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10-29 来源:爱go旅游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年1月,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退役军人发〔2021〕 号),为深化认识理解,针对性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需要。2020年,全国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适用对象范围、申请材料要求、程序、办理时限、行政相对人责任等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广西现行的配套政策是基于2007年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中适用范围及申请流程等内容已不符合现行伤残抚恤工作的要求。为与新《办法》实施相配套,做好政策衔接,有必要对标上位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对现行的政策进行修订。

(二)增强《实施细则》操作性规范性的需要。近年评残工作实践来看,涉及评残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工作程序有瑕疵,另一方面是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把握标准(也就是伤残性质的认定)的存在着不一致或存在偏差。总的来说,我区现行配套政策在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刚性不足,影响到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当事人有效执行,进而影响了全区评残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为此,亟需针对《实施细则》刚性不足的问题,完善评残工作政策,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详细、具体的要求及评残工作流程等内容,更好地指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从而提高我评残工作整体水平。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等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贵州、内蒙古、陕西、江苏、辽宁、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伤残抚恤的做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实施细则》适用对象范围。对照《办法》适用对象范围,不再将公务员与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列入《细则》适用对象范围。

(二)提升《细则》可操作性。一是增加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间隔时间要求,明确调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二是对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具体要求。

(三)增加行为相对人的责任。一是明确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二是在伤残人员死亡后,明确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及时告知伤残人员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责任。三是为维护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伪造残情、冒领抚恤金、出具假证明等应停止享受抚恤优待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四)优化申请、确认资格等环节流程。一是简化申请环节。明确没有工作单位的不再需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可以直接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二是加快评残业务办理速度。对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明确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办理评残业务的时限,相应缩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时限。三是简化确认资格程序。扩大了伤残人员确认资格范围,提升确认资格效率,由“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调整为“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

(五)紧贴军队改革实际调整《细则》内容。一是调整伤残证件发放种类,残疾证件发放种类由四种增加为五种,其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减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二是明确了因战因公致残的军改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