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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共用水电费分割税前扣除处理

2020-10-26 来源:爱go旅游网


关于企业共用水电费分割税前扣除处理

问:企业单位共用一块电表,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总额电费发票,不另给我司开据发票,企业依据实际使用量在单位内部装独自计量表与对方单位结算,此费用本公司能否依据对方单位的收据和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入账。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按照上述规定,购买水电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并据以入帐。

但鉴于公司与对方单位(或其他个人)共用一块电表,水电部门不单独给你公司开具发票的特殊情况,国税局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据,据实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以根据用水、电量分割单以及水、电发票复印件,按照分摊的实际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上述公司可以根据用水、电量分割单以及水、电发票复印件,按照分摊的实际费用进行入帐。建议将水电费公摊意见(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几个单位共同负担,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并将该原始凭证分割单副本附

入记账凭证。

分割单没有统一格式,符合上述要求就可以。

参考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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