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
()皖众律字第号
委托人: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与因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等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二、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全部与该案件有关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甲方 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 甲方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依约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现实债权,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并设法达成实现债权的结果;
2、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
7、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8、有权就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留置案件款或物。
9、其他委托人授予的权利。
五、根据《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制度》,经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收取代理费用。
(一)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
首期交纳代理 ,其余代理费按判决书判决或调解书调解数额的_____% 支付律师所。
(二)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所不垫付任何费用,由甲方首期交纳代理 ,其余代理费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_____% 支付律师所。
(三)甲方支付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_____% 支付律师费。
(四)委托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按实现的案件款或物折款的_____% 支付律师费。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全部退还给甲方;
七、如甲方未经律师所同意单方放弃请求、和解、撤诉或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代理费依案件总标的额参照第五条约定的比例收取;
八、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约,乙方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支付案件标的额50%的违约金;
九、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第十二条的“风险提示”并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不可归责 乙方的事由导致风险出现的,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十二、风险提示:以下风险可能导致败诉、案件久拖不决、无法执行等不利后果。
1.个别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滥用裁量权;
2.被告(第三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下落不明;
3.被申请人无财产或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4.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不提供原始证据、或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律师所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邮编:;
电话: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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