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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几个条件

2023-07-30 来源:爱go旅游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国外申请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专利、专利;

三、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四、申请外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的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申请是否能获批准,不影响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条件;

五、申请本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该第一次申请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已经授与专利权,或者属于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均不能作为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条件;

六、无论是申请外国优先权还是申请本国优先权,均要要求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具有相同主题,如果后一申请超出了前次申请的主体,不享受优先权,而只能就其中共同部分申请优先权;

七、合案申请,允许其中一项享有优先权,也允许其分别享有优先权日;

八、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可以改变的种类,其优先权不受影响,只要后一次申请的主体与前次申请的主题相同;

九、在我国的后一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内提出,还必须满足后次申请人是前次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

十、申请优先权必须在申请权利时同时提出声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前次申请专利的文件副本,超过期限,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一、优先权制度概述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为广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奠定了基石。优先权制度则是《巴黎公约》的重要支柱之一。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同样申请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最初规定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在海外国家的情形是7个月,后来在布鲁塞尔修订大会上修改为12个月,并且一直维持到现在。

优先权制度最直接的法律效果体现在《巴黎公约》第四条B款,可概括为对抗申请之效力与对抗公开之效力。即,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限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而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优先权制度使得一项发明创造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之后有充足的时间在第二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而不会因为时间差而丧失新颖性、创造性,或者被他人在第二个国家抢先申请专利。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件专利申请只要是一件正式的专利申请即可,其随后的结局在所不问。显然,优先权制度是与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专利地域性等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

优先权一般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如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意味着优先权制度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协调,而是被赋予更多的制度价值。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制度规划专利申请,例如通过要求优先权而将若干先后完成的发明创造合案申请、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转换、对申请中的缺陷进行修改等。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观察市场情况进而决定是否继续寻求对发明创造的保护,或者在优先权期限内寻求资本支持,以维持对发明创造的持续研发。

虽然优先权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从而为创新主体保护其知识财产提供更灵活的制度支撑。但是该制度还包含着对公共利益和秩序的考虑,例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满足首次正式申请的要求,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必须是相同主题,在后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等。因此,优先权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公开,进而促进上下游技术的研发。

优先权制度自1883年诞生以来,始终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柱,在发挥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焕发着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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