退耕工作,同时要恢复好地貌。
4.5.9 加强对外包队伍的管理工作,实现整体施工现场的文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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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石化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7]468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部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办法,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项目部负责人、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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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油田组织的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组织本单位生产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2.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石油化工、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知识。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8.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分包商负责人、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由总包单位或项目部对其安全资格证确认和入厂再教育负责。
第十条 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公司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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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及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 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劳务派遣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 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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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 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 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 有关事故案例。 (九)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 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 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 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
员工公司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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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开展以项目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周一安全活动和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部、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班组安全活动,每天一次,每次不少于0.5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活动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安全活动、周一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是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 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 结合事故通报,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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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 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 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 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其他临时用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 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 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 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临时用工和实习人员的安全教育由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部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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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项目部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 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 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 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 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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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会议制度
1.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关于HSE的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对HSE管理工作的要求,定期研究,讨论,解决HSE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制度。
2.HSE会议管理
2.1 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HSE管理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HSE方面的问题。
2.2 项目部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系统工作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总结上周HSE工作,安排下周HSE工作,并做好记录。
2.3生产班组每天由班组长主持召开一次班前HSE讲评会,分析评估本班组当天安排工作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和环境因素,制定出防范措施,落实具体责任人。总结评比前一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2.4 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各级HSE会议。 2.5 HSE会议记录做到内容真实、全面、整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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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宿舍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
2、严禁在项目驻地宿舍酗酒、聚众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
3、执行用电用水制度。室内不准随意牵拉电线,接灯头、插座。离开房间要关闭一切电源,用完水以后要关闭水龙头。
4、非项目人员入驻,必须经项目部领导同意,方可入驻,其它一概不准。对就寝后私自外出人员按项目部规定严厉处罚,私自外出者其外出期间一切行为后果由其个人承担。
5、职工入住宿舍应按统一安排的房号、床号就位,未经同意,不得变动。按项目部规定按时起床和就寝,夜晚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6、爱护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剩饭、剩菜,必须扔到指定地点;每周进行一次环境卫生大清理,各寝室必须负责本宿舍的清洁工作。 7。爱护驻地公共设施和财物,不准在住房、室内用具上乱刻乱划,砸坏桌椅。撕毁被褥,破坏各种公共设施,如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并将视情节给予罚款。
8、项目部值班干部,应每晚在规定休息时间后,检查职工就寝情况,并做好记录。
9、施工期间,员工休工、收工回驻地后,不准到驻地周围附近村庄,与当地老乡发生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10、项目部所有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回家,发现私自回家者,将按公司劳资管理规定,开除本人在项目的人事关系,回公司劳资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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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制度,自颁发日开始执行,请项目部所有人员自觉遵守,有违返以上规定者,按项目部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惩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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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项目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项目部应按《消防法》规定,建立消防组织,强化义务消防队伍,增强补救火灾的能力。
4.项目部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知识。 5.建立项目部消防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组织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项目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
7.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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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为加强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2.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防、治、研三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3.项目部成立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工作。 4.有毒、有害作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职业危害要素的有关资料。
5.有毒有害作业应按国家规定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使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6.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一经投产使用,应纳入正常设备管理,按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有害作业单位要结合技术改造,对分散的有害作业场点尽量集中,实行专业技术化生产。
7.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定急救人员,制定急救预防。有毒、有害、放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8.有毒、有害作业必须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告知其危害性。
9.禁止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和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10.项目部按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不良气体进行定期测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定期健康检查,对职业病人和观察对象进行复查。 11.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应当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给新单位,职工职业病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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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业病患者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急性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的,项目部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向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科汇报。
15.有害作业单位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5.1 安排治疗和定期复查,必要时安排疗养。
15.2 对不宜继续从事有害作业的,应当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15.3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职业病待遇。
16.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和《中原油田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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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施工交通秩序,保障施工道路、车辆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施工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施工道路,是指施工区域内的施工便道及交叉路口、场内道路、供施工车辆通行的地方。
三、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天然气管网一期管道工程项目站场第三工作包所有施工运输车辆。
四、在施工道路、施工现场通行的车辆、行人及在公路边、跨国道、省、县道施工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交通法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他交通法规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施工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施工生产,保障交通、车辆、人员安全的原则。各施工单位必须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施工道路交通秩序。 六、目标:杜绝交通责任亡人事故;无交通事故;无其他车辆、机械事故;无一次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七、各施工队及项目不必须对车辆、驾驶员严格管理,所有车辆必须保持在完好的状态下行驶,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带故障上路行驶。
八、工区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部书记为副组长,专职安全员及各施工队长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安排、检查、总结本单位的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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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工作,组织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档案,保证车辆安全可靠,确保行车安全;负责督促办理车辆的年检、保险、税费手续及行驶证、准驾证、环保证等有关证件;办理车辆立户、过户、报废等相关手续;配合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肇事善后事宜。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一、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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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八、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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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驾驶证。
(2)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机动车通行规定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二、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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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四、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得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五、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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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六、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七、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八、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九、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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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十一、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十二、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十三、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4.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四、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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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景山光灯。 十五、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四章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规定
一、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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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驶离高速公路。
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五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1. 施工道路与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工区按图纸中的要求及地质情况确定,安排机械队施工。 2. 施工道路及交叉路口须设交通警示标志,危险地段设交通安全设施,场内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
3. 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4. 未经交通部门、工区安质科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道路或在主干道路上堆放货物、装卸作业、停放车辆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及拆除警示标志 。
5. 在公路边施工的桥涵工程须设围拦及各种交通警示标志和红灯示警,保持安全设施的完好,未经工区安质科批准不得拆除。
第六章 驾驶员职责
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及有关安全知识,钻研业务技术,提高驾驶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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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遵守交通法规、道路管理条例和驾驶操作规程,做到文明礼貌,安全行车,不得酒后开车。
3. 驾驶员必须听从办公室安排用车,谁用车谁签名,并做好行车纪录。 4. 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节约油料,降低油耗,减少检修费用,不得擅自用车,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5. 保持车辆清洁,保证车辆完好率和良好的备用状态,服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6. 除休假和出差未归外,应该按时上班,以便随时安排工作用车。 7. 严禁公车私用、私自出车,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办法,坚持派车单制度。
8. 在抢修、防洪、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或延误出车时间。 9. 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手续齐全,车况良好。
4. 饮酒、服用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准驾驶机动车。
5. 不准无驾驶证人员私自驾驶机动车或驾驶员私自将车借于他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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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 7. 必须为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8. 机动车上道路行使,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时速,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9. 夜间行使或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使速度,确保安全行使。 10.
道路划设专用的车道,在专用车道内,只允许规定的车辆通行,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 11.
不准在左转弯、弯道、对面来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消防
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铁路道口、交叉道口、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等路段超车。 12.
机动车行使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使,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
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 13.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
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重物。 14. 15.
机动车在行使时,驾驶、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员应当
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难以移动时,应当在来车前方设置警示标志示警。 16.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用品以及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时,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悬挂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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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施工作业路段和靠近公路施工,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
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夜间挂红灯警示。施工完毕应消除防护措施。 18.
施工运输车辆出入,应先观察上下行车辆,在没有车辆通行的
情况下方可出入。 19.
凡有施工车辆出入处,必须在公路两侧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车辆、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迅速报工区派出所或办公室处理。
二、工区派出所或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赶往出事现场处理,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到现场处理。
三、工区派出所或办公室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判定情况向经理如实汇报,并处理有关事宜。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五、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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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结合项目部的际,制定本制度。
2.项目部HSE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HSE管理小组会议,解决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项目部应当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
4.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防治污染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5.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项目部要强化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尽可能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把 “三废”排放和其它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6.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
7.凡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动设备、装置,应因地制宜采取消音、隔音、
减振等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危害,使其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8.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及配套装置产生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的防护和治理,使废气、烟尘、粉尘的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规定。 9. 项目部办公场所应保持清洁,办公、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放,应分类集中存放,交物业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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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目部生产工区,因挖损、占压等施工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就地填埋,须经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统一处置。 11.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1小时内上报上公司HSE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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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加强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勘探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护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年限、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及时为职工发放具有不同防护功能的劳保用品。
1.3 劳保用品的发放应本着安全、适用的原则,按照发放范围和标准及时为职工发放;不得将劳保用品折合成现金发放给职工或由职工个人自行购买。 2. 劳保用品种类
2.1 根据公司生产实际,常用的劳保用品种类包括:安全帽、防毒面具、口罩、电焊面罩、焊接护目镜、防冲击护具、防噪声护具、防静电防酸碱防水及阻燃工作服、手套、安全鞋(靴)、毛巾和各种专用护肤用品、安全带(绳)、安全网等。
2.2 为职工个人配发的劳保用品,尤其是防护服款式、颜色、防护功能,必须符合国家及勘探局、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2.3 对于从事特种生产作业和在特种生产作业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根据其生产作业环境、性质、特点及需要,配发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劳保用品。 3.管理职责
3.1 工程处安全技术科是项目部劳保用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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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贯彻执行国家、勘探局有关劳保用品管理的规定,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发放标准。
3.1.2审核项目部年度劳保用品计划,审批新增工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3.1.3负责项目部劳保用品登记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采购管理
4.1 根据勘探局物资供应管理规定,优先采购由局有关部门招标选厂定价的油田内部产品,统一上报至分公司物资供应处。
4.2 需自行采购的由公司物资供应站牵头,生产安全科、经营科、财务科、纪检、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按公司物资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集中采购;外部项目部原则上领发公司统一确定的样式和颜色,因工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如信号服)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审批,由公司物资供应站委托采购。 5.发放与使用
5.1 职工个人劳保用品一律按主要工(队)种发放,实行卡片管理,发放标准按勘探局和公司有关标准执行,遵循样式统一、颜色一致的原则。
5.2 职工个人劳保用品,由公司生产安全科和各工程处、项目部安全科(组)管理,由公司物资供应站统一采购和发放,各单位不准自行采购、压低标准或超标准发放。
5.3 项目部领取劳保用品时,先由劳资部门审核工种,并报本单位安全科(组)备案,否则不予发放。工种由工程处安全技术科负责每年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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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凡调入人员,需持原工作单位劳保用品卡片和组织、劳资部门的调令,在调入单位的安全科(组)办理注册,并将卡片送交公司物资供应站。
5.5 分配在生产岗位实习的人员,由所在实习单位按实习工种标准发给劳保用品,并建卡登记。实习期满转正后,改变工种的,按新工种标准年限执行。
5.6 劳务用工、临时用工按工种标准发给劳保用品,享受职工同工种劳保用品待遇
5.7 项目部对职工上岗穿(佩)戴个人劳保用品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管理规定、不穿(佩)戴个人护品、穿(佩)戴超期或功能失效的劳保用品者应视为违章。
5.8 安全性能较高且易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等原则上使用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后需报公司生产安全科,统一交有资质部门抽查测试,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查一次,抽检不合格时则应立即报废。
5.9 对有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工作服,各单位要实行集中管理,到期后统一收回处理。
5.10 凡标准外劳保用品和临时特殊需要的劳保用品,由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安全科审批,物资供应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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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作业环节HSE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制度,以及油田和公司有关HSE管理规定,规范公司直接作业环节HSE管理,完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案(HSE管理专篇),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 直接作业环节的分类与分级(见附件3)。但不限于此分类,在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方案制定时另有危及人或物安全的作业环节应参照本制度管理。
2. 直接作业环节现场考察、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复审与批准,技术交底与现场监督。
2.1 用火作业 2.1.1 Ⅲ级用火
由基层中队、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作业负责人(基层中队、项目部主管安全副职)亲临现场考察,详细了解用火位置(动火点)、工艺流程及周围设施和甲方要求,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制订防范措施,并留有考察记录。
由参与考察的技术人员编制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作业负责人初审后,报工程处技术部门审核、安全管理部门复审后由工程处主管技术领导批准。
由基层中队、项目部技术人员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工程处安排HSE监督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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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Ⅱ级用火
由工程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作业负责人(工程处、项目部主管安全副职、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副职)亲临现场考察,详细了解用火点位置、工艺流程、周围设施和甲方要求,认真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制订防范措施,并留有记录。
由参与考察的技术人员编制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作业负责人初审后,报公司技术部门审核、安全监督部门复审后由公司主管技术领导批准。
现场由公司领导、工程处作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动火,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公司安全监督、工程处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用火监督。
2.1.3 Ⅰ级用火
由工程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公司主管安全、技术副经理、公司技术、安全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现场考察组,详细了解用火位置、工艺流程、周围设施和甲方要求等现场情况,认真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制订防范措施,并留有考察记录。
由工程处、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用火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公司技术部门审核、安全监督部门复审后报公司主管技术领导(作业负责人)批准。
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或委托其它领导、工程处主管安全领导或委托其它人组织动火。技术负责人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公司安全监督、工程处安全监督进行用火监督。
2.2 设备拆卸、拉运、安装
2.2.1 Ⅲ级设备拆卸、拉运、安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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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层中队、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基层中队、项目部主管安全副职)亲临现场考察,并留有考察记录。
由参与考察的设备管理人员编制设备拆卸、拉运、安装作业安全技术方案,作业负责人初审,报工程处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工程处主管设备领导批准。
由基层中队、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工程处、项目部安排HSE监督员监督。
2.2.2 Ⅱ级设备拆卸、拉运、安装方案
由工程处、项目部设备负责人、方案实施负责人(工程处、项目部主管设备副职、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副职)亲临现场考察,并留有记录。
由参与考察的设备管理人员编制设备拆卸、拉运、安装安全技术方案。作业负责人初审后,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监督部门复审后由公司主管设备领导批准。
现场由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工程处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2.2.3 Ⅰ级设备拆卸、拉运、安装方案
由工程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作业负责人(工程处、项目部设备管理副职或委托其他副职),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现场考察组进行考察,并留有考察记录。
由工程处、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编制设备拆卸、拉运、安装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监督部门复审后报公司主管设备领导批准。
现场由工程处设备拆卸、拉运、安装负责人组织实施,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监督和工程处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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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长途车辆
2.3.1 Ⅲ级由工程处、项目部(公司直属)控制。
2.3.2 Ⅱ级、Ⅰ级由基层单位申请,基层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经公司生产安全科审核、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签发长途令。 2.4 其余工程直接作业环节HSE管理
2.4.1 Ⅲ级由基层中队、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主管技术领导初审,工程处技术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基层中队、项目部作业负责人和HSE监督负责现场监督。
2.4.2 Ⅱ级由工程处、项目部技术人员现场考察编制方案、报公司技术部门审核、安全监督部门复审,公司主管技术领导批准。工程处、项目部作业负责人和HSE监督负责现场监督。
2.4.3 Ⅰ级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工程处、项目部技术人员、作业负责人(工程处、项目部副职)进行现场考察、讨论,由工程处、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由作业负责人初审,报公司技术部门审批、安全监督部门复审,公司主管技术领导批准。作业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好记录。
工程处、项目部安全监督进行现场监督,公司安全监督抽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3.直接作业环节票证的办理
3.1三级直接作业环节作业票由基层队、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直接作业许可证,报工程处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工程处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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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一、二级直接作业环节作业票由工程处、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直接作业许可证,报公司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后,报油田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4.应急救援及演练与人员培训
4.1 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2 应有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及影象资料,并对演练进行评审。
5.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技术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 6.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技术方案封面(见附件2) 7. 直接作业环节的分类与分级(见附件3) 8. 直接作业环节票证示范(见附件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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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 全技术 方 案
概 况 现场勘察、地质、水文距离、障碍物等相关方特点 工程项目HSE组织安全负责人及机构 机构及职责 岗位、工种人员及职责 工艺单元划分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危险有害因素 识别、评价 重大危险源 发生的可能性 与条件 事 故 事故结果 安全对策措施及责任人 安全对策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培训要求 培训与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要点 编制方案 —43—
附件2:
X X X X
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单位: 现场考察: 方案编制: 作业负责人:技术审核: 安全复审: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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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3:
直接作业环节分类、分级表
类 别 内 容 级 别 工业动火 (1) 高处作业 (2) 破土作业 (3) 1、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部分时; 2、基坑深度大于、等于10 M时; 3、距基坑边两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历Ⅰ级 参照中石化油田企业炼化企业、销售企业Ⅰ级动火分级标准。 15M(含15 M)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物、重要管线以上的高处作业 等需要严加保护时; 4、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气集输站、油库、市区等水、电、气、暖、通讯等地下设施集中区域。 Ⅱ级 参照中石化油田企业炼化企业、销售企业Ⅱ级动火分级标准。 参照中石化油田企业炼化企业、销售企业Ⅲ级动火分级标准。 5 M—15 M 开挖深度4—10 M Ⅲ级 2 M—5 M 开挖深度0.5—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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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作业环节分级表
内 容 类 别 级 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 1、进入炉、塔、釜、烟道作业; 2、进入油、气等有害介质的罐、管道起重作业 (5) 临时用电 (6) 构件拉运安装 (7) 1、重量100T以上; 2、跨度50 M以上。 1、100T以上; 2、跨度50 M以上。 Ⅰ级 作业; 3、进入污水井、管道、池、坑、暗沟作业。 1、工地生产区、沥1、进入水罐、管道作业; Ⅱ级 2、进入隧道、涵洞作业; 1、重量40T—100T; 青搅拌站、桥梁工地、预制构件厂、厂1、40T—100T; 3、进入其他封闭、半封闭通风不畅设2、跨度20—50 M作业。 拌设备、砼搅拌设2、跨度20—50 M。 施及场所。 备、临时用电; 2、基地生活区用电。 1、进入沥青搅拌、砼搅拌、厂拌设备 Ⅲ级 拌缸内清理、维修; 1、重量40T以下; 木工机械、焊接设备、机加工设备,和其他小型机具用电。 1、40T以下; 2、跨度在20 M以下。 —46— 2、进入其它封闭、半封闭、通风较好2、跨度在20 M以下。 的设施及场所。
直接作业环节分级表
类别 内 容 级 别设备拆卸、拉运安装 (8) 脚手架架设、拆除 (9) 模板支护与拆除 (10) 管线穿越与跨越 (11) 长途车辆 (12) 1、240T/h以上沥青搅拌站; 2、100T/h以上砼搅拌站 1、高度15m以上; 1、高度15m以上; 2、连续长度50m、高2、连续长度50m、高度5m以上; 度5m以上; 1、管经在1000㎜以上; 2、跨越长度在30m以上; 600㎞以上 3、作业面在正负5m以上。 Ⅰ级 3、30m以上、30T以上龙门吊 4、50m以上塔吊。 1、生产能力80T—240T/H沥青搅拌站; 3、10m以上基坑内。 3、10m以上基坑内。 1、高度5—15m; 2、15—30m跨龙门吊、桥吊; 2、连续长度Ⅱ级 3、起重量20—30龙门吊、20—50m、高度桥吊; 4、20—40m架桥机; 5、20—50m塔吊;
1、高度5—15m; 2、连续长度20—50m、高度3—5m; 3、4—10m基坑内。 1、管经在400—1000㎜; 2、跨越长度在10-30m; 3、作业面在正负3-5m。 200—600㎞ 3—5m; 3、4—10m基坑内。 —47—
6、3车以上设备运输。 1、生产能力80T以下沥青搅拌站; 2、厂拌设备; Ⅲ级 3、砼搅拌站 4、30m以下架桥设备; 5、20m以下塔吊; 6、15m以下、20T以下龙门吊、桥吊。 1、高度5m以下; 1、高度5m以下; 1、管经在400㎜以下; 2、跨越长度在10m以下; 200㎞以下 3、作业面在正负3m。 2、连续长度20m以2、连续长度20m以下,下,高3m以上; 高3m以上; 3、4m以下基坑内。 3、4m以下基坑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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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用火用电作业许可证号 第 联 共三联编 号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电源接入点临时用电人临时用电时间序号1234567891011危害识别临时用电单位意见供电主管部门意见供电执行单位意见申请作业单位施工单位用电设备及功率工作电压电工证号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主 要 安 全 措 施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斧、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其他补充措施确认人签名(签名) 年 月 日(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签名)年 月 日送电开始完工验收电工证号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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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级)记录编号申请单位用火具体部位及内容用火人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第 联申请人监火人监火人工种采样检测时间用火时间序号123456789采样点分析结果分析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用 火 主 要 安 全 措 施确认人签字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危害识别: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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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破土作业工作票 破土作业许可证号 第 联 共三联申请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施工作业时间序号123456789101112危害识别施工单位作业形式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主 要 安 全 措 施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底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调度、安全部门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被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的照明:A:普通灯 ;B:防爆灯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其他补充措施确认人签名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破土主管部门意见施工主管单位意见(签名)(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51—
附件7:
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号申请单位设施名称原由介质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分析采样分析数项目据分析结果开工时间序号12345678910危害识别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意见见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氧含量可燃气有毒气体分析人采样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主 要 安 全 措 施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带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的方法补充氧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严禁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设专人监护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并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装备( )其他补充措施:确认人签名第 联 共 联施工单位作业内容主要危害因素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年 月 日完工验收
年 月 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施工单位签名生产单位 年 月 日签名:—52—
附件8:
水上作业 许可证( )级编 号所属单位作业内容作业人开工时间序号1234567891011补充措施危害识别 年 月 日 时 分主 要 安 全 措 施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作业人员配备救生衣现场安全标志和警戒标示齐全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单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及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并向施工程用电设备及电动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和接地处理桥梁吊装编制技术方案,配备专职指挥、司索、起重人员现场的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现场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特种设备操作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认人签名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填写人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完工验收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时 分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签名—53—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一般要求
1.1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应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1.3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我公司已拥有的设备。
2. 特种设备的购置
2.1 公司设备管理科组织安全、企业管理等部门对特种设备制造厂家进行考察论证,并按照油田和公司有关设备购置管理制度进行购置。
2.2 新购特种设备随机应带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等文件。
2.3 特种设备订货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制造厂家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关键部位的质量监测应现场监控或委托第三方检测。
2.4 特种设备的验收应由安全、设备、企业管理人员共同进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
3.1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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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司设备管理科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运行实施管理。
3.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与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批准后方可施工。
3.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与维修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施工。
3.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其施工单位应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油田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3.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4.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检验
4.1 特种设备使用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携带有关技术资料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4.2 生产安全科建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台帐。
4.3 设备管理科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4.3.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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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3.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3.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3.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3.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有关技术资料上交公司设备管理科。
4.4 在用特种设备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4.5 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前2个月向公司生产安全科提出定期检验计划,生产安全科应及时向地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查出的问题,由公司设备管理科在检验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整改,经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复检合格后进行使用.
4.6 特种设备一般都为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其承包人和公司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进行维修。
4.7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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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或从事管理工作。
4.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作业,经维修恢复正常后,方能正常作业。
4.9 生产安全科负责特种设备定期检测、人事劳资科负责操作人员证件审核等有关业务工作。
4.10 特种设备日常使用、保养、维护、档案建立等工作按油田设备管理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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