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涉外宾馆 车位/客房 旅馆 其他旅馆 车位/客房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府机关办公 办公 县级以下政府政府机关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 一般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商I类地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业其他地区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场普通零售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所 餐饮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市场 超市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院 医院 其他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展览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体育场馆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电影院 车位/100座 影剧院 剧院 车位/100座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游览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火车站 客运码头 交通建车位/高峰日每100名旅客 筑 客运机场 汽车站 初中 车位/班 学校 高中 车位/班 成人教育 车位/班 机动车 0.35 0.25 0.6 0.8 [3] 0.7 0.5 0.6 0.8 0.4 1.5 1.0 0.6 1.0 0.8 0.6 0.3 0.5 3.5 2.5 2.5 3.5 1.2 0.2 2.5 2.2 4.0 2.5 1.0 1.0 2.0 备注 [1] [4] [5] [6] 别墅 住宅 一类住宅 二类住宅 1.5(I类区) [2] 2.0(II类区) 0.5(I类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II类区) [7]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车位/户 注:
①I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②II类区:指I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 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④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⑤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⑥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⑦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公寓式住宅)。
⑧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⑨非机动车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 表内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来确定。
7.9 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停车位数量的70%,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按附表规定执行在技术上无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规定执行,连通的地下停车面积总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规定配建指标基础上适当折减,折减率最大不超过30%。
7.10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7.11 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
7.12 多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应按各部分使用面积比例综合确定配建停车位。
7.13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7.14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装卸车位: (一)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二)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三)商业建筑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1个装卸车位。
(四)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个摊位设置1个装卸车位。
(五)工业厂房区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最低不得少于每幢厂房或每单元(排屋式厂房)设置1个装卸车位。 (六)金融类建筑每10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个装卸车位设置,且装卸车位不得临城市道路设置。
7.15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按以下要求增配出租车位: (一)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 当出租车位超过5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二)剧院每3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三)各类交通建筑每400名日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出租车车位。 (四)住宅区入口处应按每100户设置2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200户设置1个出租车位。
(五)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六)旅馆每100间客房应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10个时,每增加200间客房设置1个出租车位。
(七)餐饮、娱乐类建筑每500平方米营业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位。 (八)体育场馆每3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20个时,每增加1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当出租车位超过30个时,每增加10000座设置1个出租车位。
7.16 医院每100个床位应增配1个救护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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