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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安劳务)

2021-12-28 来源:爱go旅游网
附件二: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安装专业)

承包人(全称):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分包人(全称): 天津华冶津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甲方就___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梅河口医药产业园区项目四标段土建__工程由乙方进行施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制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分包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梅河口医药产业园区项目四标段土建工程 1.2 工程地点: 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梧桐路1888号

1.3 劳务分包内容: 土建及安装预埋图纸内全部内容 第2条 工作期限

2.1 开始工作日期: 2013 年 1 月 24 日; 2.2 结束工作日期: 2013 年 6 月 10 日; 2.3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140 天。 第3条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的质量等级为 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

第4条 分包人准入资料及人员持证要求 4.1 分包人准入资料

4.1.1 分包人准入证编号: 华冶(建)准字第(893)号 ; 4.1.2 分包人准入证年检日期: 2011年度年检合格 。 4.2 人员持证要求

4.2.1 分包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员、质量员、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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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务管理员,专职安全员及质量员以及各主要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件上岗,人证一致且符合要求;

第5条 劳务分包价款结算与支付

5.1 本工程的劳务分包价款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均为含税费价,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固定劳务报酬总价包干(含管理费与税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与税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与税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5.2 本劳务分包采用第 (1) 种计价方式计算。

5.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 13,644,000.00 元。(含甲供材) 5.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5.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5.6 不论采用5.1中哪种计价方式,其价格中均包含但不仅限于完成本劳务分包合同1.3条分包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费,周转材料、小型机械设备费、检验试验费、总包配合及管理费、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及装卸车费用、工程水电费、节能报验备案、包干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不可避免的停工、窝工费、降排水、竣工图编制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材料设备倒运费、扰民及民扰费、现场经费、备品备件、竣工资料整理装订和移交、其他实体性、非实体性工程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及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各种管理费、利润、税金、国家及政府因进行工程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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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乙方承担的任何收费等全部费用。劳务分包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及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由分包人缴纳(分包人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委托承包人代扣代缴),并应向承包人提供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加盖分包人财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凡分包人不能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停止付款,因此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责任全部由分包人承担。若分包人提供假发票,承包人按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对分包人进行严厉处罚(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钢筋、混凝土为甲供材,甲供材暂定 元,每月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之后领取材料,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甲供材扣回结算。

5.7 工程量的确认

5.7.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总价包干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5.7.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员工时数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

5.7.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确认。对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5.8 价款支付

5.8.1 劳务分包价款中间支付: (1)工程的价款支付,采取月进度款预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结算的办法;(2)在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当月工程进度款后10日内,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所完成量的80%支付。 ;

5.8.2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在工程结算后调整支付(必要时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5.8.3 劳务分包价款最终支付:(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方及监理共同确认后,付款至包干价款的85%,完成工程结算并通过业主方验收及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付款至结算总金额的95%。(2)质量保修金按经甲方确认的乙方竣工结算造价的 5 %预留,待业主支付甲方质量保修金总额后的30天内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 。

第6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6.1 承包人

6.1.1 项目经理: 刘耀扬 职称: ;

6.1.2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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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需用量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1.3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6.1.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分包人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1.5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1.6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6.1.7 监督检查分包人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情况,发现分包人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承包人有权用分包人的劳务分包价款直接代行支付,分包人不得拒绝。

6.2 分包人

6.2.1 分包项目负责人: 薛同平 职称: ;

6.2.2 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2.3 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6.2.4 分包人施工进度按照经承包人批准的计划执行,只能提前,不得拖后;工期考核以分包合同约定工期和承包人或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合理延期为准;

6.2.5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6.2.6 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6.2.7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配合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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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2.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6.2.10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6.2.1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责任。

6.2.12 现场配置劳资员,按时支付作业人员工资,接受承包人对工资支付过程的监督与检查。

6.3 转包与再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7条 工期要求

7.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7.2 因承包人或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7.3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承诺发包人的网络进度计划为基础,编制月进度计划,于每月 25 日前,报承包人项目部批准后,按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按照总网络进度计划编制,工期只能提前、不得拖后。

7.4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承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4.1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工期延长; 7.4.2 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7.4.3 不可抗力的原因。

7.5 因分包人组织措施不力,连续 半 个月完不成进度计划或关键工序拖延工期 7 天以上的,承包人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提前解除合同限期 3 天内退场,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已完分包的项目也不予结算。

第8条 安全、质量施工

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及规定,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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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2 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3 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负责供应,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4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的施工现场企业文化标准布置施工现场;按照JGJ59-99安全检查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

8.5 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的质量监督管理,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 材料、设备供应

9.1 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3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见附表一);经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承包人负责处理。

9.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由分包人凭采购凭证报销。

9.3 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9.4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材料超供的部分,分包人承担责任,超供部分费用分包人自理。

9.5 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表二。 9.6 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表三。 第10条 施工变更

10.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

10.2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分包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分包人应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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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 工程新增项目分包单价调整

分包工程中已有同类工程分包单价的执行同类工程分包单价,无同类工程分包单价的比照类似工程分包单价执行。如既无同类又无类似工程分包单价的,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第11条 施工验收

11.1 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视为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损失。

11.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2条 违约与争议 12.1 违约

12.1.1 当发生如下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1.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分包人因自身原因,连续 次不能完成工期计划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分包合同,于7日内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已完分包的项目也不予结算;

(2)工程项目施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分包人现场人员证件不全或人证不一致或人员配备不齐的,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按 200 元/每人次计;

(3)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1天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此外,分包人还应按要求自费返工,直到验收通过为止,造成工期拖延的承担工期拖延责任;

(5)本合同第6.4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除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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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已完分包工程不予结算;

(6)本合同第9.4款提到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材料超供的,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按超出部分材料供应期间市场最高价格计算;

(7)由分包人不按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的,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 %计或每起 100000 元计;

(8)分包人擅自停工的,视为分包人违约,违约金按 元/次计;如分包人发生两次擅自停工的,承包人有权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分包人已完工程不予结算;

(9)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10000 元/次计。

(10)分包人中途擅自退场的,视为分包人违约;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不再返还外,已完分包工程量亦不再给予结算。

12.2 争议

12.2.1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13条 保险及履约保证 13.1 保险

13.1.1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3.1.2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3.2 履约保证

13.2.1 分包人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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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本协议价款的 / %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 元(人民币); (2)按本协议价款的 5 %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总额 元(人民币); 13.2.2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后 1 个月内返还。 第14条 补充条款 第15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5.1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或业主等原因造成本工程缓建、停建,总包合同终止的同时,本分包合同终止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5.2如因业主原因致使本工程延期开工,本分包合同延期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5.3 本合同未尽事项执行工程承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或另行协商解决。 15.4本分包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或其他生效约定)

15.5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分包人各留一份;本合同副本 4 份,承包人 3 份,分包人 1 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银河国际大厦A座705室 。

附表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表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附表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材料一览表

承包人:(章) 分包人:(章)

住所: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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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附表一: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质量(元) 等级 单价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 10 -

必要的备注说明:

附表二:

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11 -

必要的备注说明:

附表三:

承包人提供周转材料一览表

序号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 12 -

必要的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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