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责任包括:1、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6、违约责任的承担义务等。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陈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