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部分
用户技术需求书
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招标文件 第?部分 用户技术需求书
1. 项目的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建设单位
1.3 设计单位
1.4 项目建设地点 1.5 气象资料
1.6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1.7 设计采用的主要法规、规范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 第22号(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66号(1996年)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 【1998】8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32号(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 第31号(2004年) 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令第3号(1996) 7)《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决定》国发[1984]97号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2000年)》 GB 3095-1996 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1)《地下水质量标准》 1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GB/T 14848-93 GB 3096-93
GB 15618-1995 GB 14554-93
1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GB 18597-2001
1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1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及其测量方法》 GB 12348~12349-90 19)《烟囱设计规范》
GB 50051-2002 GB 16297-1996 GBZ 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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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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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16-2000 GBJ 87-85
2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24)《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 2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26)《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 50187-93
GBJ 22-87
2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2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30)《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31)《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32)《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160-92(1999年版) GBJ 16-87 (2001年版)
GB 50352-2005 JGJ 67-89 GB 50037-96 GB/T 50033-2001
33)《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GB 50046-95
34)《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2000 35)《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69-2002
36)《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 138:2002 37)《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38)《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40)《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JGJ 94-94 GB 50191-93
4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4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4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4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4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46)《钢结构设计规范》 4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4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9)《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5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5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223-2004
GB 50009-2001 GB 50010-2002 GB 50011-2001
GB 50003-2001(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
GB 50017-2003 GB 50108-2001
GB 8978-1996 GB 50014-2006 GB 50013-2006
GB 50015-2003 GB 50140-2005
GB 50151-92 (2000年版) GB 50336-2002
5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4)《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5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年版) GB 50028-93(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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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7)《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GB 50041-92 DB11/139-2002 GB 13271-2001
GB 50029-2003 GB 50052-95 GB 50054-95
58)《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6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6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3)《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6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6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6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JGJ/T 16-92
GB 50034-2004
GB 50217-94
GB 50057-94(2000年版)
GB 50058-92
6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6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6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70)《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 71)《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
GB 50116-98
HG/T 20573-95
HG/T 20513-2000
7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1]199号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12月
7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2801-91 7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 76)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 1.8 焚烧的原始物料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危废编号 废物类别 形态 年需处理量(t/a) 备注 GB50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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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0 11 12 13 14 15 危废编号 固态总计 液态总计 总计 废物类别 形态 年需处理量(t/a) 备注 配伍后的焚烧废物特性
密度kg/m3 低热值Kcal/kg C H O N 平均组成 质量% S Cl F 水 惰性 其它 焚烧正常处理废物的S含量不超过2.5%、Cl含量不超过2%。
密度 类别 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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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热值平均组成 质量% Kcal/kg C H O N S Cl F 水 惰性 其它 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招标文件 第?部分 用户技术需求书
1.8.2 辅助燃料组成
辅助燃料组份 序号 1 2 3 4 5 6 7 8 2. 2.1
招标及投标报价范围 招标的范围及要求
组成 CH4 C2H6 C3H8 C4H10 N2 O2 H2 S 含量(Vol%) 备注 1)设备:一套完整的危险废物焚烧系统及其所有附属设备和附件(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清
单);
2)设计:整个焚烧系统范围内所有设备及系统的详细设计(设计详细清单后面列出),投标人应
提供表明供货及设计分工的图纸;
3)专用工具:所有安装和检修的专用工具,专用工具应附图纸;
4)备品备件及易损件:随机备品备件及正常运行2年所需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若所报备品备件不足2年使用,投标人须无偿补齐(分项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详细清单)。非标备品备件应附图纸;
5)服务:整个焚烧系统范围内所有设备及系统的供货(至招标人项目现场)、国际及国内运输保险、合同货物在项目现场的保管、安装、培训、设计联络、单机调试、联动试车,并提供试生产和性能考核的规划和指导,以及其他相关伴随服务等。
6)以上招标范围的具体要求详见本用户需求书的其它内容,投标人须按具体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报价。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内容及格式)制作投标文件和报价的投标,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
投标供货范围
全部设备和钢结构以及连接件(例如:法兰、垫圈、螺栓、焊接、螺钉等)都在供货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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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范围之内。
1)焚烧系统需要的所有机械设备以及钢框架、钢支架(包括设备的基础框架及地脚螺栓),所有系统的钢制平台、扶梯都在供货和服务范围。 2)为达到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环保要求所必需的设施。 3)所有需要的保温材料、外保护层及紧固件。
4)焚烧系统启动和投入试运行时(验收合格前)必须消耗的辅助材料(如活性炭、消石灰等药剂)。
5) 全部设备润滑油首次充满且预留10%的备用量。 6)运行维护(包括仪表校正)和检修所需的专用工具。 7)焚烧系统随机备品备件及两年备品备件。 8)现场存放和安装的设备所需的防腐措施。
9)以上仅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所列出的供货清单,最终供货清单的确定由招标人、设计单位与投标人协商后确定。 2.3
技术要求
2.3.1 基本原则
1)焚烧系统的设计应执行1.7所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整套焚烧系统必须是一个密封完善的整体。
3)本系统采用国外成熟的有成功实例的焚烧及尾气净化工艺。
4)采用的焚烧及尾气净化工艺需采用国外成熟技术,应具备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经济合理,
安全实用,操作维护方便,在国内外拥有稳定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同类成功业绩。 5)尽可能降低焚烧系统装置占地面积、投资及运行费用。
6)焚烧装置系统的污染防治措施应能满足国家要求及本招标文件的环保要求。
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排出工艺设备、配套产品的生产计划、交货周期、空运转、联动试车、试生产、性能考核进度表和施工组织设计。 2.3.2 基本数据及设计要求
* 焚烧炉(二次燃烧室)温度:
≥1100℃
* 烟气停留时间: ≥2s * 焚烧效率: ≥99.9% * 焚毁去除率: ≥99.99% *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5% 焚烧处理量:
项 目 *小时处理量 单台炉额定处理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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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处理量 全年处理量 * 超负荷能力: 10% 备注:
日处理量按1台xx t/d回转窑焚烧炉运行24小时考虑; 全年处理量按年平均运行330天计算;
2.3.3 排放要求
2.3.3.1本项目烟气排放应达到的指标
序号 项 目 烟气排放要求(mg/m3) 林格曼Ⅰ级 ≤10 ≤50 ≤50 ≤1 ≤10 ≤500 ≤10 ≤0.05 0.1 <1 <1 1 烟气黑度 2 * 烟尘 3 一氧化碳(CO) 4 二氧化硫(SO2) 5 氟化氢(HF) 6 氯化氢(HCl) 7 氮氧化物(以NO2计) 8 TCH 9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10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11 Ni计) 12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13 (以Cr+Sn+Sb+Cu+Mn计) 14 * 二噁英类
<4 0.1 TEQ ng/m3 条件为:干空气,273K,101.3KPa压力,11%氧含量,日均值 2.3.3.2排放水的要求
投标人提供本车间的水量平衡图,明确外排污水量及外排污水中各项污染因子的含量。 2.3.3.3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Ⅰ类标准,白天≤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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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45分贝。
3. 技术要求 3.1 3.1.0
焚烧系统的技术要求 焚烧工艺系统招标范围
焚烧工艺系统包括:贮存(固态、液态废物) 及破碎系统、配伍系统、进料系统、焚烧系统(包括一次燃烧室、二次燃烧室、燃烧器)、余热回收系统(含软化水供应系统)、急冷系统、 烟气管道活性炭、石灰喷射系统、布袋除尘系统、脱酸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工艺水系统、燃料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灰渣及飞灰收集系统及所有的设备、管道、电控(招标人只提供标准电源AC380V±10%)及自控系统(包括焚烧系统自控中心,并预留全厂生产调度控制中心的工作面积和数据传输接口)、保温、防腐、防护等的详细设计、制造、设备安装、调试、系统性能考核。 3.1.1
焚烧系统应达到技术先进,设计理念成熟,工艺布局合理,代表国际先进成熟设计思路,具有成熟稳定的同类工程成功业绩,系统运行可靠、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经济性强,系统能够连续稳定运行,满足中国国家环保标准或欧盟标准2000/76/EC(其中烟气排放标准应达到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有设备的制造和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连续有效运行的要求。年运行时间平均为330天(超负荷时间要求:超负荷连续运行4小时)。
3.1.2
投标人应尽量降低焚烧系统的水、电、热消耗量及压缩空气耗量。投标人应提出所需工业水的用水量和水质要求。
3.1.3
辅助燃料按天然气设计,投标人应尽可能降低焚烧系统的能耗,提供焚烧炉的热工效率,并提出有效的节能措施和方法,以及焚烧系统所需正常及保安电源电压和功率。
3.1.4 3.1.5
焚烧系统应采用PLC集中分散控制方式(由投标人详细描述)。 保温、油漆
3.1.5.1 投标人提供焚烧系统范围内的保温、油漆设计,包括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等。 3.1.5.2 焚烧设备的所有部件的金属表面均应在出厂前进行净化和防腐处理。
3.1.5.3 钢结构应先涂防锈底漆,采用耐风化、防腐蚀的优质油漆,设备的防腐应根据当地的工作
环境确定,用于防腐的每层漆膜的厚度不应小于25-35µm,漆膜的总厚度不应小于100-140µm,漆膜的附着力不低于GB/T1720的二级。所有易被踩踏的保温应有良好的防护措施。
3.1.6 3.1.7
防冻、防腐:位于露天的设备、管道、阀门、仪器仪表及附件等应考虑防冻、防腐。 投标人在设计中应为其设备和仪表等配置必要的扶梯和平台,扶梯倾角为40°,步道和平台的宽度不小于800mm,平台与步道之间的净高尺寸应不小于2m,扶梯栏杆高度不小于1.2m,挡脚板不低于100mm,平台与步道采用刚性良好的防滑格栅平台和防滑格栅板,踏步间距应便于行走。
3.1.8
焚烧系统应有防腐蚀、防磨、防堵、防积灰措施,并设置系统为负压状态,防止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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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出。
3.1.9
要求在焚烧炉上设置红外线测温仪,对焚烧炉外表面的温度进行实时的检测,防止炉体表面温度过热。
3.1.10 * 焚烧系统的设计使用寿命为不低于15年。 3.1.11 焚烧系统的平面布置见焚烧车间用地条件图。 3.2 3.2.1
贮存及配伍系统
贮存系统必须遵循布局合理、操作简单、安全可靠的原则,并考虑桶装废物的周转和破碎后的物料进坑的要求,合理配备相应的设备。
3.2.2 3.2.3 3.2.4 3.2.5
根据焚烧炉进料的要求合理的进行配伍设计,配备必要的设备。
投标人应根据焚烧炉焚烧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提出液态、固态废物的配伍原则。 能通过人机界面实现废物不同热值的液-液、液-固的自动入炉配伍要求。
液态输送泵应能根据焚烧炉的焚烧状态实现进料的流量自动调节,同时具有手动调节功能。
3.3 3.3.1
破碎系统
在焚烧系统中必须配置破碎系统,以满足大块废料及包装桶(Φxx×xx mm)破碎的要求;应配置一台不小于xx吨/小时处理能力的破碎机及配套辅助系统,破碎机应选用国外制造的、有稳定成功使用2年以上使用业绩的先进设备。考虑堵料自动处理措施。破碎后的废物粒径应是可调节的,具体可根据焚烧炉对不同物料的燃烧情况,由投标人自定,但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详细地说明。
3.3.2 3.3.3
在破碎室内配备必要的消防系统。
破碎后的物料是进单独的料坑储存用以配伍,还是直接进炉焚烧由投标人自定,但应加以说明。
3.4 3.4.1
进料系统的技术要求
进料系统必须符合布局合理、结构紧凑、操作简单、安全可靠、连续有效运行的要求,并在焚烧处理线中相对独立和隔离;有防堵措施,设置自动清堵装置。
3.4.2
进料系统应满足散状废物、袋装废物、桶装废物和液体废物(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液态废物)等顺利进入回转窑,预留废气的进料装置,并避免人员接触废物。液态废物进料系统中投标人应进行完整的系统设计,但其中废液储罐由招标人提供,但是投标人应根据使用要求对废液储罐提出要求(个数、容量、材质等),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
3.4.3
输送液体废物时应充分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投标人应提出喷嘴的担保使用寿命。
3.4.4
危险废物入炉前应考虑适当的预处理和配伍措施,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3.4.5
进料系统应密封连锁控制,保证进料顺利,防止堵塞,防止有害气体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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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5.1
回转窑、二燃室的技术要求
回转窑在下列条件下均能达到焚烧效率:
3.5.1.1 在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条件和气象、地理条件下; 3.5.1.2 焚烧废物量增加10%; 3.5.2
回转窑焚烧炉应能够适应不同尺寸、不同危险程度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对危险废物成分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可以同时焚烧多种废弃物;
3.5.3
为防止回转窑及二燃室壳体酸性气体的低温腐蚀,系统正常运行时,回转窑及二燃室壳体温度应≥150℃,同时必须保证设备正常的机械特性。
3.5.4 3.5.5 3.5.6 3.5.7
回转窑驱动应采用液压驱动。
回转窑前后端部密封应采用耐磨损、耐高温且密封性能优良的柔性密封材质。
可实现废物的扰动、混合和传输,易于组织先进的3T(时间、温度和湍流)燃烧过程; 焚烧系统设计应实现危险废物中有毒有害成分的分解破坏,并达到抑制二恶英、颗粒物、碳黑的生成;投标人应详细描述如何抑制二恶英的生成、分解、控制其再次合成的技术。
3.5.8
耐火材料匹配合理,生产时不出现局部损坏、掉落现象,要具有高机械强度、抗腐蚀性、抗磨损性、抗渣性和较低的表面粗糙度,优良的化学稳定性和热震稳定性;
3.5.9
回转窑工作时间≥330天/年,窑内耐火材料正常使用寿命≥2年;
3.5.10 回转窑内焚烧温度不低于650℃,二燃室焚烧温度≥1100℃,烟气停留时间≥2s; 3.5.11 与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投标人投标时须
提报除渣机的故障率和大修周期的担保值;
3.5.12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的经验对焚烧炉在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窑头密封、窑头尾部过热变形
等问题有可靠的设计保障或解决办法,设置窑体窜动的自动调整措施,设置窑内结焦监视器,并有自动适时处理结焦设施;
3.5.13 在一燃室、二燃室设置氧含量检测装置;
3.5.14 一、二燃室连接可靠,密封合理,耐高温或连接处有有效的冷却措施; 3.5.15 确保二燃室出口烟气中氧含量自动达到6%-10%(干烟气)。 3.5.16 焚烧系统的主要辅助设备
a) 助燃风系统
风机采用变频调速装置,能连续、自动的调节风量。 b) 辅助燃料供给系统
投标人根据焚烧的需要配置xx供给系统,车间内的配置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应明确接点的压力、流量要求。 c) 辅助燃料燃烧系统
包括焚烧炉燃烧器和二燃室燃烧器,具有自动调节功能,可根据焚烧炉及二燃室内温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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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点火、自动调节火焰的大小,具有火焰检测、故障报警、熄火保护功能。燃烧器必须选用在国内有售后服务网点及售后服务能力的国际先进水平的知名品牌的产品,投标人须提报燃烧器的担保使用寿命值。(液态废物燃烧器的选用参照此条执行)
3.6 3.6.1 3.6.2
余热回收的技术要求
余热锅炉出口烟气温度设计按500-600℃(具体温度由投标人在此温度区间自定); 余热锅炉采用蒸汽锅炉,生产蒸汽的参数根据锅炉炉壁抗酸性(如:氯化氢)腐蚀的要求及全厂生产所用的热负荷,由投标人决定。
3.6.3
余热回收系统配套自动给水软化系统,软化水的水质应满足《工业锅炉水质》(GB1576-2001)的要求。
3.6.4
厂内其他工段所使用的生产及生活热负荷如下:全厂冬季采暖的热负荷:1.63MW(日平均温度5℃,采暖天数150天),其它车间的生产热负荷:1.2吨蒸汽/小时(全年用)。
3.6.5 3.6.6
根据全场的用热热负荷的情况,按最不利条件设置蒸汽冷凝装置,将凝结水回炉使用。 余热锅炉采用立式结构。选择余热锅炉的形式,应充分考虑热效率与防止锅炉堵塞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优先考虑防止锅炉堵塞对焚烧系统连续生产的重要性。
3.6.7 3.6.8 3.6.9
余热锅炉应配置合理的清灰装置;为了防止锅炉内部结垢,应设置必要的锅筒加药装置。 设置分汽缸,预留5路蒸汽接口。
设置液位显示、报警系统及液位自动控制系统。
3.6.10 设置自动除灰装置和自动出灰装置,只设一个出灰点,出灰温度小于100℃;自动除灰效果优
良。
3.6.11 余热锅炉应考虑工作环境的特殊性,选择合适的耐腐蚀材料。正常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15
年。
3.6.12 应考虑焚烧系统停电时的锅炉保护措施。 3.7 3.7.1
烟气急冷系统的技术要求
急冷系统入口烟气温度为500-600℃(具体温度由投标人在此温度区间自定),出口烟气要求温度为小于200℃;冷却时间应小于1秒。
3.7.2
急冷系统要采用自动调节控制,不得发生“过喷”或“欠喷”现象;喷嘴选用耐热、耐腐蚀性好的材料,投标人须提报喷嘴的担保使用寿命值。
3.7.3
急冷塔内要采用热震稳定性好、化学稳定性好、耐磨的浇注材料,同时要具有高的抗酸腐蚀性能。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
3.7.4
急冷塔要进行保温处理, 当环境温度为25℃时,急冷塔外表面温度应小于60℃。当环境温度大于35℃时,急冷塔外表面温度应小于环境温度+25℃。
3.7.5 3.7.6 3.8
应考虑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的保障措施。 急冷塔底部不得有废液产生。 脱酸系统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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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投标人根据给定的废料中的硫、氯元素的含量,按照招标文件中烟气排放要求,确定脱酸系统的配置。
3.8.2 投标人提供的脱酸系统需具有流程短,投资省、运行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且有成功应用1年以上的使用业绩,确保达到本招标文件中烟气排放标准的要求。
3.8.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提供的脱酸工艺进行详细地描述,并对运行过程中的成本进行详细的计算。(使用其他消耗材料的,应在招标答疑时提出,由招标人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给出计算基础价格;使用专利产品的应自行明确价格,该价格既为今后向招标人的供货价格,并应明确承诺国产化的时间。)
消耗物料参考价格表
序号 1 2 3 4
原材料
单位 吨 吨 吨 度
单价(元)
3.8.4 3.8.5 3.8.6 3.8.7
应明确主要设备的材质,保证使用寿命为15年。 对参加反应的各种物料应设有计量装置。 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脱酸系统的阻力和效率。
对脱酸剂的供给,应根据烟气排放标准指标的要求,具备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功能。且对参加反应的各种物料设有自动计量装置。
3.9 3.9.1 3.9.2 3.9.3 3.10
布袋除尘器的技术要求
烟气管道活性炭、石灰喷射系统的技术要求
活性炭、石灰喷入系统要确保活性炭、石灰和烟气混合均匀,达到高效吸附效果。 喷射系统应设置联动自锁装置进行控制,并设置活性碳的自动计量装置。 在管道内设置固体探测器, 在空气压力损失不正常或管道堵塞时自动报警。
3.10.1 性能要求:
3.10.1.1 袋式除尘器在下列条件下均能达到除尘效率:
i. ii.
在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条件和气象、地理条件下; 焚烧废物量增加10%;
3.10.1.2 袋式除尘器连续工作时间≥330天/年,滤袋正常使用寿命≥22500h。 3.10.1.3 袋式除尘器的钢结构设计温度为:200℃。 3.10.1.4 设计阻力:
≤1500Pa
3.10.1.5 袋式除尘器布袋清灰采用脉冲清灰方式,清灰系统采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PLC自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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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3.10.1.6 灰斗及排灰口的设计,应保证灰能自由流动排出灰斗,集中一点出灰。灰斗的贮存量按
最大含尘量满足8小时满负荷运行。
3.10.1.7 距壳体1m处最大噪声级不应超过85dB(A)。
3.10.1.8 为保证袋式除尘器稳定连续的工作,投标人应根据所选定的滤料,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过
滤风速。
3.10.1.9 投标人应提供对除尘器效率设计、制造、性能特点的详细说明,并应说明使用的业绩。 3.10.1.10布袋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应≥99.9%。
3.10.1.11 投标人应对布袋除尘器进行防护设计,防止烧袋或糊袋现象的产生;不得在系统中对布袋除尘器设置旁通短路。 3.10.2
除尘器结构要求/系统配置要求
3.10.2.1 除尘器本体
3.10.2.1.1 壳体焊缝、人孔门密封条应粘接牢固不漏气,保证在正常压力下壳体漏风率≤2%。 3.10.2.1.2 壳体设计应尽量避免出现死角或灰尘积聚区。
3.10.2.1.3 除尘器应设有检修孔,圆形人孔门至少应为Φ600mm,矩形人孔门最小应为400mm×
600mm。
3.10.2.1.4 所有平台均设栏杆和护沿,栏杆高度不小于1.2m,平台采用热镀锌钢格栅板。平台载
荷应≥4KN/m2。
3.10.2.1.5 扶梯能到达各层需检修和操作的作业面,钢斜梯水平投影面上的活载荷应≥3.5KN/m2,
扶梯的宽度为800mm。
3.10.2.1.6 设备支撑件的底座应考虑到地震力加速度对它的作用。 3.10.2.1.7 除尘器应有结构上独立的壳体。 3.10.2.1.8 外壳应充分考虑到膨胀要求。 3.10.2.1.9 投标人负责除尘器基础及支柱的设计。 3.10.2.1.10 壳体的耐压能力为:≤6000Pa。 3.10.2.2 滤袋的技术要求
3.10.2.2.1 滤袋的材质:滤袋应采用国外进口玻纤或PTFE材质并进行覆膜处理,要求滤袋在强
度、耐磨、耐热[最高使用温度:长期小于260℃;瞬时(小于5min/h):小于300℃]、抗氧化、抗化学物质和热膨胀、抗结露、阻燃等方面性能优良。
3.10.2.2.2 滤袋缝线的材质:滤袋缝线的材质应与滤料材质相同,当使用不同于滤料材质的缝线
时,必须经测试证明所用缝线的强度、耐热[最高使用温度:长期小于260℃;瞬时(小于5min/h):小于300℃]、抗化学物质和膨胀等各种性能均优于与滤料同材质的缝线。
3.10.2.3 灰斗
3.10.2.3.1 灰斗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60。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型,圆角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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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0mm,以保证灰尘自由流动。
3.10.2.3.2 灰斗应有良好的保温和加热措施,以保持灰斗壁温高于烟气露点温度10℃以上。 3.10.2.4 结构要求
3.10.2.4.1 除尘器钢结构应能承受下列荷载
a) 除尘器荷载(自重、保温层重、附属设备、最大存灰重等) b) 地震荷载
c) 检修荷载:不低于国家规范,由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 d) 部分烟道及除灰系统管道及设备荷重
3.10.2.4.2 除尘器支承结构应是自撑式的,能把所有垂直和水平负荷转移到柱子基础上,任何水平
荷载都不能转移到别的结构上。
3.10.2.4.3 钢结构的设计应简化现场安装步骤,尽量减少现场焊接。 3.10.2.5 当高温过热或烟温过低时,设置对滤袋的有效保护措施的装置。
袋式除尘器不得加设旁通烟道。 3.11 3.11.1
灰渣、飞灰的收集排放要求
焚烧炉产生的灰渣采用水冷式出渣机排出,出渣机可自动出渣、排渣,出渣温度≤50℃。除渣机冷却渣料措施合理,不产生二次污染,在尽可能低的运行成本条件下,对冷却水进行合理的处理。
3.11.2 3.11.3
选择合适的盛灰渣装置,既便于厂内的运输,又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余热锅炉、急冷塔、布袋除尘器均应考虑集中、干式密闭的方式出灰,应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3.12
引风机
根据系统的要求设置引风机,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引风机叶片材质应采用耐腐蚀合金,壳体内部应设防腐蚀措施。设置消音设备。
3.13
烟囱:高度不低于35m,设指示灯和人孔,预留烟气在线检测操作平台,并设爬梯。烟囱材料要耐高温和腐蚀,不能使用砖混和混凝土结构建造,设置抗酸冷凝物收集系统。 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
3.14 3.14.1
压缩空气站技术要求
主要设备明细表:(所供产品不少于下表内容)
压缩空气站主要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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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1 2 3 4 5 3.14.2 3.14.2.1
设备名称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空冷式) C型储气罐 冷冻式干燥器 初级过滤器 中级过滤器 型号规格 Q=xx m/min 额定压力:0.8MPa Q=xx mP=0.8MPa Q=xx m/min 33 3单位 数量 备注 台 台 台 台 台 空压站内主要设备参数要求
空气压缩机:螺杆式空气压缩机(风冷式) 排气量: ≥xxx Nm3/min等级;排气压力: 0.8MPa 残留油量:<3 ppm;噪声:<78dB(A)
3.14.2.2 C型储气罐,xx台 Q=xx m 耐压0.8 MPa
3
3.14.2.3 冷冻式干燥器(风冷式),xx台 处理量≥xx m3/min;
工作压力: 0.8MPa;压力露点1~6℃
注:若工艺对压缩空气参数提高可根据要求配置无热再生型干燥器
3.14.2.4 初级过滤器:xx台
工作压力:0.8MPa;处理量≥xx m3/min;
出口粒子<3μm 3.15.2.5 中级过滤器:xx台
工作压力:0.8MPa; 处理量≥ xx m3/min;
出口粒子<0.1μm ;
含油量<0.5ppm
3.15.2.6 控制柜:由PLC控制,可实现远程及就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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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气要求 4.1 总则
投标人在满足本工程实际外部条件(环境气象条件、电气系统条件等)下,并遵循现行的国家规范及标准,最大限度地满足焚烧工艺要求。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并列或冲突时应采用高标准,或者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IEC标准。投标人应针对焚烧系统工艺设备投标范围所配套的电动机及附属电气设备提供焚烧系统电气设计方案,包括系统、辅机控制与连锁等。投标人要对焚烧系统负责。
4.2 系统参数
本工程供电系统为交流380V/220V,采用带电导体的系统形式为三相四线制系统,系统的接地形式为TN-S。
系统三线对称短路流按38KA,三相短路冲击有效值44.9KA,三相短路峰值77.5KA。
4.3 供货范围及设计分工
提供与焚烧系统工艺设备配套的电动机及其附属的与焚烧系统紧密相关的电气设备(MCC及控制箱柜台等); 提供焚烧系统用电负荷等级及对供电电源可靠性要求、详细的电负荷资料和设备的布置资料;提供焚烧系统电气设计方案,包括系统、辅机控制与连锁及调速控制等。
4.4 系统设计要求
系统设计除满足工艺系统要求的高标准外,辅机控制应为就地控制与控制室集中控制的两地控制方式,与自控系统一起计算机控制,并将必要的参数上传计算机系统,上传参数包括15KW及以上的电动机电流及有功电度、调速设备的频率及谐波参数、设备运行信号、从动设备的转速信号、设备故障信号并报警连锁、转换开关位置及阀门位置等。计算机系统还能接受外部配电系统的电度参数及其它必要参数。焚烧系统电气设计必须服从电气系统总体要求。同一类型元器件尽量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根据工程程序的要求,设计单位需转化设计时,施工图设计阶段投标人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资料,并对资料负责。
4.5 设备技术要求 4.5.1 电动机
电机属工艺配套设备,电机应按IEC34和国际GB相关标准生产制造及定货,选用国内外知名厂家生产的可靠产品。
一般电机选型多为鼠笼式异步电动机,交流380V、 50HZ的电机应选用F级绝缘电机,并具有防腐蚀的能力。
根据使用环境特点,选用正确选择电动机冷却方式及外壳防护等级。 在防爆车间必须使用防爆电机。
电动机的启动应根据厂用电变压器容量及电业部门对电机起动的要求尽量选用直接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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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方式,经计算对母线电压波动影响较大(规程规定10%-15%电压降)采用软起动降压起动方式。电动机允许在90-110%额定电压范围中正常运行。
电动机应根据焚烧系统工艺要求采取必要的变频调速设备,实现自动调速。 电机的铭牌,应清楚的标明:
制造商/电机型号 接线法 绝缘等级 额定功率 额定电压 额定电流 额定转速 重量 功率因数
4.5.2 电动机软启动设备
应选用安全可靠的国际或国内名牌产品,便于与控制系统连接。 30KW及以上的电机采用软启动方式。
4.5.3 电动机变频调速设备
应选用安全可靠的国际名牌产品,便于通过总线与控制系统连接。
变频器所有强电元件应进行机械和电气强度的设计,使其能承受系统的冲击电流。 安装在端子箱内的电缆在传送允许值内的电流时,不应超过允许的温升。 变频器的额定值如下: 电源电压:380V±10% 电源频率:50HZ±2HZ 功率因数:COSΦ≈1 输出频率:0~600HZ
频率精度:0.5%(相对于最高输出频率) 过载能力:150%最小60秒
控制方式:具体方式由投标人根据需要确定
变频器的选择应符合标书所要求的负载特性和连续工作制SI(见IEC-34)。
变频器的控制系统应具有调节上升时间和下降时间的线性调节功能。(转速从0~100%,0.1~300秒,反之亦然)上升和下降时间应单独可调。
为避免出现危险的电机/泵的共振频率,应通过程序设定跳跃频率。 变频器最少应包括下列保护功能: ——过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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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电压保护 ——瞬间停电保护 ——输出短路保护 ——欠电压保护 ——接地故障保护 ——过电流保护 ——内部温升过高保护 ——欠相保护
在故障状态下,保护电路应快速动作,并报警、泵和变频器停止工作。
为了外部控制和监控装置、变频器应具有模拟量及数字、输入输出(I/O)信号、所有模拟量信号应为4~20mA及1~5V、变频器应是电磁兼容的并应采取措施减少电磁辐射和增加抗干扰性,对变频调速电机应采用电磁兼容性好的变频电缆,以减少电磁干扰。
4.5.4 对MCC及控制箱(柜、台)的要求
产品符合IEC国际或GB国家标准。 额定工作电压AC380/220V。
正常使用环境温度满足当地气象条件。 能承受额定耐受短路电流 。
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或严格适合环境特点,并具备防腐要求。 MCC选择优质的抽屉式开关柜,控制箱柜非标制造且满足工艺要求。
MCC及控制箱柜必须经过所装元器件耗热计算,散热良好,操作、检修安全方便。 MCC纳入整体建筑物配电系统,系统及元器件满足整体设计要求,并有不低于20%的备用回路。元器件选择为国内或国际名牌产品,厂商由招标人确认。
4.6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4.6.1 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投标时应提供系统用电负荷、年电能消耗指标、负荷等级及对电源可靠性要求说明;提供电气系统、焚烧系统辅机的电气控制与连锁及附带的电气设备等详细的方案说明,必要时提供简单的控制连锁流程框图;提供一次系统图,初步的设备布置平面图;提供电气设备材料清单;提供元器件清单;提供总装机容量及附表。
4.6.2 中标后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提供焚烧系统的环境特点描述、用电负荷等级及对供电电源可靠性要求、详细的电负荷资料和设备布置的土建配合资料及其它要求; 中标后应提供电气系统、焚烧系统辅机的电气控制与连锁及附带的电气设备等详细的设计说明,控制连锁流程框图;提供一次系统图及二次接线图(接线原理图、接线端子图),提供电缆作业表、电缆在电缆沟内的布置图、设备布置平面图、动力配线平面图、管线及桥架走向图;提供电气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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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提供炉体照明设计的梯子平台图、照明图。
4.7 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 4.7.1 安装与调试
a) 所有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有关设备制造规范,国内现行的施工安装验收规范及产品的安装要求,也应符合电气设备详细安装图纸的要求。因提供的产品与设计图纸不符或其它原因需修改设计图纸的工作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完成,该工作作为本安装工程的一部分。 开关柜、各类配电箱控制箱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用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措施,必要时将易损元件拆下。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殊要求实施。
b) 承包商应在设备进场后取得完整的开箱资料,包括设备的合格证书,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
护保养手册等文件,并应从供货商处获得设备安装所必需的设备安装指导手册和设备安装参数等交接资料。
c) 承包商应在设备安装前取得完整的设备施工安装图纸,并应对图纸提出的各种要求作详
细的了解和全面的复核与计算。
d) 承包商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严格按合同执行并建立工程联系单事项,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对
设备安装的修改和调整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并应在得到肯定的书面答复后方可执行。
e) 承包商应在设备安装竣工后向招标人提交下列文件:
- 所有电气设备的合格证书,安装手册,操作手册,维护保养手册等文件。 - 电气设备的通电试验报告,包括耐压试验和绝缘试验报告。 - 完整的工程联系单。 - 完整的电气设备安装竣工图 - 电气设备的试运行报告 - 其他必需的附加文件。 - 供电部门的验收报告 上述文件应装订成册。
f) 接地及防雷、等电位联结要符合建筑物总体要求,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验收标准。 g) 投标人负责调试工作,保证设备调试成功。
4.7.2 技术培训
中标后应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编写操作维护说明书,确保生产安全,运行稳定。
4.8 彩色数字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4.8.1 总体要求
彩色数字工业电视作为辅助监视系统,对焚烧线一些重要的主辅设备实现全面监视。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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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数字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由投标人提供配置方案,并负责监视系统的设计、安装。
4.8.2 设计、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
投标人应推荐需要设置的监视点,对监视点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视。应包括上料抓斗控制室监视系统及焚烧炉控制室监视系统。 当监测到被监视点区域工况异常时,能切换至异常监视点显示画面,并能保存监测点半个月的监测数据。 焚烧炉控制主机与全厂工业电视系统设有通讯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所有变焦监视点将采用室外电动万向云台和全天候防护罩,以保证对现场情况灵活可靠的监视。电动万向云台水平运动范围为340,垂直运动范围位90(距水平位置)。 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的视频电缆应选用高质量抗干扰的产品,并随主设备供货,电缆的实际距离将在设备发货前确定。
工业电视监视系统现场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为IP65。
根据工程程序的要求,设计单位需转化设计时,施工图设计阶段投标人必须需向设计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资料,并对资料负责。
4.8.3 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a) 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投标时应提供系统对电源要求说明;提供系统详细的方案说明,必要时提供简单的控制连锁流程框图;提供系统图,初步的布点平面图;提供设备材料清单。 b) 中标后提供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中标后应提供系统图,提供平面布点、布线布管平面图,提供设计说明及设备材料清单等。
4.8.4 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
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有关设备制造规范,国内现行的施工安装验收规范及产品的安装要求,中标后应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编写操作维护说明书,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5. 仪控系统及设备 5.1 总要求
5.1.1 本部分是有关焚烧系统仪表与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最低要求。
5.1.2 投标人应提供一套完整、可靠、符合有关工业标准的仪表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和设备,该
控制系统的设计和设备应覆盖整个焚烧系统各单元,设计应能满足整个系统的自动调节要求,保证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稳定地运行,以保证焚烧达到本招标文件要求。
5.1.3 投标人提供的仪表和控制系统的设计、设备应是已有应用业绩和先进水平,即具有高的
可用性、可靠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投标人所选仪表及控制设备采用性能优良的设备。
5.1.4 控制系统配置及自动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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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监测与控制采用分散控制系统,并具有与厂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通讯功能。系统的运行监控在控制室内完成。
控制室内配置xx台系统操作员站、xx台工程师站、xx台激光记录打印机。
操作人员在焚烧控制室内通过键盘和鼠标对系统进行监视和控制操作。除在操作台上设置如旁路挡板门等重要设备的紧急操作按钮外,控制室不设其它常规仪控表盘。
5.1.5 全厂控制系统的I/O清单、SAMA图和逻辑图属于投标人的工作范围。投标人应对系统
控制的技术总负责。
5.1.6 投标人应提供完整的热工检测及控制系统资料,详细说明对控制系统的测量、控制、联
锁、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5.1.7 投标人负责提供PLC控制装置以及PLC控制装置外的自控系统所需要的测量元件、仪表、装置
和执行机构等,负责全套自控系统的设计和供货。
5.1.8 投标人利用PLC系统平台完成整套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设计的功能。
5.1.9 投标人成套配供的所有检测和控制设备、仪表、一次元件需列出详细的清单(包括厂家、型号等)。 5.1.10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热工设备(元件),包括每一只压力表、测温元件及仪表阀门等都要
详细说明其安装地点、用途及制造厂家。并提供安装图及安装材料统计。
5.1.11 投标人所供应的仪表及控制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的通用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能
采用淘汰产品,并考虑最大限度的可用性、可靠性、可控性和可维修性。
5.1.12 所有取样点要求设在介质稳定且便于安装维护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定。
5.1.13 投标人所提供的调节阀、执行机构等应选用有2年以上成熟的运行经验的产品,保证其
可靠性。位置变送器应安装在阀门上,并应能把阀杆位置按比例转换成相应的4~20mADC信号,最大信号负载能力不应低于600欧姆。安装在阀门上的开/关限位开关和力矩开关接点容量应满足系统要求。本工程优先选用气动执行机构。
5.1.14 投标人所提供的调节阀、执行机构应具有1年以上的保修期。 5.1.15 所有计量仪表应经过北京市计量检验部门的校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5.1.16 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焚烧系统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和测控点的平面布置图,中标后应
提供电缆敷设图、仪表控制设备接线图等全套施工图纸。
5.1.17 所有安装在现场的一次仪表,要设置防雷措施的装置。 5.2 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5.2.1 总则
5.2.1.1 控制系统应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模拟量控制(MCS)、顺序控制(SCS)、数据采集(DAS)
功能,以满足各种运行工况的要求,确保焚烧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5.2.1.2 控制系统应由控制站,过程I/O站,数据通讯(包括远程)总线组成。
5.2.1.3 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合理的冗余配置(建议不低于20%)、容错设计和自诊断功能,使
其具有高度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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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控制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各类计算机病毒侵害。 5.2.2 硬件要求 5.2.2.1 处理器模件
5.2.2.1.1 分散控制系统处理器单元应冗余配置。处理器模件中的CPU的负荷率应小于40%。 5.2.2.1.2 处理器模件应清晰地标明各元器件,并带有LED自诊断显示。 5.2.2.1.3 数据通讯总线故障时,处理器模件应能继续正常运行。
5.2.2.1.4 冗余配置的处理器模件与系统均应有接口。处于后备状态的处理器模件,应能同步更新
数据信息。
5.2.2.1.5 系统发生电源故障后,一旦处理器模件重新受电,所有基本控制回路应恢复到安全状态。 5.2.2.2 I/O处理系统
5.2.2.2.1 I/O处理系统应能完成扫描、数据整定、数字化输入和输出、线性化、热电偶冷端补偿、
过程点质量判断、工程单位换算等功能。
5.2.2.2.2 所有控制和保护回路的模拟量输入信号每秒至少扫描和更新4次,所有控制和保护回路
的数字量输入信号每秒至少扫描和更新10次。
5.2.2.2.3 应提供热电偶、热电阻及4~20mADC信号的开路和短路以及输入信号超出工艺可能范
围的检查功能,这一功能应在每次扫描过程中完成。
5.2.2.2.4 所有接点输入模件都应有防抖动滤波处理。
5.2.2.2.5 每8个模拟量输入点至少有一个单独的A/D转换器,若不能满足时,允许最多16个模拟量
输入点采用一对冗余的A/D转换器,每一个模拟量输出点应有一个单独的D/A转换器,每一路热电阻输入应有单独的桥路。投标人应对每个模拟量输出信号及外部供电的模拟量输入信号采取电磁隔离措施。此外,所有输入通道、输出通道及其工作电源,均应相互隔离。
5.2.2.2.6 在整个运行环境温度范围内,焚烧控制系统精确度应满足如下要求:模拟量输入信号±0.1%,
模拟量输出信号±0.25%。系统设计应满足在六个月内不需手动校正而保证这些精度的要求。
5.2.2.2.7 I/O类型:包括模拟量输入、模拟量输出、数字量输入、数字量输出、TC、RTD等。每
块模件输入通道不应超过32点。
5.2.2.2.8 当系统出现故障时,要求系统中所有I/O单元均可带电插拔,不会对系统产生任何影响。 5.2.2.2.9 I/O信号数量应由投标人根据工艺系统及有关要求确定。投标人投标时提报系统的I/O
点数(模拟量的和数字量的,检测点的和控制回路的)以及卡件数(包括冗余),并给出该DCS的规模、报价。
5.2.2.3 电源及接地 5.2.2.3.1 UPS电源
投标人提供的焚烧控制系统应自备UPS电源装置,该装置采用使用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UPS电源装置应配有蓄电池组并带故障旁路功能,蓄电池组容量应能保证整套控制系统在UPS装置失去外供电源后,持续正常工作至少1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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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3 电源分配柜
由投标人负责设计并提供电源分配柜和电源分配回路的电气保护设备,负责为焚烧DCS控制系统和其它控制装置等集中供电。
5.2.2.3.4 电源故障应报警。
5.2.2.3.5 投标人应考虑整个控制系统的各类接地。 5.2.2.4 系统扩展
投标人应提供下列备用余量,以供系统以后扩展需要:
— 各功能子系统中每种类型I/O测点都应有15%的备用量,用于现场修改和设计疏忽。 — 每个机柜内应有15%的模件插槽备用量。该备用插槽应配置必要的硬件,保证今后
插入模件就能投入运行。 — 40%电源余量
5.2.3 数据采集功能
数据采集功能应连续采集和处理所有与焚烧系统有关的工艺参数测点信号及设备状态信号,及时向操作人员提供有关的运行信息,实现焚烧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5.2.4 模拟量控制功能
应根据工艺系统的要求设置完整的调节功能。投标人应随报价书提供用SAMA符号表示的控制策略和功能范围的控制框图,并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
5.2.5 运行环境
5.2.5.1 系统应能在电子噪声、射频干扰及振动都很大的现场环境中连续运行,且不降低系统的
性能。
5.2.5.2 系统应能在环境温度0~40℃,相对湿度10~95%(不结露)的环境中连续运行。 5.2.6 电子装置机柜的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工程需求。 5.2.7 软件
5.2.7.1 本招标文件所涵盖之设备用程序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加密方式。 5.2.7.2 投标人应提供编程所用之所有资料。 5.2.7.3 必须提供中间变量及标志位详细说明资料。 5.2.7.4 提供电子版程序。 5.3 现场仪表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5.3.1 总则
5.3.1.1 投标人应成套提供系统内所有的检测控制设备。
5.3.1.2 用于联锁保护的检测元件应单独设置,并视信号的重要性考虑适当的冗余配置。 5.3.1.3 投标人应考虑试验测点的取样,并有封堵措施。 5.3.2 现场仪表 5.3.2.1 温度测量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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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供焚烧系统所有温度测点的布置图及技术要求。其最低精度在所测量的温度全量程范围±0.5%。
5.3.2.2 压力表
压力表至少应具有下列最低性能: 精度:全量程的±1.5% 再现性:全量程的±0.25% 温漂:每30℃为全量程的±1%
5.3.2.3 压力和差压变送器
5.3.2.3.1 变送器应为智能型且具有固态电子线路,并为二线制设计,使其供电和信号传输可在同
一对线上完成。
5.3.2.3.2 变送器应输出一个与所测变量成比例的电气量信号,其0~100%校准量程对应
4~20mADC。
5.3.2.3.3 变送器应易于调零和调量程,调零和量程迁移(迁移机构)在0~80%的量程范围应可调,
并提供整体实验插口,以便连接电气试验设备。
5.3.2.3.4 压力保护的超限量至少应在设计全量程的50%以上。变送器应能承受这个超压而精度不
受影响。
5.3.2.3.5 与液体相接触的材料应同被测介质相匹配,以防止腐蚀或剥落。 5.3.2.3.6 变送器因温度而造成的漂移,每40℃不应大于调整范围的0.5% 5.3.2.3.7 在六个月内,变送器随时间的漂移不应大于调整范围的0.25% 5.3.2.3.8 除悬浮式外的所有变送器均应提供安装托架。 5.3.2.3.9 变送器的性能不低于以下指标:
精度:校准量程的±0.25%,包括线性、迟滞性和再现性的综合影响 线性:校准量程的±0.1% 再现性:校准量程的±0.05%
变送器应能在负载阻抗高达至少500Ω时正常运行。
5.3.2.4 流量测量
5.3.2.4.1 用于远传的流量测量传感器带有4~20mADC两线制信号输出。 5.3.2.4.2 根据被测介质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流量测量仪表。 5.3.2.4.3 必要时对被测介质的密度、压力、温度变化进行补偿。 5.3.2.4.4 整套装置在交货时有校验记录。 5.3.2.4.5 必要时各种流量计有就地指示。 5.3.2.5 料(液)位测量
用于集中控制,监测用的水位、液位、料位信号,所采用的变送器具有4~20mADC信号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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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测对象特点采用合适的液位测量仪表, 以保证其测量的可靠性与精确性。不采用核辐射式料位计。液位测量必须使用具有成熟经验的测量方法及仪表。
5.3.2.6 过程动作开关
5.3.2.6.1 每个开关应提供用于报警、联锁和/或指示的安全、可靠的电气触点。设定点应根据过程
要求选择现场可调型。
5.3.2.6.2 所有开关在可能时应有二对常开、二对常闭的触点。每对触点应为瞬动干式触点型,触
5.3.2.6.3 5.3.2.6.4 5.3.2.7 5.3.2.7.1 5.3.2.7.2 5.3.2.7.3 5.3.2.7.4 5.3.2.7.5 5.3.2.7.6 5.3.2.7.7 5.3.2.8 5.3.2.8.15.3.2.8.25.3.2.8.35.3.2.8.45.3.2.8.55.3.2.8.6点容量应满足回路负载的需要。
所有开关应在所指定的设定点动作,其准确性应为调节范围的±0.5%。这个精度应包括
诸如迟滞和线性等一切误差源。所有开关在其调节范围的±0.25%内应有再现性。开关的性能应以这些要求作为最低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适合过程使用的要求。
所有开关应有刻度指示,其设定值应在全量程内充分可调。 执行器
执行器的输出功率应能克服阀门/挡板在最大差压时产生的力或力矩,并有一定裕度。 气动执行机构基本误差应小于1.5%额定行程。气源压力450~600Kpa。行程开关的接点
容量应满足控制系统要求。
执行器应装有手轮机构。
执行机构应装有力矩开关和限位开关。开关触点容量应满足回路负载的要求。 在失去仪用气源时,能锁定的执行器应提供向远方报警的接点。
执行机构应带就地指针指示,并能在0-100%全行程内提供4-20mADC位置输出信号。 本工程优先选用气动执行机构。 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 在烟囱上设置尾气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向大气中排放的经过焚烧处理的废气指标,如 NOx、CO、CO2、SO2、HCl、烟尘。因系统本身计算所需的其它附带参数(烟气温度、压力、流量等),其测量也应由投标人提供。
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准确度高,测量范围适当,必须确保仪器长期可靠运行。应对温度、湿度或干扰气体对输出信号的影响进行修正。
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室内和室外部分均应有足够的防护等级,以适应腐蚀和阳光曝晒等环境要求。
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设备及其测量、计算方法应得到中国环保主管部门的认可,CEMS系统的计量应得到中国计量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具有在两台机组以上可靠运行两年以上的业绩,有良好的可靠性和可维护性。
投标人提供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计算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时应折算成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下的数值。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应说明是否具有配供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经验和业绩,并提供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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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的技术资料(包括生产厂家、业绩、基本功能、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供货范围、设计分工、工程服务、备品备件等)。
5.3.3 5.3.3.1
就地盘、箱、柜、安装和材料
投标人应负责提供仪表控制系统的安装设计和相关设备的安装材料的清单,包括它们的用途和规格。
5.3.3.2 投标人应在报价时列出详细的仪表就地箱架、就地控制盘、柜及接线盒清单,并说明其功能。 5.3.3.3 每个压力、差压仪表应提供仪表隔离阀和校验阀。所有脉冲管路、紧固件、阀门及与介
质相接触的部件都应和工艺相匹配。仪表(变送器,压力开关等)应根据室内和室外安装环境,分别成组地安装在仪表支架上和/或仪表柜中。
5.3.3.4 仪表柜和仪表支架的设计应考虑便于校验和维护。室外安装的仪表及盘、箱、柜应具有
满足现场环境要求的防护等级。安装在室外的仪表应有防雨、防尘、防冻和防腐措施。
5.3.3.5 就地接线盒应布局合理并有足够的防护等级。所有仪表和控制用的电缆都应满足控制系
统的需要。
5.3.3.6 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仪表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应考虑防爆。投标人应在报价中
提出其遵循的设计标准和原则。
5.4 设备选型
5.4.1 本工程所采用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具有当今实践证明先进的技术,且为90年代后期产品、
即具有高的可用性、可靠性、可操作性、可维修性和可扩展性。
5.4.2 投标人提供的仪表和控制设备为生产厂商最新的主流设备,保证不提供已经过时或淘汰
的产品。
5.4.3 投标人供货范围内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分别报价。
所有提供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必须有二年两套及以上使用的成功业绩,本工程不使用试验性的组件及装置。
6 技术文件
6.1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如下技术文件:
1)焚烧系统设计说明书
2)焚烧系统设备和材料逐项清单(包括电气、仪表等)及分项报价 3)焚烧系统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 4)焚烧系统总平面布置图 5)焚烧系统各操作层平面布置图 6)焚烧系统立面图
7)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反映自身能力的设计图纸
8)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消耗定额、操作工人定员以及成本核算
6.2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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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生效后的 xx 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供设计会审的下列(但不限于
此内容的)设计文件一式八套,并在会审后的 xx 个日历日内根据会审结果提供正式设计文件一式十二套,另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一份(文字文档采用Word或Excel文件格式,如为外文文本,须提供中文翻译本;两者有差异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图纸采用CAD文件的.dwg格式):
1)预处理系统的工艺系统图和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 2)从炉窑入料起至烟囱的工艺系统图和焚烧系统工艺流程图;
3)详细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附件清单及技术特性表(含自动控制、在线监测系统及监视系统、配电系统); 4)详细的工艺平面、立面布置图;
5)详细的土建设计所必需的设计条件图、设计要求、设备基础图、检修平台、工艺通道及工艺设备预埋件、系统穿管、布线预埋件条件等;
6)独立、详细的电机表(含所有设备电机数量、型号、用电负荷等); 7)详细的用电要求及配电接入点位置图;
8)与工厂设计接口的其它必需的用水、用天然气、用油、排水、蒸汽等的要求。
6.2.2 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生效后的xx个日历日内向招标人提供经设计会审后的下列(但不限于
此内容的)图纸一式十二套,(要求同6.1): 1)系统中的全部非标设备设计图、技术要求;
* 2)锅炉压力容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的并盖有中国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压
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的压力容器设计图,并由中标人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3)系统设备的安装详图及安装说明书;
4)系统详尽的安装材料清单及所采用的相关标准; 5)系统的自动控制设计施工图;
6)系统的信息采集点要求及监视系统设计施工图; 7)系统的详细操作、控制中文版说明书; 8)系统的详细备品备件及易损件清单。
6.3 工艺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图纸会审
6.3.1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有:中标人的相关设计人员、招标人的相关工程技术及工程管理人员、
设计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方的对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及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邀请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6.3.2 工程设计技术文件及施工图纸的会审分两次进行。
6.3.3 第一次设计技术文件的会审应在合同生效后的xx个日历日内,由中标人对系统的工艺及设
备选型、设备布局、操作控制方案等工艺方面的内容进行设计思想、设计依据、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成果的汇报,形成会审意见后,中标人应按会审意见对设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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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第二次设计技术文件的会审应在合同生效后的xx个日历日内,对系统中的设备选型、设备
的来源(国内外的供应情况)、非标设备设计图等内容进行会审,中标人应按会审意见对设计进行调整。
6.4 因土建及其配套工程设计的需要,中标人在接到土建设计单位对设计条件的疑问时,必须
无条件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积极配合土建设计单位的各项设计的技术协商要求。
6.5 工艺施工图、设备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的确认与发放实施
6.5.1 中标人根据图纸会审要求而出具的工艺施工图、设备施工图及相关的设计、施工说明等全
部的工程施工文件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数量交付招标人;
6.5.2 招标人将施工图(其中工艺设计图一式五份,设备设计施工图一式九份)根据进度发给工
程监理部门,在监理部门核对后再由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发给中标人的施工管理部门(其中工艺设计图一式四份,设备设计施工图一式八份);
6.5.3 中标人的施工管理部门在接收到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下发的专业施工图纸后方能结合施工
组织方案进行工程的施工。
7 设计联络、设备考察、培训和服务 7.1 设计联络 7.1.1
供货合同生效后需进行必要的设计联络,以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联络的次数视情况而定。
7.1.2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生效后的xx个月内进行第一次设计联络,会期约为一个星期,各方参加人员自定。会议主要是双方有关人员相互认识并商讨如何开展详细工程设计工作,以及双方交换必要的设计资料。会议在北京举行,投标人费用自理。
7.1.3
收到投标人的第一批资料后,如设计单位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由招标人及设计院确定第二次设计联络,会期一个星期,地点在xx,投标人费用自理。
7.1.4
招标人将派遣技术人员xx人,到投标人所在地参加一次设计联络会议,时间xx天,由投标人负责安排招标人在当地的食宿及交通,并承担招标人国际机票、以及当地的食宿及交通费用。此项费用需报出人天单价和总价,单独列入技术服务费中,并有文字描述。
7.1.5
在详细工程设计最终完成前,进行最后一次联络设计,地点在北京,会期一个星期,各方参加人员自定。会议主要任务是确认双方所完成的工程图纸。投标人费用自理。
7.2 设备考察
投标人承担费用,安排招标人对主要关键设备的制造及运行实地考察,了解设备的安装及运行要求,招标人安排xx人,为期xx周。此项费用须报出人天单价和总价,单独列入技术服务费中,并有文字描述。
7.3 人员培训
7.3.1 为了使用户更好的操作,维修和管理所采购的设备,并能尽快地投入正常生产和发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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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效益,投标人要负责对用户指派的操作人员、机械设备维修人员、电气、自控仪表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认真的和有效的培训。培训后,招标人人员应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调整、维修、保养、管理等技能。若由于招标人培训人员的操作原因影响焚烧系统不能在计划时间内试生产正常,无法按时正式投产,招标人将追究投标人的培训责任。
7.3.2 投标人应作出详细的培训计划,于培训开始前二个月供招标人认可确认,获得批准后实施。
投标人应按照经招标人批准的培训计划对招标人所指派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合同内设备的测试、运行准备、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投标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必须至少有5年以上安装和调试同类产品及系统的工作经验,必须有人员培训的工作经验。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所派遣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资料。培训包括讲课、操作示范、参观和其它指导,使招标人工作人员能对合同内的所有装置的特性、结构、操作要求和维修要求获得全面的了解和基本掌握。培训地点应选在制造厂所在地或与本项目的工艺及设备类似的投标人设计或供货的焚烧处理厂及招标人工艺设备的安装地。
在培训地点的选择上,投标人应尽量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7.3.3 培训分为境外培训、项目现场培训和投标人国内用户地点培训。 1)境外培训
招标人将派遣xx名工程技术人员(包括xx名管理人员、xx名工艺专业技术人员、xx名
电气专业技术人员,xx名自动化及仪表专业技术人员、xx名化验分析技术人员和xx名翻译),在投标人所在地接受xx天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需在供货设备制造商正在运行的焚烧处理厂进行。由投标人负责安排招标人在当地的食宿及交通,并承担招标人国际机票、以及当地食宿及交通费用。此项费用须报出人天单价和总价,以“境外培训”单独列入技术服务费中。
2)项目现场培训和投标人国内用户地点培训
在中国境内的培训分为项目现场培训和在投标人的国内用户地点的培训。投标人应负责联
系其在中国的同类设备的使用单位,并安排招标人人员在该处进行培训。境内培训期间,招标人的一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负责派遣相关的技术人员指导培训,投标人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此项费用须报出人天单价和总价,以“现场培训”和“国内用户地点培训”单独列入技术服务费中。
7.3.4 在培训期间,投标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招标人培训人员参与和工作有关的全部操作
项目的培训,使之能理解并胜任对整个运行系统和设备的操作、检验、调节、质量控制及维修保养工作。在培训期间,操作人员接受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 开机前的准备,开机和停机 — 处理量调整及控制 — 控制及调节参数 — 故障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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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项 — 工厂功能管理
— 其他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培训内容
7.3.5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对于培训内容、安排、培训费报价以及费用构成有文字描述。 7.4 服务
1) 投标人应根据所供应设备的数量,提供现场安装、开车、调试等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包括设备材料包装、发运、安装、培训、调试、实物试运行、验收检测监督指导等。 2)投标人应根据所供应设备的数量、复杂程度和精度要求,并考虑中国施工安装和操作人员的经验和素质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理内容及计划安排,派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必须精干,服务的时间应相当,不宜过长(如设备故障是由于投标人的原因而引起的时间延长,则延长的时间不在有偿服务费用之内,即免费服务,工作天数不减)。
3)设备安装工作完成后,投标人要逐台设备进行空运转测试、无负荷联动、带负荷联动、整体调试直至合格。
4)试生产将在投标人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人负责实施。投标人有责任与招标人共同制定调试方案,指导调试过程,直至正常生产,当设备成功而满意地连续试运行三个月后,调试工作即告结束,并开始现场验收检测。
8 现场管理 8.1 现场协作
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投标人应与各协作方很好地合作和配合,以免误工或停工。 8.2 安全
投标人的工程实施必须完全符合中国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
一旦事故发生,不管在工地内还是在工地外发生,其结果导致直接施工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招标人代表报告,首先口头报告,然后在事故发生后xx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8.3 防火
未经招标人代表的书面许可,投标人不得在现场及周围使用明火。明火系指电弧、
氧气、乙炔或其它用于焊接及切割金属的火焰。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项目现场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工地防火的要求。
8.4 宣传
没事先征得招标人代表的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任何有关工程信息的资料、刊物、文件、照片及文章。
8.5 参观者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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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中的“参观者”是指政府、政治、专业、技术、新闻、广播、电视方面的人员、团体,他们是在施工期间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代表作为引起公众注意或广告宣传而邀请来参观工程的,应提前通知投标人以便事先安排。
9 设备的供货及安装的组织计划
9.1 当中标人不是设备制造商时,中标人在签定合同后并在工艺设备采购前,必须向招标人及
监理方提交系统主要设备的采购方案一式两份。方案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设备的采购计划、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说明、设备生产厂商的相关资格证明及业绩文件、设备的配套附件清单、设备的随机资料文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设备的交货期等。采购方案必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采购方案经由工程监理方组织的方案审核会议通过后方能执行。
9.2 中标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有设备的供货来源(制造商及原产地),并严格按工程监理
方组织的方案审核会议通过的采购方案执行。
9.2.1 设备国内供货部分,中标人应按投标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来源采购供货厂商的产品,如有技
术细节需做调整必须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
9.2.2 国外供货部分的设备,中标人只能按投标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所列的型号和厂家作为唯一来
源进行采购;
9.2.3 全部的在线检测、监视及自动控制设备必须采用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提供售后服务的
国际知名品牌产品,中标人只能按投标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来源作为唯一来源进行采购;
9.2.4 招标人及工程监理方对采购方案的审核只是对中标人实施采购工作的认可和批准,并不解
除中标人对采购设备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9.2.5 中标人的每一项采购合同必须以合同复印件的形式交由招标人、工程监理方备案。 9.3 设备的进场应根据土建工程的完成情况有计划、分批次地进行。
9.3.1 中标人的现场施工管理部门应提前一星期对安排进场的设备详细情况、进场设备清单、设
备附件、随机资料、设备的临时摆放位置、成品保管措施等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取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方可安排进场;
9.3.2 对工程中的关键设备或大型设备,中标人的现场施工管理部门应提前至少两个星期(10个
以上工作日)书面通知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的专业工程师,以便安排相关的工程师对该部分设备进行生产现场的质量检查,以及对设备文件资料的认定后,再安排设备的进场工作;
9.3.3 设备就位前必须作好如下协调及中间验收工作:
9.3.3.1 确认土建工程中的设备基础已经完成并达到了可以进行设备安装的要求,已经通过了土建
施工方、设备安装施工方、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四方共同进行的中间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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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2 设备的随机附件齐全、随机文件资料完整、设备在现场的保管完好无损、设备本体的现场
中间验收工作已经完成,并会签了相关的中间验收文件;
9.3.3.3 设备安装的场地、安装通道、安装措施、安装人员、安装材料及附件齐全、安装机械经过
了安全检查并取得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9.3.3.4 与土建施工单位的现场协调、安全隔离区已经划分并进行了相应的安全防护。 10 临时工程 10.1 总述
本章涉及投标人的临时工程以及现场设施的有关规定。
10.2 设计
临时工程和现场设施应由投标人设计,临时工程的计算书和图纸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代表审批。
10.3 施工方法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方法报告供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代表审批,该报告应包括临时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设备、时间安排和操作程序的全部细节。
10.4 批准
任何临时工程(包括现场设施)施工之前,投标人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代表的批准, 这种批准并不免除合同中投标人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10.5 现场供电
投标人应负责连接和维护所用办公室、仓库、实验室、施工现场、临时供电设备、测试设施和其它用途所需的电源。投标人还应负责在工程完工后的临时供电装置的拆除。 详细的施工计划应对临时供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拆除进行描述,还应写明投标人对配电的要求。
10.6 照明和动力
投标人应拆除供投标人使用的办公室、仓库、试验室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物的照明和通风,以及投标人作为工程施工、试验和工程维修所用的临时供电。
照明系统应为220V电压或其它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代表批准的电压,此电源应与用于其他设备和装置的高压电分开。
在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代表认为安全生产和出入所需的地方每隔100m应安装一只最弱为100瓦的灯。
每个工作面应提供两只电池供电的手提灯用于检查工程和处理紧急事件。 电力配电板和接线板应有密封罩,输入和输出插座应有经过电工认证的密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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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流
11.1 中标人项目组进驻施工现场后,每星期由监理方主持,在施工现场召开一次工程例会并形
成工程例会纪要;
11.2 重要设备制造过程中至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11.3 重要或大型设备出厂前,必须进行联合检查。
11.4 设备单体试车、系统联动试车及生产测试、验收的技术交流 11.5 设备单体试车前必须对重要设备的单体试车方案进行讨论;
11.6 对进口的重要设备的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必须要有设备生产厂自身的工程师参加; 11.7 工程联动试车前必须对试车方案进行讨论;
11.8 对系统运行指标的测试及工程验收方案的论证会至少2次,分为测试前的方案讨论和测试后
的数据、成果分析论证。
11.9 工程技术交流的时间依据情况而定,但图纸会审的时间每次不得少于3天,其余的交流每次
不得少于1天。
11.10 以上技术交流人员的机票费、车船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的费用由参加各方各自负责,但
在技术交流地的场地租用、餐饮等会务费用由承办方承担。
12 工程实施的时间要求及组织计划 12.1 设备制造周期
投标人在报价的同时需提供设备的合理制造周期。
12.2 交货及工程进度
投标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还必须列出详细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试车的工程组织计划并符合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12.2.1 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xx个日历日内完成工程的全部技术及设备设计工作; 12.2.2 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xx个月内完成联动试车,进入带料试生产阶段; 12.2.3 中标人必须在试生产开始后的xx天内,性能考核合格,正式投产;
12.2.4 在完成设备的制造、采购工作后,开始组织设备进场。设备进场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进行
设备基础预验收和移交。
13 考核及验收的要求
13.1 系统经试生产运行,确认系统中的各单体设备达到了相应的性能指标后,由中标人申请,
经中标人、招标人、设计单位及监理方确认具备工程的考核测试条件后,对系统进行72小时的连续满负荷整体联动运行测试、考核。
13.2 中标人应根据设计条件及指标要求制定系统的考核测试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方及招标
人审核并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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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系统考核测试过程中的人力由招标人提供,耗水、耗电、耗油及测试过程中所必须的其它
消耗品、配件等均由中标人负责(水、电的源头由招标人提供)。
13.4 对系统测试的性能指标、消耗指标及烟气排放指标有(但不限于): 13.4.1 系统的处理能力及运行控制指标:
小时平均焚烧危险废物的量应≥ xx 公斤(低位发热值 xx kcal/kg); 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温度≥1100℃; 烟气在二燃室内的停留时间大于2秒; 炉渣热灼减率应小于5%; 整体工程系统的可用率应达100%。 焚烧效率: ≥99.9% 焚毁去除率:≥99.99% 13.4.2 稳定工况条件下的消耗指标:
系统的小时平均耗电应低于或等于设计指标要求;
系统的小时平均耗油(0#柴油)应低于或等于设计指标要求; 系统的小时平均耗水应低于或等于设计指标要求;
烟气处理所消耗的活性碳、消石灰、碱液等应低于或等于设计指标要求。 13.4.3 烟气排放指标
本项目烟气排放达到的指标(mg/m3)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项 目 烟气黑度 烟尘 一氧化碳(CO) 二氧化硫(SO2) 氟化氢(HF) 氯化氢(HCl) 氮氧化物(以NO2计) TCH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烟气排放要求 林格曼Ⅰ级 ≤10 ≤50 ≤50 ≤1 ≤10 ≤500 ≤10 ≤0.05 0.1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 <1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以Cr+Sn+Sb+Cu+Mn计) <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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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噁英类 0.1 TEQ ng/m3 条件为:干空气,0℃,101.3KPa压力,11%氧含量,日均值 经净化后的烟气应无白烟产生。 烟囱排放烟气的温度为130℃ 13.4.4 系统安全指标:
正常运行条件下,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危险废物热值
较低时助燃。
系统中的余热锅炉应能满足烟气对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要求。 装置中各系统的自动联锁控制完善并能实时地根据各项指标要求动作。 监视系统能灵活、全面、充分地监视各主要监视点的运行状况。
焚烧炉的防爆门、二燃室后的紧急排放烟囱等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下进行自动调节。 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自动启动运行。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
并打印输出。
13.5 考核及验收的总体要求
投标人负责焚烧方案的设计、实施及对各个单项设备的性能保证、设备的供货、设备安装及运行调试。同时负责焚烧后的尾气能够达到本招标文件的排放标准指标的要求,并且将危险废物焚烧系统作为一个整体设施,提供性能保证。如果达不到所保证的性能,无论是在测试期还是在12个月的质保期间,投标人应对设备作必要的改进或更换,以达到所保证的性能。
13.6 考核和验收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技术要求。 13.7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详细说明质量保证值(验收标准),消耗指标、设备运转、实物运行检
测标准等。如若中标,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验收的依据写入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13.8 验收应包括设备验收和系统整体运行性能验收两部分。
13.9 验收方式:该项目验收由招标人组织,通过中国国家规定的项目法定验收程序,并通过中国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环保局、消防局、安监局)的验收,形成验收文件。 14. 机械保证及性能保证 14.1 机械保证
14.1.1 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最新设计和合适的材料制造的,
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14.1.2 投标人保证生产线经过其正确安装和调试,能够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进度表要求带负荷联动
试车正常,使该生产线转入试生产期。若由于投标人原因未能在进度表要求的时间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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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招标文件 第?部分 用户技术需求书
无负荷联动运转正常,不能使该生产线转入试生产期,招标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从投标人的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
14.1.3 投标人应保证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提供的设备与系统没有因设计、工艺、制造、
安装、调试或材料不合理而造成的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等)。如有此种缺陷,均必须由投标人来赔偿并负责消除缺陷恢复性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有权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向投标人提出索赔。
消除缺陷恢复性能之后,投标人必须将缺陷成因、消除措施及恢复性能的日期和时间等报告提交监理方、招标人。报告一式四份。
14.1.4 机械保证期为焚烧系统经中国法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xx个月。在保修期内,由于设备原
因更换或修理设备,保修期顺延。
14.1.5在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xx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xx天内应免费维
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4.1.6 如果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xx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招标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
费用将由投标人承担。若延时则按合同约定向招标人进行赔偿。 14.2 性能保证
对本招标文件的性能保证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以及双方认为需增加的内容。投标人应对提供的系统及设备的产品质量和消耗指标担保。如因提供的工艺或装备有所不同而引起蒸汽、电耗等有所不同,请予以专题说明。 14.2.1 工艺保证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报各项工艺保证值。 14.2.2 消耗保证(应列出主要项目,并给出单位)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报各项消耗指标的保证值。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 清水耗量 软化水耗量 电耗 辅助燃料耗量 活性炭耗量 化学品耗量
14.2.3 污染物排放量保证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报各项污染物排放量的保证值。
单位 m3/吨处理量 m3/吨处理量 kW/吨处理量
L/吨处理量 或 m3/吨处理量 kg/吨处理量 kg/吨处理量
数量
15. 工程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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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工程考核验收试验报告签署:试生产阶段结束后,由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
的验收会,通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并通过中国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消防局、安监局、环保局)的验收,形成验收文件。 15.2 性能验收报告的签署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5.2.1 性能试验合格。
15.2.2 试生产期间考核的系统性能运行指标应达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
15.2.3 投标人按设备合同供应的备品备件、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已交付招标人。 15.2.4 投标人移交技术资料完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设计技术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
制造厂设备竣工图纸、说明书、质保书、出厂证明等设备技术文件资料; 系统的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 工程施工的所有工程文件资料;
政府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计量要求等的检验合格资料; 完整的整体工程竣工图纸; 易损件及非标备品备件的制作图。
15.2.5 系统正常运行时, 系统按自动控制设计的自动投入率100%。 15.2.6 考核测试报告已完成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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