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 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登记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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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环球贸易中心2号楼2902 法定代表人:王金珂 鉴于
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主要从事开展债权类资产交易、小额贷款产品交易、信托收益交易、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企业产权交易配套服务等业务。(以下简称“东金中心”)。
甲方作为乙方的会员,希望通过乙方的交易平台发行产品。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依托交易平台为甲方发行的产品提供产品登记等一系列服务。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产品登记及交易服务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说明
1.1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发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的、在乙方挂牌发行并备案的产品。具体产品信息以甲方提供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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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说明书》为准。
1.2发行:甲方依法通过乙方交易平台挂牌发行产品的行为。 1.3兑付日:【是指产品本金及收益支付的日期(适用于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兑付)/产品本金及剩余收益支付的日期(适用于收益分期兑付),具体日期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1.4本金:是指认购方认购的初始认购金额。 1.5收益:是指因认购方认购本金产生的孳息。
1.6认购资金:是指认购方根据相关产品认购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用于认购本产品的资金。
1.7兑付资金:指发行方向认购方支付的本产品的初始本金及按照约定收益率计算的收益总额(约定收益率不等于产品实际收益率,以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为准)。
第二条 挂牌登记发行产品的基本信息及内容
2.1经甲、乙方确认,甲方可通过乙方交易平台登记挂牌发行的产品类型如下:
□权益类 □定向融资计划类
2.2甲方通过乙方交易平台登记挂牌发行的具体产品信息及内容以甲方制作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三条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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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方规定及乙方交易规则等,为甲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组织交易、项目推介、权益登记及查询等交易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3.1.1信息发布:乙方按照相应产品的管理制度,经审核同意,将甲方提供的挂牌发行产品的发行文件等信息通过乙方交易平台向乙方会员发布的服务。
3.1.2交易服务:乙方按照相应产品的管理制度及甲方的需求,为产品发行提供平台支持,以保障甲方与认购方顺利开展交易的服务。
3.1.3项目推介:乙方根据挂牌产品和市场情况,向会员提供产品信息推介的服务,但乙方并不担负产品销售职能或义务。
3.1.4权益登记及查询:乙方对交易双方在产品交易过程中财产权益的持有、转让、注销以及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在所知范围内予以记录并提供查询的服务。如因交易双方或甲方未及时向乙方备案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登记或查询结果有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3.1.5资金结算:乙方根据约定通过交易系统为交易双方根据交易达成产生的资金往来提供结算的服务。(此情形适用资金过东金中心情形,若资金不过东金中心请删去)】
3.2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制度、监管机构规定和市场需求,将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全部服务内容,增加或减少的服务内容不用向甲方另行通知,自乙方官网网站公布之日起或公布中规定的服务内容生效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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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法律约束力,甲方如不同意乙方的服务内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实确认后停止使用全部或部分的服务内容。
第四条资金结算
4.1产品到期当日或付息当日前三个工作日,甲方根据登记的产品持有人清单及《产品说明书》约定兑付收益方式,计算应向产品持有人兑付金额,并汇总形成《兑付资金汇总表》确认稿发送至乙方登记备案。甲方计算兑付金额时,采用四舍五入法处理。
4.1.1甲方须在产品到期当日前三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向乙方发送《兑付资金汇总表》电子文件。
4.1.1.1甲方通过FTP专线方式发送;
4.1.1.2甲方通过第十二条约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4.1.2甲方应将加盖预留印鉴的《兑付资金汇总表》原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联系方式寄送至乙方联系人。
4.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将《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送交乙方备案。乙方凭《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对甲方发送的《兑付资金汇总表》以及其他约定的文件中甲方及甲方被授权人的签章进行形式审核。
4.3若甲方及甲方被授权人签章不真实导致产品持有人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联系人,并重新发送《预留印鉴通知书》。乙方以最后收到的甲方《预留印鉴通知书》为准。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并发送《预留印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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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5.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申请通过乙方交易平台发行产品,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5.2甲方系合法成立,具备交易主体资格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或乙方相关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5.3甲方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乙方的各项规则制度,依法、诚信开展交易活动;甲方承诺其有资质和能力履行本协议,且承诺甲方申请挂牌发行产品本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4甲方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由有权机关表决同意申请通过乙方发行事宜。如发行产品需有关监管部门审批的,甲方已取得了完备、有效的批准文件;
5.5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证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5.6甲方保证,对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保密,且不依据该类信息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交易对方私下接触洽谈; 5.7甲方同意,为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政策的调整、变化,乙方有权对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变更,并在乙方相关交易系统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同时向甲方在本协议第十二条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接收地址(接收地址是指包含但不限于电话、手机、单位住所地、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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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等接收信息终端)发送变更通知;若甲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或乙方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相应发送方式发出通知后的合理到达时间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规则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规则进行交易; 5.8甲方承诺,接受乙方的交易组织、指导和管理,并对甲方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
5.9甲方承诺产品所融资款项全部用于约定范围,不得挪作他用,并将甲方为产品目的签署的相关《协议》提供乙方备案。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信息发布、项目推介、权益登记及查询等交易服务;
6.2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信息系统; 6.3甲方作为乙方会员,享有会员的相关权益;
6.4甲方应当遵守、履行本协议的各项声明、承诺和义务,如有违反,给交易相关方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6.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6.6甲方应当及时就交易双方在产品交易过程中财产权益的持有、转让、注销以及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及其他重要信息提供给乙方进行登记;
6.7甲方享有承担乙方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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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甲方应在收到认购资金及支付兑付资金(包括其他第三方(若有)反馈给甲方的完成认购方兑付资金划转的银行回单凭证)当日将相应的银行电子回单凭证通过协议第十二条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或将带有甲方加盖公章的银行回单凭证纸质版邮寄至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乙方地址。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上述材料,如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交易服务费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产品的登记内容,向甲方提供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7.2乙方应不断完善交易信息系统,为甲方提供高效、便利的信息发布服务;
7.3乙方有义务按照会员管理规定,维护甲方的会员权益; 7.4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7.5乙方有权按照在官方网站公布的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7.6乙方享有/承担乙方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交易服务费用及支付
8.1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下交易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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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产品实际募集规模×年化交易服务费率【】×产品存续期(年)【】。甲方应于【产品募集开始前/产品成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付至乙方下述收款账户。乙方自收到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产品实际规模、产品存续期、产品成立日以《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实际认购情况为准
8.2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账户名: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694438707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长春胜利大街支行
8.3甲方未向乙方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照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因以诉讼、和解、调解等任何形式承担的支付义务、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乙方为应对事件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司法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各项全部费用。
8.4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由甲方直接向乙方支付。
第九条保密与信息披露
9.1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将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任何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根据本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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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约定以及乙方挂牌要求已做出公开披露的信息除外。
9.2本条不限制一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机关的司法或执法要求,就与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信息进行披露。
9.3在产品挂牌发行期间,根据乙方业务规定需对外披露的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披露。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守约方有权决定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
10.2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第三方向守约方提出权利或赔偿请求,违约方应就守约方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3如因甲方产品发行或项目运作出现任何问题,导致认购方采取债务追索或主张损坏赔偿等任何法律行动或其他法律风险的,由甲方负责承担并解决。如最终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甲方应实际承担乙方的全部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以诉讼、和解、调解等任何形式承担的支付义务、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乙方为应对事件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司法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各项全部费用)。甲方拒绝承担的,乙方有权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另行提起诉讼,甲方除承担前述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乙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司法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各项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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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有效证明。
1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视情况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全部或部分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3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11.4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战争、民众骚乱、罢工及银行划款系统失效等。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
12.1甲方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12.2乙方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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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12.3甲乙双方根据本服务协议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寄送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等材料时,仅需按照以上预留的联系方式及地址采用任何一种发送方式发出的传真、挂号信、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电报等,考虑相应发送方式的合理到达时间后,无论对方是否签收,即视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或材料送达。
12.4任何一方变更以上预留的联系方式,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被通知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回执确认。被通知方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已按变更前的联系方式发送文件、信息的,被通知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因联系方式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另一方而产生的损失,由联系方式变更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税费承担
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各项税费,由法定缴纳义务,双方自行承担。因一方未依法履行缴纳税费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1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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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解决。 14.2.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2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及变更
15.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立即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项下产品挂牌时间截止或产品全部发行完毕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5.2本协议仅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通过书面方式共同对本协议内容予以变更。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协议内容,均不对另一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它
16.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2本协议若存在附件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特别提醒
17.1本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授权东金中心根据本协议、东金中心业务规定及其它相关协议,向认购方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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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甲方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下的一切融资或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甲方;甲方授权并委托东金中心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甲方,与东金中心无关,东金中心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均明确知晓:东金中心作为交易平台,不承担甲方所发行的融资产品的销售职能,不提供信用增级或收益保障,不承担任何担保或垫付责任。东金中心仅为双方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数据服务等协议约定的技术支持,不就交易本身承担任何法律上的义务或责任,亦不承担任何书面协议外的推定义务或责任。东金中心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供参考,各种信息及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均由信息提供人保证,东金中心不作任何保证,甲方应依其独立判断作出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东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7.3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并确认,自受让方的认购资金划转至甲方资金专户后的任何时间,甲方与受让方即不得私自协商其他有关融资的事项,如有需要,均应通过东金中心进行。甲方与受让方不得实施任何损害东金中心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东金中心会员或其关联方私自签订以融资为实际目的的协议、在不支付东金中心服务费的情况下向东金中心会员或其关联方募集资金、在超过产品募集期后由认购方将融资资金转入资金专户或甲方其他账户等,如东金中心发现甲方有以上行为的,甲方应向东金中心补交服务费用,并以服务费用的50%向东金中心支付违约金。
17.4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就本协议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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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充分说明;协议各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双方在充分衡量商业利益与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协议,且在将来不会就本协议任何条款提出效力上的质疑。
17.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或有关部门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导致产品或本协议有违规的可能性或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时,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独立承担损失,除退还本金外,其他已收取的费用无须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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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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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费用确认函
甲方:【 】
乙方: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方已签署编号为【 】的《登记服务协议》(下称“《登记服务协议》”),甲、乙方已确认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交易服务费=产品实际募集规模×年化交易服务费率【】×产品存续期(年)【】。
甲方已在乙方挂牌发行的产品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产品类别:□权益类/□定向融资计划类 本次发行额度: 大写:
现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产品项下的交易服务费为【 】元人民币,大写:【 】。
本确认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应按照《登记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
特此确认。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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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费用确认函》的甲、乙方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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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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