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本章教学目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当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通过本章学习,应当能够做到:
第一,准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第二,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
第三,认识到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努力学习国家安全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第四,认识到大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
本章教学重点
第一,法律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如何认识法律的起源、本质、功能、特征,这是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现象的基础;
第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如何理解这个过程中的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诸环节;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治。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第四,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如何准确把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以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五,新国家安全观正在取代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如何理解新国家安全观的特点,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如何积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第六,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而且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如何准确理解法律思维的性质、特点以及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
本章教学难点
本章学习的关键是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并注意培养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如何将法律观念与理念转变为法律信仰与法律知识,再进一步实践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如何培养和加强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教学课时:3课时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
教学设计: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纪律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二、自由平等观念 三、公平正义观念 四、权利义务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教学过程:
学法、知法、懂法的重要性
案例1: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同学:“这个帐号是黑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2000年10-11月间,卢某在网上发布消息,以每100元使用三个月的形式,将该公司的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且致使该公司每月上网信息费用猛增至十多万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系卢某所为。
卢某行为获利4000多元,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元。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他自己辩解并没有偷东西。在忏悔时卢某痛哭流涕地说:要是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宣传此账户,更不会去叫卖了,以致对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解释:(1)如果卢某知道该行为是违法及犯罪,卢某可能不会以身试法。
如果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一个形象的比喻的话,我们把它们比喻为一个“核桃”,其外壳就是法律制度规范,其内核,即核桃仁就是道德规范,这么一个“核桃”在外在的军事武力的击打下,是很容易破碎的,所以,我们不仅要加强和珍惜道德建设,而且要注重和爱护法律制度规范的建设,同时,我们还要时刻防范军事武力对他们的破坏作用,不断加强军事武力对他们的保护作用。前面几章我们着重从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分析了当代大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基本内容,也确立了了一个基本观点,即:我国思想道德基础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任重道远的过程。而本章则从法律思想建设的角度来论证我们中国人不仅应该而且有能力与时俱进,转变思想观念,增进学习法律的兴趣,把法律作为我们生活的内在需要,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仰,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对当代大学生而言,就是要通过本章的学习,以社会主义法理为基础,引导他们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进而通过阐释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遵纪守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在向法制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大学生缺乏思想道德素质是残缺的,而缺乏法律素质则是残疾的。所以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而法律素质的内容具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本章试图从法律思想意识和思想观念的层面来探讨、学习法律基础。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纪律(供参考) 什么是纪律?
什么是纪律?纪律是指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学校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
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
从上述定义中可归纳纪律的类型包括:党纪、政纪、军纪、厂纪、校纪、警纪、约法(临时)等等。党纪在我们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中指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并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军纪就是用纪纲的精神,来维持军队的秩序,保障命令的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之日起,就非常重视加强革命纪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纪律,这是部队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民军队区别于一切旧式军队的显著标志。 比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27年10月,毛泽东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后 ,在江西省遂川县荆竹山动员部队向井冈山进发时,规定了三项纪律: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 1928年1月,部队进驻遂川县城,分散到县城周围农村发动群众时,提出了六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1929年以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部队的实践经验,又将“行动听指挥”改为“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后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六项注意也逐步修改补充成为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起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对其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它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密切军民关系,增强官兵团结,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作用。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曲歌词:
革命军人个个要牢记,三大纪律八项要注意 第一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 第二不拿群众一针线,群众对我拥护又喜欢 第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努力减轻人民的负担 三大纪律我们要做到,八项注意切莫忘记了 第一说话态度要和好,尊重群众不要耍骄傲 第二买卖价钱要公平,公买公卖不许逞霸道 第三借人东西用过了,当面归还切莫遗失掉 第四若把东西损坏了,照价赔偿不差半分毫 第五不许打人和骂人,军阀作风坚决克服掉 第六爱护群众的庄稼,行军作战处处注意到 第七不许调戏妇女们,流氓习气坚决要除掉 第八不许虐待俘虏兵,不许打骂不许搜腰包 遵守纪律人人要自觉,互相监督切莫违反了 革命纪律条条要记清,人民战士处处爱人民 保卫祖国永远向前进,全国人民拥护又欢迎
约法(临时)泛指订立简单的纪律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临时法律的性质。如著名的“约法三章”,见《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尔: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二)、法律 1、法律的产生与类型
法律作为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相一致,有四种历史类型,即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2、 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3、法律的本质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与本质
1、 含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规范体系。 2、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一)、社会主义社会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法律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行政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 (9)军事法规和规章 (10)国际条约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党纪(供参考)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政党章程是政党的立党之本,是政党内部关系及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也是全党成员概无例外地必须信守的行动准则。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党章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对党章的意义作了如下论断:“国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对我们党的领导全国政权之后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学说、国家与法的学说的重大贡献。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全党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包括:与时俱进精神、 保障党员权利的重大意义、 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 党员权利的基本形式与内容、 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 用纪律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 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共同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保障党员权利中的重要作用。《党员保障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党
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国法
(一)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或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调整方法或手段。 (三)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到2010年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具体的有: 1、宪法体系 (1)《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及四次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民族区域自治法》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立法法》(2000年3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9)《国旗法》 (10)《国微法》 (11)《国籍法》 (12)《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为了遏制“台独”分裂势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制定。 2、行政法体系 (1)《公务员法》 (2)《行政处罚法》 (3)《行政复议法》
上述三部法为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 (4)《公证法》(2005年8月) (5)《治安处罚法》(2005年8月) (6)《道路交通法》(2004年5月) (7)《教育法》 (8)《义务教育法》 (9)《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 (10)《环境保护法》 (11)《矿产资源管理法》 (12)《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 3、民商法体系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民法典,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现在我国分阶段完成民法典的制定,先期已制定了《民法通则》、亲属法中的《婚姻法》、《继承法》,债法中的《合同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 民法 (1)《民法通则》(1986年4月) (2) 《物权法》( 2007年10月) (3)《合同法》(1999年3月) (4)《担保法》(1995年) (5)《拍卖法》(1996年7月) (6)《商标法》(1982年8月,1993年2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 (7)《专利法》(1984年3月,2001年10月第一次修订)
(8)《著作权法》(1990年9月, 2001年10月第一次修订) (9)《婚姻法》(1980年, 2001年第一次修订) (10)《继承法》(1985年4月) (11)《收养法》 商法 (1)《公司法》(1993年12月,2004年8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2)《保险法》(1995年月,2002年10月第一次修订) (3)《票据法》 (4)《海商法》 (5)《证券法》(1998年12月,2004年8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第二次修订) (6)《信托法》(2001年) 4、经济法体系
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又可分为市场经济秩序法宏观调控法。
市场经济秩序法 : (1)《反不正当竟争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产品质量法》 (4)《广告法》 宏观调控法 (1)《预算法》 (2)《审计法》 (3)《会计法》 (4)《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200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5)《价格法》 (6)《税务征管法》 (7)《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998年8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第二次修订)(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1988年12月第一次修订,1998年8月第二次修订,2004年8月第三次修订) 5、刑法体系 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刑法由《刑法》和单行刑事法规组成。1979年制定的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刑法典,是打击犯罪的最重要的法律武器。 6、程序法体系
是保证权利和义务得到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大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1979年4月,1999年4月第一次修订) 2、《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 3、《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1999年4月第一次修订) 其他: 1、《仲裁法》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立法 1、四个环节: (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 2、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坚持党的领导;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 (5)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法律遵守——守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洛克 (三)法律执行——执法 1、含义:(1)狭义:行政执法 (2)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物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征:
(1)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四)法律适用——司法
1、含义: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征:
(1)是一种裁判活动; (2)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3)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4)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3、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理论: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足以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如何理解和区分: 社会主义法制观念?n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参见《疑难问题解析》第172页)
法制(rule of law) 法治( rule by law)
“法治”是一种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法制通常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
“法制观念”和“法治观念”不仅读音相同,用时区别得并不严谨。 我们认为,虽然“法治”比“法制”的内涵更丰富一些。要求更高一些,有些场合可以改“法制”为“法治”,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有些场合就不需要改了。比如说,“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在通常情况下就不必改了,比如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等场合就不能改了。 因为法制既可以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简称,又有依法办事的含义。
对于法治观念概念的解释,比较多见的是:
法治观念就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及对法治价值、法律制度、法官等等的认识(法治知识)、评价(正义与非正义、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反应(信任或厌恶、认同或抵制)及期望(要求、愿望)等。其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的内容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实践:
(一)法治的提出和依法治国的含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这预示着:我们还要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治现代化的道路。
江泽民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于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作了全面系统阐述,并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其写进了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并非单纯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实施管理活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委托受托者去实施管理活动。
依法治国按照实施过程分三个层次:第一,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第二,人民的代表选举和决定受委托人;第三,受委托人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实施管理;
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前两个层次活动的重要内容。 “什么是法治?” 用吴邦国同志的话来讲,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约束公共权力,也就是法学界说的“约束公权,保障私权”,这是对法治最精辟的解释。
当代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前景 1、存在的困难: (1)、我们国家的法治不是内生性的,而是一种外发性,是在外力的启发诱导下来进行的。 (2)、我们的法治不是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一个农业文明传统比较浓厚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3)、我们国家过去一直强调的是一种人治、人的统治的传统。 (4)、总的来说,我国是个人口较多的农业大国,由于教育的落后,人们的法律观念、道德意识差别较大。 2、要创造的条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的法治建设 (2)、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大力推进制度创新 (3)、民主制度的恢复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式发展 (4)、立法、司法制度、行政执法的恢复与建设,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5)、精神文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法律、道德意识的提高,积极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
本标志。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成了国家的主人。” ——毛泽东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自由平等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 —马克思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 n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实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1、 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公民。
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3、案例1: 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该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请大家谈谈就业歧视,可讨论
案例2:2001年8月22日,山东青岛的3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北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国家教育部,理由为国家教育部侵犯了3名考生接受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即相同高校面向全国各地省市的录取分数线不同)。此案被一些法学专家学者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这个案例直接引发了对我国诸如高考移民等问题的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公平正义观念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四、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内涵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三)、我国公民权利义务观念的现状 1、权利与权力:天赋人权、权力制约
2、权利与义务: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那么对谁来说是权利,对谁来说是义务,我们看到大街上有一个流浪儿童,他没有到学校去读书,这是谁没有尽到教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能否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教育法》
材料:全国农村中小学2007年将免除学杂费将惠及1.6亿人
教育部部长周济2006年12月11日在武汉透露,明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将全部免收学杂费,同时要完成西部“两基”攻坚计划和全国农村远程教育系统。他介绍说,国家于2004年启动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为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已惠及5000多万名农村中小学生。
到2007年,这一政策将惠及中国农村地区约1.6亿中小学生,占全国近2亿中小学生的80%。5年内各级财政将累计新增义务教育经费2182亿元。免除学杂费后,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贫困寄宿生可减负500元。 周济介绍说,我国到2000年底,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目标。2005年,全国小学净入学率、初中的毛入学率分别提高到99%和9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21%以上。
来自新华网
新疆师范大学教授左芳说,过去是农村教育农民办,现在改变为由国家来办,“两免一补”的实质就是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对弱势群体教育的扶持,这一政策会让更多的孩子能够真正享有教育的权利,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
3、公民要学会依法维权
案例1: 2003年1月,浙江某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了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招录考试,并顺利通过笔试、面试。4月3日,周一超得知自己是因“小三阳”体检不合格而未获录用,一气之下,迁怒于相关工作人员,用刀行凶造成一死、一伤。后周一超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案例2:2003年9月,报考公务员的安徽芜湖市考生张先著因体检中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综合成绩列第一名仍遭淘汰。张先著遂起诉芜湖市人事局;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5月31日,法院判决张先著胜诉,但是法院又以“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对于实质的诉讼请求———获得该公务员职位不予支持。胜诉也只是“名义上的胜诉”。
但是:200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该法新增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2005年1月20日,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提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
张先著的努力,唤醒了更多人的维权意识。一位位在求职中受歧视的人们,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张先著说:“我只是履行了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尊严的活着,这也是中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心声。”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思考:大学生能为国家安全做什么呢?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国家安全
1、定义: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2、分类:
(1)传统安全:政治安全与国防安全
(2)非传统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 (二)国家安全的内容
1、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支柱和核心 2、经济安全——基础 3、科技安全 4、文化安全
口袋书是垃圾文化,就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 例如:《俄国报道:中国限播外国动画片》 中国政府决定将流行的外国动画片从电视屏幕上清楚掉,据悉,从9月1日起每天17时至20时所有电视频道都只能播放国产动画片,这道禁令显然会抑制住中国中小学生对外国片子的热情。
5、生态安全——包括四个方面: (1)国土资源安全:
日本间谍在新疆勘探 :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依法对日本人大林成行和东俊孝在中国新疆非法测绘一案作出处罚。一个多月后,国家测绘网站上公布了这一消息,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水资源安全 (3)大气资源安全
(4)生物物种安全:2006年8月12日,在海口市三江农场,成片遭受害虫侵蚀的椰树树叶脱落枯死,令人触目惊心。据海南省林业局消息,海南最后一个没有椰心叶甲的“绿洲”——白沙黎族自治县,日前也发现了疫情。至此,
椰心叶甲疫情已蔓延至全省18个市县。椰心叶甲是海南有史以来发生最为严重、防治难度最大的外来有害生物。截至目前,全省染虫椰树317万株,其中重度受害椰树38万株,中度受害椰树57万株。 6、社会公共安全
新疆“七.五”事件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1、性质:对敌斗争的专政机关 2、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慎重考虑和多方论证,适时决定启动反分裂国家法,这是顺乎民意之战略举措,是对“台独”分子的当头棒喝。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尖兵利器。
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国宪法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加拿大、俄罗斯、英国都曾经用法律来与分裂分子做斗争。因此,中国人大通过立法形式来“反独止独”,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 制订反分裂法有四大意义:
一是以统一意志对抗分裂企图。统一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是不以个别分裂主义分子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反分裂法正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
二是以正法对抗歪法。反分裂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派生出来的子法,它是和母法中关于对台湾地位的认定是统一的。凡是符合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都是正法、正理,与其相悖的都是邪法歪理。陈水扁机关算尽,想通过什么“修宪”、“制宪”来分裂国家,但不管他耍什么花招,都逃不脱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对它的制衡,就如同孙猴子逃不脱如来佛的掌心一样。
三是以大民意对抗小民意。反分裂法是包括大陆和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是中国人民钢铁意志的表达。台湾当局误导、裹胁一部分台湾民众假冒“民意”与祖国人民对抗,必然会碰得头破血流,那些被台湾当局蒙骗的台湾民众最终也会明辨是非,回归代表中国根本利益的主流民意。
四是以主权法对抗干涉法权。反分裂法的制定,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堂堂正正,它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不像某个国家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以国内立法形式干涉他国内政,在别国制造分裂和混乱。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四)网络安全法律制度
13岁黑客攻破吉林政府网,警方将其抓获
2005年12月17日,吉林市政府网站遭黑客攻击,并因此一度关闭。接警后,吉林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很快找到了入侵者的博客地址和QQ号码。这个在12月2日公布了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原始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的博客属于一个重庆市的托管服务器,在重庆警方的配合下,查清了托管服务器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通过网络监控,网监处侦查科民警发现了博客主人的活动特点。在大庆市警方的配合下,很快查清,这个黑客是只有13岁的初二学生小旭(化名)。8岁自学电脑,曾被黑客网站邀请讲课,作案动机仅仅是为了报复几个与自己发生争执的吉林网友。根据法律规定,破坏政府网站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小旭尚不满14周岁,民警对其进行了教育后,责成其父母对其进行监管。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案例:被告人杨军武独资开办的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天马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内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本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判决: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杨军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经济损失24.6万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水库管委会经济损失37495元(含已付的3万元);赔偿供水公司经济损失75320元。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第五章专门讲)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案例:刘海洋伤熊事件?
2002年1月29日、2月5日和23日,22岁的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先后用硫酸泼伤了5只熊。事件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据了解,2002年1、2月间,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熊山黑熊、棕熊展区,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上述展区内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例如:欠债还钱是几乎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权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但道德上的理解就不同了。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有义务遵守或执行。
讲证据
正确地分析和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有合法性;其次证据要有客观性;再次证据要有关联性。
讲程序
简单地说,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讲法理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并且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这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
案例:孙某系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聪明好学且家境非常优越,其有爱好是喜欢“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每次行动他有一个原则,即控制财物的价值,不要达到数额较大(1000元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犯罪。他认为小偷小摸警察抓不到,何况自己行动时都戴手套,抹去痕迹。即使破获了案,也最多拘留几天。孙某先后作案十多起,最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时孙某才如梦初醒,可悔已迟矣。
分析:1、盗窃罪虽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该罪的构成可分为:(1)次数较多可构成;(2)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前后盗窃财物数额应累加。孙某先后作案十多起,累计金额已超过1000元这一数额较大的起点。 2、孙某知道一点法律,但只是皮毛,是一知半解。
3、孙某之所以盗窃是要与警察较量,这也说明其法律心理的扭曲,缺乏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所以,“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守法未必知法”或“知法未必守法”都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现象,不能成为“不必学法”的论据和理由。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为什么要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
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领导者个人时,政治的稳定,国家的兴衰就将寄托与领导者个人身上。随着人事的变动,政局就会变动,政策与法律也会频繁变动,老百姓就会无所适从。
当国家的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变动和更迭,但政治管理与政治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的树立,即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
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就大学生而言,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把握斗争的方式,学会斗志斗勇。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新闻材料:南方都市报10月26日讯,“看见那些犯罪分子抢东西得手,心里就很着急,恨不得马上抓住歹徒。”为朴素的公德心所激发,广州体育学院的一些身强力壮乃至身手不凡的大学生禁不住自发组织起来,连续一个月伏击那些横行马路的“两抢”分子,并大有斩获。
专家曾分析,广州流动人口众多,但表面上的热闹掩盖不住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疏离感。人们只关心自己的事情,不愿伸手帮助他人。这加剧了面临“两抢”犯罪分子时被害人的恐惧感、紧张感,同时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如此形成恶性循环,极易导致集体正义感的丧失。
这些体院大学生并非打击“两抢”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想法或许过于简单,他们的组织也嫌过于粗疏。这里,我们不必过分夸大这些体院大学生行动的意义,但路见不平一声吼,这是青春的象征,这是血气的证明。
10月23日晚,夜幕下,广州体院公交站北侧十字路口。一名男子冲到一辆遇红灯停车的出租车前,拉开副驾驶一侧车门,探入车内,拉扯乘客财物,随即逃跑。这一幕,被在附近楼房天台伏击已久的4名广州体育学院的大学生尽收眼底,他们立即出击,会同群众将其擒获。
这样的伏击已持续了一个月,已扭送7名犯罪嫌疑人。参与者全部是广州体育学院的大学生,最多时有20多人。
然而四次的抓捕行动总存在问题:找不到事主,找不回赃物,有人打歹徒泄愤,他们都期盼能在警方的带领下,
开展行动,打击犯罪。 法律工作者的观点:1 大学生的正义感和勇气值得钦佩。打击犯罪的确人人有责,但具体的行动还是应由警方执行,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
2 除了正当防卫,任何非执法人员无权对任何人使用武力,这一点要掌握好,否则,好事可能
导致坏结果。另外,从宏观来说,如支持非执法人员可对他人使用武力,那社会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像文革时期。
3 大学生非专业执法人员,遇到特殊情况难以以最好的方式保护好自己及他人,如付出生命代
价,这里有个生命价值观的问题,我是主张以人为本,财物与生命,那样重要?
4 建议:可与当地警署组成联防,在警方指导下对作案地区实行重点打击。注意:多次报案若
警方不采取措施,是渎职,可向上级部门或人大申 诉。 注意保护好自己,好人们!
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观点:这个事是个好事,但毕竟他们还是个学生,要以学习为主。另外就是安全问题,万一受伤了怎么办。最好不要鼓励学生把此作为一项工作来做。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学生挺身而出,体现一个大学生的风貌,学校肯定会支持。
专家的观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硕士潘登认为,这个群体有点像民间团体或社团的雏形,比较松散,但有个优点,各成员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这一点在当今社会已非常难得,必须值得肯定。但因为该群体在治安管理这方面,缺乏经验、理论知识,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半”也达不到,还会无功而返。何况,这类群体还没有执法权,如果强行执法,容易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严重一点,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形成“帮派”等等。总之,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也不能忽视引导。
真正对法律权威构成挑战的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使社会丧失公正存在的空间,使人们不再相信法律,法律的权威遭到彻底的颠覆。弗兰西斯.培根留下的名言“一项犯罪并不可怕,一项犯罪就象向河流里倾倒了一桶污水,它是会净化的,如是司法腐败,就像污染了水源。”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无法唤起公众的法律权威观念,而且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
当前法制建设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些人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干扰司法程序、藐视法庭、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等等。
维护法律的权威最基本的体现是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执行。 辨析:有人认为,法院的裁判错误,就可以不执行,就可以不尊重。 分析:这是落后法律观念影响的结果,是不正确的。因为
首先,从理性的角度说,法院的裁判不应该存在“对”与“错”的问题,而只存在是否“合法”与是否“合理”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裁判者需要进行再裁判的无限循环的怪圈。
其次,从现实的角度说,诉讼本身就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当一方当事人胜诉时,另一方大多认为法院裁判错误,这种“对”与“错”的习惯性的思维定势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
最后,司法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及其行使这一权力的人员,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或批评,但这种监督或批评应是富有建设性的。
复习思考:
1、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它的一般含义是什么?
2、社会主义法律是如何确立的?它具有哪些内在规定性?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如何运行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性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6、新的国家安全观具有哪些特点?
7、什么是法律思维?如何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
本章推荐书目
1.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论“三个代表”》,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l999年版。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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