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可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笔人:
被许 可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乙方需求使用该商标,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根底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标情况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为甲方依法申请注册的商标,甲方为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商标注册证编号为 、 ,商标具体情况见附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第二条 许可范围
本合同项下许可使用的商标范围包括该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图样。 第三条 许可使用方式
甲方及乙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2)用于商品〔效劳〕交易文书上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许可使用类型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以以下第 中类型许可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 1、独占使用许可。在此类型下,甲方在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方式将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自身不得使用且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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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他使用许可。在此类型下,甲方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方式将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自身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将商标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在此类型下,甲方约定期间、地域以约定方式将商标许可乙方使用,甲方自身可以使用该商标且可以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 许可使用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商标使用期限为 年,为本合同生效时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许可使用地域
甲方允许乙方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为 ,乙方不得超出该范围使用该商标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 第七条 许可费用及支付
1、每项商标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圆〕,每项共计 元。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使用费共计 元〔大写 圆〕。
2、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第一年度的商标使用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以后各年度商标使用费在上一年度期满前30日支付。
3、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商标使用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以下账户不得变更: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4、关于执行本合同涉及到的税费,各方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分别承当。 第八条 商品质量要求
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的商品应当满足以下商品质量标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检查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如乙方的做法或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的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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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保证其系本合同项下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注册人,并保证有权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 3、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之商标未被质押。
4、甲方保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三方指控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构成侵权的,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乙方对此予以配合。
5、因第三方指控商标侵权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由甲方承当。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除合同双方约定乙方使用商标由甲方提供标识外,乙方需制作商标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视同甲方已授权乙方制作。同时甲方有权监视乙方制作的商标,以保证质量。
2、乙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的商品上,应标明乙方名称和商品产地。 乙方承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的商品符合较高标准,且不会因商品质量影响甲方及商标本身的声誉。
3、乙方应在许可地域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维护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商标拥有的权利。
4、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使用商品范围和地域使用该商标。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许可行为而授予乙方的权利,乙方不得进展转让、质押。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合同项下商标一样或近似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1、甲方为自然人的,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因甲方死亡致使该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的,该商标的继承者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由甲方商标的继承者继续履行。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因甲方变更、终止致使该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或转让的,本合同由甲方商标专用权的承继者继续履行。甲方没有承继者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为自然人的,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乙方死亡,乙方的继承者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由乙方的继承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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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
1、合同约定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所生产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关于商品质量的要求,经甲方要求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
〔2〕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涉及侵权纠纷,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该商品的; 2、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以说明已生产和正在生产的商品的数量和种类。甲方有权进展实地盘查以确认存货情况。乙方拒绝甲方核查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处理存货的权利。
3、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继续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注册商标,乙方不得再使用该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 第十三条 保密事项
1、双方对合同洽谈及履行过程中得悉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秘密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因一方泄密致使对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该方负赔偿责任。 2、合同未正式生效前、合同提前解除或履行完毕终止时,各方仍需对本合同洽谈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保密事项保密,保密时间为 个月。 3、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合同一方提供上述商业秘密的,提供方应事先通知合同另一方,并书面提示相关机构注意保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按以下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关于商标权利状态的保证,影响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约定许可使用费的 % 作为赔偿。
〔2〕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商标关于独占或排他许可使用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 %的许可使用费;甲方该违约行为损害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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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每逾期 日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时间到达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扩大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使用商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顿侵害行为,并可要求乙方增加支付 %的许可使用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日后仍未停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或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订地为 区。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商标许可行为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当。
2、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相对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 、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而
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当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生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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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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