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若成功获取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未获取财物或被害人未产生恐惧情绪,则属于未遂。立案标准为: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同时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满足以上两点即可立案。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立案标准如下:客观上满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满足: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满足以上两点即可立案。
拓展延伸
立案前的关键步骤和要求:如何确保未遂的敲诈勒索案件能够成功立案?
确保未遂的敲诈勒索案件能够成功立案的关键步骤和要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相关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敲诈勒索的事实和未遂的性质。其次,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如确保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接下来,准备好立案所需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据清单等,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性。此外,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式立案的支持和认可。最后,根据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期限提交立案申请,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通过以上步骤和要求的严格执行,可以提高未遂的敲诈勒索案件成功立案的机会和效果。
结语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如行为人成功取得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未能取得财物,亦属未遂。立案需满足客观和主观标准,确保证据充分,案情符合条件。准备立案材料,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严格执行以上要求,提高未遂案件立案成功的机会和效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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