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案件一律由检察院负责举证。
2、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3、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如监察、海关、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机关)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但没有向法院举证的资格。
4、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收集的证据,由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检察院也可以自行取证向法庭提供。
5、法院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法院取证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或者检察官到场。
二、举证的主要方法
重点举证法,即找准关节点,重点对关键情节举证。如杀人案件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作案条件,有无进入现场,力求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分组举证法,即对案件数份证据证明方向一致,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内容,即可划归一组,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组合,从不同层面、角度形成共同证明力和同一指向性,也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或者按照犯罪的发展阶段为标准,分成若干阶段分组出示证据,以便于归纳。连环举证法,即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依法获取的每一个能够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的间接证据,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按照先后顺序串联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然后运用逻辑推理知识,组织、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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