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1日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
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发文) 为落实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污泥处置的目标要求,有效防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环境污染,进一步巩固污染减排成果,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的部署,不断深化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工作,大力加强污泥处置技术的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的加快推进,全省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污泥的产生量也急剧增加,处置的压力在逐年加重。现阶段全省污泥处置方式仍以填埋和就地堆放为主,各地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的情况,污泥处置规划滞后、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和技术定位不准确等问题十分突出,污泥的处置极易造成二次污染。污泥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污水处理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污染减排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以“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以机制和技术创新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80%以上,县级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60%;化工、制药、
印染、制革和造纸等五大行业中,重点产生企业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8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产生企业的污泥安全贮存和稳定化处理装置配套率均要达到100%。到2012年,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85%以上,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7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70%;重点产生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0%。到2020年,全省各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全面实现无害化处置。 围绕以上总体目标,重点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加快制定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要深入调查污泥污染状况,摸清污泥的产生量、种类和处理去向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组织编制污泥处置的专项规划,明确远、近期目标,统筹安排工作任务,指导本地区污泥处置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应根据到2010年的总体目标,制订近三年污泥处置的工作方案,提出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具体措施、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明确污泥处置的技术路线。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市应在2009年3月底前制订完成工作方案,由设区市级生态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生态办备案,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工作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省生态办将另行发文。
(二)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要根据污泥产生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处置设施的建设布局、规模和建设进度。应根据“先大后小”的原则,以污泥产生量较大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为重点,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在推进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借鉴宁波、绍兴、嘉兴和萧山等地污泥焚烧、深度脱水等项目的经验,努力抓好1到2个污泥处置试点项目,在此基础上由点到面,积极推广。到200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配套设施要开工建设,2010年底前要全部建成投入运行。产生污泥的工业企业应按环保要求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应当根据“集中就近”的原则,委托当地污泥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各地要在确保无害化效果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我省有关污泥处置的技术导则和规范,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处置技术路线。目前,应充分利用当地改造后的工业生产设施协同处置污泥,优先利用热电或水泥等现有生产设施,对污泥进行焚烧处置。同
时,要通过将污泥用于陶粒和新型建材生产等方式,大力推进污泥的综合利用。确需填埋处置的,污泥的泥质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其中,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时,含水率应不大于60%,用于垃圾填埋场覆盖土时,含水率不得超过45%。 (三)从源头上减少污泥产生量。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深入实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在电镀、医药、化工、造纸、印染和皮革行业和工业园区内的“双有”(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双超”(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或排放总量超标)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到2010年,全面完成重点耗水企业(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工业废水达标处理的监管工作,深入开展“飞行监测”等专项行动,严格环境执法,打击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工业企业的环境行为,确保工业废水达标纳管,以减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压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泥的产生量。 三、建立健全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制度
(一)建立污泥处置的价格补偿机制。根据固体废物有偿处置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的种类、性质、处置方式和收益等因素,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推动污泥的无害化处置。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要求,进一步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各地在核定和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要将污泥处置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污泥处置费用应包括污泥贮存、预处理、运输和最终处置的成本。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泥处置费用由纳管的工业企业承担。
(二)落实污泥处置的扶持政策。要统筹安排好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切实加大对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省级财政将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的资金扶持。各市也应制定并落实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或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要积极落实污泥处置的优惠政策,各级发改、经贸、环保、建设和科技等部门,应在循环经济、技术改造和环保补助等专项资金框架内,对污泥处置项目建设、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等方面予以倾斜。以污泥为燃料的热电企业,污泥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质量比)的,其上网电价参照资源综合利用发
电的有关规定执行。要进一步深化金融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强对污泥处置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三)建立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的技术准入机制。要根据污泥的特性,采用相适应的处置技术路线,逐步淘汰就地堆置、原生污泥直接填埋或土法烧砖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省级有关部门要借助环保科技创新平台的资源,组织筛选出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适用技术,加快制定污泥处置技术导则、污染防治规范和推广目录,明确各类污泥的适用技术路线及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污染防治要求。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攻关,积极研究推广污泥的源头削减、深度脱水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路线。
四、强化污泥处置工作的监管和责任措施
(一)加强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污泥稳定处理、安全贮存和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制定实施污泥产生和流向情况的定期上报制度。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未制定污泥处置方案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不能通过环评审批;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要将污泥处置设施纳入项目的整体工程,作为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前提条件;新建污水处理厂时,其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要加强污泥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污泥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上报制度,全过程监控污泥的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二次污染防治情况。
(二)强化污泥处置的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落实责任,紧密配合,协同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全省的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由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省发改委会同建设、环保等部门编制污泥处置专项规划;审批(核准)污泥处置建设项目。省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省环保局具体负责监督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规范化处置工作。省国土
资源厅要对处置项目的土地供给,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协调解决建设中的用地问题。省物价局要牵头制定污泥处置的价格补偿和污泥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核定政策。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负责制定省级财政对污泥处置设施的补助政策。省经贸委要会同税务、财政等部门落实污泥处置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省科技厅要会同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制定污泥处置项目建设的技术准入政策及推广目录。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要加强与省环保局的信息沟通,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泥处置项目的信贷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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