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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指南

2024-02-27 来源:爱go旅游网
 陕西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指南

随着陕西西安增值电信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合作提供ICP经营许可证代办的模式日益增多,合作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就所提供的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收费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ICP许可证的发展。那么,本文就来介绍下关于西安icp经营许可证的代办的相关问题。

相信西安icp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最关心的应该是西安市代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多少钱?陕西省省通信管理局对于ICP许可证办理代办收费行为做了明确规范。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ICP许可证代办收费行为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ICP许可证时,委托与其有业务上下游关系的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ICP许可证经营者利用自身的营业系统、业务充值卡或其他收费渠道,代办其向用户收取全部或部分业务使用费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中,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代办收取ICP许可证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委托与其所提供ICP许可证相关的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代办收取ICP许可证使用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

二、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和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以下简称“代办双方”)必须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都应具有所代办收费的ICP许可证必需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在为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提供的ICP许可证开展代办收费前,应对代办收费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审核时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是否具有相应有效的ICP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代办双方有义务保留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委托代办收费的ICP许可证的项目及概要内容已经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审核同意的有效凭证。

四、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在向用户代办收取费用前,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开始真实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制的情况下以用户开始定制为计费起点);代办双方应将用户订制、使用业务的记录保存至少5个月。

五、代办双方应在技术、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收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一致性。

六、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在用户申请使用或变更ICP许可证时,在其网站、协议书上或以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代办收费的方式、标准、周期、客服电话等事项;必要时,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对此应予以配合。

当有关用户投诉是由该项代办收费业务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由做出

宣传承诺的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答复用户,相关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七、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向用户提供代办收费的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名称、代办收费金额,并就其中代办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字样。

用户要求提供代办收费收费清单的,代办双方应免费提供。

八、用户对代办收取的费用产生异议并拒绝交付,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无差错的,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可先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它费用,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代办双方依据代办收费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时与用户协商解决相关争议;有争议的代办收取的费用需待争议解决后方可向用户收取,在此之前代办双方都不得强行向用户收取该部分费用。

已付费用户对代收费用产生异议时,代办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九、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委托收费的相关ICP许可证的,该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及时终止继续为其代办收取该项业务的费用,并主动协助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被西安ICP经

营许可证代办方代办收费的,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其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并主动协助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做好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优势地位与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签订不合理协议;

(二)强迫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签订排他性代办收费协议;

(三)其他违法行为。

十二、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终止为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代办收费:

(一)提供的业务内容中有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二)经营行为中有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手续或未通过年检的;

(四)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裁定应立即终止经营的。

十三、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主动或按相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暂停为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代办收费:

(一)引起大量用户投诉的(如一周内或一个月内累计接到一定数量投诉的,具体数量视业务性质不同,由代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二)被相关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且违规性质严重、但尚未达到本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的终止代办收费的程度,电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予以暂停代办收费的。

十四、代办双方合作过程中,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被暂停代办收费次数超过代办双方代办收费协议规定的次数,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应根据相关程序终止为该被西安ICP经营许可证代办方代办收费。

十五、代办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责权清晰的代办收费协议。

在代办收费协议中,代办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第三、四、八、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代办收费的ICP许可证的项目及概要内容、计费标准、计费纠纷处理原则和程序、客户服务办法、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暂停或终止代办收费的条件和后续处理流程、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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