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二级学院院务会议事规则
为了促进我校二级学院依法办学,促进二级学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长江师范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院务会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党政联系会议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院日常工作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二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团总支书记、系主任,辅导员、秘书参加。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院务会议全面落实。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政联系会议决议,研究落实学院日常工作。
第四条 研究拟订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第五条 讨论拟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以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第六条 讨论研究学院行政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报告、重要请示事项等。
第七条 研究落实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团学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地合作中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研究落实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相关问题.
第九条 讨论落实招生、就业工作方案及事项。
第十条 讨论落实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第十一条 讨论须由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第十二条 院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如院长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拟提交院务会讨论的有关重要议题,学院党政班子须在会前充分沟通。
四、议事和决定
第十五条 院务会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情况做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 院务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须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院务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院务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