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态论的我国林业灾害和谐管理途径分析
摘要 介绍了目前我国林业灾害管理中的障碍因素,包括管理理念障碍、法制化障碍、社会化障碍、应急管理机制障碍、信息机制障碍、动员机制障碍、资源共享障碍等,分析了灾害管理中的关键点,并对灾害管理体系建设进行探讨,以期加大林业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预防与基层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国林业灾害管理水平。
关键词 生态论;林业灾害;管理途径;障碍性因素;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林业灾害管理在灾害管理观念、法制化、社会化、应急管理机制、信息机制、动员机制以及资源共享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影响我国林业灾害管理能力的提高。按照灾害的和谐管理途径与我国当前林业灾害现状,应该从转变领导观念,完善林业灾害立法,以及积极推进林业灾害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和信息公开化入手,加强林业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预防与基层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我国林业灾害管理水平。
1999年,张国庆从发展学角度提出了以“积极协调社会关系和生态关系”为核心内容的和谐发展理论。随后,刘长明(2002年)、袁吉福(2006年)、刘明辉(2006年)等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角度,对和谐发展理论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2013年张国庆又将和谐发展理论进一步拓展,提出了复杂系统三论(生态论、健康轮、和谐论),并将生态论运用到灾害学,提出了“生态化”、“生态环”、“生命地球”等理论,以及“灾因链”理论与关键灾因分析方法,“防灾减灾原理”、“GCSP管理”、“法治原理”、“学习原理”等理论,和生物灾害学的“精确管理”、“空间管理”、“时间管理”等理论,同时还针对我国当前国情提出了灾害的和谐管理途径[1-15]。
1 目前我国林业灾害管理中的障碍性因素
我国现行的林业灾害管理较多地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逐步加大,传统林业灾害管理模式和体制逐渐暴露出响应迟缓、效能低下、资源浪费等弊端。
1.1 管理理念障碍
一是林业灾害管理虽然在理论上完成了“重视灾害监测、预报、预防和预警”的转变,但实际中仍然采取的是“轻监测,重救治”的策略,这主要体现在林业灾害管理模式、机构设置、法律法规,以及资金投入上,对于监测预报和灾害风险评估、灾前防范投入严重不足,大量人力、资金投入在灾时处置与灾后救治上,对林业的监测、预报、预防和预警人力财力投入严重不足,灾害治理效率低下。二是对一些缓发性林业灾害,甚至于存在“养灾”思维模式。对于灾害隐患不闻不问,当隐患成为灾害时,再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治。通过此种“养灾”模式,来获取某种利益,如获得领导重视,通过“救灾”来得到某种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
三是缺少对灾害的风险分析,决策与管理仅凭经验或领导喜好,缺少科学性。
1.2 法制化障碍
我国有关林业灾害管理法律法规散见于林业法律法规之中,由于制定较早,带有相当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不符合我国现代经济体制,没有引入灾害管理理念,不适应当代发展需要,影响了灾害的科学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1 缺少公平性。林业灾害管理法律法规,都是是林业部门自己起草的,由于林业部门利益的存在,在法律法规中都存在隐含部门利益、权力扩张、规避责任等问题,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而且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具有浓重的部门管理色彩和很强的排他性,在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反应和协调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没有明确政府本身尤其是各职能部门在灾害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中的责任,缺少对缺位造成的灾害的责任追究。
1.2.2 缺乏责任追究。在林业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预防中弄虚作假,为了某种利益篡改监测、预警数据的现象普遍存在,此种行为不但使我国林业灾害监测数据失去可靠性、科学性和可用性,还因此浪费大量监测人力财力,严重影响国家整体灾害管理决策。我国目前灾害管理法律尚未规定对此种行为进行处罚,也未规定人为灾害或者灾害管理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的刑事责任。此外,尤其是在森林火灾责任追究上,常常把智障人士或老年人当成肇事者,未立法规定赔偿林农的火灾损失;在林业生物灾害处理上,未立法规定追究引起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扩散者的责任并赔偿林农因此的损失,未追究因渎职检疫把关不严造成危险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者的责任。
1.2.3 缺少协调性。由于缺少系统、综合的林业灾害法律规范,又没有具有决策功能和综合协调能力的林业灾害综合管理部门,也没有建立起综合、系统的林业灾害处理协调机制,一旦需要动用各方资源的重大林业灾害爆发,或是多种灾害并发时,政府成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缺少法律意义上的协调和处理灾害的权力,只享有政府领导临时赋予的不明确的行政命令方式的权利,对需要合作的部门和社会各种救灾力量的协作缺少权威和法律授予的权力,以至于经常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和时间进行协调,而且很难高效开展救灾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1.2.4 应急预案虚化。林业灾害应急预案多为互相抄袭,甚至未进行论证,缺少权威性、严肃性及可操作性,甚至还有不少文法错误。这样的应急预案多是一种摆设,林业灾害发生时,依然是领导个人决策,致使我国林业灾害管理能力水平提高困难。
1.2.5 标准化障碍。和林业灾害应急预案一样,林业灾害管理标准多摘抄自有关研究论文,存在很大的片面性,技术水平不高,不具备先进性。在进行林业灾害管理时,依然是沿袭传统做法,或者凭借领导个人经验开展林业灾害管理,或者是领导随意决策,致使林业灾害管理标准成为一纸空文。此外,在制定标准时,多是由林业部门自行制定,像有关林业灾害管理法规一样,缺少公平性。
1.3 社会化障碍
林业灾害管理社会化程度不够,灾害管理措施多数停留在文字阶段。对公众宣传教育不够,没有培养公众林业灾害危机意识,公众防范应对林业灾害危机能力差,尤其是领导层普遍缺少危机意识,致使我国林业灾害预防与控制能力提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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