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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如何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2021-08-05 来源:爱go旅游网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及时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工作业务的交接以及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单方解除,而用人单位也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双方对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

法律分析

(一)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四)工作、业务的交接。

(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结语

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双方应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转移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完成工作、业务的交接。同时,用人单位应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提供凭证。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通过双方协商、劳动者单方解除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等方式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而劳动合同的变更则是对尚未履行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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